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得彬
(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北京 100029)
数字出版凭借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存储技术等高新技术手段,融合了传统出版业的内容服务并超越了传统出版的内涵与形式,“已经成为比肩传统纸质出版的重要出版方式”[1]。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更迭,数字出版正呈现勃勃生机,成为未来出版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在此背景下,传统的版权保护方式显得较为落后于现实需要,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
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内容的传播形态与传播渠道呈现出多样化发展趋势。近年来尤其是当前疫情背景下“非接触经济”“数字经济”等形态的加速发展,数字出版的供需端主要业务板块取得迅猛发展。不仅有微信、微信公众号、客户端这类媒体平台,也有资源分享平台、知识资源数据库、有声读物、网盘等各种内容平台。这些平台在给人们带来获取知识的便利同时,也带来版权保护的难题。
1)盗版现象严重。技术的发展和平台的多样化,导致当前盗版现象已经非常严重。一方面,由于传播技术的进步,盗版门槛大大降低,盗版类平台建设成本低、收益高,导致不断有盗版平台出现。加之在搜索引擎的助推下,盗版网站得到了很好的宣传,其收益一年可达上百万乃至上亿,必然会有不法分子加入其中。不仅如此,盗版已经逐渐从传统的文字粘贴发展到版权周边的诸多领域。
另一方面,技术在给盗版提供便利的同时,却没有给版权保护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面对汹涌的盗版形势,目前还缺乏有效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现有技术中,如数字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DRM技术等,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很多不足。比如,现有的数字版权标准不统一,平台间的系统较难统一;一些技术加密水平不高,容易被盗版者破解。更重要的是,在P2P、移动互联网等新型应用系统下传统版权保护模式已难以适应。技术手段的滞后,使得盗版猖獗难以抑制。
2)原创权益保护难。以电子书为例,如今人们通过搜索引擎可以轻松找到很多图书的电子版,盗版平台则从中获益,但作者或出版方却没有收益,甚至直接影响作者的正规收益。搜索引擎的介入进一步增加了作者和出版方的权益保障难度。在谷歌的网上图书馆计划中,给不同作者予以不同收入分享比例,给作者和出版社都带来难题,却无可奈何。而在中国,百度文库也经常把一些学术文章等版权保护内容免费发布和下载,作者无法从中获取任何收益。
微信群、网盘等私域社交圈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这方面的发展,诸多应该受到严格版权保护的电子书经常在这些“闭环”领域肆意传播,版权持有人维权举证申诉等均存在不少困难。
3)版权归属模糊。数字版权归属模糊也是数字出版面临的问题。版权究竟属于谁?现在也有很多网站转载了作品,却不知该把数字版税给谁。实际上,版权天然属于作品作者;而在出版方与作者的交易之后,版权同时又存在这样几种归属:传统出版社、网络文学网站、电子书厂商等。现在网络和手机等新媒体上出现的作品有的直接来自作者,也有的直接来自传统的出版社,还有的来自网络原创等等,这些都应该根据不同情况,细分数字版权的归属问题。
著作权属于私权,传统媒体和个体权利人面对数字出版产业中的版权侵权问题时,应该勇敢地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需要尽快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的高级别数字版权交易、网络转载稿酬转付、网络侵权监测维权平台,创新数字版权授权方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正在与有关机构合作推进建立网络转载文章稿酬转付、网络监测、国际合作收费和集体维权平台,前景可期。
数字出版之所以版权问题不断,且保护难度大,原因有多个方面。很多时候,主要是由版权保护意识薄弱、法律保护体系滞后和登记监管体系不完善三个方面原因造成的。
1)数字版权的保护意识薄弱。一方面是权利人缺乏足够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任由自己的作品四处传播,甚至自己也有时候对他人作品内容构成侵权。同时,盗版者和公众也缺乏足够的网络版权意识,如部分网络内容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的便利、廉价特点,盗版权利人作品;使用者跨越法律边界使用、复制、传播一些作品构成侵权行为发生。如,2016年的快播案发生后,很多人为快播辩护,对此有媒体指出,“快播案凸显(部分)网民版权意识近乎为零”[2]。
另一方面,即便是一些有版权意识的权利人(作者或出版方),有时面对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也无力去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有效版权保护措施。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取证的难度大,所耗费的时间、金钱很可能超过了版权维护所得,很多时候有的权利人不得不放弃维护合法权益。比如,有的作者或出版社就曾表示,自从发现自己享有版权的作品被发到网上之后,就开始聘请律师事务所去维权,但非法网站太多根本不可能去告完。
2)数字出版的法律保护体系又欠进一步完善。数字出版是新生事物,且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导致本来就不够完善的版权法律体系,在数字出版方面更显得有些滞后。目前,我国在数字出版方面的立法仍存在很多的不足,如没有明确规定侵权界定、处罚种类等问题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等等,有关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条文也非常少。
为应对互联网对知识产权法的影响,曾制定出一些法规,相关法律也做过多次修改。如,2000年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著作权法》时就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2年制定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制定《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时就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侵权形态、权利限制等内容做了规定。但是,这些相关规定,尚较为零散,还不够系统,在准确界定数字出版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和规范方面还有不少困难。
