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玲玲
(湖北科技学院 数学与统计学院,湖北 咸宁 437100)
建国70多年来,党和政府把消解教育不公平问题摆在优先位置,想方设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学上,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与优化,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学生资助工作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更新理念,拓展功能,创新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学生资助之路”[1],保障型模式向发展型模式转变进程加快。与此同时,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也在多元化资助政策支撑下实现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有学上,让贫困大学生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模式从保障型转向发展型,理念更迭是前提。为此,本研究拟在回顾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演进脉络、比较保障型与发展型两种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模式优缺点基础之上,以习近平总书记教育重要论述关于教育发展观和教育公平观的内涵为指引,探寻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理念从保生存向促发展转变的一般路径。
新中国成立前后,为落实高校面向工农开门办学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亟需的紧缺人才,各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指导下主动探索各种大学生资助办法。1949年5月10日,北平军事委员会文化接收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北京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助学金暂行条例》首用“人民助学金”一词,这是后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关于人民助学金各种规定的原型。1952年7月8日,《政务院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明确要求,从1952年9月份起全国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实施的学生公费制改为人民助学金制,且对之前施行的人民助学金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1952年7月23日,教育部《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结合高校具体情况,对《政务院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第一条内容——自1952年9月份起,实施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全国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和工农初等学校必须按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 另行通知规定的新标准执行——进行了操作性细化。就这样,中央政府用了三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构建起了高校“免学费+人民助学金”制度。
“文革”期间,“免学费+人民助学金”制度受到了极大干扰,几近废止。不过,“文革”结束后不久,该制度就又恢复了。教育部、财政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先后于1977年12月17日、1979年8月4日分别下发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关于工龄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两个文件。尽管上述两个文件对“免学费+人民助学金”制度的表述与以前实施的文件有一定差异,但本质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免”与“助”的精神仍在。
1983年7月21日,原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两个办法,规定在1983年秋季入学新生中开始施行人民助学金与人民奖学金并存制度。自此,“人民助学金+人民奖学金”制度取代了“免学费+人民助学金”制度。
为破解“大锅饭”难题,缓解财政压力,适应高校招生“双轨制”要求,1986年7月8日,国务院批准了原国家教委、财政部递交的《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国发〔1986〕72号),决定将“人民助学金+人民奖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学生贷款”制度。次年7月31日,原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87〕教计字139号)提出,1987年入学的普通本科高校新生全面实行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1987年秋季以前入学学生和1986年试点院校中1986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学生执行“人民助学金+人民奖学金”制度,“奖学金+学生贷款”制度逐步铺开。
1994年5月8日,原国家教委《关于核定委属高校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教财厅〔1994〕3号)要求,从1994年起37所委属高校实行自费与公费“并轨”,实施统一收费制度。1994年5月10日,原国家教委、财政部遵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教财〔1993〕62号)精神,颁布了《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对高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目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等做了具体规定。1995年4月10日,原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号)决定,在已经开始收取学杂费的高校,推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减免政策。1997年,全国高校招生“并轨”,缴费上学成为常态。自1999年起,高校大规模扩招,收费“并轨”完全成型。1999年8月17日,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教财〔1999〕16号)指出,“国家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国家助学贷款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了有偿资助。
2002年,国家开始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全面施行奖学金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提供无偿资助。2004年6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建立和完善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2005年7月6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决定,设立“国家助奖学金”。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颁布,随后教育部、财政部等部委拟定了相应配套政策,涵盖“奖、助、贷、勤、减、免、补”等多元要素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成形。
“人不仅面临着‘生存’问题, 更因其自身的特性, 要‘生活’, 要追求‘发展’。”[2]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迅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努力推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科学化建设,以之前实施的政策为基础,先后修改完善了11项原有资助政策,出台了6项新的资助政策,尤其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第一次提出“建立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之后,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学校和社会积极参与”的政策架构。
