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陶与中国法理学的萌生

2021-12-03 00:07
关键词:法理学君主义务

喻 中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一、重新理解皋陶

在中华文明的演进历程中,有一个扑朔迷离的初始时代,徐旭生称之为“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他说:“只有到殷墟时代(盘庚迁殷约当公元前1300年的开始时),才能算作进入狭义的历史时代,此前约一千余年,文献中还保存一些传说,年代不很可考,我们只能把它叫作传说时代。”(1)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3页。在这个“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出现了一系列具有超凡魅力的人物形象,譬如虚无缥缈的盘古,以及天皇、地皇、人皇,还有伏羲、女娲、神农,更有黄帝、颛顼、尧、舜、禹,等等。这些“传说时代”的人物形象,在事实层面上不具有真实性,仅仅是传说中的人物,但是,这些传说中的人物在意义层面上却不必否弃。因为,这些传说中的人物形象,特别是相对晚出的尧、舜、禹,已经支配了中国人的意义世界。在所谓“历史时代”的中国,一些基本的行为规范,譬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当做什么,诸如此类的规范,归根到底,都会追溯至这些传说中的人物。这些传说中的人物已经成为了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终极根源,甚至充当了一切“大是大非”的判断标准。

近人刘师培说:“近世巨儒,推六艺之起源,以为皆周公旧典(章氏实斋之说)。吾谓六艺之学,实始于唐虞。”(2)刘师培:《国学发微(外五种)》,万仕国点校,扬州:广陵书社,2015年,第2页。这就是说,尧舜时代才是六艺之学的源头,当然也是中国学术思想的源头。按照“历史时代”的叙事方式,只有尧舜之道,才是应当遵循、值得遵循的正道、大道。这就意味着,尧舜确立、代表、身体力行的行为规范,已经成为评判各种行为正当与否、合法与否的终极依据。所谓“圣王莫过尧、舜,尧、舜之治,最为平矣”(3)王充原著,袁华忠、方家常译注:《论衡全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75页。就是基于这种思想逻辑作出的评判。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倘若要厘清中国法理学的由来与源头,就不能避开“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尤其不能避开尧舜时代。

进一步看,依据历史传说编织起来的文明演进逻辑,在尧舜时代的代表性人物中,能够承载法理学的人物形象,主要就是传说中的皋陶。因此,在《尚书》这样的经书中,通过皋陶之口阐述的法理学堪称中国固有的法理学的起点。因此,要理解中国固有的法理学,特别是要理解中国固有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就必须认真对待皋陶阐述的法理学,就必须对皋陶阐述的法理学进行批判性的研究。

首先,在传说时代的圣人群像中,具有思想家形象的人物,应当首推皋陶。与皋陶差不多同时代的尧、舜、禹,都是典型的政治领袖,只有皋陶享有思想导师的声誉。东汉时期,王充提出的一个论断值得注意,他说:“五帝、三王、皋陶、孔子,人之圣也。”(4)王充原著,袁华忠、方家常译注:《论衡全译》,第1014页。这个名单中的“人之圣”,大致可以分为两组,“五帝”与“三王”属于标准的政治家,相比之下,皋陶与孔子则可以归属于思想家的行列。如果我们把孔子视为先秦时代诞生的思想导师,那么,皋陶则是传说时代或尧舜时代的思想导师。因此,在逻辑链条中,在意义世界里,皋陶可以视为上古中国的第一个思想家,或者是第一个承载了思想家角色的人物形象。这种思想家式的人物,正好可以充当那个时代中国法理学的代言人与承载者,因为,法理学家与思想家具有更多的“家族相似性”,一些影响较大的法理学家,通常都可以归属于思想家的行列;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一部法理学史其实都是由各个时代的思想家串连起来的。

其次,皋陶既是“传说时代”最主要的思想家,同时也是那个时代最主要的法律家,是兼具法律家身份的思想家。《后汉书》记载了东汉时期的一个论断:“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律。”(5)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014页。这种对举式的比较,再次把孔子与皋陶相提并论,意味着皋陶占据了某种与孔子同等重要的地位。汉代人虽然把皋陶的主要功绩概括为“造法律”,强调了皋陶所拥有的“立法者”地位,但是,皋陶的形象与身份却不能理解为狭义上的“立法官员”。据《尚书·尧典》记载,帝舜向皋陶下达的命令是:“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6)王世舜、王翠叶译注:《尚书》,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25页。这句话可以看作是帝舜对皋陶的“任职决定”。皋陶据此担任的“士”,其实就是“大理”。因为《史记·五帝本纪》已经作出了解释:“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7)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5页。“士”或“大理”的一项基本职责是“治狱”,这是一种司法职能,相当于现在的法官。正如王充对皋陶身份的解释:“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8)王充原著,袁华忠、方家常译注:《论衡全译》,第1078页。由此可见,皋陶是帝舜时代的职业法律家,既是立法者,也是司法者。这种具有职业法律家形象的思想家,具有创造法理学的天然优势。皋陶也可以归属于像西方近代以来霍姆斯、卡多佐这样的人物。

