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择取与阐释原则探賾

2021-12-06 00:28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1年10期
关键词:指导性典型弘扬

陈 磊

(苏州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9)

就现阶段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是以各级人民法院为主体择取并发布、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的、具有教育意义和示范价值的司法判例。为在司法领域更好地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份文件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面向公众陆续发布了一批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的典型案例,收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以发布案例的方式旗帜鲜明地宣传价值观、弘扬主旋律,此举在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以来尚属首次,因而具有丰富的实践价值和时代意义。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与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发布工作已日趋常态化,各级法院所公布的典型案例在数量上已颇具规模,这就为学界深入探讨典型案例择取和阐释的一般原则创造了有利条件。本文以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基本特征为切入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择取和阐释的一般原则为研析的对象,旨在从理论层面对上述问题做初步探讨。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基本特征

作为人民法院发布的两类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司法判例,指导性案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比如两者的发布主体均为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两类案例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着引导作用和示范功能,进而也对法院的审判活动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等等。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也十分明显,所以比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之间的区别,并以此为基础总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基本特征,对于我们进一步探究其择取与阐释的一般原则十分重要。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发布主体相较于指导案例而言更为广泛。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问世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分别通过并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宣告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建立。就法院系统而言,《规定》确立了最高人民法院作为颁布指导性案例的唯一主体,经过多年的实践,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各地高院推荐、最高院遴选,法官适用”的指导性案例的生成和运作模式。与指导性案例不同,目前我国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发布主体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均有权力面向公众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其中最高院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各地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则是发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中坚力量,基层人民法院也有参与。由于发布主体的广泛性,加之缺乏统一的发布平台,使得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分布呈现出分散化的状态,而各级法院是否发布与发布多少典型案与其对宣传工作的重视程度相关。

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的目标指向各有侧重。首先,指导性案例本身就承担着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职责。就指导性案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指出:“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宣传教育的‘活教材’。”[1]3但我们也应认识到,指导性案例的真正功用并不在此。我国之所以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其目标或者初衷乃在于统一法律适用、规范审判活动、引导法官思维,以此来追求“同案同判”的实现,维护司法的公平和公正。正如学者所概括的那样,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克服成文法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局限性,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2]这便是指导性案例的首要功能。与案例指导制度的产生不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发布则是新时代宣传工作创新的产物。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开启了新篇章。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面向社会推出了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由此开创了发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先河,此举的目标就是用案例的方式弘扬主旋律,“以案弘道”“寓教于案”,以此来加深公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和理解,可谓是对传统价值观宣传模式的一次革新。

最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的另一项区别还在于两者的效力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指导性案例其实就是一种“具有判例性质的案例”,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对此《规定》当中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这足以说明指导性案例是具有规范拘束力的。正如学者所言:“在我国正式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后,我国的法律规则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案例指导规则构成。案例指导制度实际上创制了一种新的规则提供方式,案例指导规则是一种全新的法律规则样式。”[3]10由此可见,指导案例一经发布便对之后各级法院法官的审判活动产生约束力。而与指导性案例不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并不能够作为法源被法官引入到对具体案例的裁判之中,充其量只能作为典范案例,引导法官从是否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去思考案件的社会影响力,从而增强对裁判结果的论证和说理,使之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是以各级人民法院为主体择取和发布的、宣传核心价值、弘扬主旋律的司法案例,其主要目标在于将价值观的要求通过具体的案例生动地展现出来,以加强人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一经发布,便在社会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虽然经过一段时期的实践,由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在数量上已蔚为大观,但质量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同类型案例重复比重过大,涵盖面过窄,一些案例存在阐释不深、说理不透的缺陷,有的甚至牵强附会、敷衍了事等等。这些弊端的存在影响到了典型案例的宣传效果,因此,就目前而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典型案例的择取和阐释制定一系列的指导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择取原则

