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长捷
(天津外国语大学 欧美文化哲学研究所,天津 300204)
知觉的本质是哲学研究的重要话题。哲学家注意到,物理的东西与心理的东西在知觉这里产生交汇。但如何解释这种交汇,则往往众说纷纭。20世纪以前,知觉研究尚被包含在富有体系性的认识论研究和本体论探讨之中。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随着奎因对“用科学方法研究哲学”这一理念的倡导和践行,意识领域成为哲学研究中最后的“神秘领地”。由之,心灵哲学成为当代哲学研究的重镇,知觉问题也受到空前重视。围绕知觉与外物的关系,出现了众多知觉研究学派,包括感觉材料论(sense-datum theory)、朴素实在论(naive realism)、析取论(disjunctivism)、意向论(intentionalism)等。本文旨在论述这些理论的基本立场,并通过考察它们对错觉问题的处理,来阐释各派理论的异同以及研究趋势。
从知识论的层面来看,感觉材料论可被概括为这样一种观点,即,我们直接知觉到的不是客观外物,而是感觉材料(sense datum)。这一理论最早发轫于20世纪初,由摩尔和罗素提出来反对新黑格尔主义。
摩尔在《反驳唯心论》一文中指出,唯心论者的错误在于,他们将被经验的东西等同于经验,将所存在的一切都看作是知觉的内容,而非独立于知觉之外的对象。而摩尔要区分这二者,将知觉区别为两大成分——意识与对象。[1]在《捍卫常识》一文中,摩尔首次提出了感觉材料概念。他认为,有两大事实,即物理事实和心灵事实,但并没有好的理由去主张每个物理事实都在逻辑上或原因上,或既在逻辑上又在原因上,依存于某个心灵事实。如果物理事实不依存于心灵事实而存在,那它们是什么呢?摩尔认为,还可以将物理事实作进一步分析。比如,“物理事物存在”这一总括性命题可以被分析为更简单的命题,然后再进一步分析,一直分析到最简单的命题像“这是一只人手”,“这是太阳”,等等。在这里,作为主语的“这”所指代的对象被称为感觉材料。
继摩尔之后,罗素将感觉材料定义为被感觉直接所知的颜色、声音或气味的片段。他认为,我们能够直接感知到这些感觉材料,并通过它们来获知物理对象,但是这种感觉材料本身却不是物理对象及其性质,而毋宁说是它们的构成成分。另一方面,感觉材料又具有主体性特征,它必须依存于主体的当下感觉而存在。概括而言,罗素在这里所描述的感觉材料既有客观特征,又有主体依存的特征。罗素在《亲知的知识与描述的知识》一文中,将知识区分为亲知的与描述的两大类。他主张,所有关于事物的知识都建立在亲知的基础上,而亲知的对象就是感觉材料。在这个意义上,感觉材料不仅具有主体性,而且具有个人性特征。[2]
在《物质的终极成分》一文中,罗素将感觉材料作为物理世界的终极成分。他认为,感觉材料既是完全物理的,又能被主体所直接感知。虽然主体的感知本身属于心灵层面,但这种感知无损于感觉材料的物理本质,也不会影响其在物理世界的位置。因为感觉材料在逻辑上独立于心灵的存在,在因果上依存于感知者的身体,而非心灵。
摩尔和罗素所倡导的这种感觉材料论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第一,具有主体依存性特征的感觉材料何以能够构成一个稳定的物理系统?第二,感觉材料的亲知性意味着其私人性,这将导致维特根斯坦所谓的私人语言现象,同时也会导致理论的过度膨胀。第三,对感觉材料的两种特征,即主体依存性和逻辑独立性的解释存在难以化解的理论张力。 由于上述困难,罗素逐渐放弃了“感觉材料”这一带有主观性的称谓,引入“殊体”(particulars)这一概念。殊体一方面可以构成物理事物,另一方面又可以构成一种主体的“视角”(perspective)。[3]但这里仍然存在一个本体论与认识论之间的鸿沟,因为,当我们说殊体构成事物时,似乎是在本体论的意义上来谈殊体,当我们说它构成主体“视角”时,我们只能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这么说。
