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华,朱思晓
(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浙江杭州 310058)
治理变革是世界各国高等教育变革的共同趋势,而自治与问责是高等教育治理变革的两个向度。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是内在学术性与外在社会性的统一体。内在的学术性决定了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治理变革的逻辑前提,大学作为一个机构抗拒外在势力干预,同时大学事务由大学成员以团体的名义而非个人的名义自主决定。外在的社会性则隐喻了高等教育的责任,因而引入高等教育问责是高等教育治理变革的应有之义。苏联时期的高等教育是集权的典型代表,处于自治和问责的双虚空状态。20 世纪90 年代以来的俄罗斯高等教育治理变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在这场变革中,存在着两条明显的变革趋势:一方面,政府赋予高校广泛的自主权,给予高校更多的行动自由;另一方面,强化高等教育问责,增强高等教育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意识。剖析俄罗斯高等教育治理变革中自治与问责的变革趋势以及两者之间的平衡机制,对于深入了解俄罗斯的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变革不无裨益。
俄罗斯扩大大学自主权的变革,是对苏联时期大学作为政府附属机构而失去办学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一状况的变革。苏联是政府垄断高等教育权力的典型,“命令—服从”构成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单向度关系。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大学自主权的扩大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从赋予高等学校以自治机构的地位,正式确立高等教育的自治性质;到在“国家介入越少越好”的倡议下,大学获得前所未有的自主权;再到21世纪,在国家主义回归的新背景下,俄罗斯扩大大学自主权的改革放缓,政府赋予大学的自主权从慷慨赐予转为逐步收敛。总体来说,与苏联时期相比,俄罗斯大学作为利益主体的自我意识在觉醒,独立法人地位得到保障,在学术、行政和财政等领域的自主权在扩大。
苏联时期,大学的学术自主权几乎为零。中央政府掌控高校的教学原则、教学计划和教育大纲,甚至掌握课程的具体教授内容和教学形式,统一招生制度、学制、专业设置、学位评定、学位授予程序,规定科研的优先发展方向等。
苏联解体后,学术自主权作为大学自治的核心内容成为变革的首要内容,具体表现为教学工作者、科研工作者和学生享有足够的学术自由。《俄罗斯联邦高等和大学后职业教育法》规定,教学工作者享有根据自己的理解开展教学的自由,科研工作者享有选择科研主题并按自己的方式开展科研活动的自由,学生享有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获取知识的自由。[1]具体说来,对于教学工作者而言,有权根据国家教育标准和法律规定,确定各门课程的内容,选择最能体现他们个人特点以及能保证教学过程质量的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此外还有自由表达科学观点和立场的自由。对于科研工作者而言,他们有权根据法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自己的科研方向,选择符合科学规范、最能体现个人特色、保证科研质量的方法和手段,并在不违背科学道德的条件下通过公开演讲、辩论、发表论文等形式评估和传播自己研究结果的自由。对于学生而言,有权自由选择教育机构、学习专业、受教育形式、选修课程,根据国家标准和所在机构的指导意见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内容和学习计划,享有信仰自由和信息自由,自由表达个人意见和观点,毕业后自主决定就业方向或是否升学深造。总体来看,俄罗斯高校在组织教学和科研活动方面的自主权得到极大提升,办学的能动性和灵活性也得到极大增强。
苏联时期,高校内部管理属于一长负责制,校长由教育部任命,对中央直接负责。校内行政权力集中于体现中央意志的校长手中,系和教研室级别的行政权力较小,缺乏集体管理组织,民主决策形同虚设。此外,中央政府直接规定国家教育人员的工资、劳动定额和编制,教师是国家公务员,实行教师终身教职制度。
