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家峰
(厦门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来看,技术手段和治理工具的使用都是国家治理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而现代信息技术更是当前国家治理工具箱中尤为重要的构成。正如渠敬东等所言:中国的国家治理改革实践经历了一个“从总体性支配到技术性治理”[1]的过程。《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9.89亿,其中农村网民规模达3.09亿,而微信则以注册用户9.63亿成为使用最频繁的社交媒介(1)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态统计报告.http://www.cac.gov.cn/2021-02/03/c1613923422728645.htm.。以移动通信、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正深刻改变着社会主体之间的行为交互模式,调适着原有的社会秩序,形塑着现有的社会治理格局。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对乡土社会的全面渗透,农民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卷入到国家的信息化进程之中。农民的网络化和数字化也倒逼着基层公共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供给。正如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所认为那样:“数字化的生存就天然具备赋权的特质”[2]。所谓技术赋权,就是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提升弱者的利益主张能力为路径,改变传统社会草根群众在公共治理场域中的边缘地位和“失语”状态。而将技术赋权置于乡村治理的现实场域中,则特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强化普通村民的主体性权利,进而建构起一个多元主体平等参与、自主表达、博弈互动的公共场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乡村“公共能量场”。
江西赣州Q县S村所推行的“村务监督微信群”和“村务公开微信群”(简称“双群”)就是公共能量场理论在乡村治理中一种有益实践。笔者以江西赣州Q县S村村民的身份,采取半结构式访谈和线上民族志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该村自2018年组建“双群”以来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了系统性考察:一是对普通村民、村小组长和村干部等就“双群”日常运行管理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了访谈了解,并参与式观察了S村“双群”内的信息互动过程;二是对乡镇纪委书记、县纪委科室负责人等县乡两级涉及“双群”工作的主要干部进行了访谈,从政府的视角了解“双群”的实施背景、日常管理和运行效果等;三是对涉及“双群”的相关网络信息进行梳理分析,进而把握赣州市推进实施“双群”工作的具体情况和总体成效。本文试图以“公共能量场”理论为视角,以Q县S村的“双群”实践为个案,探索推动乡村治理转型升级的经验与启示。
“公共能量场”作为一种理论范式最早源自美国著名政治学者福克斯等所著的《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一书。福克斯等认为由马克思·韦伯的科层制理论所建构起来的传统封闭式官僚制模式,必然导致精英主义的公共话语垄断,陷入“独白式对话”的公共话语窘境[3]。而公共能量场作为话语交流和公共治理共识达成的空间场域,其核心就在于呈现出多方主体互动参与下的非精英主义决策氛围,是破除传统官僚主义专断式对话,促进公共治理多元互动的基础性平台。
公共能量场理论的提出,得益于电磁场理论和电、质子运动转化理论的启示。在福克斯等眼中,公共能量场就如同电磁场一样,是在一个包容多元主体的空间场域内,不同主体带入自己的主张、情感、意图、目的、动机等,就某一共同关心或关涉的公共议题在互动博弈、对话沟通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能量场域。各个参与主体的利益主张、话语表达就是一个能量粒子,而互动博弈过程中的多元话语形态的不断碰撞、消解、分离、聚合所构成的场域就是能量场。福克斯等将公共话语场域隐喻为公共能量场,意在建立一种有效的互动对话模式[3]。
公共能量场理论主要呈现出三种对话模式:“极少数人的对话;多数人的对话;部分人的对话”[3]。“极少数人的对话”又被称为话语“独白模式”,是指社会公共话语权被极少数社会统治精英所操纵,而其他社会主体则处于“失语”状态,其真实想法和利益主张无法在社会公共领域得到真实体现。而“多数人的对话”则意味着草根群众摆脱了统治精英对社会公共话语权的垄断局面,但此时的话语表达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和从众性,处在无政府和无秩序的公共话语结构状态。福克斯等认为“部分人的对话”才是行之有效的对话模式,主张构建一个涵盖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公共能量场,从而使参与者的注意力能够集中到公共事务的实质性问题上,并通过互动博弈凝聚共识,推动公共问题解决[3]。公共能量场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具有不同意向性的公共话语者能够就某一共同关涉或关注的公共议题在同一公共治理空间场域内,为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而进行真诚深入、有贡献性的相互博弈,进而营造出“一个具有共同源头、多元参与的非线性结构的互动氛围”[4]。
