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资本的伦理逻辑及其规范

2021-11-30 09:40闫瑞峰
关键词:伦理资本道德

闫瑞峰

(清华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4)

数字经济是当代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学界对此存在一个共识性结论: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综合因素的作用下,数字技术与资本的深度结合使得资本形态呈现出新型特征,并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重塑着社会的现代性。数字资本是继商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之后演变出来的新式资本形态,生发于技术与资本的彼此嵌合,兼具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双重特质。具体来讲,数字资本是指以信息技术为基本手段、以数据为核心生产要素、以数字平台为主要载体的一种新式资本运作模式。数字型企业通过运用数字技术收集用户在其搭建的平台上产生的数据,然后对相关数据进行专业的技术化处理并用于商业目的,由此深度影响乃至支配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领域的实践活动。数字资本高度依赖于数据生产和数字平台,具有智能化、虚拟化、平台化、垄断倾向等特征。

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评判数字资本的道德特性及其作用,成为理论界探讨的热门话题,其中既有源自多元立场的批判之声,又有对其持肯定态度的褒扬主张,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种截然不同的价值评判背后,隐藏着数字资本在其二元道德张力中的特殊存在方式,由此构成全面认识数字资本问题的一道哲学屏障。因此,通过将数字技术价值和资本道德特性还原至其本真状态,管窥二者道德耦合的哲学意义,进而对数字资本的伦理表征进行深度剖析,才能真正洞悉数字资本的本真属性,并从政治伦理和公共行政伦理层面给出规范数字资本运营的求解之道。

一、解构数字资本的道德耦合性特质

对现实世界中任何主体和客体进行价值判断时,都必须立足于其赖以存在的道德场域。道德场域是道德主体存在的特定道德空间或情景,它由不同核心要素组成并在诸多因子的彼此作用下形成一种交织性能量,由此影响、制约乃至决定主体道德的性状及其实践倾向。数字资本的道德场域主要由数字技术和资本两种因素共同构成,由于同时受到技术本体和资本本体的双重影响,因此其在道德特性上既不同于单纯的技术价值属性,也有别于单一资本的道德价值属性,而是一种由二者融合建构出的新型道德主体。数字技术的客体性决定了其价值中立性,其在与不同道德主体的互动过程中,生发出道德耦合性特质,并迸发出道德善恶的两极张力。

从哲学本体论来讲,技术本身并无善恶之分,而其善恶倾向取决于实践主体的德性状况。资本作为人类社会的现代性概念和存在体,在历史上已嬗变出商业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乃至发展出当今大行其道、膨胀迅速的数字资本,而其形式上的任何变化都不会改变其道德二重性的特点。数字资本作为资本的新式变体,正在深刻塑造着人类的精神世界、生活方式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其实践方式正是基于资本和数字技术的道德耦合性。数字资本的道德耦合性就是以数字技术价值和资本道德的结合为基础,创造出一种新型道德存在,其中数字技术的价值中性深刻嵌入资本的道德本体之中,并使其道德张力得到进一步释放。数字资本的道德耦合性既包含道德善的正面因子,也具有道德恶的负面作用。

(一)数字资本的正面道德特质

数字资本在现实中实现其道德实践这一过程,主要是以其人格化的代表资本阶层的主观能动性来完成的。数字资本在人类社会中的道德正面属性,决定了其道德实践的积极价值取向,具体而言,其道德善的特征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1.追求卓越的创新精神

熊彼特从经济发展理论视角将创新理解为对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式组合,即“以新的方式将这些物质和自然力量组合起来”①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郭武军,吕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5年版,第56页。。在逐利的道德本能驱使之下,数字资本通过不断创新方式来推动和实现超传统、超规模级数据要素的有效组合,进而在实现其自我增殖目的的同时,外溢出各种创新性成果,由此塑造出数字资本的创新肌理。市场经济制度为资本增殖创造了绝佳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就是为资本“量身定制”的规则体系。基于嗜利性和贪婪性的内在动机,资本赖以生存的市场经济环境为每一个资本持有者都提供了获得成功的无限可能。按照市场交换原则,资本阶层通过利用资本进行投资实现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在雇佣劳动阶层的过程中获得源源不断的剩余价值。面对众多以逐利为其根本追求的市场主体和资本力量,资本若想在市场的循环交易中实现无限的增值,就不得不想方设法地获得生存、发展、壮大。面对市场中的无数竞争对手,资本通常会通过运用种种手段提高生产力,以获得相对的竞争优势,而创新则成为重要的途径,其中包括生产方式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等。当市场上的某种产品供给严重饱和之后,资本能够以其灵敏的市场嗅觉探索新的商业机会、制造新的商品种类、创造新的商品市场。由于数字资本对资本和前沿数字技术的同时占有,其在实现创新中具有极大的相对优势。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生产原材料——数据,数字资本及其拥有者往往通过源源不断的资本投入,以数字技术创新、提升运营能力、提高商品品质等手段占有市场,期间不断涌现出诸多数字创新成果。

