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凤,张文标
(1.首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9;2.赣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继康德提出“人是目的”的重要命题后,马克思进一步强调,在世间万物中,人是具有价值优先性的主体性存在,是最终的价值指向和目标归宿。基于此,人的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永恒课题,也自然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理论与实践探索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社会现代化需要,以现实的人的生存发展为根本关切,对国家治理的深化认识和实践探索。其实质要义就是,在物质现代化的基础上以制度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推进人的现代化,进而实现社会真正而全面的现代化。作为对社会现代化更高层次的认识与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它秉承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和根本原则,立足于人的需要、人的利益、人的发展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和实现,致力于最充分、最广泛地发挥人的治理主体力量和作用,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与创新发展。
区别于任何形式的唯心主义以及所有旧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不是从抽象、虚幻的人出发,而是以有生命的、实际存在的现实的人为逻辑起点去剖析和理解人的本质,并且深刻揭示和把握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奥秘与规律。马克思明确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23所谓有生命的现实的个人,并非抽象思维的产物,即仅仅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之中的人的概念形态,也不是虚无缥缈的神秘存在物,而是从自然界进化而来的具体的、感性的现实存在。
在马克思的视域中,现实的人,首先直接是由肉体组织和生物器官构成的生命存在。因此,人同其他动物一样天然地、与生俱来地具有满足自身生存发展最基本的需求。“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就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2]78-79也就是说,现实的人的存在,以人的生命存在为前提和基础,无生命体征就无所谓人的存在。这就要求维持和延续个人生命存在不可或缺的、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得到满足和实现。
当然,马克思所强调的现实的人,并不纯粹只是生物性的、低层级的自然存在物,更是兼具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社会存在物与精神存在物,这也是人之为人有别于其他生物的根本所在,亦是人之主体性的充分彰显。作为社会存在和精神存在的现实个人,除了天然具有维持自身生命形式的最基本、低层次的自然需要之外,他们会在其所从事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自发地生成超越于本能的生理需要的社会性需要和精神需要,诸如交往的需要、享受的需要和发展的需要等等。用马克思的话来说,需要即人的本性。在这个意义上讲,需要是人之为人特别是人作为主体性存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在规定性。按照马克思的划分,生存需要、享受需要以及发展需要是人所具有的三个不同梯级和层次的需要,它们共同构成了人的内在需要的基本结构和核心内容。此外,马克思进一步指明,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人的需要也必然呈现出需要的范围日益扩大、需要的类型更加多元以及需要的层次不断升级的发展态势。
自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实现了跨越式的、全方位的大发展大变革,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增长的“中国速度”和“中国奇迹”。当前,从经济总量上看,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推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引擎”作用,极大地贡献了中国力量。与之相对应,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升,生活境况得到根本性改善,实现了由温饱不足迈向全面小康。伴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升和生活境况的极大改善,人民群众的需求也必将日益增长且更加多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人民群众的需要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3]。即是说,现阶段我国最广大人民满足最基本的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已经基本达到,他们的现实诉求已经由有饭吃、有衣穿、有学上、有房住等低层次需要转向了对更高质量、更加舒适的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此外,“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4]。
人民有需要,我们党和国家就必然要及时且高效地作出响应和回答。作为无产阶级政党,党的性质宗旨决定了我们党要将亿万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憧憬作为砥砺前行的不竭动力和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当前,人民日益增长、日趋多样且层次不断提升的美好生活需要,给我们党和国家的治国理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期待与要求,其中,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我们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殷切期盼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这一现实诉求的深切观照和积极回应。实现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迫切要求更好地健全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与时俱进地改进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成为我国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驱动力。
马克思明确指出:“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1]286直言之,需要是主体能动性最深刻的根源,是人的自觉活动的动机之源。人的需要的满足和实现,对于个人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也在一定意义上对社会的发展进步起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这就要求党和国家在治国理政中密切关注、高度重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诉求,并且将其置于工作的突出地位。当然,前提是人们的需要必须是正当的、合理的,是代表绝大多数人的普遍性需要,而不是异化的、严重偏离实际的极少数人的需要。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4]。这一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出现的新变化的科学研判和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目前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供给侧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侧之间尚未达至相对平衡的理想状态。一方面,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正在不断生成而且日趋增长,但另一方面,其实现和满足受到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的严重制约和阻滞。具体而言,经济发展质量有待提高、民主制度与法治建设有待完善、社会精神文明有待提升、民生短板亟待补齐、生态环境保护与整治任重而道远以及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依然存在比较大的差距等等,是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表现。
