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

2021-12-01 04:04河北经贸大学张文华
河北农机 2021年2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机关

河北经贸大学 张文华

1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1.1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

国有资产、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这几个领域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1.2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需要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民服务。有限政府是有效政府的前提,一个好的政府不可以无所不管,也不可以什么都不管,它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行使职权。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却因为一味地追求政绩忽略民众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在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到公共利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改正。如果拒不改正,还可以上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助。所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督促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有正面积极作用。

1.3 有利于稳定民心,增强民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

如果有一个制度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由专门机关去督促其改正,而且可以提起上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众心中就会有安全感,知道自己的权益不会随随便便被损害而无救济途径,人民心中对于“官”的恐慌与畏惧就会降低,这就增强了民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所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稳定民心,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好制度。

2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行政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单一

《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限制在检察机关,是该诉讼唯一提起主体,公民还有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不可以作为原告[1]。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其弊端,一方面这样的规定会导致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压力加重,增加检察机关人力物力方面的投入。另一方面,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过于单一,会造成一部分侵犯公共利益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解决。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庞大且多元又经常变动的概念,如果只依靠检察机关去行使起诉权,就无法面面俱到,完全保障公共利益。而且公民是最易触碰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信息的主体,增加提起主体有积极意义。

2.2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狭窄

现行《行政诉讼法》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但是社会生活中对公共利益的侵害不可能局限于列举出来的情形。从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时候比较保守,即检察机关多会在规定范围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一些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领域,比如可持续发展领域,不能进行公益诉讼。这其实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相悖。

2.3 诉前程序不完善

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向行政机关递交书面意见,敦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的一个程序。虽然我国诉前程序分流了部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但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连接,存在不流畅现象。一方面诉前程序的方式比较单一,大多是以检察机关书面递交意见。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敦促后,给予行政机关答复和回应的时间比较短,行政机关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也就无法对检察机关给予的建议作出回应,最终进入下一程序——诉讼。

2.4 行政诉讼配套机制不完善

首先,缺乏科学有效的鉴定机制。尤其是涉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比如环境污染等问题,需要有专门的科研机构去鉴定,判断是否侵害公共利益以及侵害利益的程度,但我国专业鉴定机构数量较少。其次,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不顺畅,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无法做到及时反馈,二者之间存在沟通分裂。

3 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3.1 有限制地扩大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

首先,从赋予公民起诉权利来说,当今社会公民的法律素养不断提高,监督行政机关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这为其可以成为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奠定了基础。另外,让公民参与到行政公益诉讼当中去,可以增强其主人翁意识,促使其更积极地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从赋予社会团体与其他组织起诉权利来说,社会团体与组织和社会的联系更紧密,耳濡目染,切身体会,会接触到司法机关无法获知的信息,能了解到更多行政机关不作为、滥作为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于我国社会团体和组织数量多且鱼龙混杂,所以要对可以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社会组织进行法律限制,如对其成立条件与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3.2 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更全面地保护公共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扩大范围应该遵循适度原则,受案范围应该限制在充分考虑保护公共利益和节约资源成本之间的平衡点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在之后的制度建设中,可以逐渐将城市建设与规划、生态可持续发展以及保护弱势群体纳入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之中。

3.3 完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首先,拓宽提出建议的方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等公共平台发布检察意见,采用多种途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而不仅仅局限于书面建议的制约。其次,应当适当延长行政机关对建议的回复时间,让行政机关去调查问题并依法履行职责或改正自身行为并且将结果反馈给检察机关。同时对行政机关对于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的处理情况应该重点考察,如已解决问题可不予诉讼。

3.4 健全行政公益诉讼配套机制

首先投入资金成立专业的鉴定机构,对牵涉比较复杂对技术专业性要求高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专门的鉴定,并且由政府财政和社会公益基金负担鉴定费用,避免行政公益诉讼中提起主体因为过大的经济压力而降低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其次,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多涉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应该加强专门技术类的人才培养。最后,应当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各机关的沟通交流。在大数据背景下,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充分利用互联网加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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