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继丽,徐嘉萌,崔 霞,郭 苗,郭 琦,曾爱国,常 春,贺震旦,赵春杰,傅 强*
(1. 西安交通大学 药学院,陕西 西安,710061;2. 深圳技术大学 药学院,广东 深圳,518000;3. 沈阳药科大学 药学院,辽宁 沈阳,110016)
提供优质的药学服务,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药学人才培养追寻的终极目标。自1994年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建立以来,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与进步,我国执业药师队伍在数量有了巨大的提升。然而执业药师人才培养体系在施行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围绕我国执业药师人才培养过程中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策略,以期为推动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支持。
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药品是特殊商品的属性尚未得到全社会的充分认识。在药品应用领域时而出现常识性、低级性问题。执业药师是医药领域中至关重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密切相关。推动高水平执业药师人才培养的进一步发展,对提高执业药师人才队伍的整体质量具有重大意义。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已达56万余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4.0人,已达到《“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 4人的目标要求[1]。然而,现阶段我国执业药师在高校教育、资格考试、继续教育等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执业药师人才队伍的发展依然面临诸多挑战。
1.1.1 课程设置与执业药师工作衔接性差
在需求的推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倡导下,以岗位胜任力为目标的教育教学改革正在起步。部分著名高校虽然已经开始进行了教学改革,教学模式也在发生变化,但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包括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高校的药学专业课程设置依然是“以化学为中心”的传统药学教育,总体侧重化学为基础的药学体系学习,学生毕业后更多地面向药物生产、流通、使用、检验等岗位,高等药学教育内容与执业药师工作要求不匹配,课程设置改革亟待推进。
1.1.2 实习环节缺乏针对性、专业性
在药学类专业国家标准中,实践环节是药学类学生的基本要求。由于各校人才培养定位不同,其内涵也差异较大。大部分院校实习环节较集中于培养计划的后期,尤其毕业论文设计受到较高的重视,但在整个培养计划中,前期的理论学习阶段综合性实践安排较少,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不够深刻;另一方面,综合性研究型高校充分利用大学生创新项目、开放性实验以及校内各学科平台资源为学生提供实验室实习机会,但除了实验室、科研工作外,有意从事药学服务、临床药学等学生的多样化实习需求仍较难得到满足,且校内实习与进入工作岗位后的工作内容存在差异,无法使学生得到充分的专业培训并与工作有效接轨。
1.1.3 执业药师岗前培训不到位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要求,我国执业药师根据学历的不同,需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相应年限方可具备报考执业药师的资格[1]。该举措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报考人员的实践综合能力,但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前后的工作内容可能差别较大,且工作中难以保证有专业执业药师进行指导,因此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并不能完全代替岗前培训。特别是高学历如博士、硕士学历的执业药师报考人员,其工作经历的报考要求较为宽松,这种措施表面看起来促进了高素质药学人才进入执业药师队伍,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岗位必须技能及工作经验的缺失造成了部分高学历人员进入执业单位后无法在短时间内快速胜任岗位工作。与执业岗位匹配的岗前培训缺失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执业药师上岗后的岗位胜任力,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服务质量难以保障。
1.2.1 资格考试报名门槛低
在我国,由于人口众多、执业药师缺口大等特殊国情的存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准入学历曾为中专,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水平。近年来,行政主管部门致力于提升执业药师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在多方努力下,自2021起我国执业药师考试报考的最低学历限制将由中专提升为大专[1],但仍与发达国家通行的学历标准存在差距。此外,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对于报考专业的要求也相对较低,除(中)药学专业外,大量的其他相关专业如化学类、生物科学类、基础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等人员也可报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报考人员的药学专业水平。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组织一次,且无报考年龄及考试次数限制。因此,在我国的执业药师报考人员中,还存在部分基础知识较为薄弱,但心存侥幸心理年年报考的人员。这不仅降低了我国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也加大了国家相关部门的工作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执业药师队伍的建设与发展。
