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力资源转移就业与工资保障思考

2021-12-05 19:37卓自玲
智慧农业导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劳动力工资农民工

卓自玲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濮水街道办事处筹备组,河南 濮阳 457000)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省、市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部署,在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扎实推进转移就业工作,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结合实际,促进农村人力资源转移就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稳存量、调结构、提质量、促增收”的要求,以就业培训为基础、以落实政策扶持为保障、以强化考核为手段,坚持对外输出转移与就近就地转移相结合,建立“政府引导、政策落实、积极参与、市场运作、管理规范、转移有序”的发展长效机制,按照服务社会、服务企业、便捷利民的工作思路,帮助农村劳动者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对转移就业工作的影响,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更高效更迅速地发展。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以贷款扶持创业。对有劳动能力且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脱贫劳动力提供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乡镇(街道)和责任部门,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到位,层层推进,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1]。

1 农村人力资源转移就业的措施

1.1 精准调查,完善转移就业“大数据”

充分发动人社干部、村组干部、农民就业信息员的作用,利用农村劳动力动态信息管理数据库,按照“六个清楚”标准,即:“家庭人口状况清楚、就业情况清楚、就业意愿清楚、技能水平清楚、培训愿望清楚、文化层次清楚”,精准调查、统计、清零,对农村劳动力开展精准数据调查,及时更新完善“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1.2 拓宽渠道,打造劳务协作“品牌化”

不断拓宽省内外区域间劳务协作关系,主动对接省外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大力开展劳务协作,收集有效就业岗位,针对“无法外出、无业可扶”的脱贫劳动力、低收入家庭劳动力或半劳动力,由乡镇(街道)适量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进行安置;鼓励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通过内引外联、包揽工程等方式,大力开发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岗位。结合产业发展特点、周边劳务需求及就业创业工作实际,针对集中性、专业性、同地性等有特色的劳务输出、创新创业、就业服务等,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劳务品牌、创业品牌和就业服务品牌,扩大劳务协作的影响力,推动就业创业再上新台阶[2]。

1.3 优化服务,提升转移就业“优输送”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拓宽输出方式,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劳务协作单位、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劳务经纪人、务工带头人帮带输出作用,不断优化公共就业服务,精选省外优质企业岗位,将文化程度较高且愿意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至省外就业。对本地企业岗位需求定期进行统计分类,筛选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岗位进行推介,提高人岗对接的精准度和成功率,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依托特色农业产业园区、专业合作社,扩大就业容量。同时将各类公共就业服务的模式由线下拓展到线上,加大对线上平台的宣传、推广、应用力度,利用媒体宣传推广介绍线上平台,扩大群众知晓度。在线上宣传广覆盖的基础上,通过“农村劳动力转移百日行动”、“春风行动送岗下乡”、劳务协作专场招聘等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线下途径,进村入户送岗位、送政策、送服务。同时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家庭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的服务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让留守者安心、外出务工者放心。

1.4 多措并举,促进务工人员“稳就业”

要注意因势利导,精准掌握农村劳动力就业意愿和技能水平,广泛动员农村劳动力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自身能力,实现稳定就业。重点根据省外转移就业及本地区域经济特色等用工项目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和特殊工种相结合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现培训与市场需求的有机衔接。紧紧围绕发展战略,对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根据“一市一业、一县一业”开展田间蔬菜种植管理、畜禽疾病防控、水果栽培技术等类型的培训;对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以工业园区为主阵地开展电工、焊工、汽车维修工等类型的培训;对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以“旅游”为契机开展康养护理、旅游服务及新兴业态等类型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适当增加基本权益保护、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城市生活基本常识、扫黑除恶、禁毒防艾、疫情防控等内容,增强外出务工人员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和素质。依托驻外服务机构,对外出务工劳动力进行跟踪服务和权益维护,促进稳定就业。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和平稳有序转移就业。运用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服务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原有农民工返乡就业和创业基础上,认真做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进入市场就业的培训和服务工作。以创业补贴为保障,鼓励城乡劳动者利用机遇开展创业活动。加大创业培训工作力度,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引导职工、青年、大学生和妇女等群体创业。