人们可能发现,这种理论与传统英国经验唯心论之间并无根本差异。因为它只不过是用 “感觉材料”取代了所谓的心灵图像,来构建关于这个世界的知识。20世纪中叶以来,哲学家们往往将这一理论与传统唯心论一道加以批判。比如,奥斯丁就把罗素的继承者艾耶尔的感觉材料论与贝克莱的理论放在一起批评,认为他们犯了一个通病,那就是,都认为我们根本不能直接感知物质对象。[4]1-2
一些当代学者逐渐认识到传统感觉材料论的困境。其根源在于,当人们试图同时赋予感觉材料以主体性和客观性特征,以此来弥合主体感知与客观对象的界限时,感觉材料的本质却难以得到自洽的说明。因此,当代感觉材料论者逐渐退回到传统经验唯心论的老路上去,不再主张感觉材料的物理性特征。代表人物赫华德·罗宾森(Howard Robinson)就提出了与休谟和贝克莱的观念论相近的感觉材料论。简而言之,这一理论抛弃了罗素等人试图将感觉材料解释为物理成分的尝试,重新坚持一种现象主义原则,并将感觉材料确立为某种心理对象。在罗宾森看来,一个感觉材料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 它能被我们意识到。2. 它是非物理的。3. 它的产生在逻辑上为某个主体私有。4. 它实际上具有标准的感觉性质,例如,形状、颜色、响度,以及各种各样的感受。5. 它并不包含内在的意向性,也就是说,它自身只具有感觉性质,而不指涉超越于它自身之外的其他事物。[5]1-2
尽管罗宾森的感觉材料论更加一贯,但仍然需要面对维特根斯坦的“私人对象”的指责。此外,感觉材料论也难以应对赖尔所提出的“斑点鸡问题”(Problem of the Speckled Hen):当你知觉到一只斑点鸡,你很可能看到它身上有许多斑点,但无法确切说出有多少斑点。也就是说,虽然鸡身上的斑点是恒定的,对这只鸡的知觉却不能直接确定它身上有多少斑点。根据感觉材料论的立场,我们最初对外物的认知是感觉材料,那么,在斑点鸡的情况中,既然我们对斑点的知觉是无法确定的,感觉材料本身也就成了无法确定的东西。[6]
与感觉材料论主张“我们不能直接认识外物,而只能感知到感觉材料”正相反对,朴素实在论主张,我们能够靠感官直接感知外部事物。在早期语言分析哲学家,例如J. L. 奥斯丁和P. F. 斯特劳森那里,已经体现出了朴素实在论的理论旨趣。但是,奥斯丁的主要任务是对感觉材料论加以全面而细致的反驳,而非旨在论证一种新的朴素实在论立场。斯特劳森则致力于从语言分析的角度维护朴素实在论的世界图景,而非着眼于知觉方面的问题。然而,他们都不约而同地反对感觉材料论,以及这一理论所诉诸的错觉论证。
作为摩尔和罗素的感觉材料论的继承者,艾耶尔曾根据知觉中的错觉现象来解释知觉,并将之作为感觉材料论的基础。他指出,我们并不认为我们能直接感知到物理事物。这一观点建立在错觉论证的基础上,错觉论证则是根据这一事实:物理事物向不同的观察者呈现出不同的显象(appearance),或者在不同条件下向同一个观察者呈现不同的显象,这些显象的性质在某种程度上是由那些条件和观察者的状态所决定的。[7]
艾耶尔列举了很多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从某个角度看起来是椭圆形的硬币、棍子插进水里看起来是弯的、镜像、复视、海市蜃楼,等等。除了视觉方面的错觉外,还有味觉、触觉上的错觉,比如,味觉的改变;水的手感一会儿热,一会儿冷;锯掉腿的人仍有下肢疼的感觉;等等。尽管日常生活中,人们认为他们所感知的是客观事物本身,但感官被欺骗的这些事实使我们怀疑我们的感官。艾耶尔认为,在错觉现象中,如果我们感知的不是事物本身,它就应当是别的东西,即艾耶尔所谓的感觉材料。进而,艾耶尔指出,正常感觉跟错觉相比,具有非常相似的特征,二者并没有内在区别。既然在错觉情况下我们不能直接感知到事物本身,那么在真实知觉下我们也同样不能直接感知外物。因此,所有知觉的直接对象不是普通人所相信的物理事物,而是感觉材料。
