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政法领域改革话语中关联概念辨析

2021-12-03 12:22高一飞
湖湘论坛 2021年6期
关键词:政法体制司法

摘要:习近平关于政法领域改革论述的话语体系中,有一些重要概念需要辨析。司法规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是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应当遵循的规律,后者是政法单位所有执法司法权运行应当遵循的规律。司法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含义相同,是指政法机关与诉讼办案相关工作的改革。2019年以后,《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提出了政法领域改革的概念,其含义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司法改革是政法领域改革的一部分,政法领域改革又属于法治领域改革的内容。司法改革包括司法体制基础性改革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两大内容;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部分。

关键词:司法改革;政法领域改革;法治领域改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6-0012-12

习近平关于司法改革、政法领域改革的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部分,是深入推进政法领域改革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关于政法领域改革的论述,已经形成了独特的话语体系,对于其中的一些关联概念,需要厘清和界定。本文将展示习近平关于政法领域话语关联概念的内容,解读司法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政法领域改革、法治领域改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等关联概念的含义,比较政法领域改革话语中关联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一、狭义司法规律与广义司法规律

司法一词,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的重要文件和立法中,司法至少存在三种含义。司法一词,有的时候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有的时候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检察院的执法司法;有的时候是指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1]但司法都与诉讼办案行为有关,并不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权 [2],如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司法机关的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公共服务职能,就不属于司法的范围。1978年12月22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中,有“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的表述,这里的司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并提,指的是审判机关。1999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 《中国人权发展50年》指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国办发〔2006〕22号)中提出:“公安、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以上两个文件将公安与司法机关并提,显然,司法机关不包括公安机关,指的是检察院和法院。我国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司法,包括了所有从事诉讼活动的执法司法,是从广义角度对“司法”一词进行的立法解释。

在习近平总书记的表述中,存在狭义司法与广义司法之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但对执法司法部门的正确行动,要予以支持”。[3]75这里的司法是狭义司法,即司法是与执法并提的。他还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4],此处“司法案件”中的司法,显然是广义司法,是指所有的诉讼办案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的场合对狭义司法规律和广义司法规律都有深刻論述。从狭义的司法规律来看,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3]102这是对狭义司法权本质的高度概括。之所以说这里的司法规律是狭义的,理由是:在“判断权和裁决权”一词中,用的“和”而不是“或者”,“判断权”和“裁决权”兼备,合称为“裁判权”。这是指审判专有的、居中的决定权,一般的决定权中都有一定的判断权,但并不包括裁判权。司法裁判权与体育裁判权相类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3]67在这里,习近平总书记甚至于用了“司法审判”一词,司法要符合裁判的规律,如居中裁判、独立裁判、具有终局性等,“判断权和裁决权”指的是审判。

对广义司法规律,习近平总书记也有过概括,他说:“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5]131-132十六字概括的司法规律是拥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机关应当共同遵守的执法司法规律。从这一段讲话的背景来看,他是在“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语境下表述的,此处司法制度、司法体制中的司法,显然是指广义司法。

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规律的两次论断,张文显教授曾经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将司法权界定为“判断权和裁决权”的表述是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工作中根本规律的概括,而“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是根本司法规律基础上延伸出来的基本司法规律。[6]即他不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存在狭义司法规律和广义司法规律之分,两次关于司法规律的论述是根本规律和基本规律的关系。最近,张文显教授修正了自己的观点,“在某些特定语境中,习近平同志也把司法机关限定于审判机关。”[7]并认为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这一句话谈的就是审判规律,这里的司法权就是审判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的场合,针对狭义司法规律和广义司法规律作了不同的概括,需要我们作出不同的解读。[8]根据广义的司法规律推进司法改革,需要加强对所有政法单位执法司法权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根据狭义司法规律推进人民法院改革,需要体现以审判为中心,体现审判中立、控辩平衡或者平等对待当事人双方。

二、司法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大会文件中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使用是“司法改革”一词。