2.勇往直前的竞争精神

“资本具有鼓励竞争的趋势。为了获取剩余价值,资本与资本必然要展开竞争,而且鼓励竞争。”②龚天平:《资本的伦理效应》,《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58-67页。资本的逐利本性使其为了获得利益,要与不同市场主体展开激烈竞争,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市场经济制度自身带来的所谓积极因子——为满足不同资本主体提供了一个规则性框架。本质上来讲,“竞争一般说来是资本贯彻自己的生产方式的手段”③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页。。数字资本以竞争作为占据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通过收集具有相对优势的数据量作为其生产资料,进而利用数字技术工具对相关数据展开筛选、分析、计算、画像等深加工,以提取更具商业价值的生产要素。甚至,为了在竞争中获胜,数字资本不惜以“烧钱”的模式投入巨额资本与其同行展开疯狂的“竞争”,通过彻底击垮对手来达到其商业目的。因此,在市场规则中,争夺数据源成为数字资本竞争的重要内容,因为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数字资本商业实践的成败。这种对数据占有量的竞争由数字资本及其人格化代表的内在道德本性所决定,具有外在行为的必然性特征。

3.开拓进取的冒险精神

西方近代发展史证明,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从中世纪向资本主义过渡,其背后的重要核心推力便是资本及资本阶层。正是为了实现资本无限增殖的目的,资本阶层在冒险中不断突破封建主义的束缚和压迫,带着对财富极其渴望的功利主义心理去发现新大陆、新市场,并在这一进程中不断开拓进取,虽然其手段充满血腥,但却不能否认其所具有的冒险精神。面对波涛汹涌的海洋,西欧近代商人为了贸易和利润而与之进行顽强的抗争,近代新大陆的发现、环球航行、冒险公司、海外贸易等都与之关系密切,资本阶层的这种“探险与猎奇的结合归根到底是冒险与报酬的关系”①赵立行:《英国商人》,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时至今日,在数字资本大发展的年代,资本及资本阶层的冒险精神并无退却,反而以一种特殊的后现代方式实现了变异——开辟数字世界并通过对数字世界进行“殖民”而获取超额利润。数字世界的建立伴有巨大风险,这种新型模式不仅前期投入巨大,而且其未来发展具有诸多不确定性,它同时要面临同业竞争、政府监管、法律制裁、民众反对等诸多制衡因素,但这并没有也丝毫不会阻止数字资本探险的步伐。可以说,没有资本的冒险精神,数字资本时代的到来兴许还会推迟。反过来讲,数字资本的这种冒险精神在一定程度上也蕴藏着浓厚的投机性。

(二)数字资本的负面道德特性

当然,数字资本作为现代社会的产物,虽然在道德上具有诸多正面效应,但其在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中也发挥着巨大的负面作用,甚至为人类社会发展和伦理秩序带来灾难性后果。

1.源自经济人动机的本位主义嗜利性

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市场主体以其利己主义的“经济人”特性作为推动市场运转的基本动力,资本正因如此而承载着嗜利性这一首要特征。对于资本本身而言,追求利润最大化似乎是其存在的唯一合理性目的,恰如近代西方新教伦理将赚钱与荣耀上帝划上等号一般,由此将世俗的商业逐利行为上升到信仰层面而实现义利的统一性。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讲,逐利应当是资本的天性或天职。资本嗜利的本性人尽皆知,对其最经典的描述当属马克思在转引《评论家季刊》的论述:“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②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9页。不可否认,资本自出生之日起便以增殖为其首要“天职”,这兴许就是其存在的根本意义和价值。相较于传统资本,数字资本的嗜利性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其能够借助数字技术及相关工具以更加高级、隐秘的方式,实现其嗜利本性的深度扩张。对于数字资本而言,数据即是金钱,在相关市场主体的加持下,它往往通过市场或非市场、合法或非法手段尽可能最大化地占有和争夺数据,以满足其对利益的饕殄之欲。