斯特劳森认为,艾耶尔的这一理论难以提供关于世界的真实经验。因为,我们对日常世界的感受完全不是那种所谓的感觉材料,而是更为综合的物理现象。比如,一个普通人可能这样来描述其所见所感:“当西沉的落日的红光穿过昏暗而厚重的榆树枝叶,我看见身上长有斑纹的鹿成群聚集在鲜美的草地上吃草”。斯特劳森指出,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会用感觉材料来描述其所见——当被要求采用光、颜色、形状等的感觉片段来描述时,他的那种生活经历就被破坏殆尽了。[8]43因此,在排除这种感觉材料论的同时,斯特劳森拥护一种朴素实在论的立场,他称之为“前理论结构”(pre-theoretical scheme)。“我们并不把起初在知觉中觉察到的东西看作是与物理事物相似的东西,而是就把它们看作物理事物本身。”[8]50
奥斯丁作为早期反驳错觉论证的代表人物,认为艾耶尔把真实知觉(veridical perception)与错误知觉(delusive perception)作出简单的二分法,这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已经假定了错觉与真实知觉的区别。[4]48-49进而,对于艾耶尔提出的错觉论证,奥斯丁总结出六大弊端。第一,接受关于两种知觉的虚假二分法,却对知觉本身未作任何解释。第二,过分夸大错觉的经常性。第三,进一步夸大错误知觉与正常知觉之间的相似性。第四,错误地提出,必然有这种相似性,甚至是性质上的同一性。第五,接受毫无理由的观念,即认为种类上不同的事物不能在性质上相似。第六,忽略使得情况得以区别的辅助性特征。[4]54
斯特劳森和奥斯丁对感觉材料论和错觉论证的批评为当代朴素实在论者所吸收,随着心灵哲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他们逐步提出了完备的知觉朴素实在论解释。在他们看来,朴素实在论不但符合常识,而且是阐释“感觉经验如何经反思而对我们来说是正当的”最好的方式。简而言之,这一理论主张,真实的知觉经验必然与独立于心灵的物理对象或物理特征有关。比如,当代朴素实在论的代表人物马丁(M. G. F. Martin)指出:“朴素实在论者声称某些感觉经验所关联的是独立于心灵的物体,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把经验看作是经历片段或事件,那么朴素实在论者会假定某些这样的经历片段包含了独立于心灵的对象的成分。”[9]64
从理论旨趣来看,朴素实在论所要捍卫的是一种常识观点。它表现为对认知现象的直观感受,这种感受就是,我们能够直接感知周遭环境。当代朴素实在论者马修·纳德(Matthew Nudds)曾对这一感受给出细致的理论刻画,“假定你正在看一瓶花,它摆在你面前的桌子上。你能在视觉上专注于这个花瓶和这些花,注意到它们的不同特点:它们的颜色、形状,以及以何种方式被摆放。在注意这个花瓶、这些花和它们的特点的过程中,你注意的是独立于心灵的物体和特点。假定,现在,当你看这瓶花时,你内省你所拥有的这一视觉经验。在这么做的过程中,你或许注意到你的经验的多重特点,比如花上的花瓣很难被分辨。虽然在反省当中你感兴趣的是你的经验的特征,但你的注意力仍然集中在你的经验的对象——独立于心灵的花瓶和花之上。因为在对你的经验的注意当中,包含了对你的经验对象(它们是独立于心灵的)和特点的注意,从内省的方面来看,你的经验似乎包含了那些独立于心灵的对象和特点。”[10]
但是,如果朴素实在论者主张独立于心灵的外物直接参与了我们的知觉经验,他们就需要说明,在错觉情况,尤其是在幻觉中,是否也能够直接认识事物本身。如果他们认为,错觉与真实知觉是有区别的,而非像感觉材料论者所主张的那样,他们就需要揭示这种区别。在这种情况下,错觉论证仍然是针对朴素实在论的一个有力反击。
