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安治理的国家自主性嵌入
——基于对B市社区民警兼任副书记的考察

2021-12-03 13:16矣成汉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治安自主性民警

矣成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治理重新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旋律,特别是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宏大战略背景下,如何调试国家与社会关系,摒弃“全能主义”的治理形式,在社会转型进程中拥抱现代化,成为新时代赋予基层治理的历史使命。围绕如何重塑与激活基层治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层出不穷,在理论层面,这类研究的出发点多是基于国家传统管控方式式微和社会自主性突围的结构需求,社区和乡村作为基层治理的落脚点而被纳入考察视野;在实践层面,各级党委政府纷纷从自身实际出发,不断尝试和探索地方性的基层治理方式。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以亲缘、地缘为纽带的社会化控制体系和以单位、人民公社为载体的组织化控制体系难以为继,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静态社会发生裂解,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加深,离散化社会开始形成,人们从集体生活当中抽离,原子化趋势日益凸显。作为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舞台,基层社会逐渐取代单位和宗族,成为观察人们日常生活的窗口,因此,基层治理隐含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威的共存与交互。目前,学界已经普遍达成这样一种共识,即基层党组织独一无二的政治优势是社会资源整合与动员的基础和保障,这样的整合与动员是基层治理的根本动力,因此,基层治理离不开基层党组织的指引和领导。遵循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框架结构,B市委组织部和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党员社区民警兼任社区(村)党组织副书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此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村)治理新模式,推动B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

根据已掌握资料显示,关于民警兼任村干部的实践最早起始于辽宁[1],近二十年后,这一地方性的基层实践再度回归人们的视野,并在全国多地落地开花①如北京市开展的党员社区民警兼任社区(村)党组织副书记、青海省西宁市开展的社区民警兼任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江苏省江阴市要求社区民警全部进入社区(村)领导班子、浙江省湖州市开展的“穿警服的副书记”,等等。,其根本原因究竟几何?是否如个别评论所言是“旧酒装新瓶”?亦或是为应对社会治安秩序结构的新形态而创生的社会控制体系新模式?如若如此,这种社会控制体系新模式的运行逻辑为何?其中出现了哪些问题?解决对策该当如何?以上问题将是本文着力阐明与探讨的内容。

二、理论基础与隐含逻辑

(一)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内涵

国家自主性的概念最早产生于马克思在论述“工具性国家”中提及的“国家独立性”,其研究方向呈现社会中心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的分殊与并存。社会中心主义形成于经典马克思主义和新马克思主义的相关论述,该流派坚持还原论的基本观点,认为“国家不过是被视作展现社会利益、进行社会斗争的竞技场”[2]37-38。新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虽然具有自主性,但这种自主性是相对的,国家行为有时会背离统治阶级(资产阶级)意志,这种背离的产生是由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短期化和视野的局限性,而暂时的背离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支配地位和长久利益。无论是“结构马克思主义”①作为结构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尼科斯•普兰查斯( Nicos Poulantzas)认为,国家具有相对自主性,国家凌驾于资本家个人和资本家阶级的特殊利益之上,这表现在它会逆资本家的意志而满足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要求,甚至以违背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而制定某些有利于被统治阶级的法律与政策。还是“工具马克思主义”②作为工具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拉尔夫•密里本德( Ralph Miliband)认为,尽管国家与资产阶级保持着相对的距离,但坚持这种距离并没有改变国家是资产阶级统治工具的性质。的相关论述,本质上均无法摆脱“国家起源于阶级对立”的逻辑规则,他们认为国家依附于社会,并不承认国家在社会系统中的实体地位。

国家中心主义则援引韦伯关于国家定义的基本观点③马克斯•韦伯在其《经济与社会》一书中将国家定义为“一个给定范围领土内(成功地)垄断了武力合法使用权的人类共同体”。,质疑“国家是阶级力量的反映”的还原论看法,认为“社会约束假设具有明显的使用范围和局限性”[2]67,因此,“国家作为一个主要概念变量应该回到社会科学中的中心位置”[3]。回归国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斯考克波认为“作为一种对特定领域和人民主张其控制权的组织,国家可能会确立并追求一些并非仅仅是反映社会集团、阶级或社团之需求或利益的目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国家自主性(stateautonomy)’”[4]10,国家作为一套宏观结构得到了承认,她认为“国家必须努力谋求生存并取得相对于其他国家的优势地位”[4]9,因此,国内政治经济结构与国际竞争体系为国家自主性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国家行为具有自为逻辑。诺德林格从公共政策制定的视角切入,论述了公共官员如何“强化社会的一致性、服从性和冷漠性从而阻止不同于国家偏好的偏好出现”[2]6,他将国家的自主性具象为官僚系统在政策制定中的自我偏好。

