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黄辉 陶然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由于盲目买房出现断供,不能及时偿还按揭款项,银行诉请解除合同。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提前归还所有贷款,并支付银行律师费、诉讼费等,银行对房产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00后”市民小张在酒吧担任服务员,2019年8月,小张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小张向银行贷款61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南昌市区某处的房产,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自2019年9月至2049年9月。同时,双方还约定以该所购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小张正常归还房贷数月后,自2020年5月起出现断供。此后,尽管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小张表示因房贷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无法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0年11月,尚欠银行贷款本金6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清收未果的情况下,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要求小张提前归还所有借款本息,对案涉房屋优先受偿,律师费6000元及诉讼费用由小张承担。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小张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本金6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判决书还确认,如小张还是未能按期清偿上述贷款,则拍卖或变卖小张所购的上述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某银行优先受偿。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应予以确认。根据约定,如被告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现小张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据此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于约相合、于法有据,原告诉请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