为了应对错觉论证的挑战,捍卫朴素实在论的立场,人们发展出了析取论。这一理论最早由欣顿(J. M. Hinton)提出。他指出,一个命题,比如“我似乎看到了一道光”,是对这个句子的更为简洁的说法,即:“要么我看见一道光,要么我只是有一个关于一道光的错觉”。[11]这个理论被描述为如下形式:我似乎看见一个F ,等于要么我的确看见一个F; 要么我并未看见F,而只是仿佛看见了F。这样,错觉和正常知觉就被区分为完全不同的心理事实。它们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知觉经验,而非知觉到了两种不同的知觉对象。后来的析取主义者如斯诺顿(Paul Snowdon)、蔡尔德(Child)和迈克·马丁(Mike Martin)等人都接受了欣顿的这一析取主义理念,并将之作了进一步发展。
当前析取论的立场可以概括为三个层面:认识论层面、本体论层面和现象学层面。认识论的析取论否认真实的知觉与错觉之间拥有共同的内在经验。斯诺顿认为,真实知觉与错觉在认识上是判然有别的,我们可以将之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体持有“知道P”的立场,另一种则是,主体持有“仅仅看起来是P”的立场。[12]
从本体论角度来看,感觉材料论者认为,真实知觉与错觉之间的不可分辨性表明了二者是相同种类的经验;而本体论的析取论则主张,知觉中是否呈现被感知的物理对象,是判断真实知觉与错觉的标准,也从根本上判定了真实知觉与错觉是两种不同的经验。因此,被感知的对象实际上是主体的知觉经验的组成部分。正如马丁所说,“我们通过某种坚决主张来紧握朴素实在论立场。这就是,我们坚持认为,某人的感觉经验作为一个基本事件,是对他面前的桌子的一个真实知觉。而当这个人在经历幻觉时,这一事件不可能发生。”[9]43
现象主义的析取论则进一步主张,真实知觉与非真实的错觉、幻觉是两种心理状态,因为它们具有不同的现象特征。因此,即使存在错觉和幻觉与真实知觉不可分辨的情况,它们的现象特征仍然是不同的。这就进一步印证和支持了析取论的本体论立场,即真实知觉与非真实知觉是不同的经验事件。马丁指出,在一个完美幻觉(与真实知觉完全相似的幻觉)的案例中,“在真正知觉案例中似乎呈现的素朴现象性质在幻觉案例中并不能呈现。”[9]49这就决定了,不可分辨性不足以作为判断知觉的现象特征的标准。相应的,那种独立于知觉之外的被感知物及其性质的呈现是真实知觉的现象特征的主要成分,这种成分在非真实知觉中是缺失的,而所谓的“不可分辨性”不过是由于主体不能觉察到这种缺失罢了。
当然,随着理论的发展,析取论目前仍然面临一些新的难题。比如,析取论者尽管主张错觉与真实知觉不同,却又不得不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二者不可分辨。那么就无法排除这样一种怀疑论,即从逻辑上讲,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分辨,我们是在经历幻觉,还是在真实地感知。这会在理论上造成“我们无法相信任何知觉”的结论。此外,它还要不断面临当前物理主义的不利影响和挑战。从物理主义角度来看,所有的心理状态都可以被还原为人的大脑机能或神经生物状态。而一旦我们仅仅聚焦大脑活动,独立于主体之外的感知对象就被排除了。而真实知觉与幻觉在单纯的大脑活动方面似乎是完全相似的。这对于析取论而言,无疑是一个不利的局面。
知觉的意向论很多时候又被称为表征论(representationalism),这一理论将知觉经验看作某种意向性形式,或心理表征形式。其核心主张是,知觉经验就是表征经验。经验的现象特征依存于知觉的表征性质,因此,一般来说,如果知觉的表征性质相同,则经验的现象特征也相同。
