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正
(台州市绿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 台州 318020)
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单位在进行生产、运营的过程中接受到环境监管、环境保护部门所实施监管的法律文书,也是其生产运营排污工作的行政许可证书,是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依法监管时的重要凭据。企业单位需要通过自我规范管理才能够有效提高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效率。只有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事后管理和监管工作,才能够有效展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首先是排污许可证是在排污者申请之后,由环境保护部门经过层层审核之后颁布。但是在申请填报以及审核阶段很容易因为审核不细致等原因导致许可证错发。并且在发现发错证书之后无法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其次是排污许可证的执法形式并不明确,监管、执法工作的开展难度较大。排污许可证中所包含的生产工艺、设备、排放量等内容较多,执法人员在进行判断的时候通常只会对治理设施的运行、监测频次是否正确等行为进行判断,但这样的判断方式并不具备较强的准确性,很容易造成误判的情况出现[1]。
首先要加快排污许可证相关法律条款的完善,这样才能够有效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改革。在此期间还需要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环境管理中的核心地位,确保各个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落实,在管理监测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排污单位在其中所需要肩负的责任。其次要加强属地监管责任。除了要对污染源展开管理,还需要加强排污者责任意识和属地的监管责任。在目前的管理监测过程中有许多条例都指明了排污者所需要负责的内容。但是对于当地的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却并不明确。为了全面提高管理监管效率和质量,必须要强化当地环境管理的责任,这样在出现监管执法问题的时候才能够明确个体责任,推动排污许可证事后管理与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
首先要摸清底数,生态环境部门需要通过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来清查出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清单。并且以此为根据来对当地的排污单位进行摸底排查。与此同时需要扩大排查的范围,与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进行协作,对生态环境监管企业名单、排污费征收企业名单等进行查缺补漏。确保在最大限度上查找出未纳入生态环境管理的排污单位,与二次污染普查清单一并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2]。
其次要排查无证企业单位。需要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许可证档案信息来筛除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中的已发证排污单位。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来逐个确定管理类别,进一步明确应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形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必须要求其按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若是企业单位处于停产期间则不需要进行自行监测、提交执行报告,恢复生产前应向相关部门报告。
最后对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通知其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应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对釆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为了做好排污许可证事后管理监管工作,当地政府部门需要构建帮扶工作机制,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及时帮助协调并解决工作开展期间的重难点问题,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保障。同时还可以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强化宣传培训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指导帮扶力度,积极引导排污单位自觉守法。另外为了将生态环境执法作为排污许可制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及时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移送给环境执法部门,并配合做好证后监督检查。对于未按时限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严厉查处其违法行为[3]。对于存在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排污许可证给予整改过渡期的,应加强整改期内的环境监管,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
首先要做好清理整顿的工作,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事后需要完成排污单位的清理工作。并且做到逐个销号、应发尽发,注明整改要求;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单位,需要标注具体原因。从而完善固定污染源管理名录,实现当地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
其次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未按时限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对于存在超标排放等不按证排污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整改期限为1个月至1年。整改期间要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执法检查频次,跟踪整改进度。整改期限到期,生态环境部门对完成整改的排污单位依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对未完成整改的排污单位吊销其排污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行为。
最后要加强环境要素保障力度。对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但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排污企业单位,需要按照规定有偿取得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可通过先承诺后补办的方式,先依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申请、现状环境核查、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计算结果等获取途径从严许可排放量。
首先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事后管理与监管的过程中,为了全面落实监管策略,减少误判的情况发生,需要深化环评审批,也就是推动投资项目审批简化、优化和标准化,全面实行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的工作形式,有效提高排污许可证事后管理监管的办事效率。并且在原有基础上取消厂房产权、水土保持、行业预审等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简化优化环评文本,除法律法规或技术导则等规定外,不得将其他内容纳入环评文本之中。另外还需要对规划科学合理、环境基础设施配套齐全、高质量通过规划环评的小微园区等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可按“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政策实施。结合当地排污产业的实际发展情况,不断细化、完善当地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并在原有基础上增加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的负面清单[4]。推行区域特色行业环评模块化工作,推进同行业报告表基础数据公用和统筹工作,编制登记表样本并指导企业填写,进一步降低环评费用。
其次需要做好共享环境监测数据。在环评中的环境监测数据若是未超过三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中的环境质量数据可引用规划环评中的监测数据;针对已经超过三年的或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或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开展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并免费提供监测数据,或多个排污单位联合委托监测,实现资源节约,数据共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最后需要推进环境相关管理制度的衔接融合。统一环评与排污许可表单,将环评批复的限值、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统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内容和要求。排污单位完成环评审批时同步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核发,推动形成同个标准、同个平台、统一数据的工作模式。将排污许可督查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严格落实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主体责任。推进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排污申报和许可、总量控制、环境监察等制度的有机衔接融合。
综上所述,排污许可证的事后管理、监管工作情况是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重点,通过了解现场核查的关键内容,对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期间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探讨出完善的管理监管方式,能够为后期企业单位的自我管理和生态环境的事后管理监管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