新国家中心主义学派代表人物维斯和霍布森在对东亚国家与欧洲和英美崛起历程的比较研究中提出了“国家嵌入社会”的概念,突破了社会中心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单一决定论的传统窠臼,认为应在“把国家找回来”的同时“不踢走社会”[5]10-11,他们承认国家与社会的共存共生关系,强调对渗透、汲取和协调等国家建制性能力的建设,认为“当合作(嵌入性)由具有相对隔离性(自主性)的官僚组织负责时,就会促进增长而不使其衰退”[5]273,对国家自主性的过分强调或是忽视都难以构成“强国家—强社会”的结构形态。

无论回归国家学派还是新国家中心主义,国家这一“虚无的概念”通过政府机构和官僚体系得以主体化、实体化和能动化,国际社会竞争、国内秩序需求、官僚系统偏好以及“领土的中央性(the territorial centrality of the state)”④迈克尔•曼在《The autonomous power of the state: its origins, mechanisms and results》中提出the territorial centrality of the state的概念,学者刘昶将其翻译为领土的中央性。曼认为,国家权力最重要的前提是其领土归属的中央控制的性质。国家并不拥有独立的不同于其它社会关系的权力,如经济、意识形态、军事等的权力,国家使用的权力工具只是各种社会权力的组合,国家权力是在一个完全不同的社会-空间和组织的意义上无法还原为社会权力的权力。等诸多因素都是国家自主性生成的重要因素,在现实情境的具体分析中,国家扮演着独立行动者角色,国家自主性的理论演化为观察“国家—社会”的互动过程提供了新的观测变量。

(二)党员社区民警兼任社区(村)党组织副书记的隐含逻辑

1.背景:类型化社会控制体系的式微

总体而言,社会控制体系可以分为社会化控制、组织化控制和专门化控制三大类型。首先,社会化控制体系赖以存在的家族共同体文化逐渐没落,那种基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6]已经衰败,隔离取代合作,基层社会呈现颗粒化、个性化,社会资本的流失导致自我规训失去了生长的土壤;其次,关于基层自治的一系列改革赋予“社区力量参与政治决策的合法性,进而稀释了部分的基层政权”[7],农村税费改革则进一步抽离了基层政权的治理资源,村干部的公共存在感越来越低,难以介入或不愿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村级组织的控制能力不断弱化,基层政权等组织化控制体系难以为继;最后,以公安部门为代表的专门化控制体系在规范化建设进程中变得更加标准化和专业化,但权力的规训并没有产生预期中的规则之治,“反而导致了公安权威弱化的意外后果”[8]。如果不加以细心观察,以上三种类型化社会控制体系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渗透和干预或许很难被发现,但它们或强或弱的式微确是人们能够切身感受到的。

2.初衷:党建引领基层治理

公共生活的“无序化”与“碎片化”刻画了基层社会的基本面貌。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提出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中央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政治指引和坚实的组织保障。在城市社区层面,“不少地方为了强化党的领导,在横向上,扩大党组织覆盖面;在纵向上,从严治党,推行党员进社区、党组织向楼栋延伸”[9],基层治理中的社区政治功能逐渐得到凸显。在农村社区层面,党建融入乡村治理的“政治统合的方式,并不排斥已有乡村治理中的行政架构,也不消解村民自治空间,而是在治理过程中实现政治秩序、行政秩序与自治秩序的有机统一”[10]。显而易见,基层党建已经从“组织内”走向“组织外”,对社区(村)内党员的组织与发动以及区域化党建对多主体的吸纳与联动,使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这是一个“全方位的增权赋能过程”[11]。B市开展党员社区民警兼任社区(村)党组织副书记的初衷正是基于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结构框架,《实施意见》中指出,这一举措“是坚持‘一切工作到支部’导向,增强支部政治功能,加强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有效途径。”