乡村公共能量场作为推动乡村公共治理而建构起来的互动博弈的公共对话空间场域,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具体样态。
在王权止于县政的封建帝制时期,封建统治者往往对乡土社会采取“简约治理”的乡村治理结构,而作为国家正式权力的行政力量并未直接触及乡村社会。此时,作为国家权威有限让渡者的乡绅则成为乡村治理的主导者,而以封建思想培育起来的传统农民则始终处在乡村社会的边缘地位和“失语”状态。这一时期的乡村公共能量场实际上处于虚置状态,“农民在乡村公共治理场域中不可能有自我权益主张的机会,更谈不上进行所谓的利益整合,并达成一致的集体行动”[5]。然而,随着封建帝制被推翻和“中华民国”的建立,传统的乡土社会治理格局并没得到根本性改观,原有的乡绅和地主仍然操纵和垄断着乡村社会的公共话语权,此时的乡村公共能量场仍处于空转的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王权止于县政”的国家治理模式才最终被打破,国家正式权力第一次深入到乡村社会。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对整个国家采取“全能型”的国家治理模式,特别是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全方位控制和包办,农民个体的主体性空间被高度挤压,国家与农民的互动对话被虚化,乡村公共能量场呈现面上繁荣实质真空的局面。“全能型的国家治理模式在消解乡村社会依靠自身力量来解决乡村治理问题的同时,也倒逼基层政府不得不承当起更多的乡村治理的责任和压力,进而间接导致了乡村治理的低效性”[6]。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对乡村社会采取“乡政村治”的“村民自治”模式,自此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边缘地位虽有所改观,但是村干部主导下的乡村治理并没有过多地考虑村民的意愿和诉求,村民也缺乏对村干部的有效监督。特别是农业税费改革之后,国家对乡村社会开始由“资源汲取”向“资源下沉”转变,乡村干部则成为国家下沉资源在乡村社会的分配者。“权力悬浮”下的乡村社会,农民为了获取国家资源而强化了对乡村干部的依赖,使得农民在与乡村干部的互动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而村庄的日渐“空心化”则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缺场和“失语”,更虚化了对乡村干部在村庄资源分配和乡村治理行为中的有效监督。“‘权力悬浮’下的乡村公共能量场在基层政府的‘权威主导’和农民的‘行政依附’的双重格局中处于失范状态”[7]。
可见,无论是封建帝制时期,还是民国时期,农民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公共话语权都被所谓的治理主导者所“剥夺”,农民始终处在边缘和“失语”的位置。而在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民公社时期、乡政村治时期,农民的主体性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村社善治的视角来看,农民的缺场必然导致乡村治理实践的“内卷化”。简而言之,无论是“简约治理”的终结,还是“全能治理”的消解,抑或是“乡政村治”的失灵,都无不说明乡村治理主导者的“话语霸权”和普通农民的“失语”状态是乡村治理难以走向善治的重要诱因,而实现村社善治必须构建起互动博弈和公众利益主张充分表达的乡村公共能量场。
随着现代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技术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渗透,特别是移动智能手机的普遍使用和微信等新型社交媒介的广泛应用,让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进入到网络社会,改变了他们原有的信息传播、生活娱乐和社会交往等方式。而在乡村社会治理的现实场域中,基于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支撑下的微信群、QQ群等社会交往媒介在破除村民交往的时空阻隔和角色区隔的同时,将在村村民和在外村民聚合在同一个网络社群之中,并以此就乡村公共事务进行线上交流与互动,形成了乡村社会公共交往的网络空间场域。另一方面,网络化的村民也倒逼实施网络化的村庄治理。现代乡村治理要求,乡村社会要为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发挥村民主体性作用提供网络媒介和技术平台,从而改变由村庄“空心化”所导致的在外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缺场局面和“失语”状态。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赋权下的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有助于汇聚在村村民和在外村民的整体合力,让村民在推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感受到自我的主体性作用和在场性特征,有效形塑着村民的公共精神和村庄共同体意识。
