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毋自欺”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2021-12-05 01:10仇伊凡谭阳阳
长沙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背离朱子功夫

仇伊凡,谭阳阳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上海200082;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410006)

《大学·诚意章》开篇即提出“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1]264。朱子极为重视“毋自欺”,认为“诚意”就是要“毋自欺”,他的“毋自欺”思想有着独特而丰富的意涵。但是要真正掌握朱子“毋自欺”思想的精髓,我们需从“自欺”出发,通过分析和探讨,深入理解“自欺”的不当之处。朱子在其《大学章句》中对“自欺”的解释是:“自欺云者,知为善以去恶,而心之所发有未实也。”[2]8这与现代犬儒主义大体相似,自欺者通过主观对道德的蔑视与蒙蔽,来达成自身所谓的、无依据的道德原则。如今看来,“自欺”意味着自欺者对自身所进行的一种消极逃避行为,这与朱子所说的“自欺”观念看似一致,但朱子对之有着更为细微和深入的阐释,因此形成其独具特色且意涵丰富的“毋自欺”思想。本文拟以《朱子语类》中的相关语料为中心,深入探讨朱子的“毋自欺”思想,并探析其理论对现代人修身养性、为人处世等的启发。

一 朱子“毋自欺”思想的主要意涵

朱子的“毋自欺”思想内涵丰富,涉及 “自欺”“诚意”“致知”“欺人”“自慊”等诸多方面。朱子对“自欺”的解释是:“自欺云者,知为善以去恶,而心之所发有未实也。”[2]8他认为可以将“自欺”理解为“知”和“意”的脱节对立:“诚其意者,毋自欺也。”[2]8也就是说,就“自欺”的概念而言,首先,“自欺”是“诚意”的对立面,指心中意念与现实行为不一致。再者,“自欺”是涉及善恶观念的道德范畴,它与认知有着极大的关联,即认识上明知善恶有别,人肯定要行善去恶,但在意念和行为上却未能统一,从而造成了“知”和“意”的脱节对立。因此朱子认为,“自欺”现象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知未至”[3]302,二是“意未诚”[2]8。不过,早先朱子过多强调“致知”功夫,认为自欺的产生是因为“致知”不够所导致的“无意”陷溺。 在1198年,朱熹在与李敬子的探讨中,才改变了早先“无意”自欺的观点, 转而认识到,要做到“毋自欺”,必须要实现“致知”和“诚意”两种功夫的互发并进、知意一致,而不能只是单方面做“致知”的功夫。

当然,朱子要处理的核心问题并非多个主体之间的互相欺骗,而是发生在单一主体身上的矛盾对立。因为这种矛盾对立在朱子看来是亟待解决的“诚意”问题,是成善成德的紧要功夫,是“善恶关”,甚至是“人鬼关”[3]302。而结合朱子晚年对“诚意”的理解,我们从意的产生和道德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可以将“自欺”的主要类型总结为三种:

第一种,“自欺”源于不善之意,而此不善之意的产生虽是无意的,但产生之后由于道德目的的不纯或道德动机的无力,所以主体道德理性不能及时将其遏止,乃至于将其放纵为现实的恶行。这体现在朱子所列举的两类自欺之人身上。第一类为“终身为善而自欺者”。这种人由于对自我的道德理性没有予以进一步的反思,他们在一般情况下还能维持善行,但一旦面临如孟子所举“舍生取义”式的极端情况,则极难坚持道德选择。第二类是“阳善阴恶者”。这种人由于其道德目的并不纯粹,他们为善不是为了实现道德的满足感,而是为了收获道德以外的附加名利,那么一旦失去外在社会环境的监督,在自我独处之时,他们便不再对恶念加以管控,而是任其肆虐,甚至操控自己的行为。