2.寻求无限扩张的极端贪婪性

数字资本作为资本的新式变体,其贪婪性在本质上与其他资本类型并无差别,而且更具极端性倾向。从哲学角度来看,资本和技术互动的根本逻辑在于,“资本的本性是无限扩张,而技术的本性是获取自然力。当资本与技术结合在一起时,就意味着欲望的无限扩张和对自然力的无限索取。”③汪天文:《论技术——道德耦合力场的解构与风险》,《哲学研究》2014年第8期,第86-91页。数字技术和资本的联姻使数字资本形成一种现实性的超级力量,这种巨大能量是单体资本或单体技术远不能及的状态。进一步来讲,资本及资本阶层往往是极端功利主义者和实用主义者的结合体,这两种道德特性为资本扩张提供了无限的动能,功利主义以资本增殖为根本原则,实用主义则代表了资本为达增殖目的而不择手段的实践逻辑,特别是对自然、社会等资源的利用堪称无所不用其极。正因如此,“资本由于其‘效用原则’,必然在有用性的意义上看待和理解自然界,使之成为工具;资本由于其‘增殖原则’,决定了它对自然界的利用和破坏是无止境的。”④陈学明:《资本逻辑与生态危机》,《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第4-23页。对于数字资本发展较早并大行其道的美国而言,丹·希勒指出:“在扩张性市场逻辑的影响下,因特网正在带动政治经济向所谓的数字资本主义转变。”⑤丹·希勒:《数字资本主义》,杨立平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6页。这种由数字资本扩张带来社会政治经济形态的整体转向,足见数字资本的扩张速度和深度远非一般资本所能及,甚至说,数字资本的扩张速度具有指数级的超级效能。

3.基于机会主义的欺诈性

由于资本的自利、贪婪的嗜利性特质,在市场经济的场域中,其欺诈性的贪得无厌行为屡见不鲜。甚至说,“在某种意义上,西方近100多年来的资本运营史或市场经济史的确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对欺骗和掠夺进行制约的记录。”①徐大建:《资本的运营与伦理限制》,《哲学研究》2007年第6期,第99-104页。欺诈性通常以机会主义的心理为其动机,通过以超越现行规则、法律和道德的非常规方式达到自身目的,导致资本的获利行为建基在对其他个体和公共利益的侵蚀基础之上。如果说常规资本以赤裸裸乃至暴利手段进行欺诈以赚取不义之财,那么数字资本对此也有深刻的继承性,但不同的是,其欺诈手段在数字技术的掩饰下显得更加隐蔽或“文明”,令人在悄无声息之中成为“理所应当”的受害者。在现实生活中,数字资本在商业领域衍生出的“数据算法”“大数据杀熟”等新式欺诈手段,于无形之中对消费者进行了侵权性的“掠夺”,由此实现资本利益的现代化增殖。

二、揭示数字资本的双重伦理表征

数字资本除了具有本体论上的道德场域,更有其存在论上的社会性伦理场域,前者以本体论的价值意义为依托,后者以存在论的价值意义为准绳。道德在概念上强调主体的德性品质,属于主观性的范畴;伦理因其以社会存在为前提,故而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关系准则。道德若要在现实中转化成道德实践,就必须借助于实体性的伦理作为中介,并在特定伦理准则指导和制约下完成这一实践。因此,数字资本及其人格化代表的内在道德特性,直接决定了其外溢性的伦理表征特质,由此构成道德和伦理关系的统一性、一贯性。同样的道理,正是出于数字资本的道德两面性特质,也使得其伦理表征呈现出正反两种形态。

(一)数字资本的积极伦理作用

对于人类社会的伦理秩序而言,数字资本的发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涵上,都产生了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于社会的共享理念、组织结构、生产关系、数字文明等方面的影响尤为深刻。

