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背景下创新型法治人才培育路径研究

2021-11-30 13:06王奎国汪婷婷
科技创业月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法学创新型双创

王奎国 汪婷婷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0 引言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需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而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是确保各项事业依法治理的基本保障。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深化背景下,进一步鼓励公民和组织自主创业、勇于创新仍是国家和社会主流导向,因而法治人才的培育类型在应用型和复合型外,必须回应国家和社会对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创新性要求,创新型法治人才培育恰逢其时。鉴于我国法治人才培育的理论研究中,创新型法治人才培育的相关研究极少[1],本文对双创背景下培育创新型法治人才的激励政策、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并就相关培育路径进行分析,以期能对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培育体系建设有所参考。

1 创新型法治人才培育的激励政策

1.1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深化升级

为深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增强全民创新思维意识,提升科技创新引领功效,201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升级版“双创”为创造优质供给和扩大有效需求发挥了重要政策激励功效。关涉财税支持政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互联网+公共服务”、创新创业金融支持政策等重要举措的细化开展,必须依托法治人才在制度建构、解释适用、修订变革环节提供智力支持。双创升级背景下匹配市场需求的法治人才已不囿于具备法律专业技能的从业人员,培育创新性思维是融入创新创业环境的法律职业人员的执业“必修课”之一。

1.2 法学人才教育培养目标转变:由技能型到综治型

高等法学教育阶段是法治人才培育的中坚过程。近10年来,高等法学教育人才培育目标呈现由“卓越法律人才”向“卓越法治人才”的转变,仅有一字差别却仍能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法律职业人员执业要求质的提升。卓越法律人才概念是高等法学教育发展踏入“高速通道”背景下提出的[2],其直接政策依据为2011年底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意见旨在加强法律人才专业技能培养,解决学生实践能力较弱,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育不足的问题,重点仍旧集中在法律专业实践技能培育方面,迎合市场对具备多元文化教育背景、综合技术能力全面法律人才的需求。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全面依法治国成为推进各项工作治理体系改革和各单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3],高等法学教育层面的供给侧改革集中体现在2018年印发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意见2.0版本要求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在具备扎实法学专业功底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法学专业知识转化应用于社会综合治理的实践能力;德法兼修是衡量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质量的第一标准,在专业技能强化发展时,更加注重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修养。

1.3 数字经济时代法治人才需求层次化

以“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大数据科技迅猛发展,经济发展“数字优先”特征愈发明显。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引致的经济和社会变革,不仅是生产生活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更多展现在生产力变革催生的多元生产关系变化。以法治人才培育为例,传统法学教育的法律职业人员在专业知识更新方面难以追赶社会现象的新兴变化,即便在致力于高等法学教育研究的科研院校中,熟络人工智能、互联网法治方面的专家学者也很难实现对新兴领域的精通,况且在法学研究领域,拥有话语权的中青年学者仅为少数。为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变化,在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培育之外,培育一批创新思维强且熟悉互联网运营规则的法治人才迫在眉睫。

2 创新型法治人才培育的理论基础

2.1 培育目标: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涵,也是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人才智力保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法治人才培育应当重点把握两个维度:

一是将“德才兼备”作为合格法治人才培育的基本评价标准[4]。过往的评价体系中,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位列第一评价体系,长期重技能轻德行的畸形评价机制为司法贪腐埋下祸根,近年来扫黑除恶的经验表明,“保护伞”常为一些丧失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修养的政法工作人员。德才兼备标准将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操守重新提至第一评价体系,道德修养不仅是法律职业人员从业考核评价的第一标准,而且是高等法学教育培育合格法治人才的首要标准。

