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土保持管理中心,江苏 南京 210036)
自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水利部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摸底清理,做到“应放尽放”,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减流程、减环节、减材料,提高工作效率和群众便利度[1]。
南京市江北新区和全市10个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正在按照“实事求是、科学推进,因类施策、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江北新区中央商务区、科创园等区域已完成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并简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
现结合南京市已编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参照相关外省市出台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技术编制要点,提出南京市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总体要求、基本格式及主要内容,并对进一步落实区域评估报告,需要着重解决的几个矛盾提出建议。
南京市地处长江下游,地貌特征属宁镇扬丘陵地区,总面积6587km2,共划分为332个小流域,其中低山丘陵占58.35%,圩区洼地占31.47%,水面占10.18%。长江横穿其中,并有秦淮河、滁河、水阳江等3条支流,有固城湖、石臼湖等8座主要湖泊。按流域水系分,全市95.5%的面积属长江流域,其它属淮河、太湖流域,范围较小。
受季风性气候和台风影响,加之近年来城市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规模化开发的增多,我市部分地区水土流失现象严重。
(1)严格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依法保护开发区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2)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对应的区块范围(已建成区块和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项目除外)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开发区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满后,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方案实施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评估报告进行修编或重编,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4)开发区的名称、规划范围、管理机构等,应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的文件相一致。
(5)应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开发区内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6)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开发区整体规划进行分析与评价,着重分析评价约束性因素、占地、竖向布置及土石方等情况;应遵循区内土石方内部平衡的原则,提出开发区土石方调配利用及渣土处置意见和要求。
(7)对近期实施的开发项目(主要是五通一平工程)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并初步估算工程量及投资,对远期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的项目,分类提出水土流失防治要求。
(8)设置开发区公共表土堆放场、公共土石方中转堆放场,明确其堆放位置、数量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防治责任。
(9)应明确监测主体,并优先采用可覆盖整个开发区的遥感监测方法。
(10)应明确开发区水土保持组织管理、入驻项目后续设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施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等要求。
(11)应明确简化后的项目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建立开发区水土保持工作总结年报制度,重大问题随时上报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
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方案,总体上应遵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并与技术标准相协调,报告书的内容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中提出的8章为宜[2]。
第1章综合说明包括开发区概况、编制依据、设计水平年及服务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结果、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水土保持评价结论、水土流失预测、水土流失防治方案、水土保持监测方案、水土保持投资及效益分析、结论及要求等小节。对开发区机构、规划范围有变化的应补充说明并附相关批复文件。应参照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年限,确定报告服务期,规划年限不超过五年的,评估报告服务期与规划年限一致;规划年限超过五年或年限不明确的,评估报告服务期为规划开始实施的第一年至第五年的5年时间,服务期满后,应对评估报告进行修编或重编。
第2章开发区概况包括开发区总体布置、施工组织、开发区用地、土石方综合平衡、开发进度、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及开发区自然概况共七小节。施工组织中应提倡开发区布设集中式施工生活区;基本确定取土场的布设位置、取土(石)量、占地面积;弃土场(含公共表土堆放场、土石方中转堆放场)的布设位置、占地面积、弃土容量等。按照开发区内土石方必须实现内部平衡不向开发区外借土、弃渣的原则,提出土石方平衡方案及要求;表土单独平衡并附表土剥离范围图。根据开发区地形地貌、功能布局和开发进度情况,布设公共土石方中转堆放场、公共表土堆放。
第3章水土保持评价包括开发区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占地分析与评价、土石方平衡分析与评价、规划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分析与评价及分析评价结论章节。对开发区土石方平衡方案(含表土综合利用),从水土保持角度分析评价,对漏项或不足的地方进行补充;公共表土堆放场、公共土石方中转堆放场选址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提出开发区内不同类型项目弃土(渣)指导性意见。
第4章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包括水土流失现状、水土流失预测、预测方法、水土流失危害分析及指导性意见。水土流失预测主要对公共表土堆放场区、公共土石方中转堆放场区进行水土流失预测,并提出开发区典型项目土壤流失预测方法(预测单元、时段的划分、扰动后的侵蚀模数建议值等),供入驻项目参考执行。
第5章水土保持措施包括防治分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分区措施布设及施工要求。突出开发区措施总体布局,全覆盖、全过程措施体系。分区措施布设主要对于近期已明确实施的“五通一平”工程和区域评估报告规划的公共表土堆放场区、公共土石方中转堆放场区、施工生产生活区,提出具体防治措施布设,进行措施典型设计,估列出水土保持措施数量及其工程量;对于公共道路管线项目建设区、建构筑物项目建设区、公共绿地景观区,根据各分区内所包含项目类型,分类提出水土流失防治要求和水土保持措施布设要求,并提出典型功能区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示例、防治措施典型设计示例。
第6章水土保持监测包括测监测实施主体、监测范围和时段、监测内容和方法、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成果、监测设备及人员及监测要求。应明确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展全区域、全过程整体、宏观监测,掌握整个开发区在各个时段的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水土流失状况、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及治理成效[3]。每个监测区至少布设一个监测点位,其中应包括:开发区集中排水地段,每个项目总排水口、公共表土堆放场区、公共土石方中转堆放场区、施工集中生产生活区等重点区域。
第7章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包括编制原则和依据、编制说明与估算成果、匡算远期水土保持投资等。重点是开发区管理机构承担的防治措施投资,入驻企业的投资可简化。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应按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征占地面积计列(符合免征条件的项目占地、不扰动区域占地及水域除外),并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主体。
第8章水土保持管理包括组织管理、后续设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跟踪评价、项目监管。应明确要求建立水土保持审批、监管、开发区管理机构为主的区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入驻企业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出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满后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要求。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对区域水土保持直接相关的水务、行政审批、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要参与方案的讨论,对涉及的相关部门如环保、渣土管理部门应做好协调沟通。通过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加强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水土保持方案。
处理好地形地貌、施工方法等复杂,易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与报告表无法全面反映项目基本情况的矛盾。在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报告表前,应加强对项目现场勘测、调查,如实反映项目实际情况,提高项目水土保持措施的可操作性。对一些水土流失敏感项目,可邀请专家实地察勘,提高方案报告表的审查质量。
处理好项目水土流失监测缺失与区域水土保持监测的矛盾。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的要求,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开发区或开发区一定区域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其监测成果可供区内项目下载共享使用。在开发区获得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方案批复后,园区开工建设前,应及时落实监测队伍,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水土保持遥感监测技术规范(SL592-2012)》、《水土保持区域动态监测技术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标准(GB/T50433-2018)》结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布置整个区域的水土保持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