不言而喻,如果没有经济社会充分且平衡的发展作为坚实基础,人们的美好生活需要就无法得到很好的满足和实现。历史和现实无不充分印证,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不仅是当前阻滞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得以满足和实现的关键性因素,而且不可避免地会引发诸多新的更加尖锐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概而言之,新的历史方位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社会主要矛盾,成为当前我国国家治理必须直面并且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任务和时代课题。与此同时,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倒逼”我国国家治理必须不断朝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古今中外,“为什么人”以及“靠什么人”的问题,从来都是不同政党、政权性质的重要分野。因此,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必须明晰并且科学回答“为了谁”和“依靠谁”这一根本性问题。回溯历史,在我们国家,历史和人民选择了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道路,这就决定了人民立场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政治立场。与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存在本质的区别,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不是以“资本”为中心、以利润最大化为终极追求,更不是为极少数人谋私利、图私权,而是恪守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遵循,旨在以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和科学高效的治理能力捍卫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最广泛、最充分地激发并释放人民群众作为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的力量。一言以蔽之,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坚持治理为了人民、治理依靠人民,是人的主体性以及人民本位的生动诠释和深刻彰显,是有中国特色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而非对西方现代化及其国家治理模式的简单效仿和复制。
首先,国家治理现代化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如马克思所深刻揭示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我国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没有也不可能回避和脱离人的现实利益问题,而是牢牢恪守人民利益至上理念,坚决反对和抵制为极少数人或者一小部分利益集团谋取私利,致力于捍卫人民主体地位及其民主权益,最广泛、最充分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我国国家政权性质决定了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依法享有当家作主的至上地位和广泛真实的民主权益。不同于西方的形式民主,我国所强调的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民主权益,不是仅仅停留于口头上、止步在思想环节的空洞口号、“空头支票”,而是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反复强调的,“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上来”[6]。我国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通过深化改革,用更加完备的制度、更加科学有效的治理,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他们作为国家主人即权力主体依法真实地参与并管理国家社会的一切事务。与此同时,牢牢坚守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主体地位,切实解决他们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他们拥有实实在在、真真切切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一方面,要求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强烈憧憬和热切期盼,着力破解满足和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各方面障碍;另一方面,要求自觉将人民作为国家治理成效的检阅和评判主体。在我们国家,人民是真正当家作主的主人,是最终的唯一的“阅卷人”和评判者。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如何最终要由人民来检验和评判,归根结底要看人民根本利益是否得到切实的维护和保障。
其次,国家治理现代化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作为价值旨归。在马克思的视域中,凡人皆有尊重的需要、平等的需要,人之为人就其本质而言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并且能够依法获得和享受自己创造的一切劳动成果。换句话说,作为主体性存在的人,不仅享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基本权利,而且更为关键的是要实现现实生活中结果的平等。这是人的主体地位的内在规定性,同时亦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应有之义和本质要求。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立基于对人的生存发展需要的深刻洞悉,着眼于对社会主义本质的准确把握,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作为价值旨归贯穿始终。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极为崇尚公正与共享,拥有建构“天下为公”“天下大同”这一理想社会的美好愿景与目标追求。其中,“不患寡而患不均”也成为人民大众根深蒂固的传统价值理念。进入新时代新阶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成为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价值诉求,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逻辑和必然要求。邓小平曾深刻指出,发展太慢、社会贫穷以及两极分化都不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就社会主义的本质来说,是要在社会生产力极大发展、社会财富充分涌流的基础上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发展的目的是造福人民。要让发展更加均衡,让发展机会更加均等、发展成果人人共享”[7]482。
但从现实境况来看,我国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全方位大发展和大变革的同时,诸多有违公平正义的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也日趋显现,诸如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性资源分配不均衡和司法不公等等。毋庸讳言,这些不公平非正义问题,是伴随社会现代化而产生的,是社会现代化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所衍生出的负面效应,严重妨碍和制约着人人共享发展红利,并且对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挑战。我国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促使社会发展朝着合规律性方向发展的同时也更加合目的性。具体言之,就是遵循公正与共享的价值原则,合理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率与公平问题,着力破解当前经济社会各领域存在的屡见不鲜的不公平非正义问题,切实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每一位社会成员,进而防止出现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这就需要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突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导致的利益固化藩篱,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科学制度体系,为全体人民共享机会、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着力补齐民生短板。