1.2.2 考试形式单一,内容偏重理论,能力考察不全面
考试内容是教育教学的风向标。目前我国的执业药师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2020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于2020年3月公布实施,新版大纲在借鉴和总结2015年版考试大纲和近年考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重点要求了执业药师所应具备的在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两方面的综合性执业能力[2]。然而,考试内容的设置仍需进一步调整,目前考试内容对基本知识、基本能力的考核不够全面、细化,其整体性、逻辑性、针对性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例如对于在社会零售药店、医院临床等不同类别的执业岗位,报考人员皆使用同样试题,对不同执业岗位的专业知识及实践能力未进行进一步细化的考察,缺乏一定的针对性。考试采取笔试形式,题型均为选择题,考试题型设置单一,且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可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分年参考不同的科目,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考试难度,具备一定药品基础知识的人员通过短时间的背诵记忆即可通过考试。更重要的是,考试内容较为侧重理论专业知识,缺乏医院等临床岗位综合实践能力方面的考察,如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的药学服务意识和能力、临床执业药师的处方决策和审核能力等,另一方面也缺乏对报考人员实际操作能力的考察,如实验技能、药材真伪辨别等,未能全方位考察报考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导致我国执业药师队伍良莠不齐,水平相差悬殊,严重损害药师自身职业认同感和民众对药师的信任感。
1.3.1 继续教育法律规范不完善
2019年8月,中国药师协会发布的关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是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并对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了改革,明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掌握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3]。然而,文件对于继续教育的基本事项仅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强制性条款不足。
1.3.2 继续教育施教标准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监管
《管理办法》中仅对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内容提出了大体的要求,如须进行药学专业知识、临床医学知识、药物治疗学知识等及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等内容的学习,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各省(执业)药师协会自主设置培训、考试内容,且国内不同地域不同机构的师资力量、教学水平相差较大,提供的培训质量及考核标准参差不齐。同时,全国范围内对施教机构未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继续教育效果难以得到追踪和反馈,继续教育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继续教育流于形式的问题。
1.3.3 继续教育培训课程设置有待完善
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多数采用面授结合网络授课的方式,整体偏重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管理办法》中规定执业药师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可选择参加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3],然而目前尚处政策实施初期,各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进度不一,多省尚未开放业务培训项目,且文件中具体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没有进一步明确,可能导致培训效果参差不齐。此外继续教育对于不同药学教育背景的执业药师采取相同的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没有培训层次的明显区分,缺乏针对性。
1.4.1 药师队伍体系复杂、管理问题较突出