意向论最早可追溯到G. E. M.安斯考姆那里,其《感觉的意向性》一文迄今仍然被多数人奉为意向论的开山之作。与同时代的奥斯丁和斯特劳森一样,安斯考姆反对罗素及其后继者所持有的感觉材料论。但她也同样反对奥斯丁和斯特劳森“知觉的对象是物理事物”的主张,而是重点强调意向对象和物理对象的区别。她将前者作为思考和行动的真正对象,从而从语言分析的角度来阐释感觉经验的意向性特征。[13]
当代意向论的代表人物则包括克瑞恩(Tim Crane)、皮考克(Christopher Peacocke)、迈克尔·泰(Michael Tye)、伯恩(A. Byrne)、苏珊娜·西格尔(Susanna Siegel)等。与感觉材料论将知觉区分为知觉行为和知觉对象的做法不同,当代意向论者通常将知觉区分为知觉内容与知觉态度。知觉内容涉及知觉的表征性质,知觉态度则指知觉的意向模式。克瑞恩指出,“意向主义就是把知觉看作某种命题态度,它与信念相似。”[14]
在错觉问题上,意向论者主张,所有的知觉都是一种表征,因此,错觉和幻觉情况下的知觉表征与正常情况下的知觉表征内容上可以是相同的。克瑞恩和弗兰奇(Craig French)曾拿白雪覆盖教堂墓地这一真实知觉来说明意向论的基本立场。他们指出,意向论者认为,这一真实知觉中所包括的经验从根本上说就是对白雪覆盖墓地的景象的经验表征。而这一基本的心理事件,准确来说,与在主观上难以区别的幻觉情况中所呈现的东西并无区别。因为这种幻觉经验像真实知觉一样有相同的表征性质。[15]因此,意向论者承认,真实知觉和错觉、幻觉在种类上是完全相同的东西。
其次,意向论者承认知觉表征存在三种可能性。第一,在真实知觉情况中,我们的知觉表征的确关联到一个被表征物,即独立于知觉的外部对象。也就是说,我们的确觉察到了那个知觉之外的对象,并将之表征出来。第二,在错觉情况下,我们的知觉也的确表征了那种被表象物,即独立于知觉的外部对象。但问题在于,我们错误地表征了这一对象。第三,在幻觉情况中,我们的知觉表征并未与事物本身发生关联。相反,我们的知觉表征完全作为心灵内容而存在。
根据以上分析,意向论对知觉的基本立场可概括为:尽管所有的知觉在本质上都是表征,但是,在是否与原初对象发生关联,以及是否正确地表征原初对象方面,真实知觉和错觉、幻觉存在根本差异。因此,意向论主张,知觉内容具有某种准确条件(accuracy conditions)。从这个角度来看,意向主义理论试图在感觉材料论与朴素实在论立场之间寻求第三种路径。它既企图承诺外物的存在,并主张我们能够直接感知外物,这与朴素实在论相一致,又主张我们的知觉内容是对事物的表征性质,而非事物本身,这一点又与感觉材料论接近。
围绕上述基本立场,当前的意向论内部已经分化出诸多分支和派别。就意向内容和知觉现象的关系而言,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立场。一种是现象优先的意向论,在承认所有知觉经验都是意向表征的前提下,进一步认为,如果知觉经验的现象特征发生了改变,那么知觉的意向内容必然发生改变。比如,伯恩就指出,如果有两个连续不断的经验e和e*在现象学上有区别,那么,这就意味着当经验e在某个时间转变为经验e*时,理想情况下的主体能够注意到这一点,并意识到世界被表征的方式已经发生改变,从而确定经验e和e*具有不同的表征内容。[16]第二种是内容优先的意向论,这一理论强调知觉可区分为低层级的感觉表象和高层级的意识。很多时候处在低层级的感觉表象并未被主体意识到,从而形成表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知觉的表征内容对于知觉经验而言才是最根本的。至于如何来解释这种高层级的意识,有人认为它是信念,有人则认为它是类似于低层级的知觉经验。[1]69第三种是较弱版本的意向论,它虽然承认所有的知觉都有表征内容,但却主张知觉的现象特征的改变并不必然导致表征内容的改变,反之亦然。皮考克、查默斯等人都持这一立场。比如,皮考克指出,50米以外的树造成的感觉现象与我们走近它之后看到的现象并不相同,但在两种距离下,对它的高度的知觉表征却是相同的。这就说明,现象不同的知觉经验可以具有相同的知觉内容。[18]
