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春燕
(贵州师范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1)
随着妇女史的不断走热,作为妇女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列女史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既有相关列女专著的相继问世,又有硕博论文的研究,涉猎范围从正史到地方区域史,解读研究颇多。而对贵州列女区域史研究方面,则相对较少,仅仅有王志跃的《乾隆<贵州通志·列女传>考论》、谭德兴的《从道光<思南府续志>看清代贵州妇女的贞节观》和《从光绪<铜仁府志>看近代的妇女》、吴才茂的《贞节与贤能:族谱所见黔东南苗族妇女的守节与传记书写》、刘熠琳的《清代贵州的贞女现象——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而这些研究偏重对清代贵州区域的列女进行研究,而对明朝时期贵州区域列女鲜有探讨。为此,笔者尝试以明万历《贵州通志》为中心,对贵州地区的列女进行研究,分析贵州地区列女的表现及特点,并试对列女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促进贵州地区妇女意识的觉醒、破除封建礼教的影响及新时代女性的健康发展研究意义重大。
明万历《贵州通志》中,列女的类型主要分为:“贞”型、“烈”型两大类型,以下探讨这两类列女的表现及特点。
“‘贞’最初出现在商代(公元前16—公元前11世纪)甲骨文以及《易经》中,本意为‘卜问’。”[1]22《说文解字》中,“贞,卜问也。从卜,贝以为贽。一曰鼎,省声,京房所说。陟盈切。”[2]69可见‘贞’最早原意并不是专门指贞节、节操。卢苇菁认为“从周(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一直到西汉(公元前266-公元8年)的大多数文本中看,‘贞’的意义已有扩大,涵盖了正直、合理、不屈、始终如一等道德特征。”[1]22“到明清时期的贞女,‘贞’的适用性缩小到了婚姻忠贞这一领域。”[1]24章义和,陈春雷认为“贞女,较早的称呼见于《易·屯》,‘女子贞不字,’指的是没有出嫁前的女子,后来这一称呼用作对未出嫁而能自己坚守贞节的女子的通称……贞妇,指从一而终,丈夫死了却不改嫁的女子。”[3]42可见,“贞”用于对女性的贞节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词义逐渐变化而形成的,“贞”可用于没有出嫁的女子,也可用于已婚的女子。贞和女连用常常指未婚守节的女子,而贞和妇连用常常指已婚守节的女子。“节妇,与贞妇的含义大致相同,也指丈夫死了以后而不改嫁的女子。”[3]43固守“贞”型列女,又可以分为两类,即贞女(又称节女)和贞妇(又称节妇)。
1.贞女表现及特点
明万历《贵州通志》中,也有贞女的记载,从该方志记载来看,这些贞女的数量记载并不是很多,但大致可分为二种情况,其一,列女被聘还未嫁,夫就亡了,该女誓不他嫁,守贞不移。如“吴氏,吴惟允女。聘军士李贞,未嫁,贞调戍金齿,竞亡不返,父母改嫁之,女曰:‘吾为李氏聘,即李妇也!’誓不他适,引刀割发,守节五十九年。题旌。”[4]171其二,列女年幼被聘,但被聘之夫没娶聘女,另娶他人结婚生子,该聘女仍守贞节,不另他嫁。如“戴氏,戴陟女八岁,陈世杰聘,年幼未归。杰娶妻生子,氏矢志不嫁,侍奉父母,始终克尽孝道,察院薛继茂题旌。”[4]199从方志上看,贵州地区的贞女人数比较少,仅有2例(见表1),在列女总比中占1.28%,可以大致推断贞女在贵州地区并不是主要类型。