第二种,尽管人的不善之意的产生是无意的,但产生之后,由于道德主体的高度自觉,会立即对其进行克制,并反思其产生的原因,这便能遏制不善之意的发展,且消除其对人进一步的不良影响。这既是“诚意”的核心理念又是其意义之所在,也解释了为什么如颜子般“知至”的人,偶尔也会有不善的念头产生。严格来说,朱子并没有把这种情况列为“自欺”,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不善的念头产生了,但并不是主观有意为之,且并未在道德上产生现实的恶行。这里之所以提出它,正是为了提醒人们一刻也不可间断对“诚意”的体认,诚意功夫不能有一刻的停歇。

第三种,由于主观完全不认可自己有道德的倾向和义务,故意产生不善的意,并导致了恶行。这里的自欺者看似做到了知行一致(不认可善,故不行善),但在朱子的学理体系中,正如性理是心之本体,它并不会因为我们认识不到而取消自身的存在,只是被暂时地遮蔽或隐藏了而已。同样,人性的道德本质和对道德行为的需求,也并不因为我们的无知无视而消失,相反,它存在于人的本性之中。正如王船山所主张的人之本性是被“气禀”所蒙蔽,才导致君子成为小人;也正如王阳明所主张的“良知”存在于人的本性之中,道德意义上的“善”存在于每个个体本性之中。这也说明了为什么一个人在为人处世中做到知行一致后就会获得道德满足感,因为他所满足的正是他自己本质的道德需求。同样,自欺者存在的真正矛盾,正是来源于道德的需求未被满足而导致的与自我本质的分裂。

在《朱子语类》中,朱子对“自欺”的论述还常常与“欺人”“自慊”与“自欠”相对概念相联系。关于“自欺”与“欺人”的关系,朱子早先认为,个体是先“自欺”再“欺人”,“自欺”行为在先,“欺人”行为在后,“欺人”行为经常存在,且与“自欺”行为不同。对此,他说:“既以自欺,又转相授受,复以欺人。”[3]2757但是在朱子69岁之时,他对“自欺”与“欺人”的关系有了不同的看法。此时朱子直接否弃了“自欺以欺人”的看法,认为“欺人亦是自欺”,是“自欺之甚者”。他说:“‘人之视己,如见其肺肝然’,则欺人者适所以自欺而已!‘诚于中,形于外’,那个形色气貌之见于外者自别,决不能欺人,祇自欺而已!”[3]336他又从“人之视己,如见其肺肝然”和“诚于中,形于外”的角度,证明“内有不善,必形色显露于外”[3]337,所以“欺人”行为是不可能的,所谓“欺人”也只是“自欺”而已。

所谓“自慊”,是“诚意”所带来的一种情感效应,也就是做到“毋自欺”之后所产生的一种自我满足感。所以它既是“自欺”的对立面,又是“毋自欺”所产生的结果。我们知道,“自欺”是源于“知”“意”的背离,那么“自慊”则是源于“知”“意”的统一。从“自欺”与“自慊”之间的联系来看,有三点需要注意。其一,朱子是将“自慊”作为“自欺”的对立面来看待的:“自慊正与自欺相对,不差毫发”[3]339,能做到“毋自欺”则自然是“自慊”。若“自欺”是好善不能“如好好色”,“恶恶”不能“如恶恶臭”,“自慊”则正是好善能“如好好色”,“恶恶”能“如恶恶臭”。二者是有此无彼的关系,并不是“毋自欺”之后另有个“自慊”的功夫。

其二,朱子提出:“所谓不自欺而慊者,只是要自快足我之志愿,不是要为他人也。”[3]339其中,“自慊”是个人自知有一个道德需求应被满足,同时个人也能真情实意地去践行它,从而获得一种自我道德需求被满足的快乐。相反,自欺者或许被个人私欲所阻隔,未能真正地去落实为善去恶的道德行为;或者从表面上看,自欺者以为善去恶的方式去做了,但事后追究其动机,却是因为外在环境所迫,并非自己愿意,所以总有勉强或分裂之感,不如“自慊者”表里如一而自足自乐。