从对知觉内容的解释来看,至少也可以分为三种立场。一是关于内容的可能世界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对知觉内容的语言说明应当被划分为两个可能世界,在其中一个世界这一命题为真,在另一世界中则为假。二是罗素式理论,它主张对知觉内容的语言说明由单个语词和谓词所构成。三是弗雷格式理论,它认为对象和形式是知觉命题的构成要素。另外,对于知觉内容还存在概念论和非概念论的争论。有些意向论者,比如麦克道尔认为,所有的知觉经验都能够落入概念之下,[19]而有些学者,比如皮考克和泰等人则主张,知觉经验的丰富性决定了非概念化内容的存在。[20]另一些人,像福多、哈曼等人则支持关于意向内容的语义理论。[21]
就理论局限性而言,我们注意到,意向论者将其解释限定在某一知觉范围,比如视觉。事实上,这一理论最适用于视觉经验。而如果将之推广到嗅觉、味觉和触觉经验,则或多或少会发生困难,因为我们尚不能明确是否有关于嗅觉和味觉的清楚的表征。而在听觉和嗅觉、味觉中,是否能把这种表征性质归结为某种原初对象也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意向论主张任何两个经验如果内容相同,则有相同的经验现象。举例来说,看见一个圆形东西与摸到一个圆形东西,按照意向理论,这两种经验有相同的内容,应是相同的经验现象。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却直觉到视觉和触觉可以有共同的内容,但视觉现象和触觉现象是不同的。我们要么否认我们的这一直觉,要么否认这二者有相同的知觉内容,主张每种知觉形式都有各自独立的知觉内容。这对于意向论解释则是一个挑战。
感觉材料论、朴素实在论、析取论和意向论都是对知觉的某种理论刻画,分别侧重于从不同层面来解释知觉与外物的关系,并将这一层面作为知觉最本质的要素。然而,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在处理知觉与外物的关系时,如何解释错觉、幻觉现象变成一个焦点,也成为当代知觉研究所重点关注和争论不休的话题。各个理论流派根据自己的理论立场发展出了错觉、幻觉论证和反错觉、幻觉论证,可以说,对错觉问题的处理和回答,充分展示了各派理论的立场和特点。
作为最具传统特点的一种理论,感觉材料论在本质上是一种构成主义。它强调知觉不能直接认识外物、知觉的基本要素是感觉材料。在论证这一基本观点时,感觉材料论者通常采用错觉论证来表明:在错觉情况下,我们的知觉只能是某种图像或感受质,并不存在真实的外物与之相对应,而真实的知觉与错觉也并没有本质区别。
朴素实在论则是一种关系论。它强调真实知觉是与独立于心灵的物体发生联系所产生,因此,真实知觉必然与错觉、幻觉属于不同种类。其根本差别在于,前者有外物的参与,而后者没有。为了揭示这种不同,朴素实在论者往往采纳析取论立场,主张知觉的两种差别状态:要么这是对外物的真实知觉,要么只是一种貌似真实的错觉或幻觉。在应对错觉论证时,析取论者反对错觉论证的前提之一,即错觉与真实知觉在现象上不可区别。相反,他们认为这是两种不同种类的知觉,特殊情况下的不可区分不足以说明两者就是一样的东西。
意向论则是一种表征论。它主张知觉内容是对外物的表征,并偏重于以主体的意向性内容来刻画知觉经验。具体到错觉论证,意向论者像感觉材料论者一样,承认错觉和真实知觉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因为它们都可以是知觉的表征。但是,意向论认为,这并不意味着这种知觉的内容就是感觉材料。在这一点上,意向论与感觉材料论存在根本分歧。另一方面,虽然意向论和朴素实在论一样,承认有独立于心灵的外物作为知觉的原因,但是,它并不像朴素实在论那样,认为外物直接塑造了知觉的轮廓,而是强调知觉的命题态度才是知觉的本质要素,这也使得它与朴素实在论有了本质区别。