表1 明万历间贵州列女与明朝全国列女对比表
2.贞妇表现及特点
明万历《贵州通志》中,贞妇或节妇的记载数量最多(见表1),有133人,远远高于贞女人数,约是贞女人数的67倍,约是烈女的44倍,约是烈妇的7.8倍。贞妇在列女总数156人中,占据大头比例,占比为85.26%。由此,可见贵州地区列女当中,主要以贞妇(或称节妇)为主。
纵观明万历《贵州通志》,贵州地区贞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和特点:
其一,贞妇守贞节同时又行“孝”的较多。“孝”在“《说文》:‘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按:金文‘孝’字上部象戴发伛偻老人,唐兰谓即‘老’之本字,‘子’搀扶之,会意……②孝顺。善事父母。……《尔雅·释训》:‘善父母为孝。’《说文·老部》:‘孝,善事父母者。’《书·君陈》:‘惟孝友于兄弟,克施有政。’孔传:‘言善父母者,必友于兄弟,能施有政令。’”[5]1011可见,中国古代较多的古籍里认为,善事父母就是孝,以此来梳理下明万历《贵州通志》中的孝,发现贵州地区贞妇的“孝”的表现,在奉养舅姑方面尤为突出,贵州贞妇守贞同时又行孝的较多。如,“樊氏,生员闻克明妻。适明甫八载,明丧子道立尚在襁褓。樊事姑尽孝,抚道立成名节孝两全。万历间题旌。”[4]188“朱氏,庠生林之桂妻。桂卒,朱年二十四,守节奉姑,训子成名。嘉靖三十五年巡按王绍元题旌。”[4]54“胡氏,卫人潘凤鸣妻。鸣故,胡年二十二,奉姑育子,子故抚孙,孀姑五十年终。巡按巫继咸表之。”[4]54
其二,贵州地区贞妇守节同时,有遗孤的,还承担抚养夫家子嗣的重任。方志所载来看,贵州地区大部分贞妇抚养一子,如“李氏,民朱庸妻。年十九,庸卒,遗腹一子,誓不他适。家甚贫善,纺绩度日,嘉靖间立石表之。”[4]305也有抚养二子的,具体表现如“张氏,魏政妻。政征永宁,死于王事。张哀毁几绝,时年二十五,以贞白自守,抚二子钢、纪,纪以功升都指挥,里中称守节教子之贤。”[4]90“雷氏,生员何宝妻。年十九,宝殁,家贫苦,善事继姑,抚养二子成学。节蒙旌奖。”[4]126方志中,还有贞妇抚三子的情况记载,如“商氏,庠生范序妻。序丧,商年一十七,守节抚三孤,皆至成立,孀居四十年,内外无异议,抚按屡有旌奖。”[4]54贵州贞妇中,还有抚子孙二代的记载,也就是贞妇抚子,但后来子又亡,留有孙,贞妇又抚养孙,也就是抚养了子孙二代。如,“李氏,都指挥洛宣妻。宣征麓川战殁,时李年二十,有二子,经在襁褓,守地不二。抚经成人,亲携赴京袭职,每教经以忠孝大节,且以清苦自励。经卒,李又抚其孙忠,以绍绝绪。时人贤之。”[4]54“胡氏,卫人潘凤鸣妻。鸣故,胡年二十二,奉姑育子,子故抚孙,孀姑五十年终。巡按巫继咸表之。”[4]54更有甚者,抚养了子孙曾孙三代,如“赵氏,倪学妻。学故,氏年二十,子斗甫七岁,极贫,抚子以存嗣。斗故,遗孙世德四岁,贫甚,世德复故,仍抚所遗三岁曾孙峑成立。孀居七十年,抚三代之孤,万历二十二年巡按薛继茂题旌。”[4]126以上抚一子、二子、三子以及抚子孙二代、子孙三代都是贞妇抚亲生的子或亲孙或亲曾孙的情况,除此之外,还发现贵州贞妇还有抚丈夫前妻、丈夫的妾生的孩子情况,如“陈氏,进士闻贤继室。