其三,朱子主张“自慊则一”[3]339,这是因为“知”“意”相契合所达到的统一,且能获得“心肯意肯”[3]341的内在动力,从而实现“真知必能行”的知行一致。而“自欺则二”则是由于“知”“意”的背离,即便人们自知有为善去恶的责任,但往往又被私意所阻,所以导致了“知行不一”。

二 朱子“毋自欺”思想的演变

由于朱子相关思想前后有所变化,因此须厘清其“毋自欺”思想的演变过程,才能在不同语境、背景下,更好地把握他的“毋自欺”思想。

朱子在初期认识“诚其意者,毋自欺”的意涵的时候,过分强调由于“知不至”“见理不实”所导致的“诚意”源头上的失当,从而将人陷入“自欺”的原因归结为道德认知不够。并且,朱子延续了《大学》古本关于“致知”和“诚意”关系的提法,认为“致知”乃是“诚意”的先头功夫,“知若不能至,则‘诚意’功夫亦失去可入之门,更无可行之道”[3]302。他指出,“知苟未至,虽欲诚意,固不得其门而入矣”[3]302;“知未至时,虽欲诚意,其道无由”[3]302。这种对“致知”的重视,使得人若要完成《大学·诚意章》“毋自欺”的防恶任务,自然是要将此道德认知不断拔高,“以使此心此意无一丝不实”[3]302,防止人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陷入“自欺”。朱子早期的这种观点,在对《大学·诚意章》新注与旧注的探讨中得到了体现。

今注云:“‘心之所发,阳善阴恶,则其好善恶恶皆为自欺,而意不诚矣。’恐读书者不晓。”[3]336“却不如旧注云:‘人莫不知善之当为,然知之不切,则其心之所发,必有阴在于恶而阳为善以自欺者。故欲诚其意者无他,亦曰禁止乎此而已矣。’此言明白而易晓。”曰:“不然。本经正文只说‘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初不曾引致知兼说。今若引致知在中间,则相牵不了,却非解经之法。又况经文‘诚其意者,毋自欺也’,这说话极细。盖言为善之意稍有不实,照管少有不到处,便为自欺。”[3]337

在这段对话中,旁人认为朱子旧注释意更为明朗,而新注可能会使人不知所云,但朱子并不赞同旁人的观点,原因为:首先是旧注并不符合解经之法,多引了“致知兼说”,但更重要的原因则是,朱子认为会发生“为善之意稍有不实,照管少有不到处”[3]336-337的“自欺”状况。由于在“诚意”之前的“致知”功夫没有做到位,致使“见理不实”,从而到“心之所发”的“诚意”一节,就已是“不知不觉地陷于自欺”了。也就是说,只要这个“致知”功夫处理十分得当,对道理体会得十分深刻,则自然能达到“毋自欺”的效果。反之,无论后续再如何用功,都只能是“勉强禁止而犹有时而发也”,并非从根源处“打叠得尽,实于为善”[3]315。

值得注意的是,朱熹在早期就意识到了“知不至”“知不切”者与“不识不知”者的不同。据《朱子语类》记载:“问:‘当其知不至时,亦自不知其至于此。然其势必至于自欺。’曰:‘势必至此。’顷之,复曰:‘不识不知者却与此又别。论他个,又却只是见错,故以不善为善,而不自知耳。其与知不至而自欺者,固是五十步笑百步,然却又别。’”[3]327也就是说,朱子已经意识到“知不至”者势必会“自欺”,但“不识不知”者只能算是“见错”。

根据以上可知,朱子早期认识到“知不至”者虽然在“势必至于自欺”的过程中也是“自不知”(无意)的,但又与“不识不知”者的“不自知”不同。他意识到有必要做这两种区分,但由于此时朱子还是在“知”的层面上来理解“自欺”问题,并未涉及后来的“知”“意”矛盾,所以他将两者的差异也只是看作“格物”功夫上的不足,归根到底还只是认知层面上的不同。