3.隐含逻辑:类型化社会控制体系的互构与整合

社会转型进程中秩序结构的跃迁和类型化社会控制体系的式微,为党建引领社区治安治理提供了契机。由党员社区民警兼任社区(村)党组织副书记是国家自主性嵌入社会的典型形式,党员社区民警通过职位设置、职务任命和职责履行等方式得以介入基层组织和基层社会,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框架下实现对社区治安治理的指引和领导。组织化控制体系与专业化控制体系分属两种不同结构,由党员社区民警兼任社区(村)党组织副书记为两种结构创造了耦合接点,使其得以通过接点进行结构与功能的互动与构建。与此同时,乡土社会庞杂的社会网络将宗族与集体(村委会和村党组织)紧密捆绑,并不存在易于识别的清晰边界,这种基于社会网络的模糊性使得乡土社会中社会化控制体系与组织化控制体系存在大面积的交叉与重叠,所以,专门化控制体系与组织化控制体系的互构也意味着,社会化控制体系必然参与其中,进而形成了三种类型化社会控制体系的整合。因此,有别于早期社区民警兼任村干部的实践形式①如:辽宁省台安县社区民警到行政村担任村法治主任;广东省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民警到个别乡镇兼任村官等。,党员社区民警兼任社区(村)党组织副书记的隐含逻辑是,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框架下,通过以社区民警为符号象征的国家自主性嵌入基层党组织与基层社会,实现对专门化控制体系、组织化控制体系与社会化控制体系在社区治安治理中的互构与整合。

在技术层面,党员社区民警兼任社区(村)党组织副书记应当被视为一种国家自主性的组织型嵌入,这种嵌入通过制度嵌入与行动嵌入两种机制展开。制度嵌入是指,国家为追求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的方式介入社会。为推动国家自主性有效嵌入社区治安治理,B市制定出台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基层党组织中增设副书记职位,由党员社区民警以“席位制”方式兼任,同时对任命方式、职责任务、工作考核等内容进行了部署要求。行动嵌入是指,政府(官员)根据自身职能,遵照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的具体要求,运用行政手段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社会的过程。B市党员社区民警通过履行社区(村)党组织副书记职务的方式,进入基层党组织,参与所在社区(村)事务管理决策,同时,依托人口管理、场所管控、安全防控和案件侦办等行政职权介入社区(村)治安治理。两种嵌入机制并非彼此分离,而是互相协同嵌套,共同发挥作用。

三、国家自主性嵌入社区治安治理的困境与成因

(一)文本缺陷与结构摩擦引发制度紧张

社区治安治理中国家自主性的制度嵌入,是通过制定国家治安政策,引导社区治安治理围绕国家秩序的总体要求展开。B市制定出台的《实施意见》,为国家意志向社区渗透提供了制度渠道,但政策文本的内生缺陷和制度环境的结构摩擦共同引发了自主性嵌入的制度紧张,政策效果难以显现。

1.政策文本隐含的内生缺陷

条理清晰的职责任务,能够为社区民警副书记设定工作界面、划清职责范围。《实施意见》将“协助书记抓好社区(村)党建工作,参与议事决策”作为社区民警副书记的首要职责,同时列明“落实反恐防控责任、推进‘扫黑除恶’、管理实有人口、组织安全防范、维护场所秩序、参与消防管理、提供案件线索”等七项具体任务。实践中,很多社区民警认为,“议事决策”的范围不应超越七类“具体任务”,应是在七类“具体任务”的范围内参与“议事决策”,其他事务当由社区(村)自治解决。社区(村)党组织则认为,作为社区(村)党组织副书记,“议事决策”应覆盖社区(村)内的全部事务,社区民警的职责不应局限在七类“具体任务”当中。基于对职责任务的不同认识,导致社区民警和社区(村)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在个别社区(村)内,社区民警与党组织关系紧张,甚至互生龃龉。