最后,国家治理现代化充分肯定和尊重人民的主体作用,紧紧依靠并切实发挥人民的主体力量。深刻揭露和批判费尔巴哈只看到人基于本能的生物性,马克思指出,作为社会存在物和精神存在物,人是有意识的、能动的主体性存在,能够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去科学认识并且创造性地改造主客观世界。因此“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2]585。同时,他进一步指明,作为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人民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前进的主体力量所在。我们党自成立伊始,始终坚持和遵循群众史观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充分尊重人民主体作用,切实发挥群众首创精神,坚持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力量创造历史伟业。我们党执政近百年的光辉历程雄辩地证明,充分肯定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并且最大限度地激发和释放人民主体力量,是我们党在革命、改革和发展不同历史时期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同时也是确保我们党始终立于不败之地而且能够不断推动国家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进步的制胜法宝。
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传统的政府一元主导的国家统治与管理向政府、社会、民众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共建共治的现代性国家治理转变,这就内在地要求必须将人民主体地位及其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实现好。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人民不仅是利益主体和价值主体,也是实践主体和创新创造主体,是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主体力量。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人民群众有着无尽的智慧和力量,只有始终相信人民,紧紧依靠人民,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凝聚起众志成城的磅礴之力”[7]52。因此,是否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充分认识到人民参与国家治理的不可估量的主体作用,切实尊重和发挥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力量,致力于畅通人民参与治理的渠道,激发人民创新治理的活力,不断从人民群众鲜活的实践经验中汲取治理的智慧,最充分、最广泛地集中民智和汇聚民力。
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终其一生为之不懈奋斗的理想追求,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理论旨趣。以现实的人为逻辑起点,马克思基于人的生存发展理想以及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人的异化即人的片面乃至畸形发展的现实审视和深刻反思,提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符合人的本性,并且顺应人类社会发展进步规律及要求的人的发展目标。
在马克思的视域中,自由全面发展是人的发展的理想状态,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要求。所谓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认为,就是“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是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8]760,以及“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9]123。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将其形象地描述为“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2]85。这即是说,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指的是,作为主体性存在的个人,能够在他自己所感兴趣的且具备相应能力的一切领域获得自由自主、充分全面的发展。具体而言,就是人的体力、智力等各方面能力及其个性不再受到限制和压抑,能够最大限度地得以发挥、展示和提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之为人的本质确证和实现,是人生存发展最为理想的状态,同时亦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目标追求和标志性特征。
在关于未来人类社会发展趋向和图景的构想中,马克思科学揭示,以资本逻辑为主导的资本主义社会必将为共产主义社会所代替,这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逆转之历史必然。并且,马克思进一步指明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最高形态——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以“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态”[10]。在这里,马克思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目标追求与标志性特征加以强调和说明,充分表达了人的发展状况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衡量尺度的思想和创见。诚然,社会的发展进步最直接最突出地表现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等诸方面发生的重大变革及取得的巨大成就。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发展以人的发展为目的,追求人的发展是人类推进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因而人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指标和终端显示”[11]。换句话说,人的发展尺度,是衡量社会进步的根本尺度所在。基于此,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必须要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根本价值关切和终极目标追求,这也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要义和本质要求。