朱子进行深入思考后说明了两者的不同之根本所在,他直接将“不识不知”者看作是“欺”,并将其从“自欺”的讨论框架中剔除出去:“自欺是个半知半不知底人。知道善我所当为,却又不十分去为善;知道恶不可作,却又是自家所爱,舍他不得,这便是自欺。不知不识,只唤欺,不知不识却不唤做自欺。”[3]327-328朱子认为“不知不识”的人只能算作是“欺”而不能视为“自欺”,“自欺”须是个“半知半不知底人”。而这个“半知半不知底人”与“不知不识底人”的不同就在于这个主体心中是否已经具备一些可以用来对道德行为进行是非判断的道德知识,能不能成为一个可以承担道德责任的独立道德主体。

具体来说,“半知半不知底人”所具有的“半知”即朱子所谓的“知道善我所当为”和“知道恶不可作”。其中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我”具有一定的“善恶”判断能力,另一方面“我”清楚地意识到“我”有“所当为”和“不可作”的道德责任。如此一来,此“半知”的存在,使得“我”成为可以承担道德责任的独立道德主体。而“不知不识”的人,因为其“不知”,所以他完全不具备相关的道德是非知识,他的自我意识在面对道德判断时是疲软无力的。同时,由于“不识”,他也缺乏作为道德主体的自觉性,无法意识到自己有完成道德责任的“应当”,故而他也不能承担由于“自欺”所导致的道德责任。

而这个“半知半不知底人”之所以会走向“自欺”,究其原因就在于“半不知”,但这个“半不知”在此则意味着明知为善是自己的责任(当为),却又不能在道德践行中去实现。同样,明知为恶是不应当的,却又不能完全舍弃自己的情感私欲,因此在道德践行中便有了瑕疵。所以,自欺者“半知”与“半不知”的对立,与其说是由于“欠了格物功夫”而导致的“知”的程度不同,不如说是“知”(知道要为善)与“意”(并不想要为善)两层结构的对立。而关于这一点,通过朱子与李敬子的三段对话,我们或许能够看得更加清楚。

敬子问:“‘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注云:‘外为善,而中实未能免于不善之杂。’某意欲改作‘外为善,而中实容其不善之杂’,如何?盖所谓不善之杂,非是不知,是知得了,又容著在这里,此之谓自欺。”曰:“……如为善,有八分欲为,有两分不为,此便是自欺,是自欠了这分数。”或云:“如此,则自欺却是自欠。”曰:“公且去看。”[3]337

次早,又曰:“昨夜思量,敬子之言自是,但伤杂耳。某之言,却即说得那个自欺之根。自欺却是敬子‘容’字之意。”[3]338-339

次日,又曰:“夜来说得也未尽。夜来归去又思,看来‘如好好色,如恶恶臭’一段,便是连那‘毋自欺’也说。言人之毋自欺时,便要‘如好好色,如恶恶臭’样方得。若好善不‘如好好色’,恶恶不‘如恶恶臭’,此便是自欺。”[3]339

在第一段对话中,可以明显看出,面对李敬子的疑问,朱熹此时的立场基本上同于之前和沈僩讨论时的立场,依然认为“自欺”是由于“致知”源头上有些欠缺,而使主体在“诚意”时“未能免于不善之杂”,无奈何地陷入“自欺”。朱子明显更主张“自欺”先是主体的“无意”为之,而李敬子所言“容”的“有意为恶”顶多算是“自欺”的必然后果。在之后的对话中,朱子则引用了荀子“心卧则梦,偷则自行”的观点来说明这种不自觉的“自欺”状态,它正如人在熟睡入梦时,由于本身未曾十分“知至”,而“自欠了这分数”,所以总有些不善的念头会无意流露。面对朱子的此番论调,李敬子自然而然将“自欺”与“自欠”两个概念等同起来,以为“自欺却是自欠”。对此朱熹实际上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说法有不当之处,故而他并没有直接肯定李敬子这种“自欺却是自欠”的推论,而只是权宜式地回复了一句:“公且去看。”

