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竞红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北京 100081)
少数民族干部是中国共产党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民族群众开展革命斗争不可替代的骨干力量。在1921 年至1949 年的28 年革命历程中,中国共产党根据革命实际不断探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路径,使少数民族干部成为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28 年间,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大致经历了3 个历史阶段:
(1)中国共产党建立至全国工农兵苏维埃革命政府建立初级阶段;
(2)红军长征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建立及抗日战争过程中少数民族干部培养规模扩大阶段;
(3)解放战争时期少数民族干部得到广泛培养和系统训练阶段。
革命时期这三个阶段社会环境形势有很大差别,中国共产党组织成长的同时不断加深对国内民族关系的认识,并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中国化,在领导各民族团结奋斗的革命斗争中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最终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培养具有革命觉悟的少数民族干部成为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干部”及“少数民族”是在清末民族民主革命中从外部世界引入的概念,其来源一般有两说,即日本说[1]和苏联说。姬丽萍认为:“在近代中国,北京政府时期沿用了英国的文官概念。1917 年俄国十月革命后,源出于法文cadre 的‘干部’一词传入中国,cadre 最早是指军团中的骨干,传至中国后概念日益扩大。民国时期不仅指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而且泛指党、政、军各级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2](P9)从中国民族民主革命发生时序及目前所见相关信息来看,传自日本说更接近历史演变实际。
“干部”概念引入中国与清末新政的历史大背景有着相当密切关系。1907 年,广西督练公所帮办钮永建到日本考察军事,并规划在广西组练一个陆军混成协。1909 年广西巡抚张鸣岐外聘日本士官生建置陆军干部学堂等机构训练干部,干部学堂直隶于广西省兵备处[3](P159),并曾发生干部学堂湘籍学生退学事件[4](P37-38),“干部”此时多仅限于指称军队中的骨干力量。
民国时期出版的报纸文献中多有使用干部概念的文论。①笔者尚未查到民国初年北洋政府所构建的职官系统使用此“干部”概念的历史记录。1920 年开始有“学生干部”“工厂干部”的用法②参见《北京大学日刊》1926 年第1842 期,《纺织时报》1926 年第320 期。,说明此时“干部”已突破最初的指称范畴。孙中山在广州革命活动中建立的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1924 年发布公报[5](P16-17)中曾使用干部概念。国民党执政后,不论是政党政治生活,还是政府运行中,那些掌握社会权力资源和直接影响社会政治权力运行群体的“官员”,多在政府正式文本中被日益称为“干部”,这些新概念的使用昭示的政治理念十分显著,即资产阶级向封建势力所要求的“主权在民”观念在生成并产生社会影响力。因此,“干部”作为与中国社会现代性追求相关的概念及其使用,是中国从王朝国家向现代主权国家转型过程中社会政治生活变迁的重要指征之一,亦是社会政治关系变迁的重要现象之一。国民政府时期,“干部”已成为国民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的官员的主要称谓。
与少数民族干部现象相关的是国民政府治下的地方政府曾提出边疆民族地区培养骨干力量的任务,如在广东省政府设有化瑶局,致力于使人们“改装易服,信仰三民主义”“服从革命政府法令”“跻于平民地位”。为达成这样的目标,1931 年,广东省民政厅呈文要求设立瑶民干部训练所,称“非训练干部人才,纵有经费有计划,亦难运用灵活充分表现。盖经费、力量、人才三者,实互相为用,缺一不可。”[6]这一时期,虽然国民党未直接使用少数民族概念,但事实上是在培育能够听从他们领导的少数民族干部。
中国共产党作为共产国际支持的无产阶级政党组织,自1922 年开始在党的文件中使用“干部”,曾规定:“每一个机关或两个机关联合有二组织以上,即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指定若干人为该机关各组之干部。”[7](P5)1928 年,中共六大关于组织问题草案决议中提出新干部培养与党内教育训练的工作。[8](P441-467)党组织领导者或党的文件亦使用干部指称党的组织骨干力量。从相关文献和当时中国社会状况来看,中国共产党使用“干部”指称党的组织骨干力量在当时已有顺理成章的社会环境,实非后人所称仅来自苏联。国共两党均选择“干部”指称政党或组织重要骨干力量更是时代使然,亦标志着中国社会政治生活正在发生新转变。