最后,传说中的皋陶不仅是一个职业化的法律家,他更是一个全局性的政治家。早在帝尧主政的时代,皋陶已经是最高执政团队的成员。《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老,使舜摄行天子政,巡狩。舜得举用事二十年,而尧使摄政。摄政八年而尧崩。三年丧毕,让丹朱,天下归舜。而禹、皋陶、契、后稷、伯夷、夔、龙、倕、益、彭祖自尧时而皆举用,未有分职。”(9)司马迁:《史记》,第4页。这段历史表明,在帝尧举用的重臣名单中,皋陶排名第二,紧接大禹之后,这其实已经昭示了皋陶的政治地位。所谓“未有分职”,是指禹、皋陶等人的政治职责与政治角色尚未得到官方的正式界定。这种没有政治分工的状况,是文明初创时期政治制度不够发达、不够成熟的产物。但是,这种状况也可以说明,早在传说中的帝尧时代,皋陶已经成为重要的政治人物。到了帝舜时代,皋陶依然是朝廷重臣,政治影响力与思想影响力持续上升(详后)。大禹主政以后,“帝禹立而举皋陶荐之,且授政焉,而皋陶卒。”(10)司马迁:《史记》,第10页。由此看来,皋陶已是帝禹选定的政治接班人,只是因为皋陶过早辞世,才失去了担任最高政治领袖的机会。

以上分述的三个方面,大致可以概括皋陶的多重角色:在文化逻辑与意义世界中,他是中国“传说时代”的第一个思想家,也是“传说时代”的第一个法律家,还是一个可以与尧舜禹并列的政治家。当代中国流行的“政法”一词,在皋陶的人生经历与法政思想中,可以得到直观的体现。传说中的皋陶从政治、法律的角度阐述的政法学说,足以支撑起一个具有学理深度、思想厚度的“皋陶法理学”。环顾尧舜禹时代的圣人群像,我们可以说,传说中的皋陶是中国最早出现的具有法理学家形象的人物,而且是有政治智慧与法律经验的法理学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根据相关典籍,可以把皋陶阐述的法理学视为中国法理学的起点,以之代表中国古史“传说时代”的法理学。

二、德的规范性

典籍中关于尧、舜、禹的记载,通常以帝尧、帝舜、帝禹相称。譬如《尚书·尧典》开篇就称:“曰若稽古,帝尧曰放勋”,(11)王世舜、王翠叶译注:《尚书》,第5页。云云。这样的记载表明,“帝”与此前的“三皇”,以及后来的“王”“皇帝”“天子”相比,虽然称谓不同,内涵也有明显而微妙的差异,毕竟都可以统称为君主,都是君主政治的象征。在君主政治这个整体背景下,君主既是政治学的中心议题,当然也是法理学的中心议题。皋陶的法理学,同样是以君主为中心展开的。

皋陶的法理学,主要见于《尚书·皋陶谟》。(12)王世舜、王翠叶译注:《尚书》,第34-52页。为了引文简洁,以下凡引自《皋陶谟》的文字,不再一一注明出处。这篇文献包含的很多信息,都在《史记·夏本纪》中得到了重述。譬如《夏本纪》称:“皋陶作士以理民。帝舜朝,禹、伯夷、皋陶相与语帝前。”(13)司马迁:《史记》,第9页。这就是说,皋陶是帝舜的理民之官,正式的官名是士。至于“禹、伯夷、皋陶相与语帝前”一事,同样出于《皋陶谟》的记载:在帝舜的主持下,禹、伯夷与皋陶展开了一场大讨论。这也许是中国历史上最“简雅”、层次最高、圣人最密集的一场讨论。(14)魏晋时期,蜀人李密以“简雅”形容这场讨论,并认为这场讨论的格调超过了周公的《大诰》,更高于诸葛亮的谈话,他说:“昔舜、禹、皋陶相与语,故得简雅;《大诰》与凡人言,宜碎。孔明与言者无己敌,言教是以碎耳。”详见房玄龄等:《晋书》,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519页。这场讨论以皋陶的发言开始,主要在皋陶与禹之间展开。彼时的禹还没有继承帝舜的大位,还只是帝位的备选者。在对话展开的过程中,禹充当了比较虔诚的倾听者,皋陶则占据了比较明显的优势地位。皋陶的谈话既是一篇法理学文献,也可以理解为一个思想导师面向一个政治新秀的训诫与教诲。

