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俊(昆明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城镇化,工业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进城务工,农村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少。但是也还有不少农民选择扎根在土地上继续进行传统的农业生产活动。相比于城镇地区,农民的职业素质还是存在较大差距,这就导致了传统农民在很多方面都不占优势,诸如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权利保障等。
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一直是农民的主要收入,但由于受可以利用耕地有限、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且农产品附加价值低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的农业经营收入非常有限,有时仅能解决基本的温饱问题,这就导致了农村劳动力的闲置,大量农民选择进城务工放弃农业生产经营。由于农民所接受的知识文化相对较少,职业素质相对较低,所以主要从事基层服务业、初加工制造业以及建筑业,而这些行业的工作时间普遍较长,工作环境差,工资较低,并且很难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这也就导致农民的整体经济收入相对较低,农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
由于农民大部分时间生活在农村,所以接触新事物的机会比较少,思想观念相对落后,就算进城务工,但他们的法律、平等、民主等意识也相对薄弱。同时,很多农民在青少年时期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水平不高,缺乏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意志力。因此,对农民的关注,既要关注他们的工作和收入,也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和思想状况。
由于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和思想观念等方面的欠缺,很多农民只能发挥他们吃苦耐劳的优势,做一些社会底层工作,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社会待遇通常也最差。同时,社会各界对农民的支持与帮扶力度稍嫌不足,很多人对他们仍旧抱有偏见,社会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
关于农民的权利保障,我们应当重点关注其教育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些也是农民群体基本权利中最易遭到忽视和侵犯的地方。有一点我们需要注意,在关注农民的教育权利时,人们习惯于关注农民子女的教育权利,而对于农民本身受教育的权利却严重忽视,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进程,也不利于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
新型职业农民的数量和质量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关系到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以及美丽中国的建设。
农民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人数最多且最基本的依靠力量,但由于其实际获得收入以及所享受的福利待遇相对较差,导致部分农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较低,工作积极性受挫。所以只有且必须解决好农民的培训问题,促进农民职业教育大发展,让农民有更加广阔的成长空间,转型为新型职业农民,才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让他们投身于新农村的建设之中。
很长的一段时间由于我国生产方式落后,导致农民的生活质量十分低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民工潮”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广大农民群众经济收入低的窘境,但是相比于城镇居民而言,由于农民远离故乡,不得不游离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因此真正融入城市的生产生活是十分困难的。在工作环境、居住条件、子女教育等很多环节都会遭遇障碍,并且很难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对农民的生存权、就业权、发展权和选择权的充分尊重。通过完善农民职业培训保障制度,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划等,体现教育公平,培养农民的可持续发展素质,让农民在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需求都能得到满足。
农民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唯有实现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和谐,才能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落到实处。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占总人口的50.32%,农村居民为6.74亿人。针对农民群体职业发展和改善生产生活方式的内在需求,可以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的完善,提高农民的职业素质和创收能力,增强农民群体对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归属感、认同感,提高农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农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是农业农村现代化,而产业和人才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两个关键要素。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产业兴旺才能夯实乡村振兴的基础,而实现农村产业兴旺则必须首先着眼于农业产业化、商品化、集约化发展。我国农业基础比较薄弱,农民群众科技文化水平较低,农业现代化进程任重道远。现代农业对资金、人才、信息、技术、管理等要素的要求在不断提高,因此,积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我国农业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正大步地朝着自动化、现代化的方向转变,这对于农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新型职业农民需要不断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熟练掌握现代机械设备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同时也要求政府以及国家层面对新型职业农民制定有力且有效的政策和方针。
理论上,每个农民都应当是培训的客体和对象,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针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资源相对有限,所以要依据实际情况,科学精准地甄选各类有效目标人群作为培育对象,以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针对性,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培育模式的创新。这就需要做好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同时根据培育对象的产业现状、从业经验、职业技能、实际需求等信息,分类建档,建立数据库。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6号)①等文件要求,应面向不同对象开展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农民教育培训,并确定各种培育类型的培育对象标准和培育方向。
一是针对有一定产业基础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负责人等开展生产经营型农民培训,重点对农业生产经营方面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品种、新成果进行推广和应用。
二是针对农业工人、农业雇员、小农户等群体开展专业技能型农民培训,内容主要围绕特色农牧产业和现代农业机械化等方面。特别是针对贫困地区制约产业发展的专业人才匮乏、新技术推广难等问题,面向相对贫困农民开展培训。
三是针对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群体开展专业服务型培训。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要实现新型职业农民的有效培育,就必须结合新时期农民的多元化发展需求,加快实现“政府牵头+专门机构+市场主体+多方资源”多元化培育体系的构建,坚持按需施教,以满足农民多元化需求。
一是培育工作需要各级相关政府部门起好牵头和联动作用,做好顶层设计,出台针对性的具体政策,结合区域经济特色和产业发展需求,调配好可利用、可挖掘的各类资源,制定可持续发展规划。
