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伟
前言:
分层教学要秉承着因材施教的理念,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进而制定适合不同水平学生的教学标准,使得一个班级中的学生可以同时发展。常见的分层教学可以划分为班内分层模式、分层走班模式两种。班内分层模式就是保留行政班,在实际的教学中站在学生的角度思考问题,根据学生的特点设计不同的教学目标,并给于相应的辅导,设置不同水平的评价方式,划分不同的检测方式,这样才可以保证学生都够能共同进步。分层走班模式的教学需要考虑学生的知识水平与技能,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开展新的教学模式;走班不用改变原有的行政班,只需要在学习文化课时以学生的不同水平选择上课的程度,走班可以说是大面积、运动式的分层。可以说版内分层模式受限于教师的时间与教学经验,一般一个教师负责好几个班级的教学,每个班级在分层时需要根据学生的不同水平来划分小组,实施分层教学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教师无法长久的坚持下去;而分层走班模式有较大的管理难度,普通教学资源的学校不符合实施条件。
金字塔式的分层教学要考虑学生的基础知识、技能与学习能力等在金字塔中呈现的特征,归纳、分层同等的学生,保证给学生实施的教学考虑到学生的个体差异与统一的教学进度;金字塔式分层教学可以根据实际的班级情况进行灵活的调整,把每个班级教学优势发挥出来,需要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与个性发展选择因材施教,这个教学模式与以上的分层教学相比,难度底数较低,有显著的效果。
一、要针对不同层次的班级学生制定与之匹配的教学目标
整个班级的学生在学习基本知识与技能的时候先要确定认知目标,进而把自己所学习过的物理问题运用到学习中展现其技能目标,为解决学习中遇到的物理问题合理运用物理知识,进而拓展学生对高中物理教材中内容的拓展,给不同的班级设计知识与技能递增的教学任务,来完成认知目标、技能目标以及拓展训练等,保证以上教学目标与课程目标融入到一起,根据不同班级的学生的实际能力与适应度来划分重点,而在金字塔顶端的班级教学内容会涉及的比较广泛。
二、要抓住課堂教学与课外辅导两个阵地
教学的主要场所就是课堂,教师在课前进行备课时,一定先要深入探索物理教材的内容与新课标,观察学生对物理知识的学习程度,选择与学生的实际水平相当的教学活动深度,锻炼学生的练习题,做好分层教学的开展准备工作;教师在课堂中要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进行灵活的调整,实施班级分层要结合学生对物理的认知能力、思维敏捷性与基础能力等因素,采取在一周中设置固定的时间进行课外辅导,限定时间、不要局限学生的人数与辅导的内容,还要及时化解课堂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像进行物理实验、习题训练、错题纠正、心理疏导以及课外探究活动等;组织课外辅导是对有限课堂内容的补充,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与和兴发展,使不同能力水平的学生可以一同进步,无形之中化解了物理教学的难度。
三、要把握五个基本要领
第一,动态分层。本身学生就是一个动态的个体,不仔细观察学生的各方面很难分辨学生属于哪个层次,那么,以上三个不同层次的学生可以是不固定的,根据实际的考试调查,发现学生成绩差距较大,这时教师就可以使用一定的激励手段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而激发学生的热情,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觉得不合适目前所在的分层班级的可以申请换班,学校要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与个性,尊重其综合能力发展;第二,统一进度。不同层次的班级学习进度与教学内容要保证一致性,有助于对学生的整体观察,看学生处于不同层次的班级中是否能适应教学进度。第三,相同的重点。尽管划分的班级层次不同,但还是要满足设计的基本教学目标,这样的方式就比较保险,有助于调整班级的调动,促进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基础上,不断优化自己的实力。第四,难度有别。不同层次的班级在教学内容选择上要依托于物理基本知识,假如说1班可以训练学生的练习题,题目要保证通俗易懂,物理探究过程与公式或方程式基本不会超过两个,像帮助学生了解光电效应的方程时需要计算其最大的动能,进而给学生普及截止频率、遏止电压等情况;而2班就要在1班的基础上提高对学生综合运用和多个物理过程训练的分析,像氢原子与电子的联系,在吸收能量之后,看能不能产生光电效应,计算最大的动能。3班的学生基础能力较高,有着不错的接受能力,通过练习进行知识的转移。第五,容量有差。这里的容量是指师生间交流的信息数量。1班因为局限于物理教材的内容,整体的教学进度较慢,很少会进行课外拓展;而2班虽然比1班的进度快,但还是要针对物理知识进行深入的探索;3班通过学习了基本的物理知识会进而开展相关的探究活动,拓展课堂训练。
结论
金字塔式的分层教学提倡的是人人平等的竞争机制,便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学生自身的潜能,保证处于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有所进步。
参考文献
[1]阎秀军.分析分层教学在高中物理教学中的应用[J].高中数理化,2021(14):43-44.
[2]戴天兵.金字塔式分层教学探讨——以高中物理教学为例[J].大连教育学院学报,2011,27(0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