从文体上说,《皋陶谟》是一篇“谟文”。“谟”的基本含义是提出对策与谋略,如曾运乾所言:“谟,谋也。”(15)曾运乾注:《尚书》,黄曙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25页。在《皋陶谟》所记载的特定语境中,这篇“谟文”是皋陶在最高政治会议上提出的政治对策或政治谋略,更具体地说,皋陶的谈话从形式上看,是在阐述政治策略;在实质上,是在教导大禹。

在“谟文”的开篇,皋陶首先提出的思想命题是:“允迪厥德,谟明弼谐。”关于这个命题,《夏本纪》中的记载:“信其道德,谋明辅和。”(16)司马迁:《史记》,第9页。《夏本纪》记载的这八个字,可以视为关于“允迪厥德,谟明弼谐”的译文,或者说,是司马迁对“允迪厥德,谟明弼谐”的解释。“允迪厥德,谟明弼谐”是皋陶阐述其法理学的起点,值得仔细辨析。对于这八个字,孙星衍的解释是:“允者,《释诂》云:‘信也。’迪者,《释诂》云:‘迪、繇,道也。’《释名》云:‘道,导也。’‘繇’即‘由’,‘道’即‘导’。德者,《淮南子·齐俗训》云:‘得其天性谓之德。’天性,谓五常之性。明者,《释诂》云:‘成也。’言信由其德,则谋成而辅和矣。”(17)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陈抗、盛冬铃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77页。

用现代汉语来重述,皋陶旨在表达的意思是:“诚信地遵循尧的圣德,君主就会决策英明,群臣同心勉力辅佐。”(18)李民、王健:《尚书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41页。皋陶要求,君主必须遵循德的要求,德是君主必须遵循的最高规范与根本规范,甚至可以说是第一规范。当然,无论是《皋陶谟》的原文,还是《夏本纪》的释文,都没有出现君主或帝王的字样,都是以动词“允”或“信”开头的。但是,在动词“允”或“信”的前面,隐藏着一个不言而喻的主体,那就是君主。这是理解皋陶法理学的钥匙。经由这把钥匙,可以看到,皋陶法理学是以君主为核心的法理学,或者说,是君主本位的法理学。这种法理学虽然以君主作为本位,但并非张扬君主权力的法理学,不是为君主权力提供辩护的法理学,相反,它特别强调的,是君主的义务。

具体地说,“允迪厥德”是一条标准的义务性规范,它为居于当政地位的君主设定了一条必须履行的义务:按照德的要求,养成德性,推行德政。进一步看,君主具有养成德性、推行德政的义务,大臣则负有辅助君主推行德政的义务。在《皋陶谟》的语境下,皋陶针对禹以及在场的帝舜、伯夷提出的这条义务性规范具有双重指向:在帝舜执政的当下,禹是帝舜的大臣,辅助帝舜推行德政是禹的义务;在禹继承了帝位之后,禹就成为了推行德政的第一义务主体。当然,考虑到帝舜也是在场者,皋陶的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在当下,帝舜是推行德政的第一义务主体。

皋陶的正式身份是“理民”之“士”,如前所述,这是一个掌管刑狱与司法的职位。但是,皋陶并没有现代人比较自觉的“专业意识”,并没有强调刑狱或司法职能的重要性。相反,他主要强调了当政者的德性,以及由德性所支撑的德政,他强调了德对于君臣的规范性:遵循德的要求,就是成德;成德就是成就、实现德的要求。皋陶提出这个命题,既是对禹的教诲,其实也是对当时的帝舜朝廷的教诲。因为,皋陶设定的这一条义务性规范既针对禹,也针对当时在场的虞舜、伯夷。在这三个人中,禹直接表达了赞同之意,他进一步追问:“那到底应该怎么办呢?”他的问题其实是:君主养成德性、推行德政之路,到底应该怎么走?

针对这个程序性、方法论的问题,皋陶的回答是:“慎厥身,修思永。惇叙九族,庶明励翼,迩可远在兹。”孙星衍解释说,这句话是“皋陶为禹言谨身睦族,贵近附助,则道德可以自近及远也。”(19)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陈抗、盛冬铃点校,第78页。曾运乾的解释是,这句话“言先修其身,次叙九族,又次以众贤明作辅翼,则可大可久之业也”。(20)曾运乾注:《尚书》,黄曙辉校点,第27页。据此,皋陶提供的方法论可以概括为:当政者要谨慎地自我修身,要深谋远虑、持之以恒地修身,在此基础上,处理好九族之间的伦常关系,众人就可以勤勉地遵守各种规则。皋陶还强调,“迩可远在兹”,显然,这是一个由近及远的过程。