1.丰富共享理念

共享理念应该说是人类社会新近出现的一股思潮和实践,它倡导共享式发展,即通过以共享的方式对社会资源进行更加有效的配置、使用,以更好地满足不同个体的发展需要,由此带来更大的公共利益。数字资本的快速发展,使得数字技术进一步丰富了共享理念的理论和实践。由于数字资本以大数据为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大数据伦理中的开放共享问题成为不可回避的核心议题。数字资本的数据来源突破了单一个体生产数据的范畴,而是以社会诸多个体和群体为对象进行数据收集和处理,因此其属性具有广泛化、公共化的特点,而数据共享自然而然地就成为一个公共性的焦点问题。数字平台通过收集大众数据并通过数字技术对其进行深加工,在此基础上为消费者提供广泛的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积极效果,由此成为一种共享实践;有些情况下,权力机构通过对数据的合理运用,在紧急救援、疫情应对、预测评估等方面能够大幅提高效率。当然,对于社会良性发展而言,数据开放共享的伦理规范和治理是摆在首位的问题,它直接决定了数字资本及其技术的善恶结果,而数字安全、数据权利等威胁是发展数据共享所必须规避的伦理因素。

2.促进组织结构创新发展

数字资本对于社会伦理秩序产生的巨大作用,在促进组织结构创新方面也尤为明显,而且其影响范围和深度是空前的。有的学者认为,相较于传统的科层制组织结构,新兴的数字技术在与传统经济体相结合时具有网格制的特征,而从数字资本对制度变迁作用的角度来讲,“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构成组织结构变革的主要推动力,网格制是科层制随环境变化而变革的演进结果,是数据驱动的组织结构适应性创新的体现,构成数字经济的制度基础和社会秩序”②谢康,吴瑶,肖静华:《数据驱动的组织结构适应性创新——数字经济的创新逻辑(三)》,《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第6-17页。。尼克·斯尔尼塞克在其专著《平台资本主义》(Platform Capitalism)中着重分析了基于数字技术和数据而催生的平台企业的新型商业模式特点,并根据不同业务范围将平台企业分为五大类型:一是广告平台,如谷歌、脸书;二是云平台,如亚马逊、塞富时(Salesforce);三是工业平台,如通用电气、西门子;四是产品平台,如声田(Spotify);五是精益平台,如优步和爱彼迎①尼克·斯尔尼塞克:《平台资本主义》,程水英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55-56页。。这些平台企业都以数据为其核心依靠,横跨数字业务、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等领域,它们的一个关键共性特点在于打破了传统企业组织结构和商业模式。这些平台企业以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支撑,将大量数字技术运用于信息传递、生产、销售、流通等环节,从而实现企业组织结构的创新发展。对于当下的企业发展也好,抑或政府治理也罢,大数据和数字技术对其传统组织结构模式已然形成颠覆与重构的趋势,而现实机构只能在其组织变革中适应这一潮流。

3.变革生产关系

马克思主义唯物论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进一步讲,“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②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22页。。资本作为近代以来变革生产关系的中坚力量,在推进生产力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而数字资本作为资本的新式形态,正是生产力不断发展的结果。数字资本以其逐利性作为主要动机而实现不断发展,在此过程中,它能够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满足需求与生产并提升消费层次,由此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乃至社会整体运行效率。故而,从功利主义角度来讲,数字资本是一种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先进工具,对生产关系具有重要的调整或重塑作用。一方面,数字资本有助于变革生产组织方式。数字资本将数据作为其实现增殖的核心原材料,通过数字技术的介入使数据得到进一步整合,延伸出更加智能的数字化生产,并渗透到交换、分配和消费等各个环节和领域,将企业自身、生产者和消费者带入数字化的生产组织方式中,达到变革生产关系的目的。这种新型的生产组织方式,不仅可以提高生产力和有效满足不同生产要求,而且反过来又促进生产关系变革。另一方面,数字资本有助于调整社会中个体身份地位关系。数字资本的一大潜在优势,在于其能够通过数字技术搭建数字平台来连接无数个体,个体在更加实时、有效的交互中实现身份地位的重构,企业、劳动者和个人能够以一种更加对等、富有创造力和个性的身份地位来变革生产关系。由此,个体能够在更加平等的地位中发挥活力、潜力,个体的主体性、价值能够得到进一步张扬。