而到了第二段对话,经过一夜的思考,朱子反省了前说,认为“自欺”正是李敬子“容”字之意,而自己先前所言的“自欠”只是“自欺”之根,还不完全是“自欺”。细究朱子这番转变的背后逻辑,我们可以发现:“自欺”是“自欠”(知不至)而“无意”(不知不觉)陷溺的结果,这里“自欠”构成了“自欺”的充分必要条件,只要“自欠”了,则必然会“自欺”。但实际上“自欠”只能算是“自欺”的必要条件。以朱子所举一石、九斗米为例。纵然只是有九斗米(知不至),只要意识到自己是“欠了一斗”(自欠),而并不是有意去“自欺”或“欺人”,以为是有一石米(“自家却自盖庇了,吓人说是一石”),这样就不会构成一个“自欺”行为了。

对比先前朱子对“自欺”的理解,我们可以发现他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变。其一,“知未至”(自欠)虽然依旧是造成“自欺”的根本原因(自欺之根),但并非唯一原因。换言之,仅凭“知未至”,不一定必然导致“自欺”的后果,但若是“自欺”了,必定是知有不尽处;其二,通过与李敬子的这番探讨,朱子改变了原先“无意”自欺(“未能免于不善之杂”)的观点,转而注意到主体的“有意”为之(“容其不善之杂”)对造成“自欺”的重要影响。这样一来,一个“自欺”行为的发生,就不仅仅是“知”的单一层面上的缺失,而是与“知”“意”两层结构的背离相关。因此,要做到“毋自欺”,不能只是单方面做“致知”的功夫,而是应该将“致知”和“诚意”两种功夫结合起来,互发并进、知意一致。

在第三段对话中,朱子经过一夜的思考,结合《大学》文意,更进一步探讨了这个问题。按朱子旧说,一个人若不想堕入“自欺”的状态,那么主要的方法就是要不断完善自己的“知”,但这又会让人误解为整个修养功夫的重心似乎全都落在外在的“格物致知”上,让人困于“致知”一节,而怠慢了“诚意”的功夫。但如李敬子所说,“自欺”的关键是在于主体有意“容”了为恶的念头,未能真正做到好善“如好好色”,恶恶“如恶恶臭”的“知”“意”一致,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伪善的“自欺”。只要理解了其中道理,《大学》所指的“诚意”就能“贴实平易,坦然无许多屈曲”。朱子这种思想转向最明显的好处就是使得整个修养功夫更加平易,将“致知”与“诚意”两种功夫共同作用,而不像以往所说“高了”“移动了位次”,使人难以理清头绪。

三 朱子“毋自欺”思想的现代启示

朱子“毋自欺”思想给现代人们的道德修养和为人处世等带来了一定的理论启示和实践启示。

从理论启示来看:首先,由于“自欺”源于“知未至”,我们明白了自欺者并非完全无知,他至少具有基本的道德是非观念。一个完全不懂善恶分判的人,即使他做了坏事,由于他无法完全独立地给自己的行为定性(是善是恶),所以在他身上顶多算是无知之“欺”,还谈不上“自欺”(“自欺”是“知”与“意”双重结构的背离)。这就要求人们能够清晰地把握善恶边界,做到“知道善我所当为”和“知道恶不可作”。

其次,由于“自欺”是“知”与“意”的背离,那么当“自欺”行为发生的时候,主体是常常能够觉察到的,甚至“自欺”行为本身就可能是主体“有意”选择的后果,因此,对于“自欺”所导致的道德失常,主体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这要求人们从内心出发,明白“自欺”的不善后果,既不能“知不至”,也不能“无意”;既不做“半知半不知底人”,也不做“不知不识底人”。

最后,“知不至”是造成“自欺”的必要条件、根本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一个“自欺”行为的发生,并不全是“知”的单方面缺乏,而是由于“知”与“意”的背离。因此,要做到“毋自欺”而“诚意”,首先应该是要做到“知意一致”,有一说一,不能忽略“诚意”功夫,不能单独地去追求完满的“知”。当然,如果在“知意一致”的情况下还能不断去完善自己的“知”,就更加完美了。