贤故。陈年二十四,朝夕衰毁,誓不二夫,抚前妻遗孤克承不啻已出,治家严肃,足迹不履庭除,守节三十余年无玷。万历间题旌。”[4]188“舒氏,黄道司民张羽妻。无子,氏为取妾生子。羽故,妾亦继故,氏年二十七,誓不再嫁,抚孤成立,寿七十余。提学国伦旌之。”[4]292“龙氏,长官程鉴妻。鉴丧,龙年二十,抚育庶子贤以承父官,孀居四十余年,内外略无间言。”[4]54方志中还有贞妇无子,但为延续夫家香火,将夫家兄弟等人的儿子过继过来抚养的,如“杨氏,知县杨文焕女,生员潘汝明妻。明故,氏年十九,妙龄不天,惨五血胤,力女红以事发,抚犹子以承嗣,始济冰操,见六十七岁。万历二十二年巡抚薛继茂题旌。”[4]81还有种情况就比较特殊,贞妇的丈夫入赘女家,后又亡,贞妇将自己兄之子为继子进行抚养,如“姚氏,舍人詹华妻。姚父母俱逝,华赘,处其室,年二十五卒,无子。姚断荤酒,依兄子以居,终身守节焉。”[4]281总之,方志所载贵州贞妇,在抚子延续夫家子嗣方面,有较多种复杂的情况,特别是贞妇抚子孙二代甚至抚子孙曾孙三代,不畏艰难,守节教养子嗣后代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其三,贵州地区贞妇中,存在过激行为守节或尽孝的表现和特点。从明万历《贵州通志》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过激的守节行为。一是毁容守节,如“孔氏,小旗陈通妻。通正统末以御寇被害,孔年一十二,累欲求死不可得,乃毁容屏饰,伺养孀姑,终营葬祭,抚遗孤详成立,贞操洁行,始终一致。弘治初,巡按御史包裕以其实闻。”[4]54“李氏,生员韩弘庶妻。庶卒,李年二十,家极贫乏,子尚髻幼,断发毁容,甘心苦节。万历二十二年题旌。”[4]81二是割股行孝守节,如“刘氏,指挥刘芳之女,名慧芳。未字时,母病,割股为羹以进,母疾随痊。后适千户朱宣,年方二十三,朱丧,抚孤守节,誓无他志。抚按旌之。”[4]54从明万历《贵州通志》的史料梳理中共发现2例贞妇毁容守节和1例割股行孝守节的过激行为。学者卢苇菁认为,很多极端行为“滥觞于明朝,或到了明代才被看作道德的表现形式:为贞节而殉死,在公共场合自杀,以及各式各样的自残,包括‘割股’或‘割肝’给生病的父母或公婆做药以尽孝。”[1]39并认为割股“到了明清时期,它成了女性传记中最常提到的德行之一。”可见,割股等过激行为是明清时期崇尚的女性德行的行为表现,作为明朝偏僻一隅的贵州地区也出现了贞妇割股、毁容守节尽孝行为,尽管贞妇这种过激行为在万历《贵州通志》中并不是很多,却也说明了明滥觞的极端过激行为已经波及边远地区并被有所接受,成为妇女贞节的表现。
其四,明万历《贵州通志》中,贵州贞妇守苦节较多。据统计,记载贞妇苦节(暂将方志中,苦节或清苦守节或甘贫守节归为一类)的多达28人,具体表现如,“萧氏,乌罗司杨淳妻。年二十二,夫丧,抚遗腹子,誓无他志,节孝两全。蒙院道匾以‘孀居苦节’。”[4]328“周氏,千户陈易妻。嘉靖间,易奉采木,被木压故,周年二十三,抚幼子尚策苦守,里人称为‘忠节之门’。”[4]55“宋氏,指挥萧律妻。律卒,誓不再嫁,抚孤子丛承廕。未几,丛卒,宋甘贫移居墓前,备尝诸艰,抚育孤孙时中承袭。年八十有九。御使蔡廷臣旌之。”[4]140“周氏,监生徐科妻。科卒,周年二十四,子甫一岁。周天心守节,卒苦备堂,三十余年清操无玷。万历三年奖表。”[4]218“陈氏,生员张英妻。幼年生子云冀,未期月英殁,家贫无措,陈勤苦百端,甘贫教子,冀登靖癸卯乡试,节蒙旌奖。”