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维纳斯他者性视野中的公民品格及其培育

2021-12-03 04:50冯建军
比较教育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维纳斯关怀义务

冯建军

(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江苏南京 210097)

“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变得极其自恋,所有的人类关系中无不渗透着自恋的因素。”[1]这是当代著名社会学家理查德·桑内特(Richard Sennett)对现代社会的基本判断,他由此得出了“公共人衰落”的结论。治疗“公共人衰落”的社会病,成为当代社会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法国思想家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的他者性思想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可能的路径。

一、列维纳斯他者性的基本观点

(一)他者具有独特性和差异性

近代西方哲学奠基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列维纳斯评价西方哲学时指出:“以主体为中心的认识论整个就是一个唯我之学,即自我以外的一切都源出于自我、为了自我并为自我所决定。”[2]在这个意义上,由认识论肇始的近代哲学是一种主体性哲学,它把客体还原为主体,追求同一性。列维纳斯认为,主体的同一性消解了个人的独特性和差异性。因此要建立一种异质性哲学,保留他者的独立性、他异性(alterity),彻底改变西方哲学的同一性。

列维纳斯以“脸”(face)或“面”(visage)来表示一个人。脸是个体身上最具表达功能的部分,他者的喜怒哀乐都体现在脸上。脸有经验意义上可见的部分,还有不可见的部分。脸的变化不能仅仅通过五官认识,有时“脸不变色,心不跳”,可见的部分难以察看出脸的变化,因为脸有不可见性。天真无邪、阴险狡诈、宽厚仁慈,这些对脸的形容,背后蕴含无限的伦理意义。人们看到脸的面容,但看不到脸所包含的伦理意义。“‘脸’超出了‘可见’的现象而指向某种‘不可见’的东西”,脸所包含的不可见的东西,列维纳斯称之为意义,“‘脸就是意义’,‘意义’通过‘表达’(expression)来展示”[3]。

列维纳斯用脸来隐喻他者,表达了他者的两个特征。第一,他者绝对的差异性。脸是人独一无二的外显标识,代表绝对的“差异性”。他者在我之外,是在我之外的“绝对的他者”。我无法占有他者,他者也不能还原为我。第二,他者超越存在,具有无限性。脸的本质不在于可见的五官,而在于不可见的意义。因此,以脸为标志的他者,也不是一种经验意义上的存在,而是指向具有无限性的意义。“无限性的观念是一种思想,在每一个环节上思想都超过对它的思想。一种超过它思想的思想就是欲望。欲望‘测量’着无限的无限性。”[4]他者不是可见的存在,而是一种具有无限性、不可认识的意义。

(二)我与他者是非对称的伦理关系

近代以来主体的同一性是一种以我为中心的对称性,以自己为中心要求他者,我对他者的付出必须要求回报,且回报必须是对等的,这才公平、公正。在市场经济中,公平、公正是人与人之间互利互惠的利益交换。互惠的前提是把有利于自己放在前面,虽然做事的过程中,也有利于他者,但那是利于自己的被动结果,不是主动所为。这表现在公民行为中,公民享有权利,必须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权利是为自己的,义务是为他人的,且是被动为他人的。正因为义务是被动的,就出现了少数人只想要权利,而不想承担义务。因此,现代社会强调公民权利与义务于一身,人人平等。这也意味着,现代社会公民之间是对称性的互利互惠关系,每个公民平等地处于“同一”规则之中。

传统伦理学以自我为出发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自己的行为来界定与他人的关系——“我要求他人怎样”。列维纳斯质疑这种自我的伦理学,“把这种由他人的在场而对我的自发性提出质疑,称之为伦理学”[5]。列维纳斯反对传统伦理学把自我作为出发点,主张把他者作为出发点。他者的差异是绝对的,无法与我构成同一性关系。因此,我与他者是非同一的关系。我与他者的伦理关系,出发点不是我,不是我的要求,而是他和他的要求。我与他者的关系表现为我对这个在我之外的他者负责。“我对他或她的责任。那是原初的伦理关系……这无理由的责任类似于人质的状态,一直走向他者,而不需要互惠。这就是友爱和为他人赎罪这些观念的基础。”[6]在列维纳斯看来,伦理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原初关系,先于其他任何关系。伦理性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属性。