除了围绕错觉问题分化出不同的知觉理论之外,在每一种知觉理论内部,都有更为细致的分歧。就当前的知觉研究发展趋向来看,感觉材料论在当代的支持者较少,但仍有少数人拥护这一立场,并不断围绕错觉问题提出错觉论证和幻觉论证。比如,赫华德·罗宾森分别于1994年、2013年构造了因果幻觉论证来捍卫感觉材料论[5]151-162,[22];赫尔干(Horgan)和提恩森(Tienson)于2002年专门针对现象的析取主义理论提出了因果幻觉论证[23];约翰斯顿(Johnston)于2004年提出了因果幻觉论证来支持感觉材料的解释立场[24],等等。
当代的朴素实在论则关注于维护和发展析取主义理论,尽管不同的学者在阐释知觉经验和反驳错觉、幻觉论证时所持的观点并不相同。比如,马丁的现象主义析取论和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的认识论析取论,与斯诺顿的析取论并不相同。另一方面,在关于如何解释知觉经验方面,马丁与菲施(William Fish)的观点也不一致。[25]
意向论内部也存在各种更为复杂的分歧和争论。在知觉的表征内容与知觉的现象特征之间的关系方面,在对知觉内容的本质解释方面,在关于知觉与概念的关系方面,等等,都存在各种不同立场。另外,意向论在如何发展一种充分的理论,以便通过对知觉内容的解释来涵盖对经验现象特征的解释方面,仍然面临进一步的挑战。
从理论流派的外部来看,由于在处理错觉问题上的根本分歧,各个流派之间一直处在不断论争和相互攻讦的状态。从意向论的立场来看,意向论者的主要动机是为了在不诉诸感觉材料或感受质的前提下,充分解释经验的现象性。这当然不会得到感觉材料论者的支持。罗宾森就认为,这种意向论弱化了知觉与其他类别的心理活动,比如想象、欲求、恐惧等之间的差异。但事实上,知觉经验和想象是根本不同的:想象的内容是意向性的,而知觉的内容则是对感觉性质的真正具现化(instantiated)。[5]154-157
朴素实在论者同样反对意向论的主张。针对两种理论对于知觉的呈现性质和现象性质的解释差别,菲施指出,像朴素实在论者那样,意向论者,比如德里克(Fred Dretske),也承认经验的呈现性质是独立于心灵的外物性质。也就是说,意向论者同样认为,在知觉经验中所呈现的是独立于我们的外物及其性质,以及它们与经验主体之间的关系。但是,如果进一步追问,这些独立于心灵的外物性质是如何塑造这一经验的具体情形的?那么,朴素实在论会主张,正是这些呈现性质使经验主体亲知了外部对象及其性质,从而塑造了我们的经验的具体情形。因此,在朴素实在论这里,呈现性质和现象性质是同一的。对于朴素实在论者的解释,意向论者则会这样来回应:根据这种给定的呈现性质,经验自身会产生相应的表征内容,以表征那被呈现在经验中的外在构成性要素,由此,经验的现象性质并不能等同于呈现性质,而是与经验的表象性质息息相关。也就是说,经验主体所能意识到的现象性质是由经验主体所表象的东西来决定的。这样,在意向论者这里,主体的意识经验就不是由外部世界的实际内容所塑造,而是由世界被表象为具有某些内容的东西所塑造。[17]12-15
析取论者通常把感觉材料论和意向论放在一起加以批评,这在马丁的论证中就可见一斑。另一方面,意向论者虽与朴素实在论者一样反对感觉材料论,却对朴素实在论的立场并不认同。在总结它们之间的共性与分歧时,马丁曾指出:“感觉材料论紧抓住朴素实在论的一个方面,承认经验是主体和意识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但却拒绝朴素实在论的这一思想,即这些意识对象可以是围绕我们的世界当中的对象。知觉的意向论经常被这一思想所打动,即一个人应当紧紧抓住朴素实在论的另一个方面,那就是,一个人是通过知觉意识与围绕我们的世界相联系的,但却就此放弃了朴素实在论的要素,那就是,这样的意识是真的与世界中的这些对象有关系的。”[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