这几句关于德政的方法论,揭示了皋陶法理学的思想旨趣与现实指向:当政的君主必须通过有效的政治治理,以建构文明秩序,这是君主不可推卸的义务。君主要履行这样的义务,就必须持之以恒地修身、成德,让自己充满德性,进而成为德性的象征与化身。只有象征德性的君主才可能推行德政。至于德政的实现方式,则是通过睦和邻近的九族,进而协和远方的庶众。在这个过程中,君主就相当于政治共同体的发动机,他源源不断地输出德性的动力,首先润泽了他的九族,然后由近及远地泽被、遍及远方的庶众。这个过程,就仿佛一块石头投在水面上溅起的波澜,一圈又一圈地向外推延,只要波澜中心点输出的动力足够强大,足够持久,那么,它激起的波澜就会延伸至整个水面——整个水面就相当于整个天下。因此,关键的问题,就取决于处在发动机地位的君主是否能够输出足够强大的、持续不断的德性。由此可见,君主在德性修养、德性输出方面承担的义务,是建构文明秩序的第一个环节。

对于皋陶阐述的“德政方法论”,《皋陶谟》的记载是:“禹拜昌言曰:‘俞!’”这就是说,禹恭敬地接受了出自皋陶的至理之言。禹的这个态度,再次说明了皋陶相对于禹所占据的思想优势地位。

三、德性义务的履行

按照德的规范性要求养成德性、推行德政,是君主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履行这个义务的具体路径又是什么呢?皋陶对此提出了两个要点:“在知人,在安民。”孙星衍对这两个要点的解释是:“民,谓众民;人,谓官人也。《诗·假乐》云:‘宜民宜人。’传云:‘宜安民,宜安人也。’疏云:‘民、人,散虽义通,对宜有别。’引此经文。《汉书·薛宜传》谷永上疏曰:‘帝王之德莫大于知人。知人则百僚任职,天工不旷,众职修理。奸轨绝息。’引此文而说之也。皋陶既以修身睦族告禹,又云此者,宗族贵戚人才不一,务在知而器使之。民众在下,在偏安之,其政乃可及远也。”(21)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陈抗、盛冬铃点校,第78页。曾运乾认为:“言知人则能器使,安民则众人思归之也。”(22)曾运乾注:《尚书》,黄曙辉校点,第27页。据此,皋陶提出的“知人”义务与“安民”义务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涵。

第一,“人”与“民”具有实质性的差异,不可混为一谈。君主的“知人”义务所说的“人”,是指官人,特指治民之官或治民之臣,简而言之,是指大臣群体或官员群体。君主的“安民”义务所说的“民”,才是众民或庶众的意思。因此,“人”与“民”之异,实为官与民之异。因此,君主履行的两个具体义务,一是知人善用,二是安顿众民。

第二,在“知人”与“安民”之间,知人只是手段,安民才是目的。但是,“知人”却是君主的核心职责,是君主应当掌握的核心技术,是君主之德的集中体现,是区分“好君主”与“坏君主”的关键性指标。因此,君主的核心职责,就是把合适的人安放到合适的岗位上,以造就“天工不旷,众职修理”的良好局面,以保证各项工作得到有效的运转。反过来说,倘若君主所用非人,就属于严重的“不德”行为或“败德”行为。就皋陶时代的政治背景来看,知人就是要善于分辨、甄别贵族阶层内部的各种人才,让他们各尽所能,让不同的人才在不同的岗位上发挥各自的作用。君主只要能够尽到这样的“知人”义务,那么,普天之下的庶众,哪怕是偏远地区的庶众,都可以得到很好的治理与安顿。

第三,“知人”义务与君主之德的关系。严格说来,君主之德,并不限于今日所说的道德意义上的“德”,譬如善良、诚实、守信之类。因为君主之德或帝王之德,莫过于知人或识人。这种知人或识人之德,其实是知人或识人之智,与其说这是一种政治德性,还不如说这是一种政治智慧、政治能力。当然,我们也可以反过来说,这种知人之智,就是君主应当具备的政治之德。知人既是君主之德的体现,也是君主应当具备的一种执政能力。

对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关系,禹作出了积极的呼应,他说:“吁!咸若时,惟帝其难之。知人则哲,能官人。安民则惠,黎民怀之。能哲而惠,何忧乎欢兜,何迁乎有苗,何畏乎巧言令色孔壬?”这不是对皋陶观点的反驳,而是对皋陶观点的论证与深化:知人是智慧的体现,知人有助于找到合适的官员;通过这些合适的官员,能够让众民安居乐业,这是惠及众民的德政,能够得到众民的感佩。然而,知人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之事,因为,即使是像唐尧那样的圣君,也面临着知人的难题。