《实施意见》对职责任务条理关系的语焉不详,导致了“议事决策”与“具体任务”主次不明、从属不清的文本缺陷,在倒查追责机制的负向激励下,社区治安治理的党建引领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避责逻辑演化,政策执行偏离制度预期。一方面,社区民警副书记不愿或无力介入社区安全以外的其他事务,职责规定的含糊不清为社区民警副书记的“躲避”行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合法性辩护;另一方面,“权责分立的现实结构安排”[12]使得基层组织更加依赖强制性权力介入基层事务的执行与落实,“凡事叫上派出所”成为基层治理常态,模糊性的职责规定成为社区(村)合理“支配”社区民警副书记的正当理由。或许,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制度设计者的有意为之,旨在为实际操作留下更多裁量空间,便于基层实践运用制度设计的内在张力进行因地制宜的灵活调试。但不可否认的是,政策文本的条理不清诱发了执行者的解读差异,基于避责逻辑的政策执行难以按照制度设计者的预设路线行进。

2.制度环境运行的结构摩擦

社区治安治理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持续的制度供给和持久的功能输出,因此,关于社区治安治理的政策制度应当以能够发挥长期效应作为基本前提。B市制定出台的《实施意见》要求,党员社区民警以“席位制”方式兼任社区(村)党组织副书记,旨在运用制度弹性实现岗位与职务挂钩,规避“职随人走”的现象发生,以期通过“职务—功能”效应的持久释放。“片儿警来村里当副书记是好事儿,可就是待不住,之前那个小乔(社区民警)还有现在这个老张(社区民警),我们村儿换仨了,小乔人不错干了五年,老张来之前那个小田(社区民警)干了差不多一年,老张这才来半年,事儿还闹不清。”①来自对B市某村支部书记的访谈材料。这段访谈反映出社区民警兼任基层党组织副书记虽然得到了普遍认可,同时也暴露出更换过于频繁的问题。社区工作需要长期扎根基层,详细了解和重点掌握辖区内的人、地、事、物、组织等要素的具体信息,这些基础性工作需要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和时间精力的大量投入,“蜻蜓点水”“走马观花”式的履职方式无法使社区民警融入基层党组织,更遑论深入基层群众开展工作。

“职务—功能”的构想逻辑并非简单的线性因果关系,职务履行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中介变量”。行动者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结构特征,具体而言,社区民警副书记的履职行为时刻受到制度环境的约束。一方面,现行公安机关人事制度缺少对社区民警岗位调动的有效制约,社区民警呈现高流动性,社区岗位成为“五日京兆”,频繁更换的社区民警既难以准确掌握社区(村)实际情况,也无法融入基层社会;另一方面,出警、报表、检查等非社区工作消耗社区民警过多精力,社区民警被以坐班制为代表的工作制度束缚在迎检送评等行政办公事务当中难以抽身,文字报告和数据报表成为检验社区治安治理状况的唯一标准。根本原因在于《实施意见》与制度环境存在衔接“缝隙”,功能性节点难以连接,以致嵌入过程出现摩擦、制度运行产生阻力,进而波及功能效应的长期释放,功能长效性被现行人事制度与工作制度消解。

(二)过度理性与精英排外构成行动阻力

国家自主性的行动嵌入需要社会的互动配合,单方的“一厢情愿”或是双方的“自说自话”,都难以形成嵌入耦合。在社区治安治理中,社区民警副书记通过执行社区管理的岗位行为和履行社区(村)副书记的职务行为开展行动嵌入,但村社意志的过度理性和精英群体的联合排外构成了行动嵌入的阻力障碍。

1.村社意志的过度理性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村党组织具有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事务的重要职能,因此,村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经济理性”的经济人。在调研中发现,B市良好的就业市场吸引了大批外来务工人员,由此催生群租房产业的井喷式发展,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地区,群租房给村民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入,卫生费、水电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等自收费用也充实了村内财政,成为村内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然而,群租房存在着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密集居住、线路老化、消防设施缺失等问题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劣后果。在B市开展的群租房清理整治行动中,社区民警作为国家治安权力的行使者,理应不打折扣地执行国家决策;而作为村党支部副书记,则应同支部成员一道,设法维护村民经济效益和提升村民经济收入。如此一来,执行国家决策意味着侵犯村民利益,维护村民利益则意味违背国家意志,社区民警副书记陷入“做也不是,不做也不是”的两难境地,最终结果或者是态度鲜明的“站队”,或者是态度暧昧的“和稀泥”,但无论作出何种选择,社区民警副书记都将面临“里外不是人”的尴尬处境。