列维纳斯指出,人的自在存在如果只是一种生物性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真正的人,是一种社会—伦理存在。人类生存的一个基本事实是与他者的相遇。当我与他者“面对面”相遇,他者的脸隐含着征求、召唤的信息,对我发出了要求,我必须作出回应。“回应”(response)和“责任”(responsibility)具有相同的词根,回应他者的召唤,就是我的责任。[7]这种回应是单向的、非对称的,即只要求我回应他,不要求他也回应我。

(三)我是“为他者”负责的责任主体

列维纳斯说:“正是就他者与我的关系不是互惠的而言,我服从于(subjection to)他者,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成为本质上的主体(subject)。”[8]他者性视野中的主体性,不是把我置于首位,而是把他者置于首位,他者优先于我。主体成立的基点不在于我,而在于他者。他者是主体建构的前提。对自己的限制,对他者呼唤的回应,是伦理关系的本质。所以,主体不是自我的利益主体,而是为他人负责的伦理主体。我与他者的关系不是同一的、对称的关系,而是非对称关系。“真正的善是我始终把他人看得比我自己重要。”[9]现代公民是一种利益对称关系,缺少爱的情感与责任奉献。他者性的伦理关系,把他者放在首位,主体性表现为对他者的责任,而且是主动的、无限的责任。“从我到我自己终极的内在,在于时时刻刻都为所有的他人负责,我是所有他人的人质。”[10]责任的无限性,指责任是终极的、主动的,不是暂时的、被动的。

传统主体表现为对客体的征服、占有,他者的主体性放弃了主体的自我和占有,而是尊重他者,欢迎他者。他者对我提出伦理的要求,我必须回应他者。回应他者,为他者服务,就是我的责任。在他者先于我的非对称关系中,我被他者召唤,是被动的,但我回应召唤,承担责任,则是主动的。列维纳斯所要重建的主体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我主体,而是他者主体。一个人的主体性不在于占有和索取,而在于责任和付出。“唯有这种自愿的单向度的付出才是真正伦理关系的体现,而且是不对称的责任关系,也即不要求他对我负责,而是我为他人负责。”[11]因此,区别于自我中心的利益主体,列维纳斯提出了一个新的主体——“为他者”负责的责任主体。

二、他者性视野中的公民品格

人作为一个人,不仅为自己而活,而且为他人而活。为自己而活,遵循“利益算计”的原则,追求自我的权利、利益、自由的最大化,要求人与人之间实现公平正义;为他人而活,遵守他者性伦理原则,具有关怀、责任、友爱与奉献等伦理品格。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人在社会关系中,仅追求自我是不够的,必须具备他者性伦理品格。

(一)关怀

日常认识中的关怀以及伴随的感激,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我关怀你,你感激我,背后的理念是“自我优先于他人”。但在他者伦理中,关怀是一种原初的伦理关系。诺丁斯(Nel Noddings)认为,关系是我们本体性存在的基础,“关怀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的关系性。这种关怀关系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关怀者和受关怀者间的联系或遭遇”[12]。关怀源于我与他者的“面对面”的相遇,“激发我们去这样做的并不是理性,而是一种与他人共存、为他人着想的情感,这种情感在自然关怀中激励着我们”[13]。在这个意义上,关怀不是一个人值得称赞的高尚品格,而是每个人应有的基本伦理品格。