“少数民族”概念早在辛亥革命中就开始使用,其内涵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在国民革命进程中“少数民族”与“弱小民族”在国内大多统称中国非汉民族群体,且为国共两党和学界所使用。尽管国共两党对其所指对象的认识都具有较大的模糊性,其对象、意涵等并非明确固定。③杨思机曾对此有细致的辨析。参见杨思机:《“少数民族”概念的产生与早期演变——从1905 年到1937 年》,《民族研究》2011 年第3 期。至少在1928 年“少数民族”一词在报刊文献中谈到边疆问题时已较为常用。从所见中国共产党历史文献来看,1926 年就已经在非汉族体总体指称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9](P45)在28 年革命斗争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从关注民族问题、参与民族运动到将国内少数民族解放纳入党中央全局工作之中并依此需求逐步培养少数民族共产党人,在革命实践中认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性且积极采取措施强化这方面的工作。
“干部”与“少数民族”是差不多同期进入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新概念,都是中国民族民主革命的成果。这些概念所指以及其标明的价值追求从一个重要侧面反映着中国社会本身正在历经的民族民主革命重大变革对社会生活的深远影响。
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干部成长与党员身份密切相关。众所周知,最早的少数民族共产党员是邓恩铭(水族),他直接参与了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可以说,直至农村革命根据地广泛建立和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发展,特别是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决议案》之时,党中央尚未将少数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作为整体性工作稳定的提到党中央工作日程。农村革命根据地广泛建立之前,党中央的主要工作对象是城市工人、学生、妇女和农民,党的基层干部极度缺乏。当时,由于党的组织力量有限、工作重点在城市等方面的局限,党中央也缺少关于国内少数民族系统的工作机制。尽管1926 年蔡和森在《吾党产生的背景及其历史使命》一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开始的工作范围就是无限的,不仅领导工人运动,而且领导学生以及其他被压迫的民族维国民革命的争斗……”[10](P170)直到中国共产党的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之时,从党员人数来看中国共产党仍然属于小团体。尽管如此,1922 年7 月,面对当时历经10 年武人统治的中国社会形势,中共二大宣言就提出7项具有时代特征的奋斗目标和任务,提出因受经济文化和语言差异的影响,要尊重边疆人民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9](P17)的国家构想。
中国共产党参加民族运动,并非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民族运动,而是推翻一切资本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9](P33-34)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就变成全面推动中国民族民主革命的重要环节。这一时期,少数民族共产党员和干部培养途径主要是在参与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中,特别是通过参加工人、妇女、学生运动和地方党组织建设等,如早期共产党人马俊(回族)、郭隆真(回族)、向警予(土家族)、张伯简(白族)、龙大道(侗族)等,或少数地方党组织有针对性的推动少数民族党员培养,如北方地区的党组织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共产党员,李大钊、邓中夏等到蒙藏学校的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1923 年发展了第一个蒙古族共产党员荣耀先及后来的乌兰夫、多松年、吉雅泰、李裕智、奎璧等。当时中国共产党一般的干部政策是有计划地在支部工作中训练“党内的干部分子”,这也是当时中国共产党干部培养的主要途径,地方党部被确定为“干部分子”直接训练机关,党中央要求各级党部开办训练班时,必须由地方党部中选择人才。[11](P237)
1925 年10 月,中共中央提出“我们的党应当使蒙古人民的民族解放运动与全中国的解放运动结合起来。”[9](P38)这说明党中央此时已将国内少数民族的解放运动与全中国解放密切联系起来。正是在此目标引领下,到1927 年2 月,内蒙古西部地区的党员有了一定的发展,归化和绥远特支的中共党员已有96 人。[12](P422-433)可以说党的地方组织是最早进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实践,也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基础。1928 年9 月,中共顺直省委发出“培养党的干部人材,这是我们目前在内蒙的工作方针”[13](P43),同年10 月,中央致内蒙特支指示:同意特支干事中增加一蒙族同志[9](P91),切实吸收少数民族先进分子推动革命工作。
1928 年,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章》,在党的组织系统建设内容方面规定党部机关设置专门的工作委员会,并附注:“为在其他民族工农分子中用其民族语言以便于工作起见,于当地委员会之下设立少数民族工作部。少数民族工作部,应在当地党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9](P88)党章的相关规定对推动各地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培养显然有直接的影响。