村社集体作为理性经济人,追求和实现本村经济效益最大化是其意志的具体体现。不同于村社意志,国家意志体现为对社会公共效益的整体追求。然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异质性、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辩证性共同预示了“村社意志”与“国家意志”间冲突存在的必然性。一方面,乡土社会在现代化浪潮中逐渐分崩离析,强调“荣辱感”的集体意识被强调“功利主义”的个体意识取代;另一方面,基层组织的权威流失加速了公共生活的空间萎缩,现代通信技术使得人们的事务性连接更加紧密,伦理性连接却愈加稀疏,人们变得更独立却更自我。个体意识的觉醒和公共生活的萎缩共同指向了以自我满足作为唯一目标的价值追求,由此呈现出村社意志的过度理性。

2.精英群体的联合排外

社区民警副书记扮演着基层社会与政府双重“代理人”的角色,但并不意味着社区民警能够真正进入基层社会的权力核心,社区(村)内精英群体的接纳与否是影响行动嵌入的关键变量。通常,精英群体对社区民警副书记的介入并未表现出足够接纳,反而视其为影响既得利益的潜在威胁,为避免社区民警副书记的介入打破业已形成的利益格局,社区内的精英群体形成“合谋”,在社区重要事务的议事决策中设置障碍,变相阻止社区民警副书记参与。例如,B市某村在发展村民党员过程中,个别候选人通过经营黑网吧、无照旅馆、违规公寓等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的行业积累经济资本,通过利益输送、人情往来等方式争取村内政治精英默许,意在获取政治加持。在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的推荐环节和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考察环节,村党支部既没有通知社区民警副书记出席会议,也没有事先征询意见,最终使得“问题”候选人顺利通过推荐、考察,成为党员或预备党员进入村党组织,进而利用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力影响支部决策为自身谋利。

相比城市社区,农村社区的权力格局更为复杂。受社会变迁和外部冲击的影响,传统农村社会的“乡绅”被各类“精英”取代,对村社资源的高强度动员、汲取和聚合能力,使得以政治精英、经济精英为代表的精英群体成为乡村发展的主导力量,精英群体通过利益共享组成既得利益集团,共同抵抗来自村社外部的力量干预,以此维系村社内部的“统治”地位。同时,精英群体的内部摩擦也在很大程度上耗损了治理成本,增加了治理难度,社区民警副书记既是精英群体极力“拉拢”的对象,同时也在不断地被“排斥”。

四、国家自主性嵌入社区治安治理困境的对策因应

(一)制度嵌入的紧张缓解

政策文本的内生缺陷与制度环境的结构摩擦使得国家自主性嵌入陷入制度紧张的现实困境。由此,缓解国家自主性嵌入的制度紧张,需以政策文本和制度环境为出发点,通过文本调整与制度调试,理顺职责任务、构建长效机制,推动国家自主性的有效嵌入。

1.文本调整,理顺职责任务

国家自主性通过制度嵌入向社会明示国家意志,详实完善的政策规定,能够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协调国家机器的“纵横”关系,高度整合模块化的国家力量,发挥科层体系最大效能,在嵌入社会中生成有效互动。B市为实现国家意志嵌入社区治安治理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意图通过社区民警副书记的职务履行实现国家意志的社区渗透,但政策规定中关于职责任务叙述的条理不清却引发诸多问题。制度嵌入的基本前提是制度自身的运行闭环、逻辑通畅。因此,缓解制度紧张首先须从政策文本入手,沿着整体与分类两条路径对社区民警副书记的职责任务细化明确。首先,整体明确。应当明确社区民警副书记的首要职责是强化基层党建,突出党领导一切的基本原则,将社区治安治理纳入基层党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社区资源的发动、调配、整合、利用等方面的力量优势,依托基层党建引领社区治安治理。其次,分类明确。应充分结合基层党组织在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中的职能差异,在明确社区民警副书记的首要职责是强化基层党建的前提下,按照城市社区民警副书记与农村社区民警副书记两类分别细化明确,特别是关于社区民警副书记在村党组织中角色定位与职责划分的规定,要做到既详实明确又灵活适用。