关怀是关怀者与被关怀者之间的一种伦理关系。一个人为什么要关怀他人,不是出于自己的目的,也不是对他者的可怜、怜悯。在列维纳斯看来,当我面对他者,与他者相遇时,他者对我发出要求,我必须回应他者的要求,这就需要关怀。所以,关怀是关怀者和被关怀者的连续性关系。关怀源于他者的需要,表现为我对他者需要的回应。有时候,我们常常出于好意关怀他人,但他人并不需要这样的关怀,关怀就成了强迫。强迫式关怀没有关照他者的需要,他者也无法真正了解被关怀的意义。在诺丁斯看来,关怀是双方的,一方关怀他者,他者要感受到被关怀,被关怀者受到关怀者的关心,还需关怀者能感知被关怀者接受关怀,因此,要学会关怀和被关怀。[14]

(二)友爱

爱有个体之爱与公民之爱。个体之爱是私人生活中个体之间的情感,公民之爱是公共生活中公民之间的情感。私人之爱是基于血缘、地缘、婚姻关系的自然亲情、友情和爱情,是一种近似本能的活动。公民之爱超越私人亲情、友情和爱情,是对作为公共生活中的陌生人——公民的爱。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把友爱作为公民的德性,认为友爱是生活中最必需的东西之一。因为“即使享有其他所有的善,也没有人愿意过没有朋友的生活”。对于城邦而言,“友爱还是把城邦联系起来的纽带。立法者们也重视友爱胜过公正”,“若人们都是朋友,便不会需要公正”[15]。

在自由主义公民观中,每个人都是作为自我的主体,主体之间是一种竞争、对立的关系,有的只是同一性下的暴力,难有爱的位置。列维纳斯试图打破同一性的暴力,将差异作为伦理的基础,突出在爱的伦理关系中他者的奠基性和优先性,认为爱欲是与他者关系的原型,昭示了一种原初的社会性关系。[16]“爱的关系不是基于两个对等的主体,不是基于理性和自由基础上的平等互惠,而是基于我和那个外在于我的他者的相遇以及随之而来的召唤和回应(责任)。”[17]霍耐特(Axel Honneth)也认为,爱的关系是一种本源关系。“爱代表了相互承认的第一个阶段。在彼此都感受到爱的关怀时,两个主体都认识到自己在他们的相互需要和相互依赖中相依为命。”[18]在主体的同一性中,只有暴力,没有爱,爱存在于与他者的相异性之中。因此,爱不是我与他者的融合,也不是我对他者的同情、怜悯。因为公民之友爱不是我高高在上,而是以尊重他者,尊重差异,相互承认为前提。公民之友爱不是利益算计、理性判断的结果,也不是一种等价交换。爱是对他者的回应,是关怀的延伸。爱是不计利害、不计回报的。只有通过爱,才能回归我与他者的本真关系。也只有爱,才会产生康德所言的“内在责任”,即发自人内心的责任,而不是由其社会角色所赋予的“外在义务”。

(三)责任

人在社会中,必须对他人、对社会承担责任。但责任的出发点不同,一种是为我,一种是为他。站在我的立场上,这个人与我有关系,我为他负责,或者我是社会的一员,我的利益和社会紧密相连,因此,我对社会负责。在这里,为了他人,为了社会,根本上是为了自己。但站在他者的立场上,面对异于我的他者,他者优先于我,他者的需求是第一位的,回应他者的需求,我就必须承担责任。责任不是因为我享受了权利或者我需要尽职。即便是我没有享有任何权利,没有任何职责,面对他者的呼应,我也必须承担责任。如同儿童跌落、老人摔倒之时,不是因为我的原因而跌落、摔倒,我有责任实施救助;也不是我有什么目的或职责、义务,而实施救助。责任是无条件的,只要面对他者,我就必须对他者承担伦理责任,而且对他者的责任是无限的。因为他者的需求是第一位的,我的回应是他者施加命令的结果,回应因此具有被动性,是他者命令我担负起为他者的责任。[19]虽然我对他者的责任来自他者的命令,但对我来说,是我主动承担的责任,对他者的负责就是他者视野中的主体性。所以,主体是对他者责任的主体,而不是自我主体。