2018年赣州市纪委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一线延伸,在全市推进“双群”创建,即组建各行政村(社区)的“村务公开微信群”和各乡镇的“村务监督微信群”,并制定了《“双群”管理办法》。“村务公开微信群”按照一户一人的代表制原则进行组建,主要成员除村户代表外,还包括乡镇驻村干部、扶贫工作队员、村支部书记、村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等,其中村支部书记任群主。“村务微信群”的主要作用是按要求定期公开村务信息(2)村务信息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村级财务收支情况;(2)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村集体资产处理情况、村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情况;(3)村低保和精准扶贫户评定情况,特别是扶贫领域资金安排落实等群众普遍关心的信息情况;(4)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及费用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5)村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和项目推进情况;(6)其他需要公开的村务信息。、宣传惠民强农政策、回应群众日常关切、征集村务意见建议和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等。“村务监督微信群”是按照一乡(镇)一群的原则组建,由各村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乡镇纪委干部等构成,乡镇纪委书记任群主。“村务监督群”的主要作用是监督各村村务信息公开的落实情况,监督村干部的乡村治理行为,处理村民的投诉举报等。无论是从“双群”组建主体、人员构成、运行管理等都可以看出“公权力”的明显印记,有学者将这种公共治理空间场域称之为“行政外生型的公共治理场域”[8]。
以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双群”,是对乡村公共治理空间场域的现实映射,从本质上是对既有乡土社会关系网络的复制、重组和集聚,实际上是乡村公共能量场在网络虚拟空间地再聚合。“双群”打破了传统乡村公共能量场所受的时空阻隔和角色区隔,实现了村民与乡村干部和基层政府的直接交流对话,改变了草根村民在村庄治理中的缺场和“失语”状态。而“双群”将乡镇公职人员直接引入到乡村治理的公共场域,实现了“国家在场”和“村民自治”的双重面向,强化了群内信息的可信度和村务监督的有效性,激发了村民公共参与的热情,在制度设计上保证了村庄公共性的持续性再造。可见,以“双群”为载体的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是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以乡村原有社会关系网络为基础,以乡村社会地理空间为边界,以村庄公共事务为中心,由乡镇公职人员、乡村干部、普通村户代表等多元主体构成的对话沟通、互动博弈的公共治理能量场域。
“双群”的组建打破了乡村公共能量场虚置空转的状态,促进了村务信息的公开透明,规范了村级权力的有效运行,保障了村民主体性权利的实现。更为重要的是,“双群”压缩了村民对村级权力运作的消极遐想,增强了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的了解和信任,夯实了乡村治理的民意基础和社会合法性,也形塑着村民对村庄的归属和认同。“双群”之所以能够产生以上效应,关键在于其所构建的三大机制。
(1)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的公共性生产机制。“双群”作为村民依托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对村庄公共事务进行线上对话沟通、互动博弈和远程监督的技术平台,在主导力量、人员结构、边界范围和管理规则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公共性特征。在主导力量方面,“双群”是由地方政府所推动建立的,“公权力”在“双群”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人员结构方面,不仅有普通村民、乡村干部,而且还有基层政府的公职人员;在边界范围方面,村务微信群的边界范围与乡村社会的行政边界相重叠,即村民只能进入到本村的村务公开群,且入群的乡镇公职人员都是以分管该村村务或关涉该村工作的干部为主;在运行规则方面,“双群”的运转有着制度化的“运行管理制度”(3)具体可参见Q县《村务监督微信群、村务公开微信群管理办法》.。
“双群“作为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实现了乡村治理主体的共同在场。而村民的共同在场性,则让村民不再是以个体的能量与乡村干部进行互动博弈,而是以集体的能量赢得更多的村庄治理权。正如有的村民所说:以前,村民对村干部和村庄事务即使有意见也不敢说,说了也没用,甚至可能遭到村干部的打击、报复、“穿小鞋”。现在不同了,只要把意见建议在村务微信群内一发,有乡镇干部的见证和其他村民的围观、共识乃至声援,群内立即就能聚合成一股强大的集体能量,让村干部不再小视,也不敢对村民实施“事后算账”,有效强化了村民的利益主张能力。