二是将“高素质”作为法治人才提升发展的重要评价标准[5]。在法治人才评价指标中,对高素质的解释适用呈现阶段性表征,随社会发展变革需求不断革新,一般认为,应用型法治人才培育重在解决法学专业教育理论与实践脱轨问题,引导法学学科学生坚定树立在法律相关领域择业就业的价值取向;复合型法治人才培育重在解决单一法学学科教育背景下法律职业人员综合素质较弱问题,强调在法学学科知识教育外,引入相关学科技能教育,培养法律职业人员厘清错综复杂法律关系的能力。显然,在当前创新创业氛围浓厚的社会环境中,创新思维和能力是衡量法治人才是否具备高素质的重要标准,法律职业人员不仅要适应社会治理环境变化,更当创造性运用制度工具,为社会平稳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2 分类培育:适应法治实施阶段的差异需求

创新型法治人才培育应当精准分析法治实施环节的不同需求,适用差异化培养指导模式。双创升级视野下,并非要求法治治理各环节法律职业人员同等强化创新思维和能力。在科学立法环节,立法者的创新思维应当运用于准确研判法律制度的指引作用,基于对社会实践的敏锐观察以及立法经验的琢磨,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如适应公民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法治需要,积极研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在严格执法环节,强调执法者统一法度,并不排斥在执法形式上创新变通以求得负担行为教育引导效果最大化。以交通执法为例,对轻微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人员单纯计以罚款和扣分的行政执法,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教育功效,但部分地区交通执法中让违章者转做交通引导志愿者方式取得了更好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执法环节的手段与形式创新应当充分听证与研讨,盲目从新式执法反而容易产生逆向效果。在公正司法环节,司法工作者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应当传递司法的温度,尤其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婚姻家事类案件的审判中,弘扬传统美德与维护法律尊严并行不悖。在全民守法环节,知法是守法的前提,实现全民守法的首要工作是健全普法宣传工作机制,积极调动全体法律职业工作者和准法律从业人员的创造性思维,活泛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与技术,以科技普法带动全民普法。

2.3 协同育人:法学教育实践化改革的必由之路

创新型法治人才培育应当关注“法律人的独立品格和职业伦理精神”再塑,协同育人体系建设是树立法律职业价值目标导向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学教育实践化改革的必由之路。在既往的法治人才培育过程中,协同育人是通过高等法学院校同法律实务部门合作,以法科学生在法律实务部门开展专业见习实践形式达成的,此种协同育人方式是科研院校单方面主导的模式,并未形成交互影响的协作效应。根据“2.0意见”内容,探索建立创新型法治人才协同培育体系,应结合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的双向目标,以法学教育实践化改革为着力点,构建学校、公检法司、互联网等相关企业协作的法治人才培育共同体。协同培育的重点包括:其一,加强法学院校同法律实务部门协同培养,校内主抓法学专业理论教育,辅之以法律实践课程研讨,如法律诊所课、模拟法庭课;法律实务部门的见习实践宜为6个月及以上,重点强化实践的过程性考核评价,提升法律专业知识转化为法务实践运用能力。其二,加强教育阶段法科学生和行业领域法律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育。在法学教育方面,法科学生的创新型人才培育理念不应囿于高等法学教育阶段,协同育人要遵循教育的阶段性规律,在义务教育阶段实现法学基础知识和理念的普及教育,《道德与法治》课程作为先导;在高等教育阶段实现法学理论细化研讨和法律实务分析解决能力培育。在法律职业领域,法律人的继续教育培养必须依托法学专业院校协作,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扩招是法治人才协同培育的重要手段。加强普通教育学校、高等法学院校、法律实务部门的密切协作,搭建创新型法治人才培育共同体,由此实现法科学生在实务部门开展实践技能教育,法律从业人员在高等法学院校接受继续教育的双向互动。

