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宜霖,张红见,张 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第一监测站,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是国务院计划单列的省(部)级单位,享有省级行政区权限。兵团辖区分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市(地、州)和10个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境内,土地面积7.06万km2,占新疆总面积的4.24%,总人口300.53万人。下辖14个师、11个市、178个团场和2 000多个连队,以及4 000多家各类企业。兵团与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3国接壤,国界线长2 019 km[1],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兵团在国家政治和国防等方面的重要性。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的决定》(新政发〔2020〕33号)要求,兵团承接辐射安全监管职能和行政权力的任务艰巨、形势严峻,兵团辐射安全监管和监测机构组建、监管与监测能力建设方面亟待加强。
兵团核技术利用主要涉及医疗、工业、农业、教学等领域。核技术利用项目主要包括放射源、非密封性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及使用等。根据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2020年9月数据统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共有核技术利用单位1 672家。在放射源方面:全疆在用放射源共计3 032枚(涉及企业224家),其中Ⅰ类放射源13枚,Ⅱ类放射源431枚,Ⅲ类放射源46枚,Ⅳ放射源1 329枚,Ⅴ类放射源1 211枚,N类放射源2枚;非在用放射源(回收或收贮状态)共计339枚,其中Ⅳ类214枚,Ⅴ类108枚,N类17枚。在射线装置方面:全疆共有射线装置3 969台(涉及企业1 497家),其中Ⅱ类射线装置459台,Ⅲ类射线装置3 510台。兵团核技术利用单位约有108家,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数的6.5%,放射源数量83枚,射线装置数量近千台,一些企业和设施尚未录入监管系统,未开展有效监管。
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辐射环境监测国控点61个,区控点42个,自动监测站15座。其中涉及兵团辖区第四师六十四团1个国控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有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点布点在各地州市、重点边境口岸及铀矿冶企业,未涉及兵团辖区。由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情况可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3家伴生放射性矿企业,未涉及兵团辖区。
为顺利承接和开展兵团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可在兵团和14个师成立或设置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科室。在兵团生态环境局设辐射管理处,负责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兵团辖区辐射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兵团辐射安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各师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辐射监测、应急等工作。在14个师生态环境局设辐射管理相关科室,负责辐射安全监管及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组织并实施辐射监测、应急等工作。
为兵团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可在兵团和14个师成立或设置辐射环境监测部门或科室。成立兵团辐射环境监督站,内设办公室、电离监测室、电磁监测室、质控室、放射性废物管理室等5个科室。兵团辐射环境监督站作为兵团辐射技术支持单位[2],承担辐射安全监管执法,负责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3],负责收储、管理放射性废物(源),辐射安全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参与辐射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等工作。在14个师生态环境监测站设辐射环境监测室,负责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等工作。
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已授予兵团辐射安全监管职能,根据国家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需尽快开展排查工作,全面掌握兵团辐射环境现状,将未纳入监管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全部纳入监管,对存在问题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督促整改到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体系,指导各师规范开展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兵团辐射安全监管水平,消除辐射安全隐患,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促进兵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融合发展。
积极对接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和西北辐射安全监督站等上级主管部门及技术支持单位,结合兵团实际,加强辐射安全监管和监测能力建设,充实监管、监测人员队伍,加强辐射环境监管、监测人员的培训和锻炼[4]。按照岗位需求,分批筛选相关人员赴监管、监测水平高的相关单位学习先进经验并实际运用,不断提高监管、监测能力与水平[5]。
国家在“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完成了中央财政资金重点省市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与快速响应能力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已为全国27 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全国的省级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6]。目前兵团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刚刚起步,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从无到有,积极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筹措地方财政资金,建立辐射环境监测实验室,配备专业仪器,建立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建立兵团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完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不断提高辐射环境监测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