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视角下互联网金融征信治理问题探究

2021-12-02 10:47程文改
科技资讯 2021年24期
关键词:协同治理互联网金融

摘  要:网络技术的增速发展,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也弥补了传统金融模式存在的不足。然而,网络环境的复杂特征,使互联网金融征信治理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发展困境。现阶段,互联网征信存在着体系不健全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造成征信治理的实效性难以提升。基于此,该文立足协同治理视角,对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征信治理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治理策略和建议,保障各类治理问题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协同治理   互联网金融   征信治理   标准和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21)08(c)-0096-03

Research on Internet Financial Credit Investigation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CHENG  Wengai

(Henan Jiu Ding Financial Leasing Co., Ltd., Zhengzhou, Henan Province, 450000  China)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has brought new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for Internet financial industry, and also made up for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model. However, the complex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make the Internet financial credit information governance work still have a certain development dilemma. At present, there are problems of imperfect system and inconsistent standards in Internet credit investigation, 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credit investigation governance. Based on thi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governance problems of Internet financial credit investigation at the present stage, and puts forward governance strategies and suggestions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solution of various governance problems.

Key Words: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ternet finance; Credit governance; Standards and systems

網络系统的建立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网络促进普惠金融的基础上,因为征信治理体系的不完善,造成的失信和信用损害的问题普遍存在。面对这类现状,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通过法律规制和技术的相互配合,保障协同治理各主体的相互配合,建立更加紧密的治理网络,是当前解决征信问题的主要措施,更是征信行业所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

1  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

互联网金融作为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下产生的金融业态,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络与金融业的相加,而是投资渠道、金融营销手段、支付方式、征信体系等实现全方位的创新,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产物。区别于传统的金融交易市场,互联网金融可实现资金融通和信息的传递,有效地弥补传统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存在的漏洞。协同治理强调多个主体的协同合作,通过政府部门、社会、大众的相互配合形成管理的网络,更高效地处理各类行业中的事务。这种管理模式不仅限于简单的合作,而是更加重视治理的协调性和高效性,其存在的主要特征包含:一是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在治理框架中存在的各类主体,存在着不同的社会资源和价值观念,这种多元智力的结构降低政府的绝对权威,通过资源的整合与行动间的配合,取得优质的治理成效。二是治理活动的动态性。社会处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互联网金融也会受到市场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因此协同治理体系中的各个子系统,应针对变化做出快速的调整,利用灵活多变的治理行为,保障金融征信管理目标的达成。三是治理系统的协同性。在不同的治理环境中,协同管理系统中的各个主体会交替地处在主导位置中,这种主导的行为并不是简单地领导其他主体,而是发挥自身的协调能力,促进其他治理活动和主体间的合作与配合,来建立更加和谐的内部治理组织。

2  互联网金融征信治理问题分析

2.1 治理体系不健全,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力度不足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形态出现较晚,相关的征信治理活动还未形成统一的运行标准。虽然在近几年网络基础增速发展下实现治理工作的逐步完善,但仍然存在维权机制不健全,对个人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问题。我国2013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征信治理工作提供参考,使社会金融机构征信工作的方式日趋成熟。对于征信信息的收集,我国规定征信机构需要充分获得信息持有者的认同才能完成信息的采集,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部分信息存在一定的价值,征信机构存在着未经过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对信息进行采集和使用的问题,造成征信市场中个人信息的泄露。

2.2 征信数据信息存在安全风险,部分数据难以实现共享

我国金融征信治理体系中,除央行和部分征信机构外,其他征信组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对于征信数据这类存在价值的信息,大多数征信组织选择不对外公开,造成征信市场中的信用信息不完整,各类数据难以实现有效的传递与共享。特别是各机构信息采集的方式和路径不相同,所形成的信用报告呈现的侧重点不一样,缺少统一管理标准下,难以形成一致的治理结论,难以更加高效地完成对部分个体信用的治理。互联网金融发展形态的出现,使部分金融机构突破以往的工作模式,在网络空间中对部分个体的交易记录和财产流动状况进行分析,更加主动地来分析个体的信用情况。

3  协同治理视角下互联网金融征信治理路径探究

3.1 加强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法律法规,营造良好内外部发展环境

在协同治理视角下,探索互联网金融征信治理路径,需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指导与推动作用,积极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法律法规,优先理顺互联网金融征信利益格局,努力为互联网金融征信治理营造良好内外部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中心的健康可持续发展[1]。首先,当地政府部门应加快推动出台,符合互联网金融中心治理需要的社会信用、个人隐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发展特性,制定互联网行业条例、信息安全条例等专项法规。塑造良好互联网行业环境的同时,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管理,避免金融消费者信息外泄。其次,还应做好与《条例》相配套的制度安排,比如《金融企业与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与其他主体间信息共享、权责分配、监督管理等功能,给出合法性互联网金融征信治理框架,为各主体利益格局,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各利益主体变得有法可依。根据当下互联网金融征信治理的新趋势,破除金融征信“信息孤岛”现象,将征信中心数据向第三方征信机构开放,打破传统互联网征信机构数据存在的局限性问题,尝试性将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平台与互联网金融中心平台相对接,提高互联网金融中心信息共享服务水平。

