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锋
编者按: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己迎来了金融大发展时代,金融体系健全完善,普惠金融深入人心,小额信用贷款大力推广,金融服务己实现全覆盖,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户民间借贷并未受到挤压,且随金融发展浪潮向规范化转型。本文通过对庆阳市210户农户间民间借贷的问卷调查,真实地反映了民间借贷的新特点,提出了对民间借贷的疏导措施,仅供参考。
2020年2月份,人行庆阳市中心支行组织开展了农户民间借贷情况专题调查。本次调查随机发放调查问卷210份,收回有效问卷210份,调查显示:在210户调查对象中,有138人参与过民间借贷,占比65.7%,有69人从未参与过民间借贷,占比32.9%,另有3人未来打算参与。从调查情况来看,在金融大发展的背景下,农户民间借贷呈现以下六个方面的特征: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
(一)亲戚朋友仍是借贷资金的主要对象,约定方式趋于规范。对借入资金途径调查显示,当前民间借贷仍主要集中在相互熟悉、知根知底的亲朋好友间,有77.5%的选择亲戚朋友或同事,典当行、担保公司或其他民间组织仅占24%。借贷约定方式以参照金融机构《借贷合同》和签订借贷协议(合同)为主,占比达52.6%,打普通借条占比15.6%,口头约定占31.8%。 虽然借贷范围主要限于亲朋好友间,但随着金融风险的频发,农户法律意识逐步提升,借贷有合同或协议约定,为资金安全守好了最后一道防线。
(二)借入资金更趋于生活性用途,担保形式以信用为主。借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占比20%,改善住房占比21%,用于子女上学、娶媳嫁女、日常消费或大病医疗等生活性支出的占比59%。随着新农村发展、城区居民点集中建设和大量异地搬迁,农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孩子集中进城求学,农户在住房建设和子女教育方面投入较大。从担保形式看,表示没有任何担保的占比32%,信用担保占比38%,第三者担保和房地产作抵押占比30%。民间借贷市场有效的担保抵押没有全覆盖,资金仍存有潜在风险。
(三)民间借贷规模和期限同步缩减,利率趋于下降。对借入资金调查显示:单笔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占比40.6%,3-5万元区间占比27.4%,5-10万元区间占比24%上,10万元以上仅占7.7%。借贷期限统计显示:有23.3%的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76.7%的在1年以内。有84%的农户表示自己近五年内经手的借贷资金规模基本不变或有所减少,只有16%的表示有所增加。民间借贷以短、平、快为主,以亲朋好友临时应急之用居多,由过去的高息收益为主转向互助为主收益为辅。表示所借资金无利息的占比44%,月利率0-5%区间的占比41%,5%-8%区间的仅占15%。
(四)疫情加剧民间借贷市场萎缩,银行及市场利率双降致违约率同步下降。市场资金需求是民间借贷市场产生和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近几年来,银行间同业竞争加剧,市场资金供给较为充裕,加之政府金融监管力度加大,民间借贷市场逐步萎缩是必然趋势,而疫情冲击致居民文化旅游娱乐等消费支出大幅下降,进一步加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衰退。有71%的认为当前民间借贷市场较五年前严重萎缩或略有萎缩,有24%的认为有所扩张。受银行同业竞争和疫情冲击影响,银行大幅让利实体经济,普遍实行最优利率,资金市场良性竞争局面逐步成形,对借入资金偿还时限调查显示,有38%的农户表示进行展期或借新还旧,有57%的表示未出现该种情况。随着农村收入的增加,农户信用观念明显增强,绝大多数人能按时偿还或具有如期还款意识,不能如期还款的多数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协调解决而非暴力手段,到期资金违约率同步下降。
(五)互联网平台借贷参与率较低,以低收入低龄群体或在校生为主,多用于满足日常消费。被调查农户仅有25%的涉及过互联网平台、APP等资金借贷业务,主要以低收入年轻群体为主,多用于满足日常生活消费需求。陷入网络贷陷阱、逾期后暴力催收的情况也比较少见,有三成左右的调查者表示听说过“校园贷”“套路贷”等网络借贷,但表示自己或身边人均未卷入过陷阱。民间借贷逾期后暴力催收情况目前较为少见。主要基于金融监管力度加大以及法律保护上限的严格执行,另外脱贫攻坚、普惠金融系列政策的落地实施,农民持续增收,生活质量、乡村文明程度逐年提升,暴力催收事件发生相应大幅下降。
二、正本清源,还民间借贷一个合法身份
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以其灵活、高效的优势承接了部分急需融资群体的资金需求,弥補了正规金融无法给予的空白,拓宽了资金调剂及流通渠道,更为重要的是现阶段民间借贷己由收益为主转向互助为主收益为辅,这是一个质的飞跃。但在人们的惯性思维中,民间借贷总是与利率高、风险大、经济纠纷多等问题联系在一起,总是弊大于利。诚然,民间确实存在利率高、资金风险大等问题,在本次问卷中这两个问题的认可度占比分别达41%和43%,但这些问题的形成与监管部门的歧视和打压不无关系,长期以来,相关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一直停留在被限制和打压的层面,使得民间借贷只能在地下活动,交易隐蔽、监管困难、法律地位不明确,有的甚至以地下钱庄的形式存在,在不出问题的情况下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一但资金链断裂,则多米诺骨牌效应倾倾发生,风险极大。为此建议,明确民间借贷身份。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一直没能给民间借贷一人明确的身份和地位,更没有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与其任由其暗流涌动,不如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范畴,进行引导和规范。
三、强化疏导,引领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
民间借贷市场因借贷主体多元化、区域分布广泛化、借贷利率和期限多样化、手续简便化和违约补救方式灵活等特点,在金融业大发展背景下,应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充分发挥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流补充作用。
(一)疏通法律层面的堵点。一是通过电视、网络、公众微信号、报纸等媒体上广泛宣传《新规》,让群众了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线及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远离高利贷。二是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方,可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咨询机构,提供诸《新规》宣传册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服务文本,减少因法律盲区引起的民间纠纷;三是继续加强对公众投资风险意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投资,自觉抵制非法融资行为。
(二)弥补相关机构缺失的盲点。一是成立专门的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机构化的民间借贷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促进民间借贷机构有序竞争、规范发展。二是完善担保体系。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民间借贷业务风险。三是确定专门监管的机构。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资金,在监管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对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专门的监测,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变动情况,发展异动,及时处理,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拓宽民间资金回流渠道。加快农村金融市场改革步伐,有序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探索给予发起者适当的政策优惠,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资金回流,参与或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拓宽农村投融资渠道,满足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资金需求。同时,对民间借贷中出现的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非法从事金融活动、高利贷等问题,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分别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政府、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