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0日,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落实落细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到位。
《办法》规定,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煤矿及煤矿上级公司实行分级监管。其中,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市县两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管省属煤矿企业(龙煤集团及各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产煤县(市、区)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管中央企业(神华集团、中煤集团等)、省外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沈焦集团等)在黑龙江省开办的煤矿企业和市属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属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属煤矿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管。
《办法》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行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工作机制。市级政府领导联系有关部门包保各产煤县(市、区),以及辖属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省外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县级政府领导联系有关部门包保辖属各煤矿。实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制度,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联系指导各产煤市(地)和龙煤集团,推动龙煤集团各矿业公司包保各煤矿;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各产煤县(市、区),包保辖属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省外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辖属各煤矿。
《办法》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煤矿联系盯守、驻矿盯守、定期巡查、驻矿监管责任,明确主要工作内容,健全完善工作记录、交接班等相关制度措施。要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考核。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对整改消除结果进行现场核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处罚,严肃责任追究,并运用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促进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四川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落实生态修复责任,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生态修复。
《管理办法》明确,采矿权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做到“谁开发、谁修复,边开采、边修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制定矿山年度生态修复计划,依据计划逐年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确保生态修复工程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开展。
《管理办法》要求,新设立采矿权人应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 个月内建立基金账户;已开采矿山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 个月内建立或完善基金账户;服务年限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矿山,在设定基金账户后,对《方案》确定的修复总投资额一次性计提,存入基金账户。服务年限在三年以上的矿山,对《方案》确定的修复总投资额可分期计提,存入基金账户,第一次计提数额不得少于总投资额的20%,余额按年度分摊;矿山关闭前一年完成全部基金计提。
《管理办法》同时明确,基金主要用于《方案》确定的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的预防和治理、土地复垦、矿山开采影响范围定界、监测管护等生态修复工作。采矿权转让的,原采矿权人已计提的结余基金以及未履行完成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由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后,受让人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计提基金。
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其登记权限范围内在建与生产矿山的10%。应当编制《方案》而未编制的;涉及重大变更未重新编制《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未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的;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修复责任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出台了《煤矿采掘工作面遇断层等构造带安全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遇断层等构造带应坚持超前探查、科学研判、综合治理、安全采掘的原则。《规定》的制定,标志着对传统过断层等构造带方式方法的根本转变。遇断层等构造带应首先进行探查,根据探查情况进行风险分析研判,决定采掘工程是否揭露、穿过构造带;认为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保证安全的,需先采取加固等治理措施后再进行构造带的施工;认为不能保证安全的,则需要留足煤岩柱绕开构造带。
为切实做好断层等构造带附近施工安全,《规定》还对煤矿矿长、煤矿上级企业以及监管监察部门等关键人员和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据悉,由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负责起草的《地下开采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地方标准于2021 年7 月8 日起实施。至此,包括井采煤矿、露天开采金属、露天开采非金属、地下开采金属等在内的安徽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系列标准编制基本完成,将有效指导全省绿色矿山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要求》对地下开采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矿山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源开发、环保、安全、职业健康等方面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证照齐全、依法办矿。矿山企业应遵循因矿制宜的原则,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企业文化和企地和谐等统筹兼顾、全面发展。大中型矿山宜编制绿色矿山发展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绿色矿山建设应贯穿设计、建设、生产、闭坑全过程。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根据本文件建设;生产矿山应根据本文件进行升级改造。
同时,《要求》对地下开采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提出了基本要求。矿山建设和开采活动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损毁,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发方式,兼顾矿山闭坑时生态保护与修复。矿山开采应遵循安全、高效、经济、节能、环保,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应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应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应选用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广的采矿工艺、技术和装备。宜采用充填采矿法或采用充填法处理采空区,采空区充填处理率干式充填处理率大于等于80%,水砂充填、胶结充填处理率大于等于90%。
此外,《要求》对采矿工艺和环境、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明确了基本要求。其中,针对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指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坚持“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矿山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等废弃物,应按照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规定分类处置。矿山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闭坑达标”要求,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保护预防,完全履行生态保护与修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