另外,村民的共同在场性还强化了村庄的自主性。例如,在推进茶叶种植的精准扶贫项目博弈中,乡镇公职人员和驻村扶贫干部为了获得扶贫政绩而极力主张推进项目实施,本村干部也为获取山地出让租金而力主项目落地,自然就形成了村干部和乡镇干部在项目博弈中的合谋和能量聚合。而作为另一方的村民则基于村庄土壤、气候的具体实际,认为该项目缺乏可行性,而在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内进行村民个体的相互联合,进而汇聚成强大的集体能量来对抗乡村干部和乡镇干部的能量聚合,最终导致该项目因上级重视而被叫停,防止了村庄林业生态的破坏和国家产业扶贫资金的浪费,实现了村庄发展的自主性选择。
“双群”正是通过多元主体的互动博弈,推动着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内的能量消减、分离和聚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双群”与众多网络平台所形成的公共场域不同的是,将原本具有联结性关系和群体性记忆的离散性、原子化的村民重新聚合在一起,并就共同关心的村庄事务进行常态化信息交流、互动博弈和跟踪性监督,其背后潜藏着村民的公共精神和村庄共同体意识。作为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的“双群”,“不仅是村庄公共信息传递、干群互动博弈的重要平台,更是催生乡村社会公共性持续再生产的重要场域”[9]。
(2)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的常规化运作机制。“双群”作为赣州市纪委引导群众参与村务监督,促进村庄公共事务公开公平公正的具体产物,为保证其有效运转,在制度设计上就让乡镇纪检干部直接参与监督管理村务微信群的日常运转。如“村务监督群”由乡镇纪委负责组建,乡镇纪委书记担任群主,定期公布管辖范围内的重要涉民信息,并接受监督。而“村务公开微信群”虽由乡镇纪委推动创建但并不直接派人参与,主要通过村纪检委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来监督“村务公开群”的运转,督促群主及时规范发布村务信息,回应村民关切。
为切实规范村务微信群运转,赣州市纪委还制定了具体的管理使用规范。如在村务信息的公开上,由乡镇纪委拟定村务公开信息目录,村两委搜集整理公示信息内容,乡镇纪委专人审核村务公开信息并督促群主及时发布;在涉民问题线索和诉求方面,由乡镇纪委安排专人进行登记确认、跟踪处置,及时反馈和公示处置结果,并对“双群”内村民提出的问题诉求和意见建议进行处置备案,具有重要价值的还需向上级纪委实行“双报备”。如,在S村就曾经发生过村干部因私分村庄土地出让租金而遭到举报的事例。在该事件中,作为举报者的村民往往利用村务微信群直接@群内乡镇干部,迫使乡镇干部介入对乡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调查,从而将村民个体化能量与作为体制性力量的乡镇公职人员实现能量聚合,进而共同实施对村干部权力寻租空间地倒逼挤压。而处置结果上报后,县纪委还在全县乡村开展了此类行为的专项监督巡查。正如村民所说:以前监督举报不仅没有渠道,哪怕是举报了也是“石沉大海”。而有了村务微信群后,村民的意见建议不仅可以直接反映给乡镇干部,而且有群内村民的围观和乡镇干部的介入,倒逼乡镇纪委不得不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反馈,甚至有的举报还能够惊动上级纪委。这不仅让村民的监督更加有效,而且倒逼着村级权力运行的不断规范。
此外,赣州市纪委还就“双群”的日常运转管理明确了基本要求,如严禁在群内发布非村务信息的内容,特别是商业广告、违纪敏感言论、私性话题、传播谣言等。这些都让“双群”呈现出一种真实可信、严肃规范的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的具体样态。而 “村务微信群的公开透明,又让群内村民所有的交流和互动都处在其他村民的注视围观之下,并受到其他村民的无形约束和规制”[10]。这促使村民个体更能够从村庄发展的整体利益出发,放弃或弱化个人的利己主义主张,实现了个人利益对集体利益的妥协、迁就和整合,进而汇聚推动村庄走向善治的实质性能量。
(3)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的有效性互动机制。“双群”作为技术赋权下的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破除了村民之间在时空上的物理距离,让村民与村庄的联系,与基层政府的互动更加便捷可达,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互动模式。正如很多村民表示“家里做主的”都在外面打工,有了村务微信群,他们就可以直接了解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情况,直接表达意见看法,参与互动讨论,甚至把自己在外了解的经验做法引入村庄治理。同时,“双群”还在一定程度上破除干群之间的信息失衡状态,改变了传统乡村治理中公共话语“精英主义独白模式”,破除了乡村精英操纵村庄公共话语权,选择性发布和利己化解读村务信息的局面。“双群”在上级纪委的监督下,定期权威发布村庄公共信息,特别是让低保户、贫困户的评选和村集体“三资”使用情况等暴晒在阳光下,并接受村民的监督、质询和拷问,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干群信息的不对等,进而压缩了村民对村级权力运作的任意遐想,增强了乡村干部治村行为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此外,“双群”的人员结构构成了乡村公共能场理论中最为有效的“部分人的对话模式”。村民借助村务微信群平台,可以@群内的乡村干部或乡镇公职人员直接进行互动博弈。比如,在S村的水质污染事件中,乡政府为了财政收入一直不肯关停S村上游的锡矿冶炼厂,造成S村水质严重污染。而村干部则迫于村民压力和村民利益代表的形象,暗中与村民力量实现聚合,鼓动村民在群内@乡镇干部反映河流污染问题,并上传大量图片,间接与乡政府进行博弈。同时,还利用微信群秘密推动村民到乡政府上访或在上级政府网站反映情况,最终迫使乡政府妥协,要求工厂增加水处理设备,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正如S村村民所说,微信群内,人人都是村庄信息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发现的疑点、问题、隐患,以图片、视频、文字等方式上传村务微信群,甚至直接投诉给乡镇公职人员来进行监督,切实提升了监督的实效性。
