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庆刚
(中央储备粮枣庄直属库有限公司 277021)
2020年10月印发并实施的《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称:《新管理办法》),是中储粮集团公司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更好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储粮工作“四个坚持”新要求,自我加压、主动提升的重要举措和生动实践。《新管理办法》共10章,64条,进一步规范了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行为,进一步严格了管理责任,突出了“全员参与、人人有责、人人担责”的原则。如何尽快适应、全面落实好《新管理办法》,成为摆在每一个中储粮直属企业面前,直接、现实而且紧迫的问题。
粮食质量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关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中储粮直属企业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抓好全过程管控、全链条管理。《新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储粮直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规定了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的具体职责,从收获粮食的质量调查、入库质量管控、质量验收、静态储存期间质量管控、粮食出库质量管控到质量档案管理建立,对全业务流程的质量管控重点、标准要求、作业时限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新管理办法》明确了粮食质量安全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而且对各项目指标的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还提炼了工作实践中一些典型的经验做法,诸如扦检分离、盲样检测、逐车留样、三分之一复核等等,借助新管理办法的实施,在系统内各直属企业进行复制推广,丰富了做好质量安全过程管控的手段,突出了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
在以往的中央储备粮管理制度和现行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关于“置换”的概念,尽管个别企业在工作实践有过类似的操作,但由于缺乏制度的支撑,更多被认定为了违规操作。《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要采取清理、整晒、置换等方式整改”。“置换”概念的提出,可以说是《新管理办法》的一个创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置换”允许发生的业务环节为质量初验阶段,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如果出现偏差,就有可能触及中央储备粮擅自动用的红线问题。同时,由于《新管理办法》规定,“未通过分(子)公司质量验收的粮食不得进入储备库存”,要特别注意防范因置换操作,时间因素影响,可能引起的超架空期风险发生。
中央储备粮轮换有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的规定,这也是一条政策红线。受仓容等因素的制约,直属企业以往在中央储备粮轮换时,大多采取先轮出后轮入的方式,销售腾空仓房后再用于新粮的轮换入库。入库粮食的性质可以直接为中央储备粮,因此不必担心出现超架空期的问题。《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通过分(子)公司质量验收的粮食不得进入储备库存”;第二十五条规定,“单货位粮食入仓结束后,直属企业要在两周内完成平仓作业和质量初验”;第二十九条规定,“自接到直属企业质量验收申请日起,原则上分(子)公司要在3周内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完成现场扦样、检验和出具质量验收结果”。由此可见,原有制度规定的4个月轮换架空期,事实上被大幅度进行了压缩,直属企业需要将平整粮面、质量初验、质量验收等环节计算在内,重新进行理解和定义。以山东地区的中央储备小麦轮换为例,过去传统的规律性做法是每年2月起开始轮换销售出库,5月底前仓房基本腾空完毕,一般6月初直接进行收购入库。《新管理办法》的实施,可能会直接导致2月山东市场上没有轮出的中央储备小麦,可能直接导致更多的企业采用边销边购的方式进行谨慎操作,从而规避超轮换空期的风险。在实践操作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收购周期拉长,为规避出现超架空期问题,直属企业就可能会在某个时间节点,对尚未满仓的粮食申请质量验收,通过验收的粮食为中央储备粮,后续收购的粮食性质为商品粮,这样就会限制了入库摆布的空间,甚至会出现不同性质粮食混存的问题。因此,直属企业需要在科学制定入库方案、注重操作细节的基础上,尽可能抢抓时机,加快收购入库进度,规避类似问题的出现。
《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要依据国家对中央储备粮的质量要求,对粮源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非定等指标进行事前控制,确保通过常规技术手段整理后可达标”。依据该规定,在入库质量管控环节,直属企业可以对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可控指标,根据自身具备的整理能力适当降低。杂质、不完善粒超标的,一般可通过入库环节的过筛清理、色选等措施整理解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水分指标的管控,对于水分超标的,一般是在粮食入库后采取机械通风的措施进行整理。在制定收购方案时,直属企业要充分考虑粮食品种、轮出时间、入库季节、地域、仓房和设备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防范出现因通风整理时间拉长,无法及时进行质量验收,导致超轮换架空期问题发生,触碰政策红线。如果不具备充分的整理条件和时间,建议直属企业在粮食入库时,尽量按不超出集团公司确定的安全储存水分进行稳健掌握。
《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列入销售出库计划的货位粮食,各直属企业要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出库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然而,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第十七条规定,“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由此可见,在出库质量检验方面,《新管理办法》没有区分销售出库的粮食是否为正常储存年限,均规定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作为集团公司的内控制度,该规定明显严于部门规章,这充分彰显了中储粮集团公司自我加压,为保障提供优质粮源所做的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