3)版权登记和行政监管体系不完善。版权的监管是保护版权的重要渠道。目前,我国出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很多时候采取的仍然是传统监管方式,有些滞后于互联网技术催生的很多新型盗版行为。面对侵犯版权行为,行政监管部门有时甚至只能处于被动执法局面,面对一些空白和模糊地带,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存在不少困难。
比如,法律层面对数字出版的界定尚不够明确,但对传统出版物却有明确的分类,存在导致执法方法出现偏差的可能性,从而降低打击盗版行为的力度。正因如此,有关部门也在不断尝试推出新的举措。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著作权法执法检查,重点包括数字版权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等领域。2017年的这次检查报告就指出,著作权法贯彻实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一些单位、著作权人向检查组反映,有的案件存在维权成本高、诉讼时间长、举证责任重、赔偿数额低等问题,“赢了官司、丢了市场”,影响了著作权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的积极性,应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数字版权的真正保护,更需要从法律完善角度(包括实施细则等)和执法、维权等方面进一步下功夫。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18条提出,要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强化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数字版权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加快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为版权保护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积极建立以司法、行政、技术和标准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体系。
数字版权保护需要政府、管理部门、著作权人、作品权利人和公众共同努力,从法律、管理、技术方面完善版权保护措施。[3]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确立合理的数字版权授权模式。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明确提出,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些充分表明,使用者要是新使用权利人的作品,首要条件是必须取得合理授权。
目前,国内外常见的授权模式有自行授权、代理授权、集体许可、交叉许可、默示许可等多种模式。而实践中较为普遍的授权模式是自行授权、代理授权、集体许可,不同的授权模式在实践上有不同的要求,应权衡比较,优化现有授权模式。同时,应当在传统出版的基础上,扩大数字出版版权的授权范围,使数字出版行业能够健康有序发展。而这,需要进一步去做的,首先还是社会各界齐努力,利用网络渠道加强普法,进一步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让权利人和相关方面用户/消费者进一步强化版权保护意识。思想意识是行动的先奏,数字出版供需两端行为体版权保护意识普遍到位,版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司法执法普遍到位就会顺畅很多。
2)完善版权登记和监管体系。数字版权管理前期设计逻辑主要是先授权使用后监视管理方式,但是目前来看效果差强人意,因此数字版权管理开始大量使用连续性不间断监视与管理方式。[4]从政府监管角度看,在版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探索制定出更好的版权登记与监管体系。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技术等方面新技术手段日新月异,可在一定可控范围内加快有关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为版权保护提供更有效的技术手段。基本层面而言,可从以下三个层面进一步努力。
第一,建立科学的版权登记和交易制度。通过这一制度为数字作品提供具有公信力的权利信息查询、权利认证及执法取证服务。同时,能够通过这一制度完整地记录版权的交易和权力转移痕迹,为版权追踪、检索提供坚强有力的监管技术支撑。
第二,建立便捷的资源数据库和认证平台。目前,我们作品登记、集体管理、出版物样本交送等方面,经过长期积累已有较为丰富的成果。下一步,应在这些成果基础上,探索搭建起内容庞大、查询便捷的版权资源数据库,并同时研发出使用便捷高效的数字版权认证平台,为广大版权权利人提供坚实的维权基础。
第三,制定统一的网络授权和收费指导标准。数字版权之所以仍然处于混乱状态,主要原因之一是在相关领域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下一步应探索制定可供各方遵循的图书出版合同范本,特别是要在数字出版的许可、版税支付、分层等方面提供有效的指导标准。
3)加大侵犯数字版权的惩罚力度。数字版权领域盗版现象丛生,重要原因是侵权成本低、赔偿额度低,而对于权利人来说则面对诉讼成本高、诉讼程序繁琐的问题,很多权利受侵害者不得不因此放弃起诉。为了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我国也在探索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比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第一家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也一直把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额度作为审判改革的重点。
不仅如此,我们更要在法律上加大力度。司法上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作用还是有限的、不健全的。为更好地保护数字版权,加大侵犯数字版权的惩罚力度,下一步应考虑制定网络领域使用作品的报酬办法、数字版权的侵权赔偿标准,对侵犯版权行为做出更具体的规定,以此加大惩戒力度,对盗版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进一步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数字出版业更好、更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