总而言之,我们对朱子“自欺”思想的把握是伴随着朱子自身对“自欺”与“知”“意”关系的理解、转变而不断深入的。我们知道,主体的“有意”为之对“自欺”有着重要影响,“自欺”行为的发生,并不全是“知”的单方面缺乏,而是由于“知”与“意”的背离。另外,“知不至”对于“自欺”也有着重要影响。这些对于我们的现实生活又有着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首先,我们要重视主体精神修养中“诚意”的重要性。朱子在晚年时极为重视诚意,将之视为修身养性、为人处世的核心所在。随着当代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诚意”在复杂的社会交织中会有意或无意地历经瓦解与重构。比如学者在学术研究上明知不该有强烈的功利心,应该要坚定为社会发展做出学术贡献的初心,但实际行为却还是以获得社会名利为主导。在此情况下,个人欲望与纯粹信念相互缠绕、相互牵连,人们或迷惘或失落,是非祸福似乎无可控制。个体为了获得心理的满足感而“自欺”,乃至“欺人”。这时人们需要予以坚定的信念,认识到主体“诚意”的能动性与重要性,应“致其知、诚其意”,使人的“诚意”超脱于世俗的枷锁,并以高洁的、纯粹的道德信念来作为处世立身之本,正如朱子所说“知道善我所当为”和“知道恶不可作”,以此才能成就自身。

再者,我们要重视主体精神修养中“知”“意”的统一性。我们知道,“知”与“意”的背离是造成“自欺”的主要原因,也是“自欺”产生的重要源头。因此,要达到“毋自欺”而“诚意”,就必须要“知意一致”。当代生活的许多价值观念与朱子时代相比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许多的为人处世之道、修身养性之道依旧经世不易。如人们渴望通过不断探索知识来获得生活上、思想上的成就感与满足感,但是这种动机所导致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有的人将成就感与满足感建立在家国情怀上,期盼通过自身努力使家国受益;有的人憧憬通过努力来获得他人对自己的崇拜与仰望;有的人则期望获得欲利的满足。这几种思想,在出发点上可能相似,落脚点却是天差地别,这便是忽视了“知”与“意”的统一性。由此个体若要做到“毋自欺”,就须将“知”与“意”结合起来,以符合时代、家国、民族利益的价值标杆为导向,去实现自身的道德价值与社会价值。

最后,在自己从事的专业领域,我们要不断地去“致知”。通过前文我们知道,“知不至”(自欠)是导致“自欺”的根本原因,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碰到类似情况,如在科研中对某一领域的了解实际不深,却认为自己已经掌握大部分,这完全不利于自身科研工作的开展。实际上,对知识掌握得越多,就越会敬畏知识。自欺者所获得的心理满足无非先是来源于自身,再向外索求,“自欺”同时也“欺人”,这种心态于自身、于社会都充满了危害。因此,对于“知不至”,我们不仅要从学理上认识它的危害,还要在现实中做到“知至”。我们应时刻反思自身不足,再加以磨砺,使得自己不断前行、不断进步。

朱子认为“自欺”是涉及善恶观念的道德范畴,是“知”与“意”的背离。“自欺”的后果对于内在修养、外在事功极具危害。若要做到“毋自欺”、不“欺人”,需要厘清“自欺”与“致知”“诚意”“欺人”“自慊”之间的繁杂关系;需要个人提升自我道德的自觉性,加紧“知”与“意”的贴合;还需要认识作为“自欺之根”的“知不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总而言之,若要实现“毋自欺”,我们需要重视主体精神修养的重要性、统一性,在“知意一致”的情况下,结合理论与实践,不断完善自己的“知”,从而使理论与实践齐头并进。如此,个人在成为完满的道德主体的同时,更能为国家、民族的繁荣发展贡献自身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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