更为重要的是,“双群”构建的乡村公共能量场域,实现了多元主体的持续性结构化互动,形成了非精英主义的民主化决策氛围。比如在S村内的道路改扩建工程中,乡镇公职人员发挥其国家代表的角色,对道路修建的国家补助和土地征用补偿政策进行权威解读,并尽可能为村庄争取政府补助资源;乡村干部则对道路修建的资金差额、集资原则和路线规划进行说明,尽可能照顾到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诉求;而村民则就自己的集资数额、所征土地补助和路线走向进行利益主张;最后在群内多方主体互动博弈下,形成了既让路线规划最大限度便捷惠民,又让土地被征者的利益得到最大补偿的道路改扩建方案,并汇聚了推进项目实施的强大集体能量,有效提升了村庄治理的精准化和村民满意度。
“双群”借助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破除了传统乡村社会村干部的“话语霸权”和草根群众“政治冷漠”的结构性困局,改变了传统乡村社会公共性消解弱化的局面,形塑着乡村公共治理的空间场域,重构了国家与农民的互动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乡村公共治理的现代化,催生着乡村社会治理的转型与升级。
村民作为乡村社会的主体,其主体性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是推动乡村治理走向善治的基础性保证。村民在乡村公共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等构成了村民在村庄治理中的主体性权利的基本内核。推进现代乡村治理,需要彰显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角色”[11],防止作为主体的农民出现缺场。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对乡村社会的嵌入,有效改变了传统村治格局中所遵循的“行政的逻辑”,破除了乡村治理场域中的话语独裁和话语垄断,使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缺场和“失语”状态得以扭转。江西赣州Q县S村“双群”的创建就展示了以移动互联网技术对村民实施赋权增能的方式,来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性作用,从而推进乡村治理的现实图景。
在“双群”营造的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内,普通村民的主体性得以充分彰显,实现了与乡村干部、基层政府公职人员的直接对话博弈,让村民个体的利益主张在乡村治理中得以充分体现。可以说,“话语霸权的消解、村民话语权利的实现是构建现代村民主体性权利的前提与基础”[12]。一方面,乡镇公职人员特别是乡镇纪检干部作为“国家在场”,督促乡村两委将奖补资金发放、两委财务收支等涉民事项公布于开放透明的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内,并接受村民的质询、讨论和监督,保证了村民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主体性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的存在,倒逼乡村干部及时有效回应村民的关切和诉求,提升了村民公共参与的政治效能感,强化了村民的主体性意识和公共参与的政治热情,祛除了村民的“政治冷漠”。
乡村公共场域是凝聚治理共识,汇聚治理能量的平台和机制。“随着乡村公共性的流失和乡村公共空间的萎缩,乡村治理面临着可达性不足、参与性缺失、功能性弱化等困境”[13]。技术赋权下的“双群”实现了对乡村原有社会关系网络的复制和重组,承接并拓展着传统乡村社会公共空间场域的功能。一方面,与传统乡村社会的祠堂、茶馆、院坝、商店等实体化物理性的公共空间场域不同的是,现代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流动的空间”样态。正如曼纽尔·卡斯特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一书中所指出:“流动的空间是通过流动而运作的共享时间之于社会实践的物质组织”[14]。在现代信息社会,“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可以突破物理时空的束缚,即使在缺场的状态下也能够实现同时性的聚拢”[15]。以“双群”为代表的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极大地提升了村民参与乡村公共治理的可达性和参与感。