1930 年9 月,《中共六届三中全会扩大会议组织问题决议案》提出:“党在中国境内少数民族中的工作,应如国际的指示,加紧在他们中间的组织活动与反抗军阀、地主、土司、王公斗争的领导。在有少数民族区域的省委,应组织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以管理此事。”[9](P133)这些信息表明,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中共中央开始加快构建领导少数民族工作组织系统的建设步伐,相应的对少数民族干部的需求也在增加,在地方党组织中民族干部培养也成为重要工作。
大革命失败后,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建设中,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在直接参与革命根据地建设中成为革命中坚,有些少数民族党员成为党的重要领导干部,如左右江革命根据地等有很多少数民族的先觉者参加了中国共产党并成为党的干部,特别是右江革命根据地在实际斗争中培养了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同时还拓展了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工作。邓小平等领导编写《政治常识问题(党员须知)》《苏维埃组织和任务》《政治讨论提纲和政治名词解释》等教材,亲自讲课并讲解党的知识。东兰县委和苏维埃政府通过开办培训班,培养100 余名瑶族干部,他们不仅学习文化,而且学习政治理论、民族政策和土地革命知识。[14]著名壮族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韦拔群、陈洪涛、韦国清、冼恒汉等均成长于右江革命根据地建设实践。
1931 年6 月,中共中央发布训令,指示苏区党部和红军召开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这次大会除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颁布了土地、劳动、经济政策等法令,以及红军决议案、苏维埃组织法等,还提出关于拥护和援助中国境内少数民族自决和解放运动的议决案,以对抗反革命国民会议席上所拥护的国民党对于蒙藏回民族的“藩属政策”。[9](P153)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承认蒙古、回、藏、苗、黎等民族自决权。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提出:“尽量引进当地民族的工农干部担任国家的管理工作,并且坚决的反对一切大汉族主义的倾向”,同时“委托中央临时政府特别注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少数民族共和国或自治区域内的生产力的发展,文化程度的提高与当地干部的培养与提拔,以消灭民族间的仇视与成见,建立一个没有任何民族界限的工农国家”。[9](P170-171)这里没有使用少数民族干部这一概念,从上下文义来看,不能不说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工农政府为系统开展民族工作并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创建了一个总政策,尽管这一总政策未能得到全面实践,但为后来党培养民族干部奠定了理论基础。
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为中共干部管理和制度建设提供了政治基础,各级干部职位选择的方式、干部待遇、职位和员额都有了相应的制度性规定,这一时期党中央更加注意干部问题。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1931 年11 月)、《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1931 年11 月)有相关规定。参见江西省档案馆,中央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第121、146 页。但是,战争是这一时期党不断面对的环境,干部培养主要还是在实际战斗中选贤任能,干部在构成、选拔、任用等方面尚未制度化,总体上尚处于探索期。受到共产国际、中共中央领导层对推动革命路径选择和严酷实际斗争等复杂因素的深刻影响,在血与火的洗礼中建构干部培养和教育方式在不同区域得到不断探索,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为推动干部制度建设创造了良好条件。当时,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主要还是依靠基层党组织在领导实际斗争中识别和培养干部,也有部分少数民族干部在国共合作时期有机会参加黄埔军校、农民运动讲习所的培训,有的甚至有机会参加共产国际提供的干部培训,经历过培训的少数民族干部提高了对党的宗旨、革命目标的理论认识,成为党在民族地区开展革命斗争依靠的重要力量,成为党在民族地区开展革命运动的星星之火。
随着五次反围剿的失利,中央红军离开中央革命根据地并开始了著名的二万五千里长征。红军长征的过程是中共中央深入民族地区认识中国多民族构成和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实际的过程,更是真正实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所确定的民族政策过程。长征使中共中央深入西南西北民族地区,大规模、近距离地接触西南西北的少数民族社会,是推动中共中央和广大干部深入认知中国民族国情和民族问题的重要历史契机。各路红军在完成军事转移任务的同时,发布了大量有利于进一步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并实践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纲领的信息,尽管今天看来这些宣传内容还缺少有利的实践条件,但是对当时红军所经过的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革命动员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红军的民族政策宣传既具有革命性,又具有灵活性。