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新修改 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违法处罚力度

2021-11-30 05:32
矿山安全信息 2021年20期
关键词:负责人力度监督管理

2021 年6 月10 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具体而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等规定。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还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此外,针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出现的安全生产新情况,以及一些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也增加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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