责任与权利不同,权利代表自我利益,责任代表为他者的利益。权利是可以让渡的,但责任不能让渡,我不能把我的责任让渡给别人承担。如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我可以让渡给兄弟姐妹,但赡养父母的责任,不可以让渡给兄弟姐妹。责任是自己的,不可推诿。责任与义务也不同。义务是与权利对等的,承担义务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享有权利,就不承担相应的义务。有的人即便享有权利,但不想承担义务,为此,法律要对公民的义务进行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责任不是一种法律规定的义务,责任是一种道德,一种担当,乃至一种奉献,是一种主动的道德行为。总之,义务是为自己的,责任是为他人的。义务是法律的规定,责任是内心的道德。

(四)奉献

奉献是他者性伦理的最高境界。在主体性中,主体对客体的关系表现为一种占有,这导致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关系的对立、分裂和冲突。主体间性思维,虽然改变了这种对立,但它是一种相互性思维,你我之间是一种相互帮助的行为。“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在一种需要互相帮助的状况之中……所有不同的成员通过爱和感情这种令人愉快的纽带联结在一起,好像被带到一个互相行善的公共中心。”[20]互助是人类必要的行为,强调你来我往的对等交换。但对弱势群体和个体而言,缺少交换的资本,这种互助就难以实行。所以,超越互助的局限性,就是要走向奉献。在他者性品格中,奉献居于最高层次。

奉献与索取相对,索取是基于自己,为了自己,奉献是基于他者,为了他者。奉献不是索取,但也不是让公民放弃个人的正当权益,更不是剥夺公民的正当权益。奉献是在保障公民正当权益的基础上,公民对自己权益的合理、合法、主动的出让。奉献是一种精神,一种为他人不计个人利益得失的品格。以往我们常常倡导无私奉献,把个人与社会、共同体对立起来,马克思指出,“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21],否定个体利益的共同体只能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22]共同体是以个人利益为前提的,是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个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得到自由的发展。

三、他者性视野中的公民品格培育

列维纳斯的伦理学是形而上学的,而不提供具体的伦理规范。因此,他者性视野中公民品格培育不是把伦理规范内化为公民的品格,而是为品格教育确立一种新的伦理观——他者性的伦理思想,创造性地选择具体的实践方式和生活策略。

(一)转变主体观念:从为己到为他

人是一个活动的主体,关键是这样的主体是面向谁的主体?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为己的主体,一种是为他的主体。

人是主宰者,世界以人为中心,这就是人对待自然的“人类中心论”。人在自然界中的自我中心,同样运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体性表现在我对他人的关系上,我作为主体,他人作为客体,把我的意志施加于他人,使我获得了自我的主体性。主体性就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征服、支配和占有,正是这种自我主体性,导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恶化,出现了环境危机、生态失衡、战争爆发、文明冲突和人际冷漠。因此,矫正主体性,走向了主体间性。但主体间性依然以主体性为前提,没有在根本上改变主体性带来的问题,只不过以一种正义的制度约束了人的自我中心和可能出现的自私自利,实现人们之间的和谐相处和公平分配。但主体间的平等性,又抹杀了我与他者的差异,使我与他者保持了同一性,把他者纳入我的意向性框架,成为一个总体(totality)。

另一种主体性是列维纳斯为他者的主体性。列维纳斯说:“主体性不是为己的,首先是为他的。”[23]主体性的基点不在于我,而在于他。他是一个异于我的独特的存在,是外在于我的存在,我不能使他变成我。他独立于我、异于我,我无法使他与我同一,他人具有优先性。他人的需求是第一位的,我回应他的需求,是主体性的表现。