革命性使红军得到了劳动大众的广泛支持,灵活性则获得了一些民族的上层支持。各路红军正是通过多种方式的宣传和动员,赢得了各民族人民的大力支持,民族地区的民族民主革命得到充分的动员,党对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工作干部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1935 年5 月,中国工农红军西北军区政治部发布《少数民族工作须知》,其中“培养少数民族工作的干部以便开展这一工作”是当时确定的十个工作要点之一。文件提出帮助少数民族进行土地革命,建立苏维埃政权,争取少数民族加入红军,加入红军后如果人数较多,还可成立单独的连队并特别注意培养他们自己的干部。[15](P116-117),这些措施均有利于推动当地民族干部的成长。《西北特区关于少数民族工作须知》在调查分析“回、番、藏”民族分布和社会状况基础上,提出一个较为详细的少数民族工作政纲,指出:“回、番民族是中华民族之一,他们具有丰富的革命力量,是我们反对帝国主义,国民党的民族革命战争中的一个有力的支柱,将他们组织起来,领导起来,参加革命战争,是我们每一个布尔什维克党员和苏维埃红军干部顶主要任务之一……将西北变为我们的革命后方,是争取苏维埃中国的先决条件”,要“大批培养回、番民干部,大胆提拔回、番民中有斗争性、了解革命的穷苦工农群众来训练,使他们去进行他们自己民族中的工作,成绩当更好”。[16](P302)基于对革命实践的总结,1935 年8 月,中央政治局会议确立党关于少数民族的基本方针,承认民族自决,并考虑少数民族中阶级分化程度与社会经济发展条件,根据具体条件确立工作方针。在党的一系列中心工作中,“总政治部应搜集番民工作的经验与教训,以教育自己的干部……必须挑选一部分优良的番民给予阶级的与民族的教育,以造成他们自己的干部”[9](P308)。
各路红军和中共中央不断强调民族干部的培养的重要性,并将地方党组织经验上升至党中央的决策。红军在回、番区的活动,使之能直接认识这些少数民族社会,探索更符合实际的政策,不在番人中一般的组织共产党,而是建立革命党使之成为番族解放运动的骨干,吸收最有觉悟者加入中国共产党。[9](P375)据李中权将军回忆,1935 年9 月,红四方面军进入川康边地区,吸取红一方面军地方工作的经验,在进一步加强对部队进行政策教育的同时,开展对少数民族上层的统一战线工作。红军进入西康之道孚、炉霍、甘孜等县后,成立“波巴依得瓦”政府。红军所控制的懋功、丹巴、绥靖、崇化、道孚、炉霍、甘孜等县均成立了中共县委和县苏维埃政府或县革命委员会。县政府中吸收了当地一些少数民族人士参加工作。在群众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发展的情况下,各县一直到省,均建立了军事部。干部来自老区或由军队抽调,并发动少数民族参加地方游击队。有的县还成立了“百姓联合会”“青年队”“姊妹团”等群众组织。在大金川丹巴县,争取到藏族土司头人郎中和他的儿子马骏的支持,成立3个团有两千多人的少数民族武装,称为红军独立第2 师。马骏任师长,李中权任政委。该师为过往主力红军筹集大批粮食,并警戒长达100 多公里的哨卡交通线,与反动武装打过几次仗。这支部队后来还参加了长征。其中许多人到了陕北,成长为党的高级干部。另在大金川绥靖县,成立少数民族武装红军独立第1 师,也起了不少作用。[17](P256-257)吸收少数民族中最先进分子加入共产党、红军,成为当时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极为重要的方式。
红二、红四方面军汇合并进入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后,正确处理蒙回民族问题成为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1935 年12 月20 日,中共中央在《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的宣言》中指出:“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凡在蒙古区域的汉、回、满等民族应根据民族平等的原则,发展民主主义,使这些民族应与蒙古人民受平等的待遇,并有应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及信仰与居住等的自由”。《宣言》提出:“我们认为只有我们同内蒙古民族共同奋斗,才能很快的打倒我们共同的敌人,日本帝国主义及蒋介石;同时相信,内蒙古民族只有与我们共同战斗,才能保存成吉思汗时代的光荣,避免民族的灭亡,走上民族复兴的道路……”[9](P323)《宣言》对深陷于日本帝国主义统治之下的内蒙古社会而言就是各民族团结战斗的宣言书、共同奋斗的动员令。
1937 年9 月,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成为特区政府。中国共产党提出:“抗日政府对中国各少数民族的政策,应以团结各民族共同抗日,援助各少数民族自决,反对大汉族主义为原则。”[9](P563)当时,日本帝国主义在东北已建起所谓“满洲国”,又积极向西北回族宣传建立“回回自治国”。中国共产党人清楚地认识到,抗日政府如不赞助各民族的平等权益追求,日本帝国主义便会利用其去动员和分化少数民族社会的不同阶层,引导他们反对中国中央政府,分化中华民族团结抗战。所以,中国共产党始终主张全民族的统一战线,毛泽东指出:“我们统一战线的组成,是包括全民族所有不同党派、不同阶级、不同军队、不同国内民族之一个最广大团体。由于是反对异族侵略的,所以组织成分能够如此之广大。由于组织成分之异常广大,所以这个统一战线具有伟大的力量;但同时,统一战线内部又难免许多相互间的磨擦,而须恰当地调整之,才能达到团结对外之目的。”[18](P607)