2 农村人力资源转移就业工作要求

2.1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增强责任意识,千方百计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特别是脱贫劳动力促就业稳就业工作,努力实现务工收入在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不断链。

2.2 压实责任,全力推进

要层层压实责任,上下同向聚力,坚持农村劳动力促就业与疫情防控工作有机结合,认真做好对外衔接、线上培训、引导输出、跟踪服务等工作;乡镇(街道)要做好组织引导、后续帮扶等工作;村(社区)要做实摸底排查、培训意向、就业意向收集等工作。确保“三个不低于,一个大增长”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2.3 加大宣传,强化服务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做好线上、线下宣传工作,进一步扩大宣传面和群众知晓度。加强与输入地职能部门的对接联系,积极为转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引导、疫情防控、法律咨询、劳动维权、身心健康关爱等相关服务和保障,实现稳定就业。

3 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治理工作

小康社会不仅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还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部署要求,持续有力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源头治理工作,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标任务是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保安、餐饮服务等拖欠工资问题易发多发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治理、动态监管、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制度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源头上得到根本遏制。

3.1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治理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应从源头入手,坚持问题导向,压紧压实责任,在“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权责分工基础上,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工资,管项目必须管工资,管资金必须管工资”的全流程监管体系,进一步深化源头治理,不断降增速、减总量,提升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处置效率,切实保证工作效果。

3.1.1 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行业主管领域全流程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源头治理方面,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履责监管力度,强力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落实并推进实名制管理数据的共享、共用,全力排查化解现存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不落实、结算过程不及时、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杜绝由此引发的工程款、劳务费结算纠纷隐患,加快推进并形成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的全流程监管体系。在保安服务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源头治理方面,公安局要严格落实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监管责任,加大对相关保安服务行业从业单位的用工检查指导力度。在其他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源头治理方面,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原则和监管要求,落实相应行业监管责任,确保本行业、本领域的企业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3.1.2 落实项目主责部门监管责任,强化项目全方位监管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投资项目主体是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主责单位,应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工资支付工作。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投资项目主体,应进一步厘清自身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涉及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等重点工程实施过程中,负责牵头处理未纳入行业监管范围工程的项目所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对涉及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预警监控,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及时化解现存工资拖欠隐患,强化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情况的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落实维权公示制度,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当渠道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

3.1.3 落实资金主管单位监管责任,加强资金流动全环节管控

我国经济学家刘劲哲等认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保障和全环节管控是源头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发展改革委要监督指导政府投资项目主体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在支付工程款时首先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按时支付;财政局要根据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指导项目主体或实施主体落实分账管理,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台账梳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3]。

3.2 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全流程监管体系高效运行

3.2.1 建立企业联合激励、联合惩戒机制

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推进发展改革、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水务、城市管理、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工程建设信息、实名制管理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推进有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失信企业,要将相关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4]。

3.2.2 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三方联合执法机制

加强人力社保局与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三方联动执法,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治理工作中实现联合执法常态化,根据行业监管职责,用好用足法律、法规赋予的惩戒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主体要对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主动排查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我国经济学家林毅夫、刘劲哲、吴敬琏、厉以宁、樊纲指出: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认真落实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

3.2.3 完善群体性讨薪事件四方联动处置机制

健全人力社保局、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方联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第一时间到达一线进行处置,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局、公安机关等部门要迅速介入,立即查明案情,督促用人单位尽快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人力社保局负责依法确认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事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农民工工资的上游资金,协助调解合同纠纷,依法处理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对于虚报冒领和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落实涉及“三无工程”农民工工资的上游资金,确保矛盾隐患及时化解。对于拖欠工资数额较大、一时难以落实清偿资金的项目,或企业负责人欠薪逃匿的项目,及时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农民工的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及时安抚农民工情绪。要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3.2.4 强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绩效考核

按照政府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绩效考核的要求,进一步细化考核标准,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于因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履职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以及解决问题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政府投资项目主体未经批准启动建设,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除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外,人力社保、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约谈项目主体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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