(一)确保案例在法律适用上的准确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无论是指导性案例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都是对法院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的“再加工”。就指导性案例而言,《规定》中指出:“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由此可见,关于指导性案例的择取是有明确规定的。与之不同的是,目前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择取尚未有统一且明确的标准,但作为和指导性案例一样具有示范作用的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的择取也应采取与之相似的标准。因此,在案件择取上做到严格把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生成过程的首要环节。正如前文所言,目前我国对该类型的案例尚未有统一的发布机关,择取和发布的权力归属各级法院所享有,鉴于各级各地法院的能力和水平差距,其所发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在质量上难免参差不齐,但尽管如此确保备选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准确性是不能打折扣的,这就是说绝对不能将“假案”“错案”和“糊涂案”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进行阐释和公布。在具体操作中,典型案例的择取可以参照指导性案例的相关择取标准来进行,比如有学者指出:“在遴选指导性案例时,要以法律定性正确、法律适用准确、论证推理充分作为筛选备选案例的基本标准。对上述三方面存疑的案例,即使属于典型性案例或者影响性案例,也不得将之遴选为指导性案例。”[4]与之相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也要求案件的判决满足上述三个方面的要求,尤其是法律适用上的准确性是不能忽视的。

(二)充分考虑案件的宣传价值与社会关注度

在确保法律适用方面正确无误之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择取还应充分考虑到所选案件的宣传价值和社会关注度。所谓的宣传价值是指备选案例中所蕴含着的、能够用于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的潜能和空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如今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我们应当意识到,并不是所有的判决都适合用来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传播学的视角来看,传播的内容越是接近目标受众的现实生活,越是容易被理解,则最终被接受和认同的程度就越高。这就提醒我们要尽可能地去选择那些贴近百姓生活、案情简单明了的案件,尽量避免那些案情错综复杂,专业化程度过强或者领域相对而言比较陌生的案件。此外,法院在择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时还应考虑到案件的社会关注度。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对那些社会热点问题及时予以回应,旗帜鲜明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可以对社会舆论产生正面的引导。比如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公民的权利意识与日俱增,公民如何正确行使自身权利逐渐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这种趋势进而通过公众对一些社会热点事件的关注和讨论体现出来。不久前,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北燕云依”诉某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案,该案件争议的中心是公民究竟是否享有姓名权,但背后隐含着的却是公民应当如何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一问题。针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最高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给出了说理论证,很好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嵌入进案例分析当中,不仅及时地引导了社会舆论,而且收获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三)重视案件的多样性和全面性

从对目前各级人民法院所发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统计与分析来看,大多数案例集中在少数几个价值观当中,存在着分布不均匀的现象。以最高法院所发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为例,弘扬诚信、友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公序良俗等几个价值观的案例占据了绝大多数,而其他价值观鲜有案件与之对应,这不仅不利于全面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也淡化了法律规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相通性和互补性。因此,在案例择取时需要我们改变以往追求案例与价值观之间一一严格对应的教条思路,要善于转换视角,尽可能将更多种类的案例和价值吸纳进来,以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体系的多样性和全面性。例如,就“富强”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言,我们就可以通过择取经济领域内的相关案例来进行宣传。法院本身作为司法机关其权力的行使具有特殊性,不能像立法或者行政机关那样通过积极能动的方式参与国家治理,但这不意味着法院的作用仅局限于案件审判上。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在当代社会治理体系中,法院担负着重要的社会治理责任。以司法裁判的方式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并以裁判结果昭示法的引导、规范、教育功能,这是司法履行社会治理职责的主要方式之一。”[5]如此一来,人民法院完全可以通过审判案件来规范市场经济,为其保驾护航。比如说“人民法院应当着眼于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法妥善审理涉及金融改革、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等案件,依法妥善审理破产案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6]这一类案件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经常出现,具备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潜质。经过视角的转换,原本可能被用做遵法守法、诚信经营的案例就可被提升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实现国家富强这一宏观层次上,既生动地弘扬了“富强”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同时也全面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根本目标。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阐释原则

