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具有历史性和现实性的重要特性,两者既紧密联系又辩证统一。本文梳理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性和现实性,即历史性是本质属性,承载着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特性,現实性是根本特征,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必然选择;文章探析了民族区域自治历史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坚持创新性原则、主体多样性原则和法治原则,是正确处理民族区域自治历史性与现实性的重要依据,以期为正确解决民族问题和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提供借鉴。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历史性;现实性
中图分类号:D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1)37-0069-03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核心,也是有效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伟大创举。我党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经历了由自在到自为的艰难曲折的探索过程,逐渐摸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发展道路,并为此道路赋予了制度和法治的双重保障,确保其发展轨道不偏不倚。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解读逻辑,历史性是其本质属性,现实性是其根本特征,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建设是历史性与现实性的辩证统一。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正确解决民族问题和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前进道路上应首先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性
(一)民族区域自治历史性的哲学依据
意大利哲学家维科认为,人类历史是由人类自己创造的,不能以现代人的思维去理解过去那个独特历史环境的人,以前的历史只不过是对过去历史的如实记载。他所表达的“人”虽然不是现实的人,而是“诗性人”,但其对历史性的见解,已然具备了现代意义。黑格尔认为,“哲学用于观察历史的唯一的思想便是理性这个简单的概念”[1]。理性受精神和观念的支配,理性又主宰着世界,世界历史性无非是展现出一个自我意识的自由发展过程。黑格尔的历史性原则在精神领域呈现了发展的本质,因为“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是世界历史各大事变的推动者”。但他认,为观念是世界各民族的领袖,而精神则是“那位指导者的理性的和必要的意志”,带有浓重的唯心主义色彩。
马克思对维科“诗性的人”的历史主体进行了现实化改造,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历史观进行了唯物主义改造,并且将历史性赋予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变革过程中,为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寻找民族区域自治历史性的特有本质和属性提供了理论依据。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性,即指作为社会主体的现实的人类在进行民族区域自治建设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基本状态和特征,具体包括以下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形成的历史条件是什么?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具有怎样的价值和地位,又有着怎样的历史局限性?中国共产党在形成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过程中,是如何理性认识“民族自决”和“联邦制”这两种舶来品的局限性的?
(二)民族区域自治形成的历史条件
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发展过程,是民族区域自治形成的重要前提。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行动指南,也是处理国内外民族问题的指导思想。受苏联民族理论的影响,中国共产党曾尝试过“联邦制”“民族自决”模式。实践证明,“联邦制”“民族自决”不适合中国国情。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党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初步形成。
“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2],这个交替的过程就是历史性的过程,彰显着特定历史时期的暂时性、相对性、合理性、局限性。纵观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进程,从“联邦制”到“民族自决”再到民族区域自治,民族政策的探索、制定以及效果既存在合理性,也存在历史的局限性。合理性和局限性的因素,也对中国革命造成了一定影响。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治国理政主张,顺应了民族融合大趋势,充分发挥了合理的民族政策对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促进作用。
(三)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阶段及其特征
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理论经历了从主张以民族自决、联邦制政策的自在阶段上升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形成和实施的自为阶段。首先是自在阶段,实质也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不自觉过程。这一阶段从党成立一直延续到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前,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照搬苏联模式;二是提出和践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三是贯彻民族平等。这是这一阶段的本质特征,也是民族自决的前提条件。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建设的自在阶段呈现出的历史特征尽管陷入了照搬前苏联模式的误区,但在贯彻民族平等政策方面是坚定不移的。在整个过程中,创造性地发展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并尝试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可能性,为进入自为阶段奠定了基础。
由自在阶段进入自为阶段,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体现了历史性的变化发展特征。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建设由自在阶段逐步进入自为阶段,也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具体特征相结合的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其历史性特征主要体现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本土化是否可能的问题和究竟何以可能的过程。1966~1976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党的民族政策无法正确落实,在民族工作问题上曾出现“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认知。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性
(一)民族区域自治现实性的哲学依据