列维纳斯的主体性不同于以往的主体性。以往的主体性都是以自我构建与他者的关系,把他者纳入我之中,主体性表现为我对他者积极占有的能动性。而列维纳斯的主体性是以他者独特性和优先性为前提,他者的独特性决定了我不能占有他者,他者优先性决定了对他者的“命令”,我必须回应,我依据此命令而担负起为他者的责任。因此,“伦理的主体性是在与他者的关系中被建构起来的,这是一种为他的而不是为己的、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主体性”[24]。为他的主体性是以他者为核心,这与传统的主体性是相反的。传统的主体性是我占有他;他者的主体性是我为他负责。传统主体性主要是利益的占有,他者的主体性是一种伦理主体性,我为他者负责,这是我作为一个主体在伦理上自觉,也显示出了我存在的价值。例如,我做一件事情,不是为了自己得到好处或者报酬,而是为了帮助别人,在帮助别人中,受到他人的尊重,也感受到自己的价值。“助人为乐”就是伦理意义主体性的确证。列维纳斯说:“正是就他者与我的关系不是互惠的而言,我服从于他者;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成为本质上的主体。”[25]

两种主体性虽然立足点不同,但不是完全对立的,为他者的主体性不是完全否定个人主体性,而是否定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体性。古典共和主义公民属于城邦,公民只有对城邦的责任,而无独立性。经历了近代自由主义公民观,当代公民出现了共和主义的复兴,开始强调公民对共同体的责任,但新共和主义不同于古典共和主义,它是建立在独立个人基础上的,没有独立个人就没有他者的存在,尊重他者,就是尊重独立的个人。在他者性中,每个人既是我,也是他者,是相互的他者。我对他人负责,他人也对我负责,只不过这种双向的负责不是互惠的关系,而是一种基于他者的伦理关系,是他者对我的呼应,是我发自内心对他者的负责。为他者承担责任,这就是他者主体性的含义。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活跃,社会关注个人主体性,20世纪90年代,教育领域提出了培养学生主体性,这种主体性就是以我为中心的主体性,出现了极端的自我中心主义,导致公民公共性的失落。他者性以“他者”为主体的逻辑起点,改变了传统哲学个人主体的思维方式,也矫正了主体性中以“己”为逻辑起点的思维偏差。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摒弃自我中心,突破传统个人主体思维的局限,解决当代人类社会所面临的主体性困境和公共人的失落。

(二)构建“我与他者”的伦理关系

人是一个社会性的存在。马克思指出:“人对自身的任何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能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26]人对他人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类:“我与它”的关系,“我与你”的关系,“我与他者”的关系。

第一,“我与它”的关系。“它”表示的是物,而不是人。我与它的关系是利用、支配、占有的关系。我是中心,是目的,它是我占有的对象,实现我的目的的手段,是满足我的需要的工具。因此,“我与它”的关系是支配与被支配、占有和被占有、操纵与被操纵的工具关系。在公民关系上,表现为专制的、等级的、不平等的。古代社会公民之间呈现的就是这种关系。现代社会,“我与它”的关系思维在日常生活中依然大量存在,诸如,人对自然的肆意征服,国家的霸权主义,个人自我中心主义,人与人之间的暴力、奴役,教育中的独白、灌输和规训、强迫等。但现代社会对民主的追求,越来越意识到“我与它”的关系所带来的严重问题,在批判人的自私性之时,向着“我与你”的平等关系发展。

第二,“我与你”的关系。“我与你”的关系,把“它”变成了“你”,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作为主体的主体间关系,这种关系是彼此平等、协商对话的关系。相比于“我与它”的对立,“我与你”正在使社会走向平等与和谐。“我与你”的关系,在政治上表现为一种权利平等关系。“天赋人权”,人天生具有的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历史发展,就是不断争取权利的斗争。权利平等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但必须认识到,权利是基于个人利益的权利,因此,权利的平等,必须要求利益的平等,利益平等同样是你不能多占我的,我也不能多占你的。其实,不管是权利平等,还是利益平等,都是从人的自然权利和自我利益出发。为了防止人与人之间利益的纷争,实现人与人之间公平竞争与和平相处,就制定出对个人权利和利益加以适当约束的契约、制度和法律。因此,基于制度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被迫的,是对人的自我中心的限制。这种自我中心表现在日常交往中就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互利互惠,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做,不利的事情不做;做了对别人有利的事情,也期望得到别人的对等回报。因此,在公民生活中,权利先于义务,公民承担多少义务,取决于你赋予多少权利,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日常生活中,表现为按劳分配,给多少报酬做多少事,只做分内的事,不做分外的事。