20世纪90年代,大学行政自主权的扩大被提上日程。《俄罗斯联邦高等和大学后职业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管理遵循一长制和集体制相结合的原则,规定由学术委员会对国立或市立高等学校实行总领导,由校长进行直接管理。”[2]首先,校长根据高等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在全体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并交由国家教育管理机关批准通过,任期五年。全体会议的组成人员分别是该校教学工作者、科研工作者、其他各类工作者代表和学生代表。国家一般尊重学校选举的结果,以体现校内各主体的共同意志。校长从任命制转为选举制,是大学行政自主权扩大的一个重要标志。其次,大学设立“校—系—教研室”纵向三级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通常由选举出来的各类工作人员、学生和社会组织成员组成,是全体会议的主要代表成员。其中在校级学术委员会中,校长和副校长是常设性成员,主席为校长,对学校的各项事务进行总体指导和监督,系学术委员会和教研室学术委员会分别是系和教研室的自主管理机构,各系和教研室可以在不违背联邦法律、学校章程和相关条例的前提下,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自主进行教学、科研、人事等方面的决策。[3]此外,大学生委员会、学生和(或)工作者的专业联盟、监事会、督学委员会等集体组织共同参与学校重要事务决策,大学管理民主化趋势明显。最后,高校全面实行合同制,教职工失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高校有权自主决定教职工的聘用、解聘和晋升事宜。高校在人事管理方面的自主权有了较大提高。
苏联时期,中央政府是高校的创办者,也是高校办学资源的唯一提供者,高校经费的使用和分配严格依照国家的统一标准,预算的制定、实施和报告受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检查。苏联解体后,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化和市场经济模式的形成,高等教育从非营利性的公共产品变为自由教育市场中具有竞争属性的准公共产品。大学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拥有财务收入自主权和财务支出自主权。
俄罗斯高校收入自主权的扩大,表现在具有筹集高等教育经费,即独立经营业务的权力。这主要是由于政府预算在高校经费中所占比例的下降和高校自筹经费所占比例的上升所致。国家和地方政府不能为国立高等学校提供必需的资源,那么必然允许高等学校开发其他的经费来源渠道,即从第二渠道和第三渠道获得经费,而且获得的经费不应该被征税,也不应该附带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4]俄罗斯高等教育已经形成由中央政府拨款、地方政府分担、高校企业性活动、学生及其家长缴纳学费、国内外社会捐赠组成的多元化经费来源结构。经费来源多元化可以看作衡量院校自治得以加强的一个重要指标。[5]
经费来源多元化和获得充足资金对于院校财政自治是一个必要条件,但并不是一个充分条件。院校需要对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享有决定权,以及对资金什么时候花、怎样花以及花在何处具有决策权。[6]伴随着经费来源的多元化和自筹经费比重的提高,高校对于所获得经费的支配自由度大大提高。首先,高校可以自主分配国家拨发的预算资金,国家一次性拨款后由高校独立实施财务活动,并允许结余经费流转至下一年度使用。而且,高校还可以自主支配预算外收入,把预算外收入用作教育机构的再投资,或者用于增加工资开支等其他合理性开销。除此以外,高校还能自主确定基本工资以外的劳动薪酬,为高校工作人员发放补助、津贴、奖金和其他物质激励报酬。
苏联时期,国家对高校大包大揽,导致高校资源使用浪费,办学效率低,成本意识薄弱,回应外部需求能力欠缺,未形成有效的问责机制。俄罗斯独立初期,以市场为导向的高校运营模式使公众对高等教育质量表示担忧,对高校的信任度极大降低。同时,大学自主权的扩大也意味着广泛的责任承担。因此,作为俄罗斯高等教育治理变革另一向度的问责运动得以展开,形成了包括问责主体、问责内容、问责方式和问责结果处理等几个方面在内的高等教育问责体系。高校接受外界利益相关者的审视和监督,就资源使用情况、责任履行情况与教育使命达成情况向利益相关者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接受相应的惩戒与奖励。