二是面对多元化的培训需求,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难全面兼顾的,所以要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的专业化提升,丰富培训机构的种类,增强培训机构的主动服务意识,为新时期农民提供更专业的职业培训。
三是充分掌握市场热点、市场规律、市场需求,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找准培育定位,提高培育实效。例如,可以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运作等途径,为农民提供就业指导等服务,像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与劳动力市场相联通,为新型职业农民就业及用人单位招聘提供一些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让农民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位。
2017年,农业部发布的《“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②指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目标是“加快构建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人力基础和保障”。围绕这一目标,打造一批重点工程,全面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的核心素养。
一是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等。通过专家授课、现场教学、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的培训指导,提高他们的生产经营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增收致富本领和示范带动能力,充分发挥他们在引领现代化农业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培育过程中要突出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对培训周期、培训形式、培训课程、培训考核等方面加强过程管理,建档立案,实行全链条式培养和后续跟踪服务。
二是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学历提升工程。当前我国农民群体的整体学历水平和综合素质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低,与现代农业发展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能力要求也仍有差距。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资源优势,主动服务农民职业培训,采取农学结合、弹性学制、送课上门等形式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学历教育,有效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增收致富能力。
三是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对象、师资队伍、培育成果的信息库和教学资源库的国家和地方平台建设,深入推进“互联网+农业”,借助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先进技术资源,用最先进的信息化手段服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同时,鼓励政校企三方共同打造精品在线开放课程,以弥补单一线下培训的不足,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对信息化技术的学习和运用能力。
2012年,农业部印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项目随即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涌现。然而总体看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仍然处于初步阶段,凸显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破解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法律保障机制。目前,国家和各地政府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非常重视,出台了一系列专项政策。当前各地针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效应已经逐步显现,但很多政策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临时性,制定不够系统,也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按照2019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③文件的精神,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法》或《农民教育法》等专门法律,在法律层面明确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和边界,以及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属性是非常必要的,也有助于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法律支撑。
二是进一步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援助机制。要让困难群众享受更多的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服务,与此同时,让其享受政策优惠。例如,失地农民群众的知识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相对欠缺,在失地后的再就业中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所以有必要针对存在特殊就业困难的失地农民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切实根据他们的优势特征和实际困境进行个性化教育培训和再就业指导,切实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岗位适应能力。
三是进一步优化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注册、登记、考核机制。要尽快科学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优化新型职业农民注册、登记制度,以及细化新型职业农民的考核办法,从而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针对性的分类扶持政策,解决新型职业农民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困难,确保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四是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宣传引导机制。一方面,各地应因地制宜地通过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介以及网络直播平台等新兴媒介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参与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来。
另一方面,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成果和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宣传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通过定期报送工作简报、及时编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典型案例、适时开展培育成果展览等方式积极总结和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一些先进典型、特色经验和突出成果,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的价值认同感和职业获得感。
总之,我国乡村振兴是不能够脱离农村高素质人才而实现的。对此,要充分结合我国农村地区人才资源现状,制定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推进乡村振兴以及农村农业现代化的建设与实现。
注释
①《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民教育培训工 作 的 通 知》[EB/OL],(2019-6-12)http://www.ngx.net.cn/tzgg/gztz/201906/t20190612_208836.html
②《“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EB/OL],(2017-2-20)http://www.moa.gov.cn/nybgb/2017/derq/201712/t20171227_6131209.htm
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EB/OL],(2019-2-19)http://www.gov.cn/zhengce/2019-02/19/content_53669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