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跃彬 中国进出境生物安全研究会(北京,100088)
钱宏伟 张红梅 北京海关(北京,100026)
刘阳中 宁波海关(浙江,宁波,315012)
2020 年10 月17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 并于2021 年4 月15 日起施行。 该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1]。
近年来,我国接续发生基因编辑婴儿、假疫苗、非洲猪瘟侵入等一系列重大生物安全事件。2017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多位代表提议启动《生物安全法》立法工作。2018 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牵头起草完成《生物安全法(讨论稿)》并交由各有关单位内部讨论。 2019年10 月21 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正式提请审议《生物安全法(草案)》。《草案》全文七章75条,详细规定了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生物安全基本原则、生物安全监管体制、生物安全预警监测、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生物技术谬用监管、生物安全应急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 立法技术上,《草案》借鉴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及《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部分内容,强化了横向立法的衔接与映射。
2020 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2 月14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 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自此,生物安全首次上升为国家安全。3 月2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工作时强调,重大传染病和生物安全风险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风险挑战。
即将实施的《生物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生物安全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共十章88 条。 该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法律空白,是生物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科学界定生物安全的四大内涵和八大适用范围。 生物安全内涵包括四方面: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1]。 《生物安全法》八大适用范围包括: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 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2]。
二是建立统一领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治理体制。 《生物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 ”《生物安全法》第七条、第十条到第十三条,具体规定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国家生物安全协调机制(其中包括协调机制办公室、省级机制、专家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中包括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其中包括科研院校、医疗机构、其他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各个相关主体的职责和权限、权利和义务,构建生物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三是构建防控结合的制度体系。 《生物安全法》从第十四条到第二十四条,设立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11 项基本制度。 包括: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应急制度、调查溯源制度、国家准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同时,《生物安全法》从第三章到第七章,分设专章对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威胁等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还针对各种涉及生物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设立了大额罚款、从业禁止、域外适用等较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制度。
海关是我国口岸重要的监管部门,也是《生物安全法》的执法主体之一。 国家生物安全与国境卫生检疫、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海关监管等密切相关,《生物安全法》与《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是母法与子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海关在贯彻实施《生物安全法》、构筑进出境生物安全防线、 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海关是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角色参与执行《生物安全法》。 同时,该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了海关在执行此法时的部分职责。
海关主要执法涵盖两个区域, 一是国境口岸。这是海关执行《生物安全法》的最主要的空间领域,海关在国家开放的口岸严把国门生物安全。 二是实验室。 海关相关实验室是严把国门生物安全的有力技术支撑,这些实验室也应遵守《生物安全法》第五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确保实验室本身的生物安全。 在维护国门生物安全方面,一是通过国境卫生检疫,有效防止包括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在内的各类传染病传入传出,防范生物恐怖袭击和应对生物武器威胁,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二是通过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有效防止重大新发突发动植物疫情在内的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保护生物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通过日常的海关监管,维护生物技术的合法应用秩序,保护我国的人类遗传和生物资源安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3]。
《生物安全法》 对海关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牵头完善三项制度。 首先,国家准入制度。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该条填补了我国立法空白。要求海关制定相应的规章, 对国家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实施程序等作出全面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其次,指定口岸制度。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此条为生物安全领域建立指定口岸制度提供了统一的、 较高位阶的法律依据。 海关需要从实体到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 再次,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现行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对暂停相关人员进境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 对其他紧急防控措施, 在主体、程序、用词上也与《生物安全法》不完全一致。 海关需要根据《生物安全法》的此条规定,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
二是口岸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在国境口岸,为了有效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海关要切实做好:建立安全监测网络;开展口岸查验,验证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等是否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依法处置;参加联防联控机制。
三是加强实验室管理。 该法第五章,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设立了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制度、分类分级管理制度、设立批准或备案制度、活动审批制度、实验动物和废弃物管理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应急制度。 海关应根据各项制度要求,加强对其所设立的大量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管理。
四是推动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和建立国际合作网络。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 海关应积极推动此项工作,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责、海关主管、部门联动”的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模式。 海关需要根据该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支持参与生物科技交流合作与生物安全事件国际救援,积极参与生物安全国际规则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五是参与相关制度建设和相关领域防控活动。结合职责,发挥海关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名录和清单制度等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建设。 在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威胁,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等相关领域发挥海关重要作用。
海关总署高度重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生物安全法》, 要求全系统要从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生物安全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好这部法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生物安全法》有关立法精神、基本原则,重点聚焦其新机制、新制度对海关工作的影响,全面深化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 同时,要做好配套制度衔接,及时清理相关法律规范,建立健全与《生物安全法》相衔接的业务制度和作业规程,完善法律实施的制度保障。
按照海关总署的决策部署和相关司局工作安排,中国进出境生物安全研究会迅速行动,成立了以王炜会长为组长的《生物安全法》宣贯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围绕“筑牢口岸检疫防线、守护国门生物安全”主题,充分发挥研究会在政府、市场、公民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海关系统掀起学习宣贯《生物安全法》热潮,坚决落实海关总署各项工作要求。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注重运用新媒体和新技术,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有效结合,不断拓展《生物安全法》宣贯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提高宣贯效果。 一是拟于2021 年4 月15 日当天,邀请专家和部分会员召开“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暨《生物安全法》研讨会;二是拟于2021 年4 月组织部分会员到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等 “国门生物安全展厅”观摩学习;三是拟于2021 年4 月与新华网合作,开展宣贯国门生物安全专家访谈活动,并通过国家级网络媒体进行展播;四是拟于2021 年4 月开展“国门生物安全”摄影征集活动。 广泛征集海关系统在维护国门生物安全工作中的图片、短视频等,组织专家评选优秀作品, 并在海关系统的相关刊物上刊载; 五是拟于2021 年4 月与直属关联合在微信公众号举办线上《生物安全法》知识问答竞赛活动。
发挥研究会专家组的优势,加强研究会与海关总署有关司局、直属海关单位之间协同联动,推动在力量、资源、信息等方面形成维护国门生物安全的防范研究合力, 为总署制定防控策略献计献策。一是于2021 年2 月开展宣贯《生物安全法》征文活动。 下发《关于举办生物安全法专刊征文活动的通知》,重点聚焦《生物安全法》解读、国外《生物安全法》现状、《生物安全法》与相关法律法规比较、防范和应对国门生物安全风险的经验和做法等,邀请了系统内外的法律专家就《生物安全法》与海关执法等重点内容开展深入的探讨研究,总结各级海关工作实践的先进经验与做法;编辑出版《口岸卫生控制》——宣贯《生物安全法》专刊(上下册)和《国门生物安全研究文集》(二)。 二是于2021 年3 月起,参与海关总署传媒中心《海关总署文告》杂志,编印国门生物安全专题(上下册)的征文活动。
为落实海关总署领导“国门生物安全要走向社会、走向院校”的指示和要求,一是积极参与总署层面的生物安全协调工作小组的相关工作,参加直属海关单位协调工作小组相关活动。 二是积极参与海关总署在“海关博物馆”组织开展的“国门生物安全展”的工作,并在人力、物力等方面予以配合。 三是积极参与“国门生物安全进社会、进校园、进科研院所、进生物实验室”的系列活动。 四是积极参与直属关及会员单位组织的各项宣贯活动,并委派专家进行讲解、讲座。 五是积极参与海关总署和直属关举办的“国门生物安全云看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