1938 年9 月29 日至11 月6 日在延安召开中国共产党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这次全会的提出“坚持抗战,坚持持久战,巩固与扩大统一战线,以便克服困难,停止敌之进攻,准备力量,实行我之反攻,达到最后驱逐敌人”的总任务。为完成这一总任务,全会的政治决议案将“团结中华各民族(汉、满、蒙、回、藏、苗、瑶、夷、番)为统一的力量,共同抗日图存”[9](P608)作为民族工作的总任务。同时也谈到了干部政策,毛泽东指出“中国共产党是在一个几万万人的大民族中领导伟大革命斗争的党,没有多数才德兼备的领导干部,是不能完成其历史任务的”,在“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因此,“坚持而有计划地培养大批的新干部,应是我们的战斗任务”,并且具体提出了关心干部、识别干部、使用干部和爱护干部的原则。[18](P643)会议决议提出:“允许蒙古、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8](P621)党的干部总政策日益成熟强化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教育。陕甘宁边区政府施政实践为少数民族参政设置了制度空间,1941 年《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规定少数民族享有选举权,边区政府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实践,使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实践获得经验,也培养了一批少数民族干部。1946 年4 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9](P1047)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其政区内施政中具体落实赞助少数民族自决自治政策,在政府组成过程中赋予境内少数民族选举权。为各民族平等的实践提供了切实的制度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也进一步开辟了少数民族干部成长之路,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使用形成一定的专门机制。
自1937 年至1945 年,中国共产党干部培养政策日益完善化、系统化且成熟化,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也不再仅仅依赖于实际政治斗争中的动员,中共中央党校等干部培养机构开始发挥其干部培养教育的特定功能,通过正规或短期培训培养各民族干部。1937 年,中央党校举办民族班,主要有藏、彝、苗等民族的学员参加学习。藏族的桑吉悦希(天宝)、扎喜旺徐、孟特尔、罗德干,彝族王占青、王占有、潘占云、李大林、田雨清,苗族徐忠义等都在班内学习。1939—1940 年期间还举办过回民班。1937年成立的陕北公学,1940 年8 月开办少数民族工作队,招收30 名少数民族学员。1941 年6 月,陕北公学成立民族部,招生达185 人,其中有蒙、回、藏、彝、苗、满族和部分汉族同志。同年9 月该校扩建为民族学院,招收学生达300 多人。[19](P459-460)如果说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中少数民族干部还十分缺乏,长征结束后特别是全面抗日战争期间,党组织已经通过革命军队、抗日根据地和不同地区的军政学校等培养了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和一批熟悉民族工作的汉族干部。
抗战胜利之后,中国共产党所确立的实现民主政治,巩固国内团结,建立独立、自由与富强的新中国目标日益接近实现。1945 年8 月8 日,国共重庆谈判,10 月10 日签署《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又称《双十协定》),达成和平建国基本政治共识,国民党原则承认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和党派合作。10 月13 日,蒋介石便已密令剿除共产党,号称“若不速予剿除,不仅八年抗战前功尽失,且必贻害无穷”,还要求各部“努力进剿,迅速完成任务”[20](P380)。也就是说蒋在谈判的同时,也在密令消灭中国共产党。虽然1946 年1 月,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开幕,会议通过了宪法草案、政府组织案、国民大会案、和平建国案、军事问题案五项协议。但是当年6 月,国民党军队就开始大举围攻中原解放区,发动对解放区的全面进攻,所谓和平建国方案为全面军事行动所替代。在党的坚强领导下,解放区军民团结一致,浴血奋战,终于赢得全面胜利,1949 年10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
当国共二次合作破裂,国内政治形势突变,中国共产党人已深刻认知了多民族国情,并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与中国社会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解决实际问题。面对国民党全面攻击解放区,中国共产党也没有退却并从战略上认识到解决蒙古民族问题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当时提出:“我党控制热、察、发展东北、取得华北优势的方针下,内蒙在战略上具有极重要的地位,适当的解决内蒙民族问题,不仅关系内蒙民族本身的解放,而且能够建立我党我军巩固的后方及和苏、蒙军取得直接连系的有利地位。”[9](P964)在不断深化认识内蒙古实际并结合当时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基础上,中国共产党逐步依据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进一步推动区域自治实践。