3 创新型法治人才培育的路径

3.1 扩充“法学+”交叉学科联合培育规模

从法治人才培育分布状况来看,截至2017年,全国626所高校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202所高校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授权,201所高校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授权点[7]。但除传统的“五院四系”以及部分双一流高校法学专业强势发展,培育精英法治人才以外,绝大部分法治人才的培育任务必须由国内众多“一般”法学院校承担。与之对应的残酷现状是,法学教育在经历多次扩招后面临尬境,逐渐演变成为“难就业”专业之一。目前国内众多法学院校开设“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班”等联合培养本科专业主要是回应复合型法治人才培育需求,从交叉班学生本科就业去向来看,绝大多数学生选择升学深造,仅少数交叉学科背景学生实质投入就业市场,且法学学科学生毕业后选择非法律职业的现象愈发严重。在“双创”升级社会环境下,加强创新型法治人才培育必须紧密贴合市场对法律专业岗位需求,围绕“互联网+法学”增设一批“法学+”交叉学科专业,如中国传媒大学开设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学”专业高度契合创新型法治人才市场需求。针对数字经济时代法治人才需求层次化特征,高等法学院校增设“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新闻传播”“法学+教育学”等交叉学科的联合培育具有重要意义。

3.2 提升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分值比重

实践教学是法学学科学生基础知识理论应用转化的必修课,高等法学院校一般在本科三年级或者四年级设置固定期限的法律实务部门见习实践,并计入实践学分,纳入毕业考核条件。以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为例,本科生在三年级下学期开始设置为期两个月的法律实践见习,考察合格后计入6个实践学分;硕士研究生在二年级下学期开始设置为期6个月的法律实践见习,考察合格后计入4个实践学分;实践单位主要依托同学院签订合作协议的教学实践基地,集中为公检法司等。检视法学实践教学的考核过程,部分高等法学院校存在见习培训期限设置短、实践教学学分比重低、实践考察环节松散等问题。从法律实务案件的进度期限来看,两个月的实践教学难以满足对法律实务技能的学习和提升需求,能够完整跟进的案件线索较少;并且实践单位往往也提出长期见习的要求,以维持工作进度稳定,因而法科专业实践教学期限设置方面应以最低期限6个月为宜,相应地,实践教学期限延长后,实践教学学分比重应当有所提高,实践学分应占全部学分比重为10%左右为佳。为防止实践教学环节的教育职责“甩锅”现象(学生在实践单位见习期间,高校教学部门管理弱化)发生,实践教学学分的赋值应采用阶段化考评形式,建议每月定期展开组内实践学习报告和评审。

3.3 支持法学专业学生参与法律专业社团

支持法学专业学生参与法律专业社团,是高等法学院校培育创新型法治人才的重要抓手。高校学生社团并非局限于单纯聚集相似兴趣爱好的学生组织,创造性地设计多元校园文化活动仅为其功能之一,在学术发展背景下,学生社团为学生提供了众多综合素质全面提升的实践平台[7]。对于专业性学术社团组织而言,社团成员参与社团活动往往需要对相关专业主题作出集中研讨学习,潜移默化地提升了社员多元文化素养。以华中师范大学为例,关涉法律专业的学生社团组织包括法律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学院辩论队等,由学生社团组织举办的模拟法庭、版权主题辩论赛,消费者维权线索征集等实践活动实质上已成为高等法学院校开展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高校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进校园、进课堂”等志愿普法活动既成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力量,也为法科学生开展社会实践调研提供便利平台。

3.4 推动互联网和金融领域法学教育与人才培育试点

培育创新型法治人才的重点目标是强化创新创业法律服务保障,而非让全部法律职业人员脱离专业选择自主创业。创新创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低严重制约市场主体参与“双创”积极性,为适应双创升级的社会发展环境,创新型法治人才培育的重点方向应置于互联网和金融领域。完善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必须依托高等法学院校,着力打造一批精通互联网运作规则和金融市场发展规律的法治人才,为中小微型企业进行融资、风险评估、组织治理作智力支撑。在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设计中,可供选择的实践基地除公检法司以及律所外,互联网公司、金融服务机构等也应纳入实践基地参考范围。

4 结语

应用型、复合型法治人才培育外,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继续向更大程度、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延伸背景下,为优化创业市场环境、完善法律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创新型法治人才具有重要意义,既符合市场主体对自主创新、积极创业过程中法律服务的更高保障需求,也适应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改革的目标导向。创新型法治人才培育过程中,必须立足德法兼修的基本合格评价要求,追求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提升的高素质培养目标,继续深化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搭建起高等院校、公检法司、互联网和金融企业等协同育人的创新型法治人才培育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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