在皋陶与禹的时代,唐尧可能还没有被神化,因为唐尧在知人方面,就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重大的过失。禹提到的欢兜、有苗,还有巧言令色的共工,以及此处尚未提及的禹的父亲鲧,都是当时已经被确认为坏人的“四凶”。在这里,只是因为如郑康成所言,“禹为父隐,故言不及鲧”,(23)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陈抗、盛冬铃点校,第79页。禹才没有提到鲧的名字,因而,“四凶”在这里被提及的只有“三凶”。这些臭名昭著的“凶人”“坏人”,不仅造成了严峻的政治危机与政治分裂,同时也给公共秩序、民众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然而,倘若要追究这些政治乱象的原因,那么,唐尧没有很好地履行知人的义务,显然难辞其咎。正是由于唐尧的知人无力,才导致了唐尧的安民无着。唐尧曾经留下的教训,更加说明了知人是君主必须履行的核心职责。

既然知人是君主的核心义务与核心责任,那么,如何履行这个义务?对此,皋陶进一步阐述了知人的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根据《皋陶谟》的记载,皋陶告诉禹:“行有九德。亦言其人有德,乃言曰,载采采。”那么,“九德”的内容到底是什么?皋陶的解释是:“宽而栗,柔而立,愿而恭,乱而敬,扰而毅,直而温,简而廉,刚而塞,强而义。彰厥有常吉哉!日宣三德,夙夜浚明有家。日严祗敬六德,亮采有邦。翕受敷施,九德咸事,俊乂在官,百僚师师,百工惟时。抚于五辰,庶绩其凝。”

皋陶的这几句话,设定了知人的程序规则:倘若要举荐一个人,被举荐者必须具备“九德”,而且,被举荐者还要能够举证,说出他所做的一些事实,以证明他符合“九德”的要求,然后就可以确认他是合适的任职人选,这就是知人的基本程序。至于“九德”的内容,则是举荐、选拔官员的实体要件。皋陶列举的“九德”,可以理解为官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要求或基本条件。如何理解“九德”的具体含义?孙星衍的解释是:“宽绰近缓而能坚栗,柔顺近弱而能对立,愿悫无文而能谦恭,治事多能而能敬慎,驯扰可狎而能果毅,梗直不挠而能温克,简大似放而能廉约,则者内荏而能充实,发强有为而能良善,此似相反而相成,五行生克之用,圣人法阴阳以治性情之学也。”(24)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陈抗、盛冬铃点校,第80页。

孙星衍关于“九德”的解释是一家之言。在经学史上,留下了很多关于“九德”的讨论。譬如,根据曾运乾的研究,“晚出孔《传》云:‘九德之中有其三,可以为卿大夫。卿大夫称家。’”倘若九德之中有其六,则“可以为诸侯也”。又,“晚出孔《传》云:‘能合受三与六之德而用之以布施政教,使九德之人皆用事,谓天子也。’按本文于天子言九德,于有邦言六德,于有家言三德,非谓等杀以三,乃言德称其位,大凡如此也。”(25)曾运乾注:《尚书》,黄曙辉校点,第28页。由这些才德出众的人士担任相应的职位,并让他们相互效仿,就能够把各种事务办妥。“官人既得,则在位者皆如五纬之经天,罔有错乱也。”(26)曾运乾注:《尚书》,黄曙辉校点,第29页。

由此可见,“九德”既是九种“品德”,也是九种“才能”。在“九德”之中,拥有才德越多的人,越应当居于高位,一个人担任职位的高低应当与他拥有才德的多少成正比。天子居于最高位,应当拥有九德之全部。诸侯至少应当拥有六德。至于卿大夫,则至少应当拥有三德。叙述至此,我们可以发现,皋陶强调的“知人”,就是要知人之才与德,要考察一个人有哪几种才德。根据他拥有才德的数量、性质,把他安置到合适的职位上,这就叫知人。

皋陶把“九德”作为选人用人的实体要件。与此同时,皋陶还提出了选人用人的负面清单,他说:“无教逸欲,有邦兢兢业业,一日二日万几。无旷庶官,天工,人其代之。”这句话是说,“有国者无教以佚游,当戒其危,日日事有万端也。”而且,“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故事曰天工。人其代之者,天不自下治之,使人代治之,故人居其官,不可旷厥职也,言安民之为要。”(27)曾运乾注:《尚书》,黄曙辉校点,第29页。可见,这是皋陶为君主选人用人专门设置的禁止性规范:不得选用佚游者,不得选用失职者。只有遵循这些禁止性规范,君主才能履行“知人”义务,君主才能履行“安民”义务。

四、由“典礼德罪”建构的文明秩序

君主的德性义务,以及知人与安民的义务,可以说是皋陶法理学的“点”。相比之下,建构一个整体性的文明秩序,则是皋陶法理学的“面”。按照皋陶在《皋陶谟》中的阐述,这个基本的文明秩序框架是:“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同寅协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政事懋哉!懋哉!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达于上下,敬哉有土。”这几句话,可以视为皋陶建构的文明秩序原理。