我国的药师队伍目前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职称药师体系,主要分布于医院等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另一类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主要分布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两类药师在报考条件、执业范围、管理主体等多方面均存在区别。2017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4]。但因我国的药师管理体系复杂,目前尚无进一步细化的条例规范药师队伍管理。长期以来,同一类专业人员由两个国家部门管理的“双轨制”导致药师队伍管理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药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规定,我国执业药师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1]。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但据统计,截止到2018年底,全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总人数累计达到 103万人,而真正注册的执业药师仅 46余万人,执业药师注册率仅44.7%,尚有55.3%的执业药师未进行注册[5-6]。目前我国尚无对未注册执业药师的系统化统一管理,存在监管难、漏洞多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滋生了违规兼职、“挂证”等行业乱象。
2.1.1 推进高校药学专业与课程设置的改革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药学教育改革成功经验,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明确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定位,调整设置合理的学制和课程,鼓励应用型技术院校大力培养应用型药学人才。在课程设置方面,根据国际药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Federation,FIP)《南京宣言》,应改革以化学为中心的传统药学课程体系,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胜任力为培养目标,根据执业药师的实际工作要求,科学合理开设课程,保证重点突出、知识分布科学,并适当加入人文课程,加强学生的药学素养,并设置医患沟通技巧等具有针对性的选修课程,使学生能够根据自身的职业定位来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使其真正符合执业药师的职业定位和社会需求,培养出能够胜任药物应用工作的高素质人才。
2.1.2 设计科学合理的实践环节
在高校的整体实习规划中,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可从低年级起就开展实践和实习教学,实践环节贯穿培养计划的始终,既可加深学生对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还可使学生能够逐渐了解药学领域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在毕业实习环节,可与学生的职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学生的就业意向对实习环节进行分类,如为考研的学生提供高校实验室、研究所等的实习机会,为有意从事药学检验的学生提供检验所、药厂质检部门的实习岗位等,而对于有意从事药学服务的学生可为其提供药店实习、社区医疗服务等多种实习岗位,以保证学生尽快与毕业后的工作进行接轨。
2.2.1 探索执业药师分级报考人才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人口基数大、执业药师紧缺等特殊国情的存在,一步将报考学历提升至国际通行学历尚不现实,过渡性时期可以采取过渡性办法。因此可尝试探索执业药师分级人才培养,将执业药师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等级执业药师需硕士以上(中)药学学历,可注册于医院、科研机构等单位,从事临床处方决策审核、药学科学研究等对专业知识、技能要求较高的工作;B等级执业药师需本科以上(中)药学学历,可注册于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担任负责人等人职务;C等级执业药师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要求,但需有一定年限的药学领域工作经历,可于社会零售药店提供药学服务,同时可注册于偏远地区、乡镇等基层单位,缓解我国执业药师分布不均衡带来的民众需求缺口,使欠发达地区执业药师资源储备得以保障,促进不同地域间的医药卫生资源的公平化。
(1)克里氏艾美耳球虫。卵囊呈典型的卵圆形,平均为40μm×21μm,形状指数为1.904。卵囊囊壁外层光滑、色泽淡黄,内层为褐黄色,有卵膜孔,有极帽,孢子囊为宽卵圆形,有内残体,斯氏体不明显或无,没有外残体,有1个或多个极粒,孢子化时间约60 h。
2.2.2 设置有针对性的考试科目及实践环节
摒弃功利主义与充分领会“以用定考”的“用”的含义。着重组织完善《执业药师考试大纲》,提高各专业知识的整体性、逻辑性、针对性。药物的基本术语,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考核应是考核重点。考试题型除客观题之外,还应设置案例分析题、陈述推理等主观题,以全面考察报考人员的药学综合素质。对于不同领域的执业药师设置具有针对性的考试内容:如临床执业药师需重点考察案例分析、处方决策审核能力;药品生产企业执业药师应以GMP作为重点考察内容;而在药品经营企业的执业药师应以GSP为重点,考察药学服务能力、医患沟通能力等。实践环节可有针对性地为医院药剂科、科研岗位执业药师设置实验操作考察环节,执业中药师还应根据岗位需求设置药材真伪、习用品鉴别环节等。
2.2.3 改革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形式
目前我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无报考次数的限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因此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如英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每位考生一生之中只有三次的参考机会,如果三次都未能合格,则不能从事执业药师的工作[8]。此举可促使执业药师报考人员真正具备执业基础知识与能力,能够日后在执业岗位上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同时也减少了大量综合能力不达标的报考人员,可大大减少国家相关机关的工作量。
2.3.1 完善继续教育法律法规与人才培养