当前,我们国家尚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矢志不渝地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最高的理想追求,将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终极的价值指向和奋斗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方位和时代条件下,促进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积极探索与实践。作为对社会现代化更高层次的认识和探索,我国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既顺应和遵循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内在逻辑,又将实现全体社会成员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终极的目标追求。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地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地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7]11-12。我国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正是紧紧围绕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终极目标追求。一方面,致力于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以及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等,不断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等各领域全面协调发展、更高质量发展和更加可持续发展,着力解决当前亟待解决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和不公平非正义的突出问题,致力于最大限度地满足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进而为实现全体社会成员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文化基础、创设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环境以及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另一方面,充分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扩大并且充分激活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力量,进而极大地发掘和释放广大人民群众的体力、智力,促进他们包括体力智力在内的各方面能力素质的全面发展和提升,实现他们个性的极大解放。概而言之,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一切顶层设计和具体战略举措,无不是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终极目标服务的,并且无不充分体现和保障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致力于使全体社会成员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由理论上的抑或是人们想象中的抽象可能转变为现实的存在。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和实现是内在统一的,因此我们需要辩证地看待两者的关系。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实现需要国家治理现代化为其创造条件,特别是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以及营造自由、民主、和谐的社会环境等。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深刻地认识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和实现离不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有赖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其提供主体力量支撑。
人是国家治理的主体,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皆是治理主体人的对象化。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取决于治理主体——人的现代化,也就是要充分保障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使人的主体性、创造性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得以最广泛、最充分地释放和发挥。
著名学者卡尔·波普尔曾提及,“不仅制度的结构包含有重要的人格决定,而且即使是最好的制度,如民主制,也常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的人。制度好似堡垒,它们得由人来精心设计并操纵”[12]。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都不可能凭空产生,而是由主体性存在的人来创设和制定,这也就意味着制度的好坏与制度制定者是密不可分的。而且,一切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执行力,所有好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只有在具体实践中得到科学有效的贯彻与落实,方能彰显其制度的优越性以及永葆其制度的生命力,进而真正实现社会的良法善治。反之,再好的制度、再有威慑力的制度也是形同虚设,无法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也不能实际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实现国家治理效能关键取决于制度执行者的人格修养、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等主体性因素。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力的集中体现。事实表明,如果没有制度制定者及其制度执行者,也即如果没有国家治理主体人的知识水平的全面发展、能力素质的全面提升以及人格修养的全面完善,就不可能有制度的完善及其科学有效的执行。那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一个幻想。这也就是说,国家治理主体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至关重要,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重要抓手。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顺应社会现代化需要而提出的国家治理目标和方向,同时也是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直面的一个重大时代课题与现实任务。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否得到有效推进和切实实现,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现代化的进程,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幸福安康,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的实现。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性和深刻的实践导向性,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强烈的使命担当和高瞻远瞩的战略定力。
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学理认知和实践探索,需要我们进一步挖掘和理解其中蕴含的人学向度。作为国家治理的主体,人的问题是国家治理理论与实践探索无法回避的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不难发现,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以人为本是核心理念和基本遵循,人的需要、人的利益、人的发展以及人的作用等系列问题是贯穿始终的一根红线。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是从人出发又回归于人,即立足于人的需要、人的利益、人的发展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和实现,并且致力于最充分、最广泛地发挥作为主体性存在的人的治理主体力量和作用,国家治理现代化才有其必要性并彰显其重要性,且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换句话说,离开了人这一主体尺度,国家治理现代化将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而且也不可能得以顺利推进和实现。因此,要全面而深刻地理解和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质要义、现实逻辑以及时代意义等,就必须深入探讨并科学解读其中所蕴含的深厚的马克思主义人学意蕴。而且,只有建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人学意蕴这一学理认知的基础之上,才能更科学更有效地将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落到实处,特别是,开辟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人学路向这一新的实践路径,进而充分发挥和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从这一意义上讲,以人学视角思考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