第一,这个文明秩序原理的起点是天。在这段“皋陶语录”中,几乎每一个句子的首字都是天:天叙与天秩,天命与天讨,天聪明与天明畏,等等。这里的天,一方面,可以理解为一种人格化、主体性的存在,因为天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有价值选择,也有实际行为,譬如,天讨就是天在实施讨罚行为,天命就是天在实施授权行为,它们分别寄寓了天所表达的反对或赞同之意;另一方面,天还可以理解为自然形成的天,天源于自然,天不是出于人的创造。当然,这种意义上的天也可以理解为天意,依然可以指向一个人格化的主体。在天与人之间,天人各异,但天人相通。具体地说,天的视听源于民的视听,天的赏罚意志依据民的赏罚意愿。所谓“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28)王世舜、王翠叶译注:《尚书》,第431页。就是这个意思。因此,执政者的执政效果当然应该由天来检验,但是,更直接的方式是验之于民。

第二,典与礼是文明秩序的建构性规范。在这里,典与礼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中,典的含义是基本纲常,相当于现在所说的基本规范。至于“天叙有典”之“叙”,其含义是伦叙、伦理,更具体地说,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间的伦理关系。因此,“天叙有典”是指上天为各种人伦关系确立了基本的规范,这些基本规范包括五项具体的内容。根据孟子的解释,皋陶时代的这些人伦规范包括:“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29)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132页。这就是五典。较之于典,礼是指相对具体的行为规范。至于“天秩有礼”之“秩”,其含义是品秩,更具体地说,是尊卑贵贱等级隆杀之间的差异。因此,“天秩有礼”是指上天通过五种行为规范确立了尊卑关系,具体地说,是通过天子之礼、诸侯之礼、大夫之礼、士之礼、庶人之礼,确立了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之间的尊卑关系与交往规则,礼的核心在于强化等级化的交往秩序。典与礼并非各自独立的关系,相反,典与礼必须相互协调,共同发挥规范作用。

第三,德与罪是文明秩序的保障性规范。上天根据人的不同德性,分别设置天子、上公、侯伯、子男、卿大夫五种等级的爵位,是为“五服五章”。因此,“五服”是德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是对德的丰沛程度的差异化表达。天子之德高于上公之德,上公之德高于侯伯之德,以此类推。德的价值是肯定与正向激励,具体的激励措施则是五服。“五服”是确认德性的制度化安排,是促进德性的保障性规范。没有五服的设置,德就不能受到彰显,五服是以激励的方式保障德的实现。同时,上天根据人的不同罪行,分别设置了墨、劓、剕、宫、大辟五种不同的刑罚,是为“五刑五用”。不同的刑罚代表了程度不同的罪。同样,“五刑”也是罪的制度化表达,五刑以惩罚的方式保障罪的实现。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语·鲁语》所载臧文仲的分辨:“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30)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点校:《国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162页。这里列举的“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似乎也可以归纳为“五刑”。不论五刑的具体内容如何界定,五刑都是罪的制度化安排、规则化表达。归结起来,这里的德与罪,主要在于激励与惩罚,其实,惩罚也是激励,只不过是反向激励而已。因此,德主要是以爵赏的方式进行正向激励,罪主要是以刑罚的方式进行反向激励。所谓“政事懋哉懋哉”,是指德与罪都是君主主持的政事,无论是君主还是大臣,都应当勤勉地践行。

第四,在典礼与德罪之间,从相互关联的角度来看,德罪就是赏罚,但赏罚的依据则是典礼,倘若没有典礼,德罪就失去了依据。从辨异的角度来说,典礼与德罪各自承担了不同的功能。其中,典与礼主要设定了人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其功能是正面建构文明秩序。典是表达原则的规范,同时也是表达价值的规范,譬如,君臣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义”的要求;父子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亲”的要求;等等。礼是技术性的规范,譬如,君对待臣的礼,臣对待君的礼,各有不同。各种不同的礼,其实是为了贯彻“义”“亲”“别”“序”“信”的原则要求与价值准则。因此,典与礼的结合,其实是原则性规范与技术性规范的结合。典与礼之间的相互协调、彼此配合,以纲举目张的方式,规定了文明秩序的不同层次,文明秩序因此得到了建构。至于德与罪,就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奖励性规范与惩罚性规范。这两种规范的功能与作用在于:如果人们的行为符合典与礼的要求,能够把典与礼的规范性要求、强调的价值发挥出来,那就是“德”的表现,那就以不同等级的爵位来予以正面激励。如果人们的行为背离了典与礼的要求,那就是“罪”的表现,那就根据背离典礼的程度,施以不同的刑罚。更全面地看,这既是皋陶的法理学思想,同时也是他的法政实践,正如《史记·夏本纪》所载:“皋陶于是敬禹之德,令民皆则禹。不如言,刑从之。”(31)司马迁:《史记》,第10页。