(一)说理为主、释法为辅的原则

就目前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案例主要存在两条路径:其一是作为增强裁判说理的资源被法官写入裁判文书,成为判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是被各种典型案例所援引,用来实现指导审判或宣传的目标,这其中就包括最高法近期所公布的一些指导性案例和各级法院所发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但无论是何种路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具体案例都要进行适当的阐释,以求从本质层面打通法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两者之间的联系。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并非一般的指导性案例,它的首要的作用是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与侧重于“释法”的指导性案例不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要将“说理”作为优先追求的目标。但在现实当中,很多典型案例都存在着“说理”不足的情况,一些典型案例只是将原判决书当中的内容重复一遍,然后附上所要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并未详细阐明两者之间的联系,这就给人一种牵强附会之感,影响了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和接受。我们应当看到,“释法”和“说理”尽管相互区别,但是在本质层面上两者是相互贯通的。“释法”不是法条的简单罗列,而是要去解释具体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支撑,而所谓的“说理”是要说明法律条文在案件中的运用是如何体现价值观的要求,好的“说理”一方面要从理论层面上讲清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相应法条之间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以案件为切入点对公众在实践当中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给出相应的引导,力求实现举一反三、以小见大,让公众在感受到个案的公平正义之后能够明白自身应当如何行动,这样才能使价值观的要求能够真正实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法理情相统一的原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阐释并非是对案件事实、法律规则和价值观的简单罗列,而是要寓教于案,实现个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融会贯通。为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在阐释时要恪守法理情相统一的原则。这项原则要求阐释者在面对一个具体案例时,不仅要将基本案情叙述到位,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概括和凝练,最重要的就是对其中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阐发与升华,以求达到“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的目标。具体而言“阐明事理”就是要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做出简要的描述,在此过程中,阐释者要善于提炼和概括、有所取舍,只择取与法律适用和所要弘扬的价值观紧密相关的内容进行阐述,避免“流水账”式的平铺直述;“释明法理”就是对案件的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以及推理过程的说明,由此公众可以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判结论的。在对裁判依据的阐释中,“释明法理”要求阐释者能够透过具体的法规法条看到法律的本质和立法者的意图,准确地把握规则背后的价值理念,而不能教条主义,就事论事,否则就会造成法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脱节;最后,“讲明情理”就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对案件当中所蕴含的教育意义的挖掘与生发。现实当中要想真正把情理讲明并非易事,“有的司法裁判在弘扬核心价值观时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泛化。一些法院过于追求能动司法,裁判文书中缺乏精细法律论证,未从纷争事实中推论出当事人应当遵守何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是满篇充斥着宏大的道德话语和政治话语,使得裁判说理沦为空的道德说教,效果往往不佳。”[7]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对价值观的弘扬既不能拘泥于个案的范围而成为对个案的讨论,更不能脱离案件的约束而沦为口号或空谈,而是与对案件事实阐述和对法律适用的阐释紧密相连的一个环节,这需要我们在阐释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反复斟酌,以实现法情理的有机统一。

(三)规范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的原则

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阐释还要坚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的原则。虽然本身不是法源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同指导性案例一样,都是建立在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的基础上,都代表着人民法院的意志,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在形式方面要满足法律文书的规范化要求。这一要求首先体现在对典型案例的内容构成组方面。根据从各级法院搜索到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可知,大多数典型案例由“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三部分组成。但也有一部分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将后两部分合二为一。笔者认为,从增强典型案例释法说理效果的角度考量,将对法院判决的证成与对价值观的弘扬这两部分做适当的区分是较为可取的模式,因为通过区分一方面可以清晰的展示判决的法律依据和正当性理由,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彰显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价值观的充分展开,避免受限于个案的限制。个性化指的是对案例的阐释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变通,尤其是表述上要体现针对性,避免千篇一律,照本宣科。比如对有些“小案”(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等)的阐释不妨采取“接地气”式的表达,将道理用老百姓乐于接受的语言表达出来。而对于另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案件(比如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烈士名誉等等)就要采用较为严肃的表述方式以此表明立场和态度,更好地引导公共舆论。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作为一种崭新的价值观宣传方式,是对传统价值观宣传模式的一次革新和超越,开辟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路径。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择取与阐释,使之更加体系化和科学化,未来将会有源源不断的高质量的优秀案例公之于众,更好地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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