从2002年开始,中央文件开始使用“司法体制改革”一词。2002年11月8日,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要求“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落实十六大精神,2003年4月中央政法委向党中央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的请示》。同年5月,党中央成立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为了落实党的十七大的总体要求,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于2008年5月出台并实施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要求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解决司法中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这一文件中,司法体制与司法工作机制并提,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改革并非两个完全重合的概念,司法改革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工作机制改革两个部分。在这一特定语境下,司法体制改革并非司法改革的同义词。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启动了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9]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并没有直接提到“司法体制改革”一词。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都是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要坚定不移落实到位。”[5]132在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中,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内容概括表述为“司法体制改革”。同时,2013年1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又指出“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10]33,因此,他也将司法体制改革又简称为“司法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司法改革的同义词,是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总称。

在确定名称之后,我们需要探究党的重要文件中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据统计,自从党的十三大首次提出“司法机关”概念,到十八大为止,“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职权”等概念多次出现在党代会报告中(十四大除外),其中所指的司法机关都特指法院和检察院,所提到的“司法权”特指“审判权”和“检察权”。[11]司法改革当然也仅仅指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改革。

但是,这种情况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生了变化,该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涉及公、检、法、司的工作都被纳入司法改革的范围。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提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时,其具体内容是:“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还要求“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其中的司法改革也是指大司法观下的司法改革。

2017年7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召开前最后一次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作出的书面指示指出,“全国政法机关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统筹推进公安改革、国家安全机关改革、司法行政改革。”[12]将司法改革确定为包括公、检 、法、司、安在内的所有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改革。

三、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法领域改革

政法一词,顾名思义,是“政治法律”的简称。但它又“不仅是政治与法律的简称,而且还意味着政治与法律的这样一种关系:即政治与法律相比,政治占统帅地位,法律服从于政治并为政治服务,法律是政治实行的工具。”[13]这一词语说明了政治与法律密不可分,也说明了政治与法律哪一个处于优先地位,是政治在前、法律在后,法律为政治服务。

在1949年9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将“政治法律”简称“政法”,首次出现在1949年9月22日董必武的报告中,该报告提到了“政法、财经、文教等委员会”。[14]关于政法事务的含义,1949年10月21日,政务院政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主持会议的董必武指出:“政法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与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和人民监察委员会”[15]。因此,建国初期的政法事务还包括民族、监察、立法、民政,但后来逐渐剥离。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法概念所指的事务始终未变的就是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和监狱”[16]。可见,政法工作是指公安、国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治机关从事的法律工作。

当前,要理解政法一词,可以直接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三个关键词“政法工作”“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来理解。《条例》第三条规定:政法工作包括“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政法单位“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条例》第五条规定了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这些规定表明:政法工作的内容既包括党对政法单位的领导职能;也包括政法单位自身的三大职能即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政法工作的主体是党组织及政法单位;政法工作的任务则包括推进平安中國、法治中国建设等七类具体内容。

从词义来看,政法单位可以解释为具有政治机关性质的法律机关。上世纪80年代,有人主张在党政领域要改变观念,要变“政法”理论和观念为“法政”理论和观念,让法律在前、政治在后。[13]对“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提出了质疑,但这一质疑显然是错误的。

“政法”一词深刻体现了政治和法律的关系。法律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措施;法治与政治存在共生性,政治为法治提供依托和方向。[17]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18]法治背后存在政治理论、政治逻辑、政治立场,这是习近平对政治与法律关系的深刻判断。

在单位的性质上,政法单位首先是政治机关。各政法单位的领导人分别强调:“公安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19]“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20]“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21]“司法行政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22]。以上判断当然是正确的,政法单位“首先是政治机关”,理由有二:一是我国所有的党政机关都首先是政治机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不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23]二是政法机关履行特殊的政治职能。政法单位的政治机关性质体现在专政职能上,它们是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机关性质还体现在它是党的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秘书机构,统筹全面依法治国。当然,政法单位其次是法律机关,体现在政法单位三大职能都需要通过行使执法司法职能、进行与法律事务相关的管理、提供与法律相关的服务来实现。

在《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出台之前,习近平总书记一般用“政法机关”来称呼政法单位。他说,“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的政法机关和干警执法随意性大。”“这些问题,不仅严重败坏政法机关形象,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24]同时,司法改革的主体也是政法机关,他说:“全国政法机关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5]。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对象和内容。