[4]126贞妇往往在丈夫亡之后,要担负起孝敬舅姑的责任,有遗孤的还要抚孤成人,其中的守节之苦可谓颇多,首先体现的是面临经济上生存条件之苦,上引的宋氏“备尝诸艰”和周氏的“卒苦备堂”,以及陈氏的“家贫无措,陈勤苦百端”以及方志上多处记载的贞妇“家贫”“家贫甚”“家极贫乏”“赤贫”等字眼均说明了贞妇要面临经济生存之苦,即“生存条件的恶劣,是守节寡妇之苦的第一方面。”[3]236其次,守节贞妇还要面临精神上的失夫之痛。如贞妇葛氏在丈夫亡后“哀几绝”[4]55、张氏“痛毁几绝”[4]81、陈氏“居丧过哀”[4]96,更有甚者如贞妇蒋氏,“卫人王铎妻。铎丧于米鲁,蒋年二十四岁,痛苦丧明”[4]150,因夫亡悲伤过度,竟失明,方志载王璜诗曾这样评价:“一自从军丧蒿砧,统歌不鼓凤凰琴。有怀烈女同青史,无复孤儿寄羽林。兰草芳香南国远,萱花憔悴北堂深。栢舟欲泛盘江堮,卷席收帆定惨心。”[4]150另外有些贞妇还要忍受夫家或驱逐或嘲讽之苦等,如李氏遭夫兄逐嫁“李氏,舍人杨鹈妻。鹈丧,李年二十七,鹈兄逐嫁,誓死不从。辟燃膏,课二子炯、炫成立。巡按傅顺孙题旌。”[4]90或汪氏遭姑的嘲讽“汪氏,军人曹纪妻。纪丧,汪年二十,子方一岁,家贫甚。及服阙,姑讽以再适,汪誓死守节,纺绩事姑育子,历尝苦辛。年六十六卒。嘉靖三十八年院道匾奖。”[4]281除此之外,学者章义和、陈春雷认为,寡妇守节还有“生理欲望的煎熬”。[3]239尽管明万历《贵州通志》中贞妇罗列中尚未找到明确的记载,但并不代表贵州地区贞女没有受这方面的苦。
《说文解字》曰,“烈,火猛也,从火列声。良薛切。”[2]207用火的程度“猛”来形容烈,可见力度之大、程度之深。那么“烈”型列女,用在列女身上,则取用了“烈”的猛烈程度。章义和,陈春雷认为,“烈女,或称烈妇,原来的意思是指重义轻生的女子。……到了后来,烈女的含义逐渐固定为舍弃性命、拼死保全贞节的女子的称呼”。[3]43可见,“烈”的程度也由重点形容“义”的程度,转到了形容“生命舍弃”保全贞节的程度。明万历《贵州通志》中,“烈”型女子的记载总数量比较少,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的“烈”女类。
1.烈女表现及特点
这里的“烈女”指为保全贞节而舍弃生命的未婚女子。据明万历《贵州通志》所记载的情况来看,有两种情况的“烈女”。其一是遇贼欲污而烈的列女。如,“马氏,龙泉司民马万珠女。年十七,播夷李保指乱,氏被执,贼欲污之,罢言叱贼,贼裂其尸。”[4]317“王氏女,名伽蓝,父英,任云南驿丞,回至府境杨寨遇贼,被贵,伽蓝年十九,贼执以行,欲污之,伽蓝厉笃不辍,贼怒而杀之。知府余志为传记其事。万历五年(公元1577年),知府郑一信建祠祀之。九年,御史陈效题旌。”[4]317其二是列女遭劫难遇到被污威胁而烈的列女。如,刘氏遭劫舟,挽父之二妾投水死,被旌为“请流三烈。”[4]328明万历《贵州通志》中,经梳理统计,烈女共3人,其中被聘的未婚女子因未婚夫亡而自杀的事例没有发现一例。该方志所记载的全部都是遇贼或遭劫难因受被污的威胁而死的烈女,占据全部概率。
2.烈妇表现及特点