4.推动数字文明发展

数字资本借助信息化手段将资本的发展形态推向更高级阶段,这是资本发展规律的客观必然性,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从数字资本对人类文明的作用来看,它在构建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数字文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突出科学的创新力量引导社会变革的趋势特征。数据作为全新的生产要素,通过与实体经济进行有机结合,能够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质量和范围的三重提升,使得二者在互补中得到优化,并将经济发展方式引领至新的领域。数字资本对数字经济的正向推动作用逐渐塑造出一个全新的数字社会,人的衣、食、住、行等生活方式将由传统向数字时代转变,人们在这一环境中通过数字互联方式获取更加丰富、精准的物质和精神资源,并在自我需求得到不断满足中不断接近实现全面发展的目标。对于政府而言,为了更好地适应科技发展的步伐和方向,以实现更加良性向善的治理效果,政府将不得不通过行政数字化的变革方式,来满足相应的政治目标和公众的治理期待,从而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为政府治理方式带来重大转变。同时,数字资本所推动的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和数字政府的转型发展,将为人类文化的创新发展赋能,数字文化将在数字化的系列演变中成为人类文明中的时代亮点。

(二)数字资本的消极伦理特质

数字资本的道德正面属性所催生出的积极伦理作用,在推动人类进步中承担了重要角色,但与此同时,其道德的负面属性又使其对人类社会伦理秩序产生明显或潜在的消极作用。数字资本的消极伦理特质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即对个体权利的侵蚀性、与传统公共权力的互斥性、对公共价值形态的扭曲性、对市场的超级垄断性以及与社会公平原则的背离性。

1.数字资本对个体权利的侵蚀性

数字资本对个体权利的侵蚀性以其权利越位为前提,而这种越位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超越公权力为代价。数字资本之所以要僭越公权力,主要是基于其贪婪的逐利动机。数字资本实现利润和增殖的前提,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对个体数据的非法或强制性的收集和使用的基础之上,并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技术处理,提取对其有价值的商业数据,进而作用于其商业实践而实现特定的商业价值。数字资本扮演政府和公权力的角色,非法占有、使用、买卖由每个个体在互联网上产生的数据或历史痕迹,并主要通过榨取这种数字行为盈余,来实现资本的不断增殖和扩张,乃至使得公众私人财产被非法“监控”的窘境①肖莎娜·祖波夫(Shoshana Zuboff)在其论著《监控资本主义:在新的权力前沿为人类未来而战》(The Age of Surveillance Capitalism:The Fight for a Human Future at the New Frontier of Power)中提出“数字盈余”和“监控资本主义”的概念和观点。。由于数字资本收集大量公民网络数据并从中谋取利益,导致其在某种程度上行使了公共部门的权力来侵害公民隐私,因此数据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公共基础设施”属性。并且,在数字经济中,社交媒体通过剥削用户的无偿数字劳动产生利润。这种数据商品化导致新的不平等社会现象,并加剧了互联网的剥削倾向,由此使数据所有权与数据掌控权之间出现“大数据鸿沟”②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大数据资本主义时代的马克思》,罗铮译,《国外理论动态》2020年第4期,第9-18页。。

2.数字资本与公权力的互斥性

数字技术的虚拟性使其在运营形式上与传统现实生活脱节,但在实质上又使人与人之间的生活和互动更加密切,它以网络数字模式模仿现实社会生活但又超越了现实生活。就目前来看,人类政治秩序的构建主要基于现实生活之上,所有现实中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必须在特定的公权力或法律约束下从事理性的实践活动,一旦偏离这一既定的政治秩序,涉事主体就必然会受到惩罚。但数字资本的运作逻辑却截然不同,它将人们的实体生活导入至其所精心设定的数字王国,按照自己的意图重新设定规则,而且即便现行法律对其有所规制,它依然能够以一种更加隐蔽的方式继续“我行我素”。并且,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资本渐渐朝着政治秩序的真空地带漫延,而且总要试图通过“发现新大陆”的方式来摆脱现行政治秩序的困扰,由此体现出数字资本对公权力的强烈排斥性特点。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公权力因其政治的公共属性而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和垄断性,是维护国家机器的抽象代表,它的主要职责应当是守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保护社会主体免受非法侵害。然而,由于数字资本将其建立的所谓“数字王国”视为“法外之地”,力图摆脱现实社会规则或公权力的制约,因为其所行之事处处在侵犯个体权利,并利用种种手段逃避权力监管,公权力由此成为数字资本的天然的“宿敌”。从学理层面来讲,由于数字资本对公民权利的侵蚀性倾向,作为代表民意的公权力,理应对其行为持一种排斥态度,进而通过运用国家机器来制止这种非法行为。当然,一旦公权力脱离正轨,与数字资本进行有效结合,那么数字资本的这种极端行为将会为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由此,数字资本与公权力构成一种互斥性结构,其调和的可能性只能建立在公权力的“强硬”和数字资本的“妥协”。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机器本身就是为了资本利益服务,而数字资本作为资本阵容中的一股强大力量,其利益必然会受到政治集团“名正言顺”的保护,因此数字资本与权力的勾结行为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实属正常现象。

