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昊君
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資活动,是正规金融机构社会经济服务的必要补充和完善。由于民间借贷缺乏系统性的规范和制度,使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日趋增多、案件处理的难度相应加大。要推动民间借贷活动的健康理性发展,就必须深入研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明确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有目的、有重点地探讨民间借贷纠纷的合理解决路径。创设一个规范、和谐的民间借贷环境,引导民间资本健康流动,实现民间借贷的风险可控和有效监管。
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解决路径
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信贷形式,是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达成融资的法律行为。作为一种社会平等主体间自发式的民事活动,民间借贷以相互信任和平等自愿为原则,其约束条款既源自于公序良俗,也遵循一定的法律准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社会经济规模中的占比日趋扩大,在正规金融服务难以对社会经济全覆盖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提供了必要且及时的资金补充。应该承认:民间借贷在激活民间资本、简化借贷程序、缩短融资时间、解决个体私营经济资金周转燃眉之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是社会融资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国家对民间借贷缺乏完整的规范制度、民间借贷在信用体制及担保抵押方面的不完备,加之借款人经营不善导致借款不能按时偿还、甚至恶意逃债等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为了切实净化社会融资环境,促进民间借贷有序运行,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发现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原因,探讨民间借贷纠纷的合理解决路径。以期构建以法律为准绳的民间借贷行为规范,促进民间借贷融资的健康理性发展。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分析,结合相关研究的数据与结论,可以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一)借贷利率偏高,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多为熟人之间或由熟人介绍的陌生人之间借贷。借贷利息虽然是经双方商议确定的,但由于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掌握主动权、占有主导地位,所提出的借款利息不仅高而且没有太多商量的余地,借款人出于急需资金维持商务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因,在选择范围有限的情况下不得不被动接受。这就使得民间借贷利息往往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成为变相的高利贷,并以合法的民间借贷形式掩盖获取超过法律允许利息的非法目的。
(二)借贷资金来源与去向多样化,借贷双方彼此缺乏透明度
民间借贷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出借方与借款方无法准确获得彼此的经济实力和经济活动内容信息,致使民间借贷资金呈现来源与去向上的多样化。从借贷资金来源看,尽管民间闲散资金是借贷资金来源的共性,但这些闲散资源从哪里来、如何来确认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明。从资金去向看,借款方虽然在借款时讲明了借款的原因,或填补资金缺口、满足生活急需、用于生产领域和投资领域,但是否属实,出借方难以查询和监控。借贷双方彼此缺乏透明度,给后期产生纠纷埋下隐患。
(三)借贷的形式、约定等手续随意性较大
由于民间借贷以人情关系为基础,借贷的形式、约定等手续不规范。有的民间借贷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的借据,只能提供见证人,大部分见证人还是与借贷一方或双方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有的书面借据内容过于简单,仅有借款金额、约定利息,缺少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对担保条款的叙述也极为模糊。有的借据仅有担保人签字,却无担保方式的具体内容及违约条款。相当一部分的民间借贷以不动产做抵押担保,而对于抵押标的少有办理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四)存在借贷人逃避债务及虚假诉讼情况
在借贷人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部分负债方会对借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意图通过鉴定程序拖延案件诉讼,进而达到少还或逃避债务的目的。还有部分借贷人拒不出庭应诉,敷衍案件调查调解;恶意处分财产,使得借款抵押成为虚设。更有甚者在得知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后,故意打假借条给自己的亲朋好友,让亲朋好友以追债的名义诉诸法律,以虚假诉讼和不存在的债权对抗合法债权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二、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导致这种纠纷多发的原因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首先是民间借贷方式简捷,融资途径方便,融资速度快,有着广泛的应用市场,借贷涉及面广,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纠纷。第二,社会诚信意识不强,一些由于经营不善,失去偿还能力的借款人,不是想方设法还债,而是挖空心思逃债;一些本没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通过不正当方式骗取出借人的借款,债权人无法收回借款引发经济诉讼。第三,借贷文书不严谨、不规范,造成借贷双方解释上的分歧。第四,出借人贪图高利息,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缺乏深入了解,风险防控不足,借贷担保抵押条款不严密。第五,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国家尚无法将民间借贷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大量的资金在非正规的金融体制外循环,使得借贷安全性降低、风险度增加。
三、民间借贷纠纷的合理解决路径
在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其多发的主要原因后,探索其合理解决路径便成为社会与法律研究工作者的热点话题。
(一)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用法律保护公民正当权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间借贷的宏观规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以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法律的轨道。如由法律部门制定不同版本的民间借贷合同模板,通过宣传橱窗、互联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介,推荐给广大群众,以利于民间借贷借据严谨、合规。同时在模板醒目位置,提示借贷双方协商的利率应在正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以内,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法律不予支持等内容,从而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用法律保护借贷双方正当权益。
(二)拓宽社会投融資渠道,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投融资形式
在民间闲散资金缺乏投资渠道、自然人和小微企业社会融资相对困难的背景下,急需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拓宽社会投融资渠道,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投融资形式。首先,构建基于银行信用体系的社会借贷平台,社会闲散资金可以通过个人或企业征信确定投资可行性,扩展投资面。借贷方也可从平台获得更多融资选择。第二,倡导有条件借款、入股分红、以物易物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满足借贷双方的需要。第三,建立民间借贷数据库,在切实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及时掌握民间资金筹措过程,对其比例、规模进行实时监控和优化调整。
(三)树立全社会的诚信意识,改善民间借贷融资环境
诚信是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准,也是民间借贷有序发展不可或缺的保障。第一,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教育功能,在全社会树立诚信做人、诚信做事的群体意识,提高群众的诚信观念,给民间借贷创设良好的诚信环境。第二,要通过社会舆论与法律制裁,双管齐下,探索对民间借贷失信者建立惩处机制,以法律威慑借贷失信行为。第三,提高群众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的防范意识,做好借贷前的个人信用查询,对借贷失信行为及时寻求法律保护,改善民间借贷融资环境。
(四)加大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在民间借贷出现纠纷时,基于亲情、友情和乡邻之情的协商调解,是处理借贷纠纷的首要选择。首先要强化落实借贷纠纷的民间调解,由借贷担保人、有社会声望的人士及深受信赖的社会组织主持调解,更容易修复被损伤的亲朋关系、邻里关系、社会关系,提高债务人主动偿债的履行率。第二,加强法院和相关法律机构的调解工作,邀请借贷双方的亲朋好友做好调解辅助工作,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中平和、妥善地解决借贷纠纷。第三,要增强调解技能和调解技巧,充分考虑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通过调解保障经营者短期资金流转,促进偿债能力恢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五)加强民间借贷活动的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民间借贷纠纷不仅会带来借贷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和损害,也会引发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要加强民间借贷活动的管理。包括:对民间借贷利率、担保、抵押的检测,对借贷清偿的调查,对财产保全的落实等。加大对以民间借贷之名行高利贷之实、恶意套贷、恶意逃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流转速度和审理效率,切实保障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分析与解决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只有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其多发的主要原因有清醒的认识,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解决路径,进而创造一个风清气正、理性公平、合法合规的民间借贷发展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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