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
摘要:近些年来全球各国的经济增长速度达到了顶峰,各国的金融领域都呈现出了不一样的成长趋势,也正是因为经济的不断增长,纵观世界各地金融消费者已经对自身的金融权益意识愈加注重,与此同时,我国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发展体,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也给予了更大程度的研究。因此,本文将通过阐述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消费者权益及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现状情况后对保护其权益的必要性进行简单论述,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存问题;保护建议
一、金融消费者及其权益的概念
(一)消费者
消费者,就是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消费活动不再只是为了满足一般生活需要,人们越来越多地重视财富的增值,而能让消费者实现财富增值的金融产品就这样走进了消费者的视线,因此以金融产品而衍生出来的金融消费也成为了人们消费活动的一部分。
(二)金融消费者
我国首次在金融立法中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在2006年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中提出;2009年银监会又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中有关“客户利益保护规则”的基础之上,推出了“公平对待金融领域消费者项目”,即在立法当中再次引入该概念,随后进一步广泛地应用于司法理论与实务当中。故,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通常欠缺相关金融专业知识、经验,亦没有雄厚的财力支撑,往往抱着盲目跟风的心态进行交易,容易冲动消费,其弱势地位可见一斑。即便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金融交易,其盈利最终也是用于家庭支出,故即使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因为其与金融机构相比仍然具有劣势,所以对此类社会群体成员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下发的有关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包括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尊重权,受教育权以及信息安全权。
二、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全面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说,虽然我国出台了一些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等,但是因为法律的局限性决定了这些法律的存在还是无法更好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通过阅读相关著作以及实际情况调研,笔者认为是因为有以下原因的存在而使得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不能得到更全面的保护:在专门立法这块有所欠缺,现有法律中,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着重要影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着至关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矛盾的问题,导致没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也就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将其完全适用于现实条件中,并且在现存的很多法律当中,是否可以在金融领域使用也存在着很多争议,这都需要有关立法者去不断摸索。
就如同我们今天所看到的,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包含政府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民间自治组织等这些机构来共同监管和保护。但笔者认为这样的监管体制职责分工并不明晰,因此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金融产品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有关工作人员基于其知识层面也没办法把工作重心放在金融产品领域,因此其在处理金融纠纷案件时能力有限。银保监会,证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管金融业的风险,规范金融业的秩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乏一定的认识和经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的是我国各个商业银行之间的主要运作,对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相关服务的法律条例则是少之又少。故,综合以上各个监管和维权机构分析来看,我国在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时,缺乏独立专门唯一的监管机构,因其他类似监管机构都有各自的职责,所以说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上述监管机构虽有涉猎却不能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
(三)金融消费者都缺乏不同程度的自我保护意识
众所周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现代经济的发展促使下愈演愈烈,这也就将金融与消费者的距离越拉越近,我们每个人每天都会不同程度的从事金融活动,然而对于我们普通金融消费者来说,我们缺乏足够的金融知识,对金融领域所发生的事情不能有效应对,且对金融市场变化不敏感,辨别能力也低下,在有突发事件时不能及时止损等等。另外,我们之中的某些金融消费者往往只在乎收益的高低,对高收益下的风险问题往往会选择性的忽略。更有甚者,某些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为怕麻烦或者怕惹事而没有立即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更是变相地纵容了侵权行为。故,上述情况长此以往的出现发生便会导致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淡薄,也会导致金融机构侵权行为演变的越来越严峻。
三、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全球乃至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好,居民整体的生活水平以及财富积累层次都在不断增高,在金融体制改革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市场以及相关的服务产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与空前的拓展,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与百姓的生活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金融”两字已经渗透到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成为社会生活难以忽视的一部分。但随之而来的是金融消费纠纷的大量涌现且往往难以得到相应的解决,这就使得金融产业的发展深受其严重影响。
(二)近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
实际上,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实施早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前就已经出现,自从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性的金融经济危机越来越频繁,间隔越来越短,波及范围越来越严重。特别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对世界性金融系统和体系产生了较大的冲击,迫切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危机后国际金融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四、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系
(一)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
现如今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已经趋向成熟化,但是我国金融立法的相关工作却未能及时适应市场改革,也就是说,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以来,虽然进一步优化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为消费维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但是,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仅为少数,并不能做到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此外,笔者认为,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应当大力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通过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内容进行特别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依据欠缺的问题。
(二)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针对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笔者认为应吸收英美等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的创新和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如教育机构、专职监管机构、服务中心等等,自上而下成立各级机构,全面的、专业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等工作。
(三)强化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首先,金融消费者应主动提高自身金融素质,多多了解和学习金融知识,加强对信息的辨别能力,做到对自己的资产负责。
其次,金融消费者还需要正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只看到未来的高收益,还应考虑与高收益对应的高风险自身能否承受,应理性投资,在自身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选择相应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提示投资者广泛存在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最后,有关监管机构也要帮助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给予正确的引导。笔者认为,有关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信息的先知者,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的金融信息,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也能让社会大众了解到更加专业实时的金融信息,从而满足金融消费者的基本需求。
五、结语
在这个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从我国金融领域的现实状况来看,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我国金融行业蓬勃向上发展的重要一环,但如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普遍存在。故笔者希望能够通过政府、金融经营者、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立足于我国现状,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在借鉴其优良经验的基础上,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我国金融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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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