3.数字资本对公共价值形态的扭曲性

数字资本的盛行对于重新建构人类生活方式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深度扭曲更高层次的公共价值形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生活的数字异化。在蓝江看来,一般数据作为所有数据的抽象体,是每一个用户数字劳动的产物,而这些数据被私人占有和使用,并且,“数字资本将每一个体和对象加以数据化,进入它所需要的运算系统中,数字异化成为我们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存在方式”③蓝江:《数字资本、一般数据与数字异化——数字资本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引》,《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第37-44页。。数字资本以数据为其立足的根本前提,它通过系列数字技术把每个个体产生的海量数据集合起来占为己有,通过对其进行商业化处理之后用于不同的商业实践,进而将现实性的公共生活编制成为一个虚拟的“数字世界”,使社会生产、生活越来越依赖于数字技术,由此导致公共生活的数字异化。二是消费的数字异化。传统消费主义观点认为,为实现不断增殖,资本塑造出拜物主义文化形态,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欲望、情感作为操纵对象,引导其尽情消费、过度消费,并在不断扩大再生产中实现这一循环。数字资本深谙人性,它通过利用数字技术对消费者的消费兴趣、消费习惯、消费倾向进行精准画像,产出更多的诱导性消费、超前消费、无意识的习惯性消费等,以此进一步重塑大众消费观。并且,数字技术可以根据特定的大数据算法,精准测出大众、某一群体或个体的潜在消费需求,由此大量制造新的消费供给,来满足其与日俱增的无限增殖欲望。在某种程度上讲,数字资本“催生了数字化消费发展过程中的消费异化现象,隐蔽地控制了人的消费方式、消费内容和消费心理”①张峰,刘璐璐:《数字经济时代对数字化消费的辩证思考》,《经济纵横》2020年第2期,第45-54页。。三是劳动的数字异化。一方面,在数字化背景中,消费者同时也是数据生产者,消费者通过使用数字平台购物、浏览商品、阅读新闻等行为而产生相应的历史数据,数字平台通过对其无偿占用、加工和使用来创造更大的价值,消费者于无形之中成为数字资本的劳动者,数据生产者与其数据所有权产生分离和割裂,由此导致劳动的数字异化。另一方面,数字资本使得劳动价值被进一步盘剥。很多情况下,大数据算法对劳动进行非人性压榨,导致劳动价值异化现象。例如,当下流行的个别服务型平台企业为了提高效率和服务,通过大数据算法等技术,促使其雇佣者拼命“与时间赛跑”,劳动者由此成为一种被数据算法控制的异化劳动者。