2.制度调试,构建长效机制

减少国家自主性嵌入的制度摩擦,需要对现行政策与制度环境进行适应性调整,消除制度藩篱,促进现行政策与制度环境的系统兼容,确保制度环境对现行政策的接纳与支持,保证现行政策效应的持久释放。B市的实践经验说明,《实施意见》与公安机关人事制度和工作制度的结构摩擦消解了政策长效性,基于此,制度调试应以降低摩擦为导向。首先,要在《实施意见》中补充关于任职期限的硬性要求,明确规定最低履职年限,对不满最低履职年限的社区民警副书记,非因特殊理由禁止随意调动。其次,要调整现行人事考核制度。一是要增加关于社区民警岗位变动的管理规定,施行由本人申请、派出所审查、政治处审核、主管局领导批准的逐级报批制度,严格控制社区民警的岗位调整。二是要将党员社区民警兼任社区(村)党组织副书记履职情况纳入述职考核,充分听取基层党组织的组织评价和社区(村)成员的群众评议,在职务晋升、职级评定等方面予以重点考虑。最后,要改革社区民警工作制度,削减社区民警行政办公事务,将非社区工作分流处理,保证和延长社区民警在基层社会的停留时间,推动坐班制向驻区制转变。

(二)行动嵌入的阻力消除

村社意志的过度理性和精英群体的联合排外阻碍了国家自主性对社区治安治理的行动嵌入,对此,应采取“公共精神”匡正“过度理性”、“多元共治”消弭“联合排外”的形式予以阻力消除。

1.文化嵌入,重塑公共精神

村社意志是村社成员个体意志的加权总和,村社意志的过度理性折射出村社成员对经济利益的狂热推崇。在“公社制”解体和“社区制”尚未发育成熟的背景之下,村社成员共同体意识退化,加之“利己主义”“功利主义”等社会思潮渲染,村社公共精神被个人主义湮没。以文化嵌入为载体的公共精神重塑,能够复苏村社成员的公共自觉,实施自我规制,匡正个体理性偏差。实施文化嵌入,首先,要培育社区共同体意识。运用优秀传统文化开展宣传教化,通过自治公约、家风传承、校园授课等多种形式,倡导居(村)民将目光由个体投向集体,引导居(村)民共享具有普适性的公共价值观和群体认同感,增强居(村)民凝聚力、向心力,增进邻里互助、促进邻里守望,为社区公共精神的成长发育提供更多空间。其次,要培植社区治安意识。借助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广播、公告等传统手段,多措并举宣传经济效益与治安秩序的辩证关系和内在联系,引导居(村)民树立符合国家总体秩序要求的治安观念,使个体治安意识、集体治安意识和国家治安意识层层嵌套、相互包容,推动居(村)民围绕国家意志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2.多元参与,重组资源配置

精英群体的联合排外,是基于利益同构的经营行为,遵循资源再造的生产逻辑,即运用资源优势定义配置规则,借助配置规则促进资源反哺,旨在不断维持和扩大对共同体内资源的占有与支配,进而巩固和强化自身话语权。由此,消除精英群体对国家自主性嵌入的行动阻力,应着眼于重构共同体内的资源配置形式,通过吸纳多元主体参与和重构分配规则的方式,稀释精英群体的资源优势,推动还权于民,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3]。吸纳多元主体参与,就是要社区居民的决策参与。通过拓展参与渠道、增加决策权重和形成决策反馈等措施,例如,在村民小组会、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大会中充分贯彻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最大程度听取和吸收村民的意见、建议,真正落实村民的议事决策权。重构分配规则,就是要引导社区居民制定自治章程。要结合社区实际,引导居(村)民制定自治章程、居(村)民公约等非正式制度,在自主协商、平等对话的框架之下议定的自我规范,在基层社会有着更为旺盛的生命力,对权力运行的规制有着国家正式规范并不具备的天然优势。同时,要不断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对涉及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制度优势,切实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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