综上所述,狭义的司法只包括审判职能,这一词语在司法改革文件中一般不使用;广义的司法只包括政法单位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这就是司法改革的对象。而“政法”则包括政法单位所有的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这些职能又体现在具体的政法工作任务之中。

政法与司法职能有别,但二者密不可分,相互关联。司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司法工作需要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的司法队伍,要加强司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信念教育、加强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教育、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注重职业保障,司法队伍建设的目标和路径都是政治与法律的结合;要实现公正司法,必须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司法机关的政治建设作为前提和保障。

2018年7月24日,十九大以后的首次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深圳召开。这次会议首次提出了“政法领域改革”的概念,会议还要求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政法工作体系:党领导政法工作体系、司法机构职能体系、司法权运行体系、诉讼制度体系、维护安全稳定工作机制体系、司法公共服务体系、职业制度体系。[26]七大体系从各个方面对政法领域改革目标首次进行全面概括,此后政法领域改革的具体内容都是这七大体系的分解和细化。

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推进法治领域改革”的要求[27]286,其中包括政法领域执法司法改革的要求,但是,还没有明确提出“政法领域改革”的概念。

2019年1月13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五条指出,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首次在党中央的文件中使用了“政法领域改革”一词。值得注意的是,在《条例》的第十、十二、二十、二十一条四次使用了“政法改革”一词。可见,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还将政法领域改革简称为“政法改革”,学者也开始使用“政法改革”一词。[28]考虑到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各种讲话和各种党的文献、司法文件中并没有再使用简称,在本文的论述中也不使用简称“政法改革”,而是使用全称“政法领域改革”。

2019年1月15日至16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加快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首次肯定了政法领域改革的提法。[10]248并为政法领域改革提出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和目标。

2019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提出:“推进政法领域改革,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加强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29]在这次会议上,《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通过,这是第一份对政法领域改革进行全面部署的文件,其中明确了政法领域100项新的改革任务。中央政法委和各政法单位根据这个《意见》各自分担了改革的任务,并分别制定了自己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政法领域改革的内容包括了司法改革,也包括了司法改革以外的其他政法领域改革。

关于政法领域改革与司法改革的关系,黄文艺教授认为:司法改革是政法领域改革的一部分,他说:“提出‘政法改革命题,并不是取代或否定原有的‘司法改革。事实上,司法改革依然是政法改革的重頭戏。”[28]黄文艺教授的论述准确把握了政法领域改革与司法改革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已经把司法改革当做政法领域改革的一部分。《条例》第六条规定政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是“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落实的领导责任包括:“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以上的表述中,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并提,特别是第十条,还将二者统一在“政法改革”的概念之下。党的文件清晰地说明了司法改革是政法领域改革的一部分,政法领域改革包括了司法改革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改革。

与司法改革相比,政法领域改革内涵更加丰富。司法改革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①、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而政法领域改革在主体上除了上述机关以外,还包括了对政法工作行使领导权的党组织;司法体制改革中涉及的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的改革,针对的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等广义司法权,而政法领域改革中涉及的权力包括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权,政法单位的司法权、行政权和公共服务职能,还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全面依法治国的职能;从涉及的法治环节来看,司法改革涉及执法、司法环节,而政法领域改革扩展到政法工作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所有环节。

“政法领域改革”的提出,并不是要取代或否定原有的司法改革。在政法领域改革的概念和方案提出以后,政法领域改革包含了司法改革。司法和政法的含义有别,但是,对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而言,它们没有行政权,其绝大部分工作都是广义的司法工作(公共服务职能也是为司法职能服务的附属性职能,属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职能),它们内部进行的政法领域改革主要是司法改革,但其党组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的改革属于政法领域改革。正因为如此,在政法领域概念提出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仍然要求“推动新发展阶段司法改革取得更大进展”[30],即人民法院的改革绝大部分都属于司法改革。

四、法治领域改革和政法领域改革

法治领域改革一词,至今在党的大会文件中没有出现过。最早由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0月23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會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他说:要“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5]123对法治领域改革提出了基本要求。

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27]2862020年11月16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重申了上述讲话内容。[10]5习近平总书记明确了法治领域改革的基本范畴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等方面”。法治领域改革“包括法治领导体制改革、宪法实施体制改革、立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及其综合配套改革、法学教育体制改革,还包括治理变革,政党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网络治理体制机制的改革。”[31]法治领域的改革内容宏大,是一个系统工程。