面对目前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法规滞后、执业药师队伍素质良莠不齐的现状,国家应进一步推进立法进程,建立全国统一、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定期对各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包括机构设施、师资队伍、课程设计与安排等,并对培训效果、培训满意度及执业药师岗位胜任力进行追踪调查。
2.3.2 统一继续教育施教标准并统一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各省(执业)药师协会承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具体事务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细化继续教育形式与内容的具体要求,对药学专业知识的重大前沿成果、新增药物关键不良反应等方面重要更新采取全国统一的学习资料和考核;同时可推选全国优秀的执业药师在各地进行执业经验交流,促进我国执业药师队伍的共同进步。此外,还应对全国继续教育机构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不断调整、完善继续教育的培训标准,细化相关部门管理细则,以达到提高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的目的。
2.3.3 有针对性地设计药学继续教育课程
应认识到允许非药学类专业毕业学生报考只是权宜之计。目前,对于不同药学教育背景的执业药师,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方式和内容,如提高本科以下学历或相关专业的执业药师的专业知识学分要求,而对于高学历但工作年限较短的执业药师则增强药学服务能力、医患沟通能力等实际执业技巧和能力的培养;针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不同执业单位人员,应优化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按照不同执业类别对GMP、GSP等考核内容进行不同的侧重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使继续教育更加贴近实际工作;对高学历、高职称的执业药师可采用高级研修班的形式,根据实际情况举办专题学术讲座和学术交流,以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科学性。
2.3.4 丰富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在形式方面,各教育机构可充分利用当地高校资源,以“双师型”作为药学继续教育资源,同时在紧跟药学前沿、夯实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于执业药师各类别岗位中推选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执业药师对实操培训过程进行指导,开展有针对性的实践技能培训并开展考核评估,从而提高各执业药师的药学专业综合技能,向社会提供有执业药师专业素养的药学服务型人才。在内容方面,需要重点掌握的核心课程由国家统一制定学习要求和考核标准,而自选课程则可以适当拓宽学习范围,使不同执业岗位的继续教育人员能够全面充实自身的专业知识体系。考虑到不同知识背景和层次的执业药师人员的不同需求,获得继续教育自修类学分的途径可适当扩充,如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发表论文、参与学术会议等。
2.3.5 探索执业药师见习制度
建议应逐步取消报考工作年限的要求,采取见习药师资格制度,增设注册前培训环节,为期一年,由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负责培训项目的课程设置与管理,并在各省市设置授权的培训中心,定期对培训课程的开展及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培训内容应当按照岗位的不同而有针对性地设置:如医院药师的岗前培训应设有临床医学相关知识,如诊断学、医学伦理学等。同时,为了确保执业药师能够更好地适应岗位,应挑选药学领域各类岗位具有丰富经验的执业药师在培训过程中进行全面的指导,以提高执业药师的专业技能和综合实践能力,切实保证岗前培训能够使准执业药师们获得岗位必须的知识与技能,使其在步入岗位后能快速适应岗位并为民众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此外,应建立对结束培训走上工作岗位的执业药师的追踪反馈人才培养,对执业药师培训后走上岗位的满意度以及执业单位对执业药师的工作胜任度进行调研,找出岗前培训中有待改进的部分,不断对培训内容和形式进行更新和完善。
2.4.1 破除“双轨”壁垒,统一规范管理
尽快出台《药师法》,破除药师“双轨制”,构建全国统一的规范化药师队伍管理人才培养,推进执业药师体系和职称药师体系的融合,实现药学人员执业资格与职称评定接轨。协调两类药师相关管理部门,对报考、认证、注册、继续教育等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对已取得药学职称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同时对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职称评定,建立起规范的一元化药师资格认证与管理体系。同时应进一步完善药师队伍的职称评审制度与职称晋升制度,激励药师努力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与服务能力,推进药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2.4.2 建立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
建议在执业药师注册系统基础之上,建立全国执业药师诚信档案系统,由国家监管部门统一管理,实现执业药师诚信信息公开透明、全国共享,各地执业单位皆可通过在线查询的方式获得执业药师的诚信档案。监管部门应制定完备的配套实施细则,对执业药师的失信行为进行详细界定,明确规定考核内容及方式,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及诚信档案记录规则。该诚信系统应对全国各地的政府部门、执业单位及广大民众公开,对已查实的违规执业药师坚决予以曝光,各部门联合监督,敦促执业药师规范其执业行为。同时应开通执业单位及群众反馈举报通道,监管部门一经核实则依照处罚程序对执业药师进行惩处,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执业药师,应按照规定取消其执业资格。