问责是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诉求方式。在俄罗斯的高等教育问责中,从宏观层面看,政府、社会、市场和大学等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是问责主体。不同利益相关者贡献各自的资源给高校,因而对高校持有相应的利益期待,提出自身利益诉求,并监督高校的责任履行情况。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和保护者,在俄罗斯高等教育问责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近20年来,随着“国家主义”抬头,政府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尽管高等教育经费来源多元化趋势明显,但政府正逐步恢复高等教育资金主要提供者的角色。政府在综合考虑高等教育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主要关注高校在实现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等方面的责任履行情况。
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市场成为政府之外教育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在高等教育问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模式下,大学市场行为得以创造和激发,高等教育市场机制快速形成。拥有相当自主权的高校通过竞争获得声誉、资金、生源等,并通过回应高等教育市场的“顾客”需求来证明自身价值。市场问责主体更加关注的是最终的“产品质量”和“适切性”。例如,工商局、企业、雇主联盟等主要关心高校能否培养出高质量和高技能的毕业生,毕业生在各职业、专业和方向上的比例是否符合市场需求;作为高等教育直接购买者的学生及其家长,则关心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如教育大纲的水平和学生的学习质量、舒适度和个人安全等学习条件,接受教育能否增加个人未来收入和提高社会地位等。[7]
同时,社会也逐渐成长为俄罗斯高等教育问责的另一大类主体。苏联解体后政府对高校的财政投入急剧缩减,高校不得不依靠社会资源的支持。作为资金的接受者,高校必须向社会利益相关者公开自己的活动和取得的成效。《俄罗斯联邦国民教育要义》规定,应“扩大社会对教育管理的参与”,“开放教育体系和教育机构以接受社会监督”[8]。社会的教育诉求可以直接或间接作用于高校。政治团体、社会联盟、宗教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问责时,更多聚焦教育公平,关注民众的受教育水平和入学机会,重视教育对提升民众就业与GDP水平,促进公民社会发展与降低社会压力和犯罪数量等方面产生的影响。高校必须向社会利益相关者证明,根据“物有所值”的要求较好地履行了责任,并作出了广泛的社会贡献。
对于高校自身而言,根据教育机构的自治原则,保障教育质量的责任首先由教育机构自身承担。高校通过自我评估衡量其毕业生培养的内容、水平和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教育标准要求,检查资源使用效率,对办学和教学活动进行反思。而且强调以结果为导向,加强自我改进,提高自身在教育市场中的竞争力和消费者的满意度。越来越多的高校注重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及时对社会最新需求作出回应。在高校内部,学生和教师自我监控与评价学习及教学科研活动。同时,代表各利益团体的校长办公室、学术委员会、监事会、督学理事会、大学生委员会、教师委员会等构成大学内部相互监督的闭环。
俄罗斯高等教育问责内容主要围绕公平、效能、创新和质量等方面展开。其中,公平方面考虑的是学生入学机会的平等、确保残障人士获得高等教育。效能方面指高校是否有效利用智力、信息和物质资源并取得良好的效益。这些会以大学年度报告的形式呈现。俄罗斯越来越重视高校的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以竞赛的形式选拔一批具备创新性发展大纲和科研潜力的重点高校,并为其投入专项预算资金。质量是俄罗斯高等教育问责的核心,主要包括学生个人成就、教育大纲和教育机构活动的质量。
学生个人成就是评判高校人才使命达成情况的重要指标。从招生伊始,高校生源质量对应不同等级的国家财政拨款数额,具体标准是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在教学过程中,在读学生的校内外成就受到各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在冲击世界一流大学的过程中,强调国际大学生奥林匹克竞赛获奖学生数量等体现学生竞争力的指标。而对于毕业生培养质量的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具体事务虽由各高校自行实施,但是获得学位的学生必须通过国家相应层次的阶段性和总结性鉴定。此外,毕业生的职业成就作为高校学生个人成就的社会延伸部分也被列入问责内容。