4.数字资本的超级垄断性

如果说天然嗜利性和无限扩张性是数字资本的内在基本道德特质,那么超级垄断性则是其道德内核的外域,并且是一种内嵌式的垄断性。资本运用技术获得利润是近代社会以来的一种常态,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帝国主义时代,垄断市场的超级资本财团占据了统治地位,在历史上曾出现过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不同类型垄断组织。资本家利用其自身的雄厚资本力量,通过恶意打压商品价格、打击竞争对手并迫使其出局,从而取得某一领域的垄断地位。资本的垄断行为常常能使其牢牢掌握商品定价权,从而获得超高额的垄断利润。相比而言,数字资本的垄断规律并没有改变,依旧靠占据要素优势实现这一目的,但二者的区别则是,数字资本的垄断特性更具隐秘性和对技术更具依赖性,其实现垄断的方式往往以占据具有绝对优势的体量客户数据为前提,并以此实现要素的集聚优势,进而帮助其在数字技术领域和商品市场上制定全新的利己性规则。据统计,在美国最有价值的30家公司中,其中就有12家是媒体或互联网垄断巨头,这些巨头通过利用网络效应、技术标准、专利法律等措施来锁定其市场地位,并运用垄断手段来扩张其数字王国,并且,这种垄断的经济力量与政治权力紧密结合,由此使其避免受到政府监管机构的任何威胁②约翰·B.福斯特,罗伯特·W.麦切斯尼:《监控式资本主义:垄断金融资本、军工复合体和数字时代》,刘顺,胡涵锦译,《国外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第4-13页。。当下新兴起的平台企业具有自然垄断倾向,即“通过一系列的发展,平台已经成为组织企业越来越主流的方式,从而垄断这些数据,然后提取、分析、使用和销售这些数据。”“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平台成为引领和控制行业的手段。”③尼克·斯尔尼塞克:《平台资本主义》,程水英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97,101页。

5.数字资本与社会公平原则的背离性

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有赖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有机平衡。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数字资本作为数字技术与资本的融合体,具有强烈的工具主义色彩,其与社会善恶判断的价值理性构成一对矛盾。数字资本在自利性冲动中寻求无限的自我增殖,往往忽视对人类自身的价值判断,如公共善、诚信、公正、权利等价值问题。有的学者已关注到数字技术带来的社会公平困境:“导致了区域和群体间的数字技术、资源和机会的分配不均。同时,大数据系统中数据生成、采集、分析、应用等各个环节叠加所引发的认知不足和利益关系失调问题,加剧了社会系统的歧视与不公平。”④刘丽,郭苏建:《大数据技术带来的社会公平困境及变革》,《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12期,第114-122页。并且,在大数据驱动下的平台经济中,各种社会不公现象也较为常见,就数据用户的隐私权问题而言,学界对此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在当前的国家制度、法律体系和市场组织形式下,数字资本家可以完成对数据的占有和使用,而不必再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掠夺人的生存资料”⑤姜宇:《数字资本的原始积累及其批判》,《国外理论动态》2019年第3期,第18-26页。。诚然,这些由数字技术发展所导致的“数字鸿沟”、机会平等、“数字歧视”、数字压榨、数字侵权等系列问题,可以看作是由于价值理性缺位而导致数字技术的工具主义特征过度张扬的结果,进而造就了数字资本与社会公平原则的背离性特征。

三、规范数字资本发展的伦理考量

资本作为社会存在的生产关系,具有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特征,它在不同的制度下可以展现出截然不同的生产关系类型,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有其本质的不同,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资本必然也应该有其独特之处。从辩证的角度分析,“事实上,资本运营活动虽然都为自利所驱动,却含有两种成分,一种是有利于创造财富的活动,另一种则是纯粹剥夺他人所创造的财富的活动。”①徐大建:《资本的运营与伦理限制》,《哲学研究》2007年第6期,第99-104页。因此,应当科学认识资本社会实践的正反作用,及其在不同社会制度中所展现出的不同效果。从更为微观的层面来讲,由于资本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分属不同的群体或个体,其在实践中会受到主体德性水平状况的深度影响,因此具备道德善和道德恶的不同品质的人在运用资本上显然会呈现出不同的倾向和结果。但无论如何,在人类历史的发展长河中,资本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相对进步的客观存在,对其合理使用能够增加人类福祉,但若任由其道德恶的一面得到无限张扬,那么便会给人类带来诸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问题乃至沉重的灾难。故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既要用正义的制度规范数字资本的发展,又要充分将数字资本的正面力量作为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手段,如何在伦理层面对相关制度和资本德性予以规训和引导,构成当今发展数字经济的核心要义。

与传统资本相比,由于数字资本具有超级伦理张力,其社会实践将对人类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数字资本和市场一样,二者都是当今社会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重要手段,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中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同样也可以为我所用,并且如果运用得当,必将产生更大的正面效能,但前提是要将其放置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特定伦理场域中,用正义的制度驾驭和引导数字资本向公共善的方向良性发展。具体来讲,若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使数字资本充分发挥伦理善的作用,应从制度、规则和德性着手,构建三位一体的正义性伦理场域,由此促进数字资本的良序发展。