另一方面,随着现代乡村社会村民人际关系的离散性和原子化,尤其是村庄“空心”化的加剧,让乡村公共交往日益陷入“无人可以言说”窘境。而“移动互联网技术为现代乡村社会的公共交往提供了便捷的载体,使得日益断裂消弭的乡村社会关系网络得以重新粘合”[16]。在以“双群”为代表的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内,在村村民与在外村民就村庄公共事务的频繁互动过程中,不断强化了彼此间的联结关系和情感纽带,从而形成一种“链接性社会资本”[17]。借助这种线上形成的“链接性社会资本”可以转化为村民在线下的公共交往活动,进而形成乡村治理的集体行动,成为推动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资源。此外,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还将现实中彼此分割的村民聚合形成了一个虚拟化的“熟人社会”或网络化的“村庄共同体”。而这种“关系联结路径的虚拟化并非是关系的非真实化”[18]。乡村社会关系联结路径的虚拟化反而粘合、强化并拓展着乡村社会关系网络的紧密性,为村民强化村庄归属感和认同感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技术平台和现实载体。
在传统的乡村社会治理场域中,国家与农民的互动模式呈现出单向度的特征。“自上而下的科层制组织结构孕育出一套由行政指令主导的封闭式话语体系,村民在村庄治理场域中扮演着被迫参与的角色,其结果便是农民主体意识的淡化甚至消解”[19]。农业税费改革之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开始由“资源汲取”向“资源下沉”转变。乡村干部从过去对乡村资源汲取的“国家代理人”转变为国家下沉资源在乡村社会的“分配者”,而基层政权则从过去与农民关系密切的“统摄型政权”转变成与农民关系日渐松散的“悬浮式政权”[20]。从理论上讲,农民负担的消减和国家大量资源的输入应该有效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乡村社会的福利,夯实国家政权的基础。但是,大量经验事实表明,国家资源的输入并未产生理想的预期。特别是在以项目制为资源输入方式的过程中,大量扶贫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出现腐败等“精英俘获”现象。而导致这一结果的重要诱因就是国家与农民的互动模式还没有得到有效转变,特别是农民的主体性权利缺失导致的群众性监督的失效。
以“双群”为载体的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突破了传统人际互动的时空阻隔、角色区隔和信息失衡,实现了村务信息的双向性有效传递和干群之间的直接化常态性互动,强化了乡村社会的“国家在场”,有效防止了国家政策在乡村社会执行中的变异和村级权力在乡村治理中的异化和越轨。而以乡镇公职人员入群为介入方式的“国家在场”还督促着村务信息公开,倒逼村干部及时回应解决村民意见诉求,保障了村民主体性权利的实现,强化了普通村民在村庄公共事务中的“自治性”作用。这就使得移动互联网技术赋权下的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呈现出“国家在场”和“村民自治”的双重面相,实现着国家与社会的互嵌与融合。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和城镇化的加速,村庄空心化和村民个体化不断侵蚀着本已衰弱的乡村公共治理场域,使得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缺场和“失语”状态进一步加剧。江西赣州Q县S村的案例实践表明,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在改变传统乡村公共能量场的具体样态的同时,也赋予了普通村民在村庄公共事务中更多的主体性权利,改变了村民在乡村治理中边缘地位和“失语”状态,实现了技术赋权的功能。而技术赋权下的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在实现网络虚拟世界与乡村现实社会彼此嵌入的同时,将乡镇公职人员、普通村民和乡村干部聚合于同一网络社群中,呈现出“国家在场”和“村民自治”的双重面相,调适着国家与农民的互动模式。
“双群”作为乡村网络公共能量场的一种具体样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中国乡村数字治理的一种有益尝试,必将对中国乡村治理的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产生推动作用。在《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中就明确提出,“乡村数字治理,是指由数字化乡村治理的政务体系、乡村数字技术设施与技术规制以及乡村数字经济社会民生的发展机制等三大治理结构所构成的治理新体系”[21]。乡村数字治理的内核在于治理手段的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在具体的运作机制上就是通过技术赋权来破除乡村公共治理权的精英垄断主义,消除公共信息传递的单向性,增强村民乡村治理的主体性,进而重建乡村社会的公共性,由此形成多方互动协商、平等对话博弈的乡村治理公共能量场域。
“公共能量场”作为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理论的重要范式,虽为乡村公共治理场域的优化提供了理论支撑,有助于打破传统“行政吸纳自治”的乡村治理模式中的公共话语霸权体系,破除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精英主义“独白式对话”。但同时也应看到,移动互联网技术赋权下的乡村公共能量场如果监管和控制不到位,很可能导致话语无序、互动失效等潜在性风险。如在S村调研中,就有村民因违反“双群”管理规定而在群内传播谣言受到约谈和处罚的例子。引入公共能量场理论,旨在将移动互联网技术和思维牵引到对乡村公共治理场域的改造与重组,进而在推进乡村治理走向善治的过程中,助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