2.4.3 完善执业药师分级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已在广东、江苏、江西、山东以及湖北等省市展开了药品零售企业的分级管理试点,根据各药店基础设施设备、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数量及质量等指标,将药品零售企业分为三个等级,随着经营范围扩大,基础设施及对执业药师的配备要求也相应提高。这种将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师配备进行分级的方法,一方面可以规范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防止违规销售处方药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部分仅销售非处方药的小微药店企业负担,从而使执业药师资源更加合理地流动。但分级管理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规章制度不健全,相关部门处罚违规经营行为无强制性法律保障,监管较为乏力;分级管理使中小零售药店的营业额大幅度缩水,很多微型社会药店因为无法短期内配齐对应等级的设备和人员而面临倒闭,在利益驱使下,部分药店负责人违规销售其经营范围外的药品,谋取非法利益,一定程度上滋生了零售药店的行业乱象。因此,在进一步完善药品分级分类准入标准的同时应细化相关监管人才的培养,建立科学的执业药师岗位胜任能力评估体系,形成有标志性、代表性的执业药师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和专有的职业形象标识,提高执业药师的公众认知度、公信力,增强职业自豪感。此外,在推进分级管理落实的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如要求资质齐全的大连锁药店、新开设药店必须落实与等级配套的设施设备、药学技术人员配备,而对于现有药店,尤其是非连锁的单体药店、微型药店,可要求其在一定时间限制内完成整改,以实现各等级药店配备达标、合规经营的目标,推进各社会药店朝着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2.4.4 健全执业药师多点执业新模式
目前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已在广东、青海等少数省市开展了试点探索,执业单位中的执业药师实现了资源自由流动,极大地提高了执业药师的利用率,可大大缓解药学人员供不应求的局面。但执业药师多点执业作为起步阶段的尝试,仍需对其各方面进行严格把控。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药师多点执业进行规定,执业药师的权责不清,其执业范围、药师来源、执业地域和地点数量等规定尚不明确,执业缺乏法律保障。多点执业尚与现行GSP中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亟待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界定与明确。目前对于多点执业中可能出现的资格证挂靠现象,尚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界定,也没有统一的惩处标准规范各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导致相关部门对药师多点执业的监管困难。多点执业的执行可能将对执业单位在岗执业药师审查带来不便,监管部门应明确各单位最低执业要求,并形成统一、完善的监管体系,以进一步促进执业药师多点执业制度的发展。此外可引进网络药学服务管理平台,探索执业药师线上服务新模式,并鼓励执业药师于基层、偏远地区多点线上执业,缓解我国执业药师分布不均衡、基层执业药师缺口大的问题,同时也应进一步完善网络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业药师线上多点执业行为,为广大民众用药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2.4.5 探索未注册执业药师的管理制度
对全国的闲置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进行统一管理,经注册后再移交至相关管理部门,防止“挂证”等违法执业行为的出现。同时,应建立执业药师志愿服务制度,鼓励未注册执业药师向社会公众提供社区医药服务、用药指导等社会公益服务,并按照服务时长计算志愿者工时,以提高执业药师的职业自豪感、荣誉感。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人们对“药品是特殊商品”中“特殊”和“商品”属性的理解仍待深化。执业药师制度自建立以来的25年时间里,经过不断地修改完善,已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与进步。同时,我国执业药师人才培养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诸如考试制度不完善、高等药学教育与执业药师工作要求不匹配、执业药师岗前培训不到位和执业药师管理体系仍未理顺等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进步的医药技术与逐渐增强的人民安全合理用药意识对我国执业药师的执业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
执业药师队伍的传统的药学服务模式需逐渐向以患者为中心的新型药学服务模式转变。执业药师应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药学服务水平,积极发挥执业药师在指导用药中的重要作用,向民众提供更加优质的药学服务;各执业单位应引进先进的管理思路与方法,建立完善的执业药师人才管理模式,形成专业、科学的药学管理运行体系;各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执业药师的职责范围,探索执业药师指导用药新模式,使其更为科学地指导民众合理用药。同时应探索执业药师志愿服务新模式,鼓励执业药师参与社区药学服务、药学知识公益宣传等社会志愿服务,在向民众提供药学服务的同时,提高执业药师的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以此促进执业药师更好地树立健康正面的职业形象,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