第五,以“典礼德罪”为骨架的文明秩序有赖于君臣守宪。在《皋陶谟》的末尾,记载了皋陶的一段话:“念哉,率作兴事,慎乃宪,钦哉。屡省乃成,钦哉。”随后,皋陶又比较了两种不同的政治前景:一方面,“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另一方面,“元首丛脞哉,股肱惰哉,万事堕哉”。这几句话的关键词是元首、股肱与“宪”的关系。一方面,“宪”作为法度或“宪”法,构成了元首与股肱共同遵循的规则。“慎乃宪”之“宪”,孙星衍释为“法”:“此言百工之事,信守常法,而数察之,乃不败坏也。”(32)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陈抗、盛冬铃点校,第79页。据此,“慎乃宪”就是谨慎对待、严格遵循基本规范。在中国政治法律史上,把国家的基本规范或常法称为“宪”,也许就是从此开始的。考虑到皋陶对信守“宪”的强调,我们或许可以称其为中国法治或“宪治”的始作佣者。皋陶的“宪治”观念,与他作为“理民”之“士”的身份是相互关联的。另一方面,在元首(君主)与股肱(重臣)之间,作为先导的元首居于主动、主导、领航的地位,元首相当于实现国家治理、建构文明秩序的引路人。皋陶所说的“率作兴事”,旨在强调,元首应当引领股肱,股肱应当追随元首。倘若元首圣明,能够时时省视自己的言行,作为股肱的重臣就可以随之走向良善,在这种情况下,万事俱可兴旺。反过来说,如果元首烦碎不堪,失去了政治方向,因小失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因小事而乱大政,股肱之臣就会懈怠,那就会败坏任何事业,一切都没有希望,文明无从生成,秩序无从建构。

第六,以“典礼德罪”为骨架的文明秩序有赖于德与罪的正确实施。在《尚书·大禹谟》中,禹在帝舜面前称赞皋陶:“朕德罔克,民不依。皋陶迈种德,德乃降,黎民怀之。帝念哉!念兹在兹,释兹在兹。名言兹在兹,允出兹在兹,惟帝念功。”帝舜的回答是:“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帝舜的大意是说,皋陶对五刑的把握非常准确,对五教的贯彻实施起到了很大的辅助作用,使国家形成了有效治理的良好局面,而且,刑罚的正确适用最终导致了无刑的效果,民众在皋陶的治理下,和谐有序。皋陶不敢独受此赞,他说:“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33)王世舜、王翠叶译注:《尚书》,第357-359页。最后这几句话,可以视为皋陶关于德与罪实施的基本思想,其核心要义可以概括为:针对需要奖赏的事项,如果事实不清,就从重奖赏;针对需要惩罚的事项,如果事实不清,如果受惩罚者没有主观恶性,就从轻惩罚。简而言之,疑罪从轻惩罚或从无惩罚,疑德从重奖赏或从有奖赏。

五、皋陶法理学的特质

在中国思想史的研究领域,皋陶受到了研究者一定程度的关注。但是,在法学界,特别是在法理学界,关于皋陶的研究还是很少的。有人可能会问:有皋陶这个人吗?我的回答是,在“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有皋陶这样一个传说中的人。皋陶见于《尚书》《史记》等典籍,文王、武王、周公也见于这些典籍。当然,皋陶的真实性与文王、武王、周公的真实性不能同日而语:文王、武王、周王的真实是客观世界中的真实,皋陶的真实仅仅是意义世界中的真实。在意义世界中,有皋陶这个人,因为,他已经参与塑造了古代中国的意义世界。那么,皋陶有法理学吗?回答同样是肯定的。作为一个传说中的人物,皋陶关于法理的论述,可以贴上“皋陶法理学”的标签。

宋代王应麟有一个论断,他说:“‘若稽古’称尧、舜、禹三圣,而皋陶与焉。舜以天下逊禹,禹独推皋陶。孟子论道之正传,亦曰‘若禹、皋陶则见而知之’,又曰‘舜以不得禹、皋陶为己忧’,子夏亦曰‘舜举皋陶’,观于《谟》而见皋陶之学之粹也。”(34)王应麟:《困学纪闻》,阎若璩、何焯、全祖望注,栾保群、田松青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45页。王应麟的这个观点值得注意。因为,《皋陶谟》确实包含了一种堪称精粹、精微、精致的思想学说。王应麟称道了“皋陶之学”,但是,王应麟囿于他的时代,他所看重的“皋陶之学”,主要是“打成一片”的国故之学;他只能看到“皋陶之学”,但他看不见皋陶之法理学。相比之下,清末的沈家本看到了皋陶的法学。沈家本在他的名篇《法学盛衰说》中称:“虞廷尚有皋陶,周室尚有苏公,此古之法家,并是专门之学,故法学重焉。”(35)沈家本:《寄簃文存》,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114页。在沈家本看来,中国固有的法学,是专门之学,也是法家之学。中国法学的源头,就是虞廷的皋陶。按照沈家本的观点,皋陶是中国的第一个法家,也是中国的第一个法学家,皋陶有法学。如果这个判断有一定的参考意义,(36)详见喻中:《格义的再现:法家学说与法学对等关系之建构》,《现代法学》2017年第4期。那么,我们可以说,皋陶的法学,主要就是法理学。即使我们不能完全同意沈家本的判断,上文的论述也足以表明,中国最早的法理学确实可以归到皋陶的名下。叙述至此,我们通观皋陶的法理学,可以发现,它有三个比较明显的特质。