实践是探讨民族区域自治现实性的重要依据。旧唯物主义不从实践出发,因而不能把世界“理解为一种处在不断的历史发展中的物质”。如费尔巴哈,当他作为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唯心主义则离开现实性的土壤片面理解历史性,如鲍威尔,他认为人的自我意识赋予了历史的内容和意义、整个历史过程[3]。毋庸置疑,这就是黑格尔唯心主义历史观的再现。施蒂纳则在他的精神世界领域中虚构人的历史,通过界定“唯一者”,进而把人的现实性淹没在所谓的人的概念之中。马克思指出,“德国人习惯于用‘历史’和‘历史的’这些字眼随心所欲地想象,但就是不涉及现实。”克罗齐认为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历史的本质是人的精神或思想[4]。显然,他把现实性与历史性混为一谈了。那么到底什么才是现实性?“现实性绝不是某种社会状态或政治状态在一切环境和一切时代所具有的属性。”它是正确地认识历史、把握现代,定位未来的重要依据。因此,人们在探索民族区域自治现实性的时候,不能简单地把它归纳为一种理论、管理形式、政策或制度来阐述它的作用和意义。只有把它置身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大环境中,去探讨它的历史必然性和对当代社会治理的引领价值,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才能算是对现实的认识。
(二)民族区域自治现实性直接表现为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必然选择
现实性不是某种社会的状态,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单一属性,“现实性展开的过程中表明为必然性。”正因为如此,现实性在其展开过程中表明为必然性,进而为人们在分析具体事件性质以及预示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上提供了内在依据。这一逻辑,是分析中国共产党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重要立足点。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原则和中国革命实践经验而做出的历史必然性选择,在党的政策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源头地位。从中国各民族的分布来看,“大杂居”“小聚居”以及交错居住是显著特征,为深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提供了最便利的现实环境。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为了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开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的必然选择。
(三)民族区域自治现实性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奠定政治基础
六十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基础,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还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时代特色。在现实性上,中国共产党妥善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成功地解决了令世界上各国都感到棘手的民族问题,并依据中国国情进行了合理的中国化切换。
从民族区域自治实践进程来看,中国共产党自始至终都积极探索和创新民族区域自治的治理模式,一方面,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并朝着党制定的民族工作的总体目标砥砺前行。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将协商民主机制引入民族事务治理中,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契合,丰富和发展了中国族际政治整合治理模式。民族区域自治始终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始终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奠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基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说法可以休矣!”[5]
三、把握民族区域自治历史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基本原則
(一)理论政策综合创新性原则
创新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性特征需要人们从总体上来研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并结合我国民族具体情况进行理论创新,以此突显民族区域自治社会综合治理的效果。首先要做好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创新。如何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建设,在马克思的经典文本里面找不到现成的答案。每个国家因民族特征不同,进行民族治理的模式自然也不一样,别国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苏联民族治理模式不但在中国行不通,在自己国家也没有逃掉失败的厄运。我国要进行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创新,应该紧紧围绕着“什么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怎样进行民族区域自治建设”这一重大现实问题,走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道路。
(二)民族区域自治主体多样性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主体具有多样性特征。历史性侧重于从阶段性的过程去理解,为民族区域自治在当代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前瞻性,而现实性才是定位当代社会的内在依据。因此,从整体上充分把握好民族区域自治主体建设显得尤为必要。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制度,自然少不了建设的主体。离开了主体,行为和制度就没有了价值和意义,也没有存在的可能。
(三)民族法治建设与时俱进原则
与时俱进,完善民族法制建设,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性需求。历史的不一定是现实的,但现实的一定是历史的。换句话来说,“今天”刚修订的法律,在“明天”看来,已经是“昨天”的法律了,由于社会在变迁过程中呈现出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可能导致“今天”修订的法律不再适用。因为历史性特征在发展变化过程中,会逐渐显现其局限性。因此,坚持民族法治建设与时俱进,对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建设至关重要。
四、结语
综上所述,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在当代社会的发展,必须辩证地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历史性与现实性,并将两者统一协调。
一方面,不能离开其发展历史来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建设在当代社会是否可能,因为历史性本质属性已经证明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产物。另一方面,更不能绕开现实性去抽象谈论民族区域自治建设在当代社会的发展何以可能,因为现实特征揭示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必然性和可能性。总的来说,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当代社会的成功实践是其历史性和现实性的辩证统一。
参考文献:
[1] 黑格尔. 历史哲学[M]. 王造时,译. 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9.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51.
[3] 戴维·麦克莱伦. 青年黑格尔派与马克思[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64.
[4] 贝奈戴托·克罗齐. 历史的理论和实际[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3.
[5]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编.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M]. 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
(荐稿人:赵振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邹宇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