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21-11-30 14:14
矿山安全信息 2021年2期
关键词:专家库暂行办法瓦斯

《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煤矿智能化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开展智能化煤矿建设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印发了《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煤矿智能化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一、“两个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国家能源局党组高度重视能源技术革命,要求大力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与能源发展深度融合。2020 年2 月,国家能源局等8 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智能化技术与煤炭产业融合发展,助力能源领域“新基建”稳步推进。

目前,国家首批71家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正在加快推进,但仍处于起步和探索实践阶段,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规范管理、有序开展。考虑到智能化煤矿建设是一项创新性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多学科跨领域的专家予以支持。制定出台“两个办法”,既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管理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的具体举措,也是促使专家客观公正提出咨询意见、提升行政科学决策水平的有效保障。为此,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印发了“两个办法”,自2020 年12月28日起实施。

二、“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

《智能化示范煤矿管理暂行办法》共6 章25条。第一章为总则,共5 条,分别规定了制定办法依据、智能化示范煤矿定义、管理原则、职责分工等。第二章为示范煤矿申报,共4 条,明确了智能化示范煤矿应符合的政策要求、建设方案、申报程序等。第三章为示范煤矿建设名单公布,共4 条,明确了煤矿智能化专家库的建立和使用、材料审核、建设名单公布等。第四章为示范煤矿验收,共6 条,规定了智能化煤矿建设单位的职责、验收程序、抽查和名单公布、政策支持、经验模式推广等。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4 条,明确建立工作专班、定期通报、经验推广、加强监管等。第六章为附则,共2 条。

《煤矿智能化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共15 条。分别规定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专家遴选的原则、范围、条件和程序;专家抽取的要求、专家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家库更新等方面内容。

三、落实“两个办法”的措施

一是简化示范项目工作流程。在制定《智能化示范煤矿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注重简化程序、公开透明,减少行政干预和自由裁量权。具体而言,国家层面明确建设目标、推荐原则、推荐对象和条件,并负责项目督导、抽查验收结果和经验推广;地方和中央企业总部负责示范项目推荐、组织建设和项目验收。通过示范项目管理方式的优化调整,确保权力下放到位,充分发挥地方、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组建工作专班。煤矿智能化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强、涉及领域广、任务艰巨繁重的系统工程,需要集中力量统筹协调。为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牵头建立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专班,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国家能源集团、中煤集团、中煤科工集团组成,协助负责智能化煤矿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是建立专家库。煤矿智能化建设系统集成性强、技术复杂、创新任务重。《煤矿智能化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专家遴选条件、专业方向、专家名单公布、工作纪律等方面作出规定,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评估、咨询、验收中的作用,确保示范工作客观公正。

生态环境部:全力推进碳达峰能源、工业等为重点领域

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抓紧制定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综合运用相关政策工具和手段措施,持续推动实施。鼓励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制定达峰专项方案。推动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化、电力、煤炭等重点行业提出明确的达峰目标并制定达峰行动方案。

同时,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优先选择化石能源替代、原料工艺优化、产业结构升级等源头治理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加大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力度,推动“公转铁”“公转水”和多式联运,推广节能和新能源车辆。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强化污水、垃圾等集中处置设施环境管理,协同控制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协同控制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的创新举措和有效机制。

积极推动部分地区和行业先行先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推动已达峰的地方进一步降低碳排放,支持基础较好的地方探索开展近零碳排放与碳中和试点示范。选择典型城市和区域,开展空气质量达标与碳排放达峰“双达”试点示范。在钢铁、建材、有色等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试点示范。

山西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

近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提出强化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取消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当年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山西省强调,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常抓不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问题;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制度措施;建立省、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巡查制度,经常性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事故警示教育制度,用事故教训切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落到实处。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推进缓慢、违法违规审批发证、发现问题隐患不依法处罚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安全监管人员责任。

甘肃省制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

日前,甘肃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甘肃省发改委制定了《甘肃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

制度明确,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甘肃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对全省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信息进行公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熟悉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业务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具备这些条件的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和核定生产能力120万t/a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可以从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从事本企业所属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制度规定,低瓦斯矿井每两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因长期停产、停建等客观原因没有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按上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管理。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属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鉴定机构(单位)或企业所报送的信息不真实或者存在失信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公示,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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