第一,皋陶法理学既是政治家的法理学,又是法律家的法理学。一方面,皋陶是政治家。他在唐尧、虞舜、大禹先后主政的三个时代,一直置身于最高的执政团队,一直享有很高的政治声望。他甚至已经被确定为禹的政治继承人。正是因为这样的政治身份与政治经验,他的法理学关注德政,关注选人用人的条件、规则、标准、程序。这样的法理学,主要体现了政治家的思维方式与思想旨趣。但在另一方面,皋陶又是一个典型的法律家,在中国历史上一直被视为法律职业的始祖。如果要讲中国的法律文化史,皋陶应当是第一个出场的人物。如前所述,他的神判法,他所依赖的那只“一角圣兽”(独角兽),已经成为了中国法律史上的经典意象,甚至已经成为中国法律职业的图腾。从这个角度上说,皋陶又是一个职业的法律家,他的法理学确实也体现了他作为法律家的职业特点,譬如,他强调的“罚弗及嗣”,意味着惩罚不能株连后代;他推行的“罪疑惟轻”,正是现代刑法认同的疑罪从轻或疑罪从无。这样的刑法思想,都体现了一个专业法律家的职业趣味。

第二,皋陶法理学既是君主本位的法理学,又是民众本位的法理学。皋陶法理学的重心,是对君主的规范与约束。他要求君主养成自己的德性,他要求君主推行德政,并认为,这是建构良善政治秩序的关键;他要求君主善于知人、善于安民。这些针对君主的规范可以表明,皋陶的法理学立足于为君主想办法、出主意、提建议。事实上,记载皋陶法理学的基本文献《皋陶谟》,这种特定的“谟文体”,就已经隐含了君主本位的理论指向。因为,“谟”就是向君主以及君主的朝廷提供谋略。由此,皋陶法理学的君主本位,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皋陶法理学的民本倾向也是可以察觉的。皋陶要求君主知人善任,但“知人”的落脚点,则在于安民。安民就是让民有所安。他追求“刑期于无刑”,追求“民协于中”,他主张“好生之德,洽于民心”,诸如此类,都可以说明,皋陶的法理学具有浓厚的民众本位的倾向。当然,这里的君主本位与民众本位,虽然都用了“本位”这个概念,但两种“本位”的含义略有不同。君主本位之本位,主要是指,皋陶法理学立足于让君主成为一个完美的“好君主”,从而提供了一系列的“君主行为规范”。民众本位之本位,主要是指,皋陶法理学强调让民众过上安宁有序的生活。所谓安民,代表了君主推行德政旨在追求的目标。两种本位之间的差异也许在于,君主本位具有主动性,代表了理论与行动的起点;民众本位具有被动性,代表了理论与行动的结果。

第三,皋陶法理学既是义务指向的法理学,又是秩序指向的法理学。前文已经表明,皋陶法理学的主体内容,都是在规定义务、强化义务。养成德性、推行德政是君主的义务,协助君主推行德政是大臣的义务,知人是君主的义务,选人用人当然也是君主的义务。至于“九德”,则是整个执政集团的义务,其中,君主应当具备九德,诸侯或卿大夫则应当具备六德或三德。职位的高低与德的多少应当保持正比例的关系。因此,养成特定高度的德、拥有足够数量的德,是执政团队成员的法定义务。这就是皋陶法理学的义务指向。皋陶法理学没有现代人所说的权利意识,现代人所熟悉的权利概念是从西方传过来的。与这种义务指向相适应,皋陶法理学具有强烈的秩序偏好。所谓秩序偏好,是指皋陶法理学旨在建构一种有序的政治秩序与社会生活秩序。义务指向与秩序指向之间的关系是:如果以君主为核心的执政集团能够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良好的公共秩序就是可以期待的。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对于良好的公共秩序,以君主为核心的执政集团实际上承担了无限的责任。无限的责任也就是无限的义务。至于庶众,则没有这方面的义务,他们是良好公共秩序的享受者。在皋陶法理学的理论视野中,庶众的义务没有被强调,庶民对公共秩序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没有被强调。

综上所述,皋陶的法理学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具有实体性的内容,那就是,建构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文明秩序原理,堪称中国法理学的起点与源头。要理解中国固有法理学的由来,不能不回溯至传说中的皋陶及其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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