“我与你”的关系并没有摆脱个人的私利性和利己性,虽然以制度、契约、法律约束了人的利己性,降低了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冲突的风险,但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政治、经济生活中所预设的权利和利益的对抗。[27]在日常交往中,功利性的互利互惠使每个人都不会承担义务之外的任何额外负担,只做自己的事情。如此,人与人之间就缺少应有的温情,缺少关心与爱护,从而使社会陷入制度化的人际淡漠、道德冷漠之中。这在当代社会发生的“彭宇案”“小悦悦事件”中突出地表现出来。在他人遇到危难时,决定帮与不帮是基于利益算计的结果。这种基于个人利益的理性考量代替了人与人之间的同情和关爱。因此,“我与你”的关系,必须转向“我与他者”的伦理关系。

第三,“我与他者”的关系。“我与他者”的关系不同于“我与你”,因为他者是一个异于我的独特存在。他是唯一的,先于我的存在。我无法占有他,也无法同一他。我服从于他,依赖于他,必须对他负责。因此,“我与他者”的关系不是政治的平等关系,不是利益的互惠关系,而是伦理的责任关系。

“我与他者”的关系是一种非对称的伦理关系。“我与你”的关系是对称的,权利与义务、付出与回报是对等的。“我与他者”的非对称关系,不是从我自身考虑的,而是从他考虑,我对他者的付出,不能以对我的回报来衡量;我对他者承担责任,但不能以我享有的权利来衡量。我对他者的伦理关系,是无条件的。列维纳斯经常用父子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原型,以一种父母般的态度对待他人。父母有养育子女的责任,而不是期待子女感恩与回报父母。“我与他者”的伦理关系,是一种情感关系,是一种爱的关系。列维纳斯的伦理不是建立在道德规范以及对道德规范遵从的基础上,因为这种类似契约的伦理关系,追求的是人人平等对待。伦理关系超越了理性,超越了规范,是基于情感的爱的关系。爱欲是原初的伦理范型,爱超越了利益较量,超越了理性判断,超越了公平与正义。因为爱,利益变得不重要,付出成为爱的体现。伦理的关系是对他者的责任关系且责任是无限的。“无限的责任心,它不像是一种债务,因为人们总是可以清偿债务的;而跟他人,人们永远也两清不了。”[28]

自由主义公民观赋予公民权利和对等的义务,强调以民主和法治建设公民社会,但忽视了道德教育和人文关怀。一个仅以法治来维系的社会缺少内在的凝聚力,公民感受到的是防范、监视和惩罚,不是尊重、关怀和温暖。公民及其公民教育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把利益关系转变为伦理关系,提倡公民爱的关怀、无限的责任和无私的奉献,成为大爱大德大情怀的人,建设一个有情有爱有温度的和谐社会。

现代公民教育建立在公民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基础上,尤其强调公民的权利,以及基于权利的义务。义务是不得不尽的、最低限度的分内之事。公民完成了最低限度的义务,即为合格公民。如此,公民教育会导致公民只顾自己的利益,不关心他人,不关心公共利益。加之,公民生活是公共生活,即陌生人间的生活,陌生人之间的生活以遵守契约、制度和法律为原则,一方面维系了公民的平等、社会的和谐,但它以牺牲个体间的情感为代价。面对公民主体间关系所带来的困境,必须使“我与你”的利益互惠关系发展为“我与他者”的伦理关系。

(三)促使我与他者的面对面“相遇”

“我与他者”的伦理关系是面对面的“相遇”关系。面对面,即脸对脸。列维纳斯认为,每个人的脸上都写着“你不可杀人”。“不可杀人”,不是一个具体的道德规范,而是一个形而上的隐喻。它预示了脸的独特性。他者是唯一的,我不可占有、同化他者。如果我占有和同化他者,就抹杀了他者的独特性,就等于“杀人”。“不可杀人”,就是要以伦理的方式反对同一性,善待他者的独特性和差异性。