教育大纲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高校的办学质量。不同于苏联时期所有高校使用统一的教育大纲,解体后各高校获得自行制定教育大纲的权利。为了保障教育大纲的质量,俄罗斯在1994年、2000年和2008年分别制定了三代联邦国家教育标准,以明确教育大纲中必修内容的最低要求、受教育者负担的最高限度和毕业生的培养水平。高校自行制定的教育大纲不能低于这一国家标准。作为引导高校办学体现各方诉求的重要手段,俄罗斯广泛吸引雇主、企业主协会、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参与制定和评价高等教育大纲。
对教育机构活动质量的问责主要是针对高校的教育活动、科研活动、国际活动、财务活动、基础设施等内容展开。其中,教育活动包括新录取学生的全国统一考试平均分、师生比、教师队伍中拥有副博士和博士学位的教师比重等;科研活动特别注重国际排名委员会授予大学科研人员和校友的科学奖的数量,在Scopus、Web of Science 的平均引文数量和阅读量以及每位科研工作者拥有的研究经费;国际活动主要表现为对国际学生的吸引力,国际学生占所有学生的比重;财务活动主要包括高校财政总收入与教师总数的比值、对教师工资水平的评价等;在基础设施方面评估的则是大学拥有所有权与运营管理权的生均教育面积和实验室建筑面积。
俄罗斯高等教育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许可、鉴定、认证、评估和大学排行榜等多种手段。
许可是高校开展教育活动的前提,许可证是高校具备办学条件的证明。《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规定,由在教育领域行使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行政机关,如俄罗斯联邦教育与科学督察署,以及执行相关权力的联邦主体行政机关颁发国家许可证。这些机关对实体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和建筑、卫生标准、教学设施、师资配备、专业设置、培养方向和目标等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对通过网络形式、电子学习、远程教育技术实施教育活动的机构进行审核。
高校得到许可正常开展教育活动后,每五年要接受国家对毕业生的教育质量鉴定。鉴定的标准主要是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内容、水平和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教育标准,高校通过鉴定的标志是近三年中不少于一半的毕业生年度鉴定结果良好。不仅如此,鉴定的任务还包括获取高校教育过程状况的客观信息,分析其中存在的成绩、问题及其原因,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鉴定报告是国家认证的基础,教育机构可能因为鉴定结果不良而被撤销国家认证。[9]
认证实质上是对学校教育过程有效性的监控,它依据客观的、由专家负责实施的认证检测结果,审查高校的教育大纲和教育活动是否符合联邦国家教育标准,同时对学生培养内容和培养质量进行认证。通过认证的机构可以获得国家认证证书,有效期为六年。此后,学校有权向本校毕业生发放国家样式的、印有俄罗斯联邦国徽的毕业证书,也有资格按照被确定的学校类型接受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拨款。此外,高校也可自愿接受国内外组织对教育机构进行的社会认证,或由雇主、企业主协会及其授权的组织对教育大纲进行的专业和社会认证,这些认证信息可为国家认证过程提供参考。
除了高校及其成员进行的自我评估外,评估也逐渐成为政府、社会和市场常用的问责方式。自2012年起,俄罗斯每年开展高校活动效益监测,对包括大学分校和私立学校在内所有高校的教育活动、科研活动、国际活动、财务活动、基础设施、就业等关键指标进行评估。高校各项指标的得分、评级和排名由俄罗斯联邦科学和教育部公布在网上,社会各界可以直接访问网站获取相关信息。而教育质量的独立性评估由法人或个体企业家实施,利用教育机构及其教育大纲的公开信息,判断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是否符合个体和法人的需求,帮助个体选择机构并帮助机构提高竞争力。这项独立性评估还可以在教育领域的国际比较研究框架中进行,但其结果不会对教育机构的许可和认证有影响,只会影响大学在特定群体中的声誉。
