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翠利
(中共范县县委党校,河南 濮阳 457500)
网约车模式已经成为人们出行模式重要的一部分。随着网约车大量进入市场运行,随之引发了许多社会性问题。根据有关调查显示,很多出行大众的合法权益都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侵害,这不仅给人们的出现安全保障方面带来了问题,也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为了有效解决网约车有关侵权责任法律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考查,并对此给予合理化建议,以促进网约车正常稳定发展的秩序。
在突发情况下,由突发交通事故引起的在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主要是指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造成严重损害等,以至严重破坏了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网约车侵权的责任主体认定方法。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主体则包括多个群体组成,具体包括网约车的驾驶员、网约车在线操作平台、网约车租赁公司以及劳务派遣公司等,由于这些责任人之间没有明确的法律关系,也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因此有必要根据交通安全法和风险承担原则综合考虑,着重于寻找解决此类侵权问题的方法,为当事方保护其正当权利提供了有效的途径[1]。
网约车不良事件近年来出现不少,其中与网约车驾驶员的素质水平和平台设置漏洞息息相关。首先,驾驶员劳务派遣公司在任用职工时,没有合理地选拔人员,对于素质水平不过关的驾驶员没有把控到位。其次,网约车平台系统自身还存在漏洞,不能及时监管网约车司机的行为路径,从而易引发后续的社会问题,带来不利影响。例如,很多不法司机趁势抢劫、强奸、故意侵犯乘客的人身伤害等重大问题,对当事人不仅财产遭受损失,也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因此,除了刑事制裁之外,还应对驾驶员、网约车运输公司、网约车平台以及驾驶员派遣公司等进行追究责任,从各个环节做到综合处理。
在人们通过网约车方式出行的过程中,网约车使用平台的后台可以利用定位系统获取乘客的实时定位信息,而乘客在使用移动设备时,也只能通过开启定位系统后才能获取车辆信息,因此,在这个环节就可能造成乘客的一些信息出现泄漏。在乘客到达目的地后需要付款,这时付款过程中还包含诸如姓名、乘客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付款密码等信息,这些无形之间的信息一旦暴露,将会对乘客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针对此种不合法行为,网约车平台和网约车驾驶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共同对乘客的合法权益进行赔偿。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关系确定相应承担责任主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网约车平台是责任承担主体,应当承担相关责任,驾驶员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侵权责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当根据劳务合同关系承担责任主体时,根据有关法律显示,“在个人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通过劳动对他人造成损害,则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对侵权行为负责”。网约车平台有责任以雇主的身份做出回应,但此时驾驶员是由于严重疏忽或故意导致乘客遭受损害,则驾驶员应当对乘客的权利负责。第三,确定负责协议的主体认定,由于网约车平台涉及交易活动的所有方面,因此它将“四方协议模型”的特定要求与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在一起,以防发生违规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侵权事件,网约车平台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约车平台不能仅作为中介服务提供商。
有效建立网约车侵权责任承担机制的重要基础是从立法机制改革入手。与先前的责任机制相反,解除网约车运营平台和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并且突出显示了该平台的承运人状态。如果乘客遭受损害,他们可以迅速找到相关责任主体。在这种情况下,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应当建立良好的谈判关系,合理扩大了网约车保险的覆盖范围,更好地规范了网约车的运营环境。这不仅有利于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各方利益的协调保护,对于网约车市场也起到了净化作用。
在综合治理网约车规范运行的过程中,政府、媒体和群众应结为一体,建立规范网约车平台违约责任监督机制[2]。在政府的领导作用下,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核实审查工作,规范网约车平台运用程序,落实好跟踪处理系统,完善处理好各相关侵权责任处理案件。同时,加大媒体的监督力量,一方面媒体要积极宣传正能量,弘扬社会和谐发展的观念,引导网约车平台走在正确的道路;另一方面,利用媒体的快速宣传力量压制网约车推卸责任的不良做法,迫使网约车平台及相关责任人自觉承担应有的责任。
总之,为了方便人们出行,也为了保证乘客出行安全,提升网约车平台运行的安全性非常必要。重要的是,网约车平台在发展的过程中,还要不断完善系统设置,自觉承担相应责任;网约车司机也需提升自身素质,端正思想态度,提供更好地出行服务。同时,还需要政府、媒体以及群众多方努力,加强监督,推动网约车市场规范合理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