第一,制度正义:公共善。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②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页。正义的理念在制度上通常表现为权利平等、制度公正、分配公平等系列内容,它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集中体现为对公共善的追求,而我国改革的核心价值引领便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国家的一切发展都将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突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伦理优越性。数字资本的发展理应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令其在发展中实现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统一,而非以侵犯公共利益为手段来获得资本的一己之私。因此,数字资本的良序发展必须以人为本,用正义的制度驾驭资本,使其运营发展以服务于人为落脚点。在制度实践过程中,尤其要注意防止数字资本越位,及其非法向权力渗透并挟持权力宰制劳动而为资本利益服务,最终将其规制在其所应立足的经济发展轨道上来。在伦理实践中实现数字资本的公共善,就要使其发展符合利己、利民、利国的道德要求。

第二,规则公正:权责一致。公正有别于正义,正义属于最高价值层面的“应然”“纯粹”,而公正则与现实紧密联系,它将“应然”和“实然”结合起来,把“理想”与“现实”融为一体,按照“应然”的基本价值观进行现实的社会基本制度安排③吴忠民:《社会公正何以可能》,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7页。。因此,公正的善就是实践的善,是对正义理念的现实写照,也是正义制度下实现公共善的充分和必要保障。公正的伦理理念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它主要指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旨在实现人的全面解放,以人的各项权利的获得和保证为基础。对于数字资本而言,规则公正的核心要旨意味着权责一致的伦理要求,政府和数字资本必须界限分明、各司其职,并且,在特定的法律框架内,政府负责保证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制度公正、程序公正等,确保拥有能够实现根本的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整体而言,要维护权责一致的规则,政府就必须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政府和数字资本的各自职责应当清晰,特别要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伦理准则,既要让权力在透明的约束机制下科学运行,又要让数字资本在相关法律轨道上健康发展。

第三,德性向善:职业善。厉以宁对习惯和道德在市场和政府之间的作用有过精辟的论述,认为“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留下的空白只有依靠习惯与道德调节来弥补。习惯与道德调节是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的一种调节”④厉以宁:《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论道德力量在经济中的作用》,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道德是做人的必备资格,也是人之为人的标准,职业道德亦是如此,它是从业者对其所从事职业本应具备的一种资格和标准。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将智慧、勇敢、节制三种美德,分别赋予统治者、武士和生产者三种阶层人士,以此阐释不同阶层主体所应具备的职业德性。同样的道理,数字资本所有者作为社会中的一类职业人群体,或称其为资本阶层,同样应该具备其应有的职业道德,由此作为其安身立命的道德宗旨。具体而言,数字资本阶层应该具备底线伦理和责任伦理的基本要求,在所从事的职业中,既要对国法行规怀有敬畏之心,又要肩负相应的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惟其如此,才能走得更远、飞得更高,实现资本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有机统一。

四、结 语

数字资本的道德两面性决定了对其进行善恶评判的价值尺度,从而也释放出其外延的双重伦理表征。数字资本由道德向伦理的过渡,需要以社会性的人作为直接载体和中介,从而实现数字资本的社会性角色转变。从辩证的角度分析和论证数字资本由道德到伦理的逻辑特征,有助于从哲学本体论和存在论层面由内而外地管窥资本新样态的性状,进而为人类充分利用、引导资本和数字技术向善的方向发展提供有益的学术支撑。对于人类社会而言,数字资本良序发展的伦理困境就在于其道德和伦理的正反属性,如何使其在发展中符合公共善的要求,根本在于正义性社会制度的顶层设计和落地。如果将数字资本放在以资本利益至上的资本主义制度土壤中,其嗜利性、贪婪性等道德恶势必会得到极端性的张扬,进而释放出伦理的负面效应,最终导致资本利用权力宰制劳动的必然后果。反过来讲,如果将数字资本放置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将其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善理念进行有机融合,并通过整体性正义制度安排,充分挖掘其创新性、竞争性的善性基因及其伦理正面作用,那么它必将为人类带来更多福祉。总而言之,对数字资本的恶性伦理规训,需要以符合公共善的正义制度、权责一致的公正规则以及主体德性的职业善作为三大抓手,以此实现惩恶扬善、趋利避害的伦理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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