第一,要尊重他者、敬畏他者。传统的主体性思想把他者当客体,以主体性思想占有他者,保持他者与主体的同一,消除了他者的独特性和差异性。在面对面的相遇中,首先需要的是面向他人,尊重和敬畏他者的特殊性。他者作为独特的人,与我有着绝对的差异,我不可能占有他者,也不可能使他者与我保持同一。只有对他者独特性的尊重,才能使我与他者相遇。相遇以他者的独特存在为前提,相遇不是时空上的相见,而是精神上、意义上的沟通、交流。正是对他者的尊重、敬畏,才使我对他者保持一种谦卑和敬畏,自觉回应他者的诉求。

第二,言说与倾听。列维纳斯区分了“言说”与“所说”。“所说”只是传递关于对象的信息,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说;“言说”不仅仅是传递信息,更是对他者的一种姿态。“言说是一种交流,确切说,作为‘袒露’(exposure),是所有交流的条件。”[29]所以,言说不同于认识中将对象主题化,言说把自己袒露于他者面前,其目的不是指向自己,而是为了接纳他者。所以,言说作为一种伦理姿态,是敞开心扉、亲近他者。言说的关键不在于说什么,而在于怎么说。言说不同于辩论、协商,甚至也不同于对话,因为这些都是从自我出发,站在我的角度,最后达成共识。在自我的主体性理念中,强势灌输、独白多;在主体间性中,协商、对话多,其目的都是为了同一化他者,只不过手段不同。而言说是以谦卑之心、开放之心、包容之心,接纳他者。因此,伴随言说的,不是强势的自我表达,而是倾听。言说的能动性,通过倾听的被动性才能被确定下来。作为对言说的回应,倾听是一种对他者的欢迎。倾听不仅仅是要用耳朵来听说话者的言语,更需要一个人全身心地去感受对方谈话过程中的非言语信息。在倾听中以一种接纳的方式感受他者,而不是以盛气凌人的姿态去排斥他者。因此,要走向他者,必须学会倾听,倾听他者言语中所流露出来的心声,让他者表达出自己的心声与愿望。我倾听他者的要求,回应他者,才能为他者承担责任。

第三,回应与责任。在我与他者面对面的“相遇”中,他者是一个伦理发出者,他者站在我面前,“无论是开口说话还是沉默不语——在那里每一位参与者都真正心怀对方或他人的当下和特殊的存在,并带着在他自己与他们之间建立一种活生生的相互关系的动机而转向他们”[30]。在言语的交流中,我必须回应他者,对他者的需求作出应答。“回应就是责任”。这意味着,回应本身就是责任,意味着我必须回应他人。“不管说什么。这种言说就是一种回应,一种为他者所做的应答,就是在为他者负责。”[31]我有责任去回应,而且对我所回应的内容担负责任,即不仅要负责任地言说(saying),而且对所说的内容(said)负责。[32]总之,公民之间的交流,不是个人的独白,也不是一方对一方的灌输,甚至也不是双方的对话,而是对他者的回应。回应不只是一种问答,而是满足他者的需要,对他者负责。