俄罗斯媒体每年都会对国际和国内的大学排行榜进行报道。在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背景下,关注最多的是QS 世界大学排名和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2017年,俄罗斯创建莫斯科国际大学排行榜,以国际比较的视角考量俄罗斯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大使命的达成情况,其中三项使命占比分别为:教学占45%,科研占25%,社会影响力占30%。[10]2015年起俄罗斯专业评级机构雷克斯(РАЭКС-Аналитика)每年公布俄罗斯100 所最佳大学,评价指标包括:具有从事高质量教育的条件占50%,雇主对毕业生的需求水平占30%,高校科研活动水平占20%。[11]
俄罗斯对高等教育问责结果的处理,包括应答性和奖惩性两种方式。应答性问责是指学校将信息向外界进行报告和解释的行为。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强制性信息清单,高校应公开学校的组成机构(含分校)、教育大纲、办学活动(包括科学和创新活动)、招生和在读学生人数(包含残障学生的占比)、在读学生的校内和校外成就、毕业生的职业成就、人才队伍和教师工资水平、物质技术和信息保障、安全条件等相关信息。[12]以上信息要求各高校在官网上进行公开。关于高校的财务活动,根据自治机构必须每年公开活动和财务报表,配合国家数据统计信息收集等相关规定[13],高校在获得自治地位的同时,有责任公开报告学校的财务情况,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
近年来,俄罗斯越来越注重使用绩效拨款等奖惩性问责方式。《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规定 “不允许限制或消除教育领域的竞争”[14],这决定了高校需要通过竞争获取教学和科研经费,不同类别的高校,即古典大学、研究性大学、联邦大学、地区支柱性大学获得不同数目的联邦和地方经费。根据被录取学生平均入学考试成绩和学校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等天才学生所占比例、每位教师的研发收入、每100名教职员工在Web of Science 和Scopus的发文数量与被引数量等高校活动效益监测结果,给予高校不同数额的经费奖励。[15]更为重要的是,政府会将被评估无效的机构进行重组和合并。自开展高校活动效益监测以来,俄罗斯高校经历了大洗牌。高校总数从2014年的2268所锐减到2017年的1097所。其中,国立大学分校从908所下降为428所,数量缩减一半;而近80%的非国立大学分校被直接撤销,截至2018年1月,其数量由442所缩减到81所。[16]
苏联解体以来,在俄罗斯高等教育治理变革中,自治与问责历史性地结合在一起,成为其治理变革的双重向度。而且,在这场变革中呈现出一条明显的轨迹,即在自治和问责之间尝试建立一种相对平衡。这种平衡彰显了自治与问责之间天然对立冲突而又统一共生的富有张力的关系。
首先,对一方的过度强调会导致双方受损,进而会导致高等教育治理变革陷入困境。正如挪威教授波·达林(Per Dalin)在解读世界多个国家高等教育治理变革后提出的重要论断:“在各个学校对自主权的需求与所获得的结果(责任)的需求之间存在着内在矛盾。”[17]传统的观点是,自治和问责处于光谱的两端,两者是对立的,无论哪一种极端观点都会导致两败俱伤的局面:高度自治和零问责导致滥用公共信任,低自治和高问责必然导致教育与研究活动的复制和贫乏。[18]苏联解体之初的前十年,俄罗斯扩大大学自主权的变革便是极好的证明。20世纪90 年代是俄罗斯大学自主权扩大的黄金时期,大学自治问题作为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置于改革的首要位置。大学从政府的附属机构变成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学术、行政和财政自主权,大学在创新意识、管理效率和办学灵活性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在自治与问责的平衡架上,这一时期俄罗斯在大学自治这一端走得过远,大学自主权有过分扩大之嫌,甚至有些高校尚未作好准备就获得了自主权。就如俄罗斯学者所担忧的:俄罗斯引入大学自治导致地方主义、唯意志论、教育质量下降、售卖文凭和学位等问题,大学变成了提供教育服务的半商业性机构,其主要工作指标不在于毕业生的数量和质量,而在于能否获取利润。[19]在放任大学以营利为目的一味迎合市场需求的同时,政府和社会的监管却不到位,这使高校变得完全不负责任,非理性行为激增,高等教育质量大幅下降,利益相关者对高等教育过程和结果的满意度大大降低,认为高校的诸多行为远低于预期,由此对高等教育的价值产生了怀疑。由此,大学的过度自治导致了高等教育的公共信任危机,大学自主权遭到质疑,高等教育治理变革一时遭遇困境。
