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谌锐(山西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合理的税务风险防控策略,能够减轻企业在经营管理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税务负担,充分发挥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价值。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全面充分了解自身税务管理工作状况的基础上,运用合理的方式有效防范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保障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助力建筑施工企业于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
通过合理的管控措施,减少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风险,将企业损失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安全运营。强化税务风险的识别与管理,能够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各项经营活动主要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需提升对于税务管理的重视程度。做好税务风险防控,能够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稳步发展,提升经济效益。建筑施工企业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往往会涉及税务问题,自然也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尤其在考量使用税收优化的政策时,其风险产生的概率会更高。因此强化企业税务风险防控意识,全面把握相关政策法规,能够有效规避税务风险的产生,保障企业各项决策的合理合法,促进企业实现稳定发展。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取得的预收款,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日,以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政策所规定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然而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对于相关政策法规了解的程度不足,在跨市跨省项目建设的过程中,纳税义务发生时并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或收到预收款时并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税务风险。与此同时,受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对于税收政策熟悉程度不足的影响,涉及项目建设年限较长且超过12个月时,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然而企业对于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原则差异并未进行区分,导致企业在取到建筑劳务收入时并未及时确认,易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内部产生税款滞纳的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建设周期长、投入资金量大,因此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通常会大量雇佣合同工以及临时工,以缓解企业内部用工负担,对于此类零散的人工费用以及分包费用等,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部分情况下并未及时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但在实际的税务管理工作推进的过程中,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导致企业面临涉税风险。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性质相对较为特殊,在实际的项目建设过程中易产生环境污染,按照税务政策的规定,针对建设施工企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扬尘采用核定计算方式征收环境保护税。但环境保护税在我国开征时间并不长,因此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对于该项政策理解不够透彻,易在税务管理工作推进中忽略环境保护税的申报和缴纳,产生漏缴税款的风险。
按照政策法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将建筑设备进行租赁并配备操作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承租了施工设备如脚手架、钩机等。倘若出租方配备了设备操作人员,应取得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相应税款。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员工对于政策的把握不充分,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极有可能以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产生涉税风险[1]。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规模较大,涉及的业务种类也较为复杂,所签订的合同种类例如建筑施工、工程采购、劳务分包等合同类型较多,加之传统模式下纸质版合同管理难度较大,员工工作效率较低,因此较多企业为减轻工作负担,提升工作质量,多采用电子版的合同,易忽略电子合同的印花税申报,导致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税务风险。
根据税务政策法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具有增值税纳税的义务,应当严格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以及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的原则进行确认。但有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对于该项税务政策法规的理解不够充分,浅显的以为不收款就不必确认增值税收入。受业主资金回笼困难等原因影响,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工程款支付,且未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对付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进行确认,易导致建筑施工企业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上游供应商数量较多且成分较为复杂,倘若供应商不按照规定进行发票的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就面临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企业则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倘若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部分发票将无法进行抵扣,对于已抵扣的相应进项税额也需作转出处理。在税务机关进行审核考察时,如被认定为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不仅建筑施工企业的正常经营会受到影响,甚至相关负责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提升企业全员综合素质,准确把握国家税务政策法规的变化,确保自身能力符合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开展需求。及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且企业应当充分明确,采用不同方法计税的项目预缴增值税时的预征率不同[2]。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建筑施工企业同一地级市内的建设项目,无须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可直接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对于跨省跨市的项目而言,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涉及劳务收入确认时,应当根据政策规定,判断项目建设实际完工的进度,及时确定当前建设项目劳务收入,避免在建筑施工企业内部产生收入确认滞后的税务风险。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能否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企业内部成本费用支出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企业在业务交易过程中,应当重视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相关发票,并在入账时核对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真实经济业务保持一致等内容,确保发票取得的合理合法,强化企业内部的发票管理制度。对于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收款凭证中应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税的缴纳,明确扬尘排放量的计算方式,并按季度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倘若需承租建筑施工设备时,应当充分注意区分出租方是否配备操作人员,倘若出租方负责安装操作,则应按照购进建筑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否则按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所对应的印花税[3]。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实际的税务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掌握税务政策法规,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管理进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到期后及时开具相关发票,倘若受各项因素影响需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则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并开具发票申报纳税,避免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税款滞纳的风险。另外,企业应当强化内部发票审核制度,在采购过程中应当提升风险防控意识,在企业内部完善发票审核机制,对于发票取得的真实性予以验证,确保“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或服务流”三流一致。对于不符合规范的发票,应当拒绝接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倘若发现供货方失联,或对已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的税款,必要时可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全面防范企业内部税务风险的产生。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强化自身对税务风险防控的重视程度,在实际的工作开展过程中对税务管理进程合理优化,提升税务风险防控质量[4]。明确自身经营管理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并针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完善的应对措施,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工作质量,避免税务风险的产生危及企业的正常经营,进一步强化企业全体员工专业能力,更好地满足税务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助力建筑施工企业实现稳定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