(四)唤醒爱与责任的良知

由公民组成的现代社会,是自由的法治社会,它以制度、契约和法律维持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但现代社会的根基是自我主体性,因此是一个为个人而生活的社会,“人们在生活中所践行的每一件事情都充满个体化色彩,不管在什么样的文化、语言和城市中都是如此,这是一种自我中心主义的流行病,极度的自我狂热”[33]。在这样一个以我为中心的社会,虽然我的生活离不开他人,但我与他人的关系是隔离的,他是他,我是我,他的事情与我无关。理查德·桑内特(Richard Sennett)在《公共人的衰落》一书的扉页引用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的一段话:“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事情,其他所有人的命运都和他无关……他和其他公民的交往,他可能混在这些人之间,但对他们视若无睹;他触碰这些人,但对他们毫无感觉;他的世界只有他自己,他只为自己而存在。”[34]人与人之间充满着冷漠,甚至是冲突、暴力。鲍曼(Zygmunt Bauman)这样描述现代社会:“我们生活在残酷无情的时代里,而这是一个竞争的、胜人一筹(oneupmanship)的时代。在这个时代,我们周围的人看来都守口如瓶,很少有人会急着要帮助我们;人们在回应我们求援的呼声时,我们听到的却是让我们自力更生的劝告;只有迫不及待地要抵押我们财产的银行在向我们献媚并想要说‘同意’,而且即使它们,也仅仅是在商业宣传中而不是在它们的办事处才是如此。”[35]

现代社会是一个理性的、法治的社会,也是一个道德冷漠、人际淡漠和充满不信任感的社会。在这里,公民道德行动不是取决于他者,而是取决于自己;不是取决于良知和关怀,而是取决于理性和算计。当他人遇到困难时,是否帮助他,要经过利益的算计和理性的判断。在这样的道德判断中,理性大于良知,公民成为有理性而无情感的单面人,社会成为一个无道德的风险社会。治理社会风险,不只是靠制度和法治的完善,更要强化爱和责任的教育,改变道德冷漠与不信任的社会病态。

根据列维纳斯的观点,伦理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本原关系。在伦理关系中,爱是伦理关系的原型,是人的行为的原动力。爱具有优先性、本体性。舍勒(Max Scheler)也指出:“在人是思之在者或意愿之在者之前,他就已是爱之在者。”[36]人不是因为理性算计而爱,作为一种良知,爱先于理性。“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当然,爱不是因为怜悯、同情,而是对他者的尊重。爱始于差异,而非同一。不适当的爱,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这种基于同一性的占有式的爱、剥夺式的爱,不是真正的爱,而是情感的暴力。爱并不是双方的完全融合与同一,爱使我努力靠近他者,却又始终保持着一段距离。爱是尊重,不是占有。爱不是互惠,爱是对他人的责任,是一种付出和奉献。

爱是他者伦理关系的起点,正因为有爱,才会对他者实施关怀、帮助,才会有责任,才会有奉献。没有爱的社会,仅靠契约、制度和法律的联系是松散的、冷漠的社会。爱是公民之间情感的黏合剂。因为爱,社会变得温暖,使之从机械的联合成为有机共同体。对此,鲍曼这样描述:“当我们陷入困境而且确实需要帮助的时候,人们在决定帮助我们摆脱困境之前并不会要求我们用东西来做抵押;除了问我们有什么需要,他们并不会问我们何时、如何报答他们;他们几乎从来不会说,帮助我们并不是他们的义务,并且不会因为在我们之间没有迫使他们帮助我们的契约,或者因为我们没有能够恰当地解释这个小小的契约书而拒绝帮助我们。我们的责任,只不过是互相帮助,而且,我们的权利,也只不过是希望我们需要的帮助即将到来。”[37]

我对他者的帮助,不是因为契约,而是因为他者的需要,我必须回应,这是我的责任。列维纳斯的责任,不是履行某个岗位的职责,也不是基于法律的约束和制度的规定,而是任何时候面对他者的需要,都有回应的责任。正如基恩·福克斯(Keith Faulks)所说:“我们可以把法律强加给我们的任务看作是义务,这种义务如果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将会受到法律制裁。与法律义务相反,我们可以把责任看成是自愿的,是团结他人或者同情他人的表现。在维持共同体存在的条件方面,健康社会所依赖的是责任,而不是法律强加的义务。”[38]

关怀、友爱、责任与奉献都是基于他者性的公民品格,它们都是密切相连的。没有关怀与爱,就不会有责任;缺少责任,也不会有奉献。公民教育要以这些品格的培育矫正公民的利己性,使他们学会关爱,学会负责,成为社会的志愿者和奉献者,成为公共生活中有公共性的责任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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