其次,当双重向度的其中一个向度走得过远从而引起高等教育治理失衡时,就需要将另一向度纳入高等教育治理变革的考量。21世纪以来的俄罗斯高等教育治理变革对这一结论作出了很好的注解。面对20世纪90年代大学过度自治导致的公共信任危机,俄罗斯政府引入问责这一制度安排,以问责对自治进行必要的制衡。强化高等教育问责的运动恰恰是在大学自主权扩大的背景下进行的。由此可以管窥自治与问责统一共生的其中一个方面,即“问责是自治的结果”。正如克拉克·克尔(Clark Kerr)所言:“自治并不是一种权利,自治必须不断地获得,而且通过负责的行为和对社会有效的服务去获得。”[20]总的来说,新千年以来的二十年间,俄罗斯扩大大学自主权的变革尺度比苏联解体后的第一个十年小,转而更加强调高校的使命与责任,问责的尺度在加强。强调政府、社会、市场和大学多元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问责,问责内容以个人学习成就、教育大纲和教育机构活动的质量为核心,并包含公平、效能和创新等方面的内容,问责方式包括许可、鉴定、认证、评估和大学排行榜在内的多种手段。根据问责结果,高校以公开信息清单和财务报告等形式作出应答,既可获得奖励性质的绩效拨款,也会在办学效益不佳时接受重组或合并的惩罚。大学通过内部有效运作和优异表现回应社会对大学履行使命与满足需求的质疑,高校和外界信任之间的裂缝得以修补。更为重要的是,俄罗斯高等教育机构自主权的合法性逐渐得到认可。俄罗斯的高等教育问责实践有效证明了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马丁·特罗(Martin Trow)提出的观点:“高等教育问责是大学保持自身独立、防止外界和政府过度干涉的重要方式与手段。”[21]
最近二十年的俄罗斯高等教育治理实践,还遵循着自治与问责统一共生的另外一个方面,即“自治是问责的前提”。没有自治,问责就无法进行。尊重大学自治这一先决条件,能有效保证大学对自身使命与职责的履行。尽管强化高等教育问责运动仍在进行,但是这一运动仍然以尊重大学的自主权为前提,努力做到既不重蹈苏联时期国家严格管控的覆辙,又不对大学自治矫枉过正。《俄罗斯联邦高等职业教育机构(高等学校)标准条例》指出:“高等学校拥有自主权并向学生、社会、国家负责。自主权可理解为高等学校在法定活动领域有效采取决策所必需的自我管理的程度。”[22]在现行的《俄罗斯联邦教育法》中,“教育机构自治、教学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权利与自由”仍然作为国家教育政策的基本原则,放在“信息开放性和教育组织的公开报告”[23]之前。俄罗斯大学自主权的扩大根植于大学的内在逻辑中,是大学探求真理、发展学术的本真逻辑赋予其充分的合理性。自治在促进高校自由履行职责的同时,促进了问责并且使问责更加有意义。俄罗斯大规模的问责运动是以绩效为基础的。大学自治前提下绩效问责的加强,实际上是“以灵活性获取责任性的交易”。政府放松对大学的管制,赋予大学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自由,以便政府根据绩效责任来规定大学的组织目标,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效率、效益和生产性的监督与评价。随着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增强,俄罗斯高等学校取得了广泛与社会接触的机会,能对多元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作出灵活回应。这就有利于高校形成一种主动的“自适应”机制,扩大的自主权迫使院校为其发展策略选择承担责任,并制定长远的计划,提升院校的使命和形象,[24]从而满足人们对大学功能和价值的更高要求与期待。
总之,俄罗斯高等教育在自治和问责之间的平衡机制进一步说明,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整体。如果说自治是大学发展独立思考、研究前沿科学、引领社会风尚所必需的权利,那么接受问责则是拥有相对较高自主权的大学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也是大学知识生产和社会服务的使命所在。在高等教育治理变革中,两者如同飞机的两翼,偏废任何一方都会导致治理变革的失败。同时,这两个向度都在与对方的对立统一中获得生存和发展,推动高等教育治理变革向着善治的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