“烈妇”就是指为保全贞节而舍弃生命的已婚女子。与上条烈女所区别的是所不同的是已婚和未婚的区别,相同点是烈妇和烈女都是舍弃性命而保全贞节的女子。贵州烈妇从明万历《贵州通志》所记载来统计,总数量为17人(具体见表1),比烈女总数3人要多五倍多,占列女总比10.90%,总占比位居第二。那么,贵州地区烈女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及特点呢?从明万历《贵州通志》中可以梳理出三种烈妇舍弃性命守节情况,见表2。其一是已婚女子的丈夫或病亡或战亡或溺水而死或粱瘴而卒等,总之是已婚女子的丈夫亡故,该女子也跟着赴死,妇随夫去,如表2中的马氏、包氏、赵氏等,这类情况是大多数现象,烈妇17人中,有10人都属于此类,占比58.8%;其二是已婚女子的丈夫亡故,该妇受到舅姑等人的阻挠守节,令其再蘸,导致该妇自杀身亡,如表2的高氏和龚氏,此种情况仅仅2例,占比为11.8%,这种因逼迫再蘸而亡的烈妇相对比例较少;其三是已婚女子受到苗攻城被掳或遇难,不受辱而亡,如表2的“一门三节”的范氏、戴氏、余氏和宁氏为首的八氏、乜功以及刘我和吴氏,该种情况有5人,占比为29.4%。由统计可以看出,贵州地区烈妇因夫亡而亡占过半还多的比例,其次是遇贼防辱保节而亡的占比也较多,特别是5个例子中,有4个都与叛苗有关,占比80%,侧面也说明明代贵州苗叛时有发生,社会秩序遭到干扰。
表2 明万历《贵州通志》中烈妇表现统计
除了以上贞女、贞妇、烈女、烈妇类别外,明万历《贵州通志》中,还记载有袁氏这一特殊的列女。该记载为“袁氏,百户袁杰女,幼聘舍人王言。嘉靖五年,言方一十四岁,因父指挥五载粮脱迯,将言监追,年久产尽,遗书袁氏父母,令袁改嫁,袁誓死不听。至四十一年,恤刑邹郎中悯言久禁,怜袁矢志,暂放婚配,置匾奖曰:‘三禁遗烈’。甫三月,复收监,至隆庆三年,言在监病故,袁守节如初。巡按御史雷稽古查实,批云:‘王言代父追脏,系四十年无辜之禁;袁氏未婚苦节,守四十载有夫之寡。’具题免脏,立坊旌表,仍免二丁侍养终身。”[4]281从史料记载来看,袁氏年幼被聘给王言,因言被监禁,袁氏未婚苦节,受四十年有夫之寡,后来言被暂放婚配,三个月后,言又被收到监中,后来言因病死在监中,袁守节如初。这个史料的特殊性在于,袁氏被立坊旌表,表的是袁未婚守节的四十载,也就是袁氏被聘未婚的情况,属于贞女,问题是袁氏后来是成婚了,尽管短暂成婚,后来袁的丈夫病死监中,袁仍守节,这后半段就属于贞妇了,鉴于此种情况比较特殊,就单独罗列出来。明万历《贵州通志》贵州特殊列女1例,占总列女比0.64%。
明朝列女产生的原因,离不开儒家伦理道德的影响,离不开历史文化的传承影响,特别是女教书籍的传承教化影响。“在中国历史上,女教著作众多,刘向所撰《列女传》和由《女诫》《女论语》《内训》《女范捷录》组成的《女四书》,在其中最为重要。”[6]这些女教书籍内化传承了儒家伦理道德对人的教化,将之上升到对女性的教化。刘向《列女传》中,“妇人有三从之义,而无专制之行,少系于父母,长系于夫,老系于子。”[7]43“夫礼,妇人未嫁则以父母为天,既嫁则以夫为天。”[7]44“妾闻妇人之义,一往而不改,以全贞信之节。”[7]160班昭《女诫》的“天尊地卑,刚阳阴柔。卑弱,女子之正义也。”“古者生女三日,卧之床下,弄之瓦塼。”[8]10“夫者天也,天固不可违,夫故不可离也。”[8]29“礼,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9]明成祖徐皇后《内训》的“是故妇人者。从人者也。”[8]63“体柔顺,率贞洁,服三从之训,谨内外之别,勉之敬之,始终惟一。”[8]72明儒王相母刘氏《女范捷录》的“忠臣不事两国,烈女不更二夫。”“故一与之蘸,终身不移。”[8]238“男可重婚,女无再适。”“是故艰难苦节谓之贞,慷慨捐生谓之烈。”[8]239这些传承的女教系列书籍无不彰显儒家伦理的纲常道德,其中男尊女卑、男女有别、三从四德的教化比比皆是,特别到发展到明朝,明王相母刘氏《女范捷录》对女子的劝化教导更是极端,尤其是在《孝行篇》和《贞烈篇》,如“张女割肝,以甦祖母之命。”