十八以来党的重要文件对法治领域改革进行了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出的336项重大改革举措中有些内容与法治领域改革密切相关,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出了180多项法治领域改革措施。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推出了一系列法治领域改革措施,而且根据新时代推进国家现代化的新“两步走”的战略,提出了法治发展“两步走”战略。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完善了国家制度。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中央全面依法国委员会;再次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健全宪法实施体制机制、立法体制机制、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以及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远景目标。可以看出,法治改革的范围涉及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方方面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十一个坚持[32]所涵盖的全部内容。

政法工作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大方面,另外还涉及公共服务工作,政法领域改革也涉及到这些方面。因此,政法领域改革是涉及法治各环节的全方位的改革。[33]从立法环节看,司法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立法权。从执法环节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都承担执法职能。从司法环节看,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检察权具有执法和司法的双重属性。从守法环节看,政法机关通过自身职能推动“全民守法”,“政法机关承担着大量公共服务职能”。[10]248-2492021年6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每一个政法单位都有普法义务。

可以看出,政法领域改革是法治领域改革的一部分,涉及到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中政法机关所承担的职能。

五、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十九大以后的司法改革形成了新的重点。在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司法改革的全部内容只有一句话:“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2019年7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其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指出,在上海市率先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要“在综合配套、整体推进上下功夫”。[34]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文件重申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

关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含义存在广义说与狭义说两种意见。广义说认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改革”在当前的另一称谓。“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必须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司法责任制改革。”[35]认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同义词。狭义说认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体制基础性改革以外的改革,“司法责任制等四项基础性改革举措属于体制层面的改革,与之相对应的是综合配套措施改革。”[36]这一观点将所有的司法改革措施分为两部分:司法体制基础性措施改革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狭义说是符合中央文献精神的。从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司法改革的表述内容可以看出,综合配套改革是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并提的。足见,在十八大期间完成的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基础性改革只是综合配套措施的配套对象,并不包括在综合配套改革措施本身的范围之内,“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含义是指: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健全职业保障制度、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基础性措施已经基本完成,但其中的司法责任制这一基础性改革措施还要全面落实;同时对基础性措施以外的综合性、配套性改革措施要全面展开。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改革“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因此,将基础性措施与综合配套措施共同推进,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特征。从语义来看,“综合配套”是与“基础性”相对而言的,“综合”一词强调的是内容的广泛性;“配套”一词强调了综合配套改革与基础性改革的主从关系。司法改革应当包括司法体制基础性改革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两个部分。当然,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的措施又可以分类,如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就是其内容之一。司法改革的内在体系可以表现为以下结构:

司法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的基础性改革(包括四项基础性改革措施+其他基础性改革措施)+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其他综合配套改革)。

六、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10]274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讲话中同时使用了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三个词语,分析他的讲话全文,可以发现这三个词语的逻辑关系是:

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司法体制基础性改革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部分,所以,“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这一基础性改革,就要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

近年来,党中央和最高政法单位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指示。2020年5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其具体内容是“健全完善员额管理、权力运行、履职保障、案件繁简分流等制度机制。”[37]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2020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五大方面28项配套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 [5]131,强调了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则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牛鼻子。在众多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措施中,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其重点和主要内容。由于司法责任制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所以,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很多内容不仅仅是为司法责任制服务的,也是其他司法体制基础性改革措施共同需要的配套措施。

结语

新时代以来,包括司法改革在内的政法领域改革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这一变化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的结果。厘清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政法领域改革论述主要话语的含义,有利于了解政法领域改革的历史脉络和未来走向,有利于理解政法领域改革的原则、策略和措施,有利于我们确定改革的具体内容。我们有必要明确法治领域改革、政法领域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三者的种属关系;明确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基础性改革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上位概念;将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明确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部分。

政法领域改革是一场深刻变革,是法治领域改革的一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以科学的理论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10]6在未来的政法领域改革理论研究中,我们应当进一步总结好、领悟好习近平政法领域改革的话语体系,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到政法领域改革的各项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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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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