3.2 加快制度共识建设与信息技术体系,促进金融征信协同治理

制度共识体系是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协同治理征信问题的行动框架,若是缺乏合理的制度安排,将会很难形成有序一致的协同治理行动,无法充分调动各方金融征信主体参与征信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2]。因此,除了要加强完善互联网征信法律法规,营造良好内外部环境,还需要加快制度共识建设,促进金融中心协同治理,从而有序推进互联网金融征信治理进程。首先,应协同当地政府部门在治理主体间凝聚征信共识,制定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规章制度体系,要求并监督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各项征信业务规则,一旦发现落实不到位或存在表面化问题,应第一时间给予其警告,以此提升金融征信治理力度。其次,应做好协作与整合工作,积极支持三大网络建设,有序推进互联网金融中心治理工作。应做好政府内部各部门间的协作与整合,通过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奖惩制度、激励措施等,来推动部门间、地区间的协作与整合,为互联网金融征信数据共享打下良好基础[3]。同时,还需要强化当地政府、专业化金融征信机构、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主体间的协作与整合,加强金融中心权益保护的国际合作,建立双方或多边的金融中心权益保护机制。此外,在互联网盛行发展背景下,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保障支持体系,也是加快互联网金融中心页数据标准制定和落实工作的重要手段,搭建信息技术保障支持体系,可以有效为主体间知识网络的建立和维护提供重要保障,确保金融中心主体间信息的无缝衔接与实时共享。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应积极鼓励当地政府各部门、征信业相关主体使用新技术,引入新设备设施,着力做好信息技术推广工作,提高各部门应用先进信息技术与设备设施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努力推动互联网金融中心科技化发展。

3.3 健全互联网金融征信监管运行模式,满足协同治理征信需求

首先,应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征信監管工作环节,杜绝重叠监管现象发生[4]。尤其是面对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金融征信改革发展趋势,更应当建立配套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监督管理内容与监督管理标准,不断增强监督管理力度,引领各种互联网金融中心机构循序渐进发展,进一步保障互联网金融征信数据库的精准性与安全度。并通过不断优化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退出与准入制度,明确规范互联网金融征信退出与进入要求,落实征信业务法律条例,强化资质审核严谨性。其次,还应进一步明确信用分属于等级评价过程,根据互联网金融中心治理要求,进一步确立信用与征信等级的内部要求,在通过健全互联网金融中心模式,来带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5]。积极打造出更多互联网金融征信产品,优化多元征信体系,结合国内经济与发展状态,发挥社会征信机构作用,推动多个主体联合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优化并带动金融征信服务,从而创造出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

3.4 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评分体系,建立互联网评级新体系

市场经济制度的改革创新,促使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与企业信用风险攀升,互联网的交互性与快速蔓延性,也使得任何金融中心风险在极短的时间内产生危害,为我国金融机构带来巨大影响[6-7]。面对这一发展趋势,只有少部分规模较大的互联网机构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来不断提升自身风险应对能力。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相关互联网金融机构应积极与专业的信用机构合作,引导其以第三方身份积极开发征信产品,缓解市场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应扶持一批运营规范、有评级能力以及评级责任的第三方评级机构,来为互联网金融中心治理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推动互联网金融中心行业健康发展,从而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爆发与蔓延。

4  结语

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经历政府主导、市场主导、协同发展的三个阶段,为保障互联网金融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减少金融套利的现象,需要以协同治理理论为依据加强征信管理工作,完成更有效的征信监督与管理。协同治理重视各主体之间的配合,通过建立统一的信用数据标准,来促进信用数据的共享和传递,保障主体之间的合作交流。

参考文献

[1]杨沛衡.浅析金融科技与征信建设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作用[J].中国商论,2021(3):74-76.

[2]方悦.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基于互联网金融视角[J].时代金融,2020(34):76-78.

[3]郭婷玉,刘慧瑶,朱烨婷.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以芝麻信用为例[J].市场研究,2020(6):30-31.

[4]谈华永.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背景下完善征信体系研究[J].时代金融,2020(11):4-5.

[5]王皓琳.互联网征信法律制度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9.

[6]李晓.论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作用[D].上海:上海财经大学,2020.

[7]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当前金融风险与应对研究课题组.当前我国金融风险形势及其应对[C]//中国经济分析与展望(2017~2018).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2018:418-430.

作者简介:程文改(1968—),女,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为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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