[8]236“刘氏啮姑之蛆,刺臂斩指,和血以丸药。”[8]233“闻氏舐姑之目,断发矢志,负土以成坟。”[8]233“史氏刺面之文,中心不改。”[8]241“令女截耳劓鼻以持身。”[8]240“凝妻牵臂劈掌以明志。”[8]240“梁节妇之却魏王,断鼻存孤。”[8]247“刘氏代鼎烹而活夫。”[8]252明朝列女出现过激行为的守节和尽孝,既与过往女教书籍传承教化有关,更与当朝的女教教化关系密切,明王相母刘氏的《女范捷录》记载的“割肝”“斩指劈掌”“刺面”“断发”“截耳劓鼻”“代夫烹”的极端行为,更是与前边贵州方志中梳理探讨的贞妇表现及特点的“割股”“断发毁容”等遥相呼应,刘氏的记载这些极端行为比较多,这也与《明史》撰者张廷玉等人所认为的“盖挽近之情,忽庸行而尚奇激,国制所褒,志乘所录,与夫里巷所称道,流俗所震骇,胥以至奇至苦为难能”[10]相吻合。另外,对明代列女教化产生重大影响的还有宋代著名理学家二程理论教化,特别是程伊川的如“饿死事小,失节事大”[11]165之类教化,以及其后代弟子朱熹将理学的发扬光大,理学的伦理教导对明清妇女的贞节也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明列女的形成也与其政府的大力倡导有关。“国初,凡有孝行节义为乡里所推重者,据各地方申报风宪官覈实奏闻,即与旌表……洪武元年……又令,民闾寡妇,三十一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二十一年,榜示天下,本乡本里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但有一善可称者,里老人等以其所善实跡,一闻朝廷,一申有司,转闻于朝,若里老人等已奏,有司不奏者,罪及有司。此等善者每遇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到来,里老人等亦要报知,以凭覈实入奏。”[12]457明朝的上报孝行节义旌表制度的实施,特别是朱元璋还强调“但有一善可称者”,都要上报,若不报,负责官员要被治罪,这就促使从上到下的官员重视孝行节义,不敢怠慢,还将守节多年的寡妇免差役等等措施,这就给民间风化释放了一个积极的导引信号。之后,明多位皇帝纷纷下诏倡导旌表之事。明嘉靖皇帝,更是提倡旌表来激动风化,还授予符合标准的孝子、节妇分别冠带荣身、赐绢帛米肉,另外,已核实的节妇虽已病故,仍旌表,如《明会典》所载,“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卓异,以激动风化,表正乡闾者,官司仍具实跡以闻,一体旌表。又奏准,今后节妇,但系风宪官覈实到部,虽有病故者,亦准类奏旌表。三年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已旌表,年及六十者,孝子冠带荣身,节妇照八十以上例,给赐绢帛米肉。”[12]457明皇帝大力倡导旌表,给予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风光的荣耀表彰或差役减免或赐及米肉绢帛等,以及旌表执行中对官员的严厉要求,使之不敢不报,导致从上到下有较为流畅的上报旌表路径,再加上旌表“若有一善可称者就要表”,都使明朝列女人数的激增。