简要考察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伴随资助政策体系变化的是学生资助工作模式的更替,即“从以资助规模扩张、加大经费投入为主要手段的外延式发展向以资助质量提升、强调资助育人效果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的转变”[3]。换而言之,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模式正在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存问题、确保教育机会公平的保障型——非竞争性救济/扶贫型——资助向处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发展问题、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发展型——竞争性参与/奖优型——资助转变。
在高校保障型资助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弱势群体,只能被动接受自上而下的一元、单向、无偿、直接、命令式、一次性、输血型资助,缺乏主动表达个性化资助诉求的渠道。同时,资助与育人相互脱节,忽视部分受助学生认知发展和价值成长,以致受助学生滋生“等靠要”“不要白不要”“我穷我有理”等不良惰性思想。还有部分学生虽获得了资助权利却不履行资助义务[4],不思回报国家和社会。此外,资助认定与发放流程也存漏洞,不当资助甚至违法资助还不同程度存在,削弱了资助的精准性和公平性,背离了资助的育人初衷。
在高校发展型资助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平等主体,可以根据个人实际需要主动申请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多元、双向、有偿、间接、隐形、精准化、持续性、造血型资助。同时,重视挖掘资助的教育价值,资助与育人有效融合,能够实现资金(或实物)帮困与精神扶志的和谐统一。除此,受助学生既要享受资助权利,又须履行受资助义务,权利与义务的相统一能够引导学生心怀感恩之心而主动回馈国家和社会。另外,资助流程设计科学合理,认定精准,杜绝了“装贫困要资助”和违法资助现象,推动资助回归育人本质。
相比保障型资助“大水漫灌”、重解决学生生存之需轻学生精神发展之要的缺陷,高校发展型资助更新资助理念,紧盯立德树人,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两项能力,加强励志、诚信和社会责任感三项教育,打造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和精神激励四项要素融合长效机制,努力满足学生多样化与个性化成长需求,最终形成了集“解贫济困、能力提升、道德成长和人格健全”与融扶困、励志和强能为一体的新时代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较好贯彻了教育扶贫“以人为本”价值理念,发挥了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作用,为大学生德智体美劳“五育”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
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是高等教育领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确保人人享有公平教育的重要抓手,更是教育扶贫的主要内容。对高校而言,要做好学生发展型资助工作,就必须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教育发展观和不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失学的教育公平观的精神实质,并有针对性的加以贯彻和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教育重要论述依循思想理论、现实实践和个人经历三大生成逻辑,来自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中国教育问题的深邃思考和全面探索,是马克思主义教育学说与新中国成立以来鲜活教育实践相结合的伟大智慧结晶,兼具思想的高度、深度、温度、厚度和广度。其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教育发展观和不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失学的教育公平观则是习近平总书记教育重要论述的主要内容和思想精髓。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讲话中提到的“九个坚持”中的第六个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以人民为中心教育发展观的内涵在于遵循新发展理念,深化教育改革,增加优质教育供给,想法设法确保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更好教育的期盼,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和幸福感。
习近平总书记在母校北京市八一学校考察时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不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失学的教育公平观的本质就是平衡和协调获益群体与非获益群体的利益诉求,激发每个学生的内在潜能,为每个学生的成功奠定多样化、高质量教育基础,向每个学生提供“上好学”、人生出彩和全面发展的机会。
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宝生同志在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总结时讲到:“在资助理念上,实现了从保障型资助向发展型资助的重大拓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培育受助学生的思想品德、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1]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要实现从外延式保障型向内涵式发展型跃迁,首先就应该推动资助理念从保生存向促发展转变。
“资助理念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社会和个人对高等教育的需要。”[5]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理念从保生存向促发展转变,不仅是因为“目前的资助理念往往仅关注学生经济压力的缓解,忽视了经济压力之外的隐性压力,如心理调适能力差、就业创业能力缺乏等,未能充分挖掘资助潜力,资助工作往往不能收到很好的效果”[5],而且更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教育领域的矛盾出现了新变化——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需要与教育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是教育领域的主要矛盾,高等教育发生了新变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度重视教育公平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治教理念。
当前,高校如何运用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教育发展观和不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失学的教育公平观指导学生资助工作理念从保生存向促发展转变呢?一是要认真领会教育发展观和教育公平观的基本精髓,将其确定为学生资助工作最高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二是要结合国情和教情具体落实教育发展观和教育公平观的根本要求,制定可行的发展型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三是要按照教育发展观和教育公平观的核心标准,注重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流程和评价方法来评估资助工作的实际育人成效,依靠评价结果倒逼理念改进。
需要说明的是,在推动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模式从保障型向发展型转变过程中,必须正确把握保生存与促发展两种理念的相互关系。“长期以来,人类把生存作为发展的基础,把发展作为生存的目标,以发展求生存,在发展中改进生存方式,实现生存价值,使生存意义在发展中得以表现和实现,得到彰显和升华,也使作为人的生命本质规定的生存与发展在发展的基础上得到了内在统一,并由此而形成了对于生存意义的理解。”[6]有鉴于此,我们必须认识到,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中保生存与促发展两种理念不是我主你次而是此长彼长,不是我强你弱而是优势互补,不是取代而是迭代,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资助育人格局形成的不可或缺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