1945 年10 月,鉴于当时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之间的复杂关系及和平建国的大目标,中共中央给晋察冀中央局指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首先从各旗开始,争取时间,放手发动群众与组织蒙人的地方自治运动,建立自治政府(在乌盟、锡盟等纯粹蒙古区域可以自治政府的形式出现,在绥东、察南等蒙汉杂居地带,则以蒙汉联合政府的形式出现),准备建立内蒙古自治筹委会的组织,统一各盟旗自治运动的领导,党内亦应有统一领导与政策”,各盟旗自治政府可进行的工作则为“颁布简明纲领,建立地方武装,提拔与培养当地蒙古干部,检举蒙奸,举办有利蒙民的各种文化、经济及社会公益等建设事业。”[9](P964-965)1946 年1 月,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在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为“国内任何民族的纠纷,均应以政治方法寻求解决”,并“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9](P990-991)而后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一致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文本修改为“用政治方法解决政治纠纷,以保持国家之和平发展”,“边疆少数民族所在之省、县,应以各该民族人口之比例,确定其实行选举之省、县参议员名额”。[21](P58-59)党的政治领导范围的变化深刻影响干部的选择和使用范围。虽然1945 年中共晋察冀中央局工作报告中还称参考绥远省政府及绥蒙军区司令部《告绥远各界人民》一文,说明:“中国共产党历来宣布的民族平等自决原则,建立蒙汉回各族人民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的新政权,各族人民得自由决定自己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与生活方式……”[9](P970)但是1946 年2 月18 日,中共中央指出:“国民党现在利用所谓内蒙独立问题大造谣言……我们对蒙古民族问题应取慎重态度,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口号。”[9](P1000)同年3 月10 日,面对东蒙自治政府成立和内蒙古自治运动复杂情况,中共以维护团结为目的慎重施策,积极采取思想说服和政治工作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实践。[9](P1043)中国共产党依靠少数民族干部和懂民族工作的汉族干部的共同努力,正确领导了内蒙古自治运动方向。
在解放战争的战火中,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更大区域实践之始。民族区域自治实践进一步扩大了对少数民族干部的需求量,党的各级组织不断强化对少数民族干部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对象为进步知识青年或拥护党的政策方针的农牧民。中共中央东北局指示要开办四种性质的训练班:一为革命党员团员训练班,训练一批中级以上干部;一为一般知识青年教育;一为农牧民运动训练班;一为我党军事训练班。[9](P1044)以此保证大批干部到群众中去发动群众,提高群众觉悟并组织和武装群众。1948 年8 月,当时内蒙古已“培养三千多干部,训练了几千知识份子,发展了四千党员和几千青年团员”,可谓成绩显著,但是干部队伍也面临政策水平和思想水平还很低,老干部少,管理财经建设和各种专门技术干部缺乏,蒙汉干部团结方面也需要解决等很多问题,特别是包办代替等现象还不断出现造成矛盾。[9](P1145,1149)新中国建立前夕,全国有蒙古、回、壮、苗、藏、满、彝、土家、朝鲜、羌、维吾尔、哈萨克、锡伯、乌孜别克等民族的干部约1 万人。[22](P362)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各民族人民从此站起来并进入民族平等团结新时代,新民主主义民族政策系统化并有了更为优良条件培养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干部。在总结近28 年的革命斗争经验中,1949 年11 月14 日毛泽东向西北局发出《关于大量吸收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指示》提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要求“省委地委县委集中注意做艰苦的群众工作,在一切工作中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外,各级政权机关均应按各民族人口多少,分配名额,大量吸收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能够和我们合作的人参加政府工作。在目前时期应一律组织联合政府,即统一战线政府。在这种合作中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此外,青海、甘肃、新疆、宁夏、陕西各省省委及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地方的地委,都应开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或干部训练学校”。[23](P32)此后,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途径、机制随之进入更为系统和稳定的历史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