西方身体史研究者,指出“身体是我们赖以栖居的大社会和小社会所共有的美好工具。”[13]那么明代列女的身体也是其栖居的美好工具。因为在社会环境中生存,列女并不仅仅是生理身体形式的存在,更多的还有以社会身体形式存在。因此列女在其成长的身体建构中,往往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大到国家主流儒家伦理道德价值观的影响,小到未嫁前原生父母家庭的影响以及已嫁后丈夫等人的影响,如“母送女,命之曰:‘往之女家,必敬必戒,无违夫子。’”[8]121“故女子之有德者,固不必有才。而有才者,必贵乎有德。”[8]307“在父兄者,能思患而预防之,则养正以毓其才,师古以成其德。始为尽善而兼美矣。”[8]316“妇人既嫁,致孝于舅姑。舅姑者,亲同于父母,尊拟于天地。”[8]117“章氏,军人聂贵妻。贵以征交趾,行时嘱年善事其母,又曰:‘设吾不幸,尔勿再适。’后贵果卒于阵。章守节,纺绩以奉姑,操志益坚。景泰三年事闻旌表。”[4]179在诸多方面社会主流大环境的影响下,列女的身体往往被建构成符合主流社会伦理道德的样子,列女对其自身的女性身体身份建构比较认同,单从贵州地区贞妇守节记载中自誓或矢志、坚志守节情况来看,这些贞妇自我身份认同感强烈,如“顾氏,生员蔡加言妻,参议顾坚女。年二十一,言卒,遗孤甫周岁,以死自誓,励志守节,抚子日乾举于乡,以寿终。巡按陈效题旌。”[4]54“范氏,郡人詹恩妻。恩丧,时范年二十,矢志守节,始终一致。有司请于抚按旌之。”[4]81“谢氏,民刘冕妻。冕丧,谢年十九,誓死不嫁,孀居五十余年。嘉靖间有司以其事闻,表其门曰‘贞节’。”[4]81“陈氏,生员林玉妻。以勤俭相夫业儒,玉丧,陈年二十,无子,事舅姑誓不再蘸,踰六十年。抚按旌表。”[4]90经梳理后发现,明万历《贵州通志》中记载贵州地区贞妇“以死自誓”“自誓不嫁”“自誓不适”“誓不再蘸”“矢志守节”“坚志守节”等现象比较普遍,带有鲜明的主观选择意愿,在总计133人的贞妇中,明确记载有该字眼类现象的有65人,占比为48.87%,几乎占一半(还没包括极端过激行为的毁容断发等守节),均反映了贵州地区妇女的守节之志之坚,守节决心之大,具有强烈的基于儒家伦理价值观对女性身份建构的认同,更不用说烈女、烈妇了,这种身份认同更决绝,因此导致了明代贵州地区列女的大量出现。
明万历《贵州通志》中列女的存在及记载,是有明一代整个社会风化的一个缩影。通过对贵州地区列女的梳理研究与分析发现,即便在偏僻一隅、交通不便达的边远地区贵州,儒家伦理道德的纲常理论、男尊女卑思想以及贞烈操行等,通过政府的大力提倡、儒家文化历史传承及女教书籍的教化以及女性社会身体的建构及身份认同等方法,已经俨然深入到偏远地区贵州女性心里,贵州列女的类型大致分为贞型和烈型列女类型。贞型列女,以贞妇为主,往往呈现出行节又守孝,节孝相连;贞妇中往往较多的更是守节又抚孤;也有极端过激行为的表现,诸如毁容、割股守节尽孝表现;贞妇还面临经济贫困的生存条件、精神上亡夫之痛以及忍受来自夫家的驱逐或嘲讽等诸多方面的苦节,贞妇其生存的艰难不可言喻,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贞妇仍践行内化于心的儒家伦理教导,成为封建礼教的忠实者和持守者。烈型列女则更为极端化,甚至为捍卫内化于心的伦理纲常牺牲自己的生命也在所不惜,已然决绝的成为封建礼教伦理纲常的卫道士!审视贵州列女历史,有利于深刻认识封建礼教对女性的束缚与毒害,对于唤醒女性意识的觉醒以及构建新时代男女平等、独立自信的新时代女性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