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少 华
(湖南大学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网络文化主要指网络上具有网络社会特征的文化活动及文化产品。相比于传统文化,网络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它借助互联网载体,使得传统文化得到进一步创新发展,带动了传统文化产业的融合升级[1]。今天,网络文化已经深度融合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学习、娱乐等方方面面,深刻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互联网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政府不管起来是不大可能的。网络文化管理应运而生,它只有适应于网络文化的发展,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网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网络文化生活的需要。
哲学上所讲的主体,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是客体存在意义的决定者。借此解释,网络文化管理主体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网民三大类,它们形成了网络文化管理中的伙伴关系。
网络文化管理的三个主体之间在逻辑上应当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但是在网络文化管理中,很明显可看出政府居于主导地位,政府不能局限于参与者的角色,而应该在指导、协调和维护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互联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提供网络文化产品与服务,参与市场竞争来获取利润,对网络文化管理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调节机制来实现的,其企业责任、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社会影响等,既有与政府体系形成互补、协调、对应的一面,又有对政府体系构成冲击和挑战的一面。网民作为参与主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是网络文化消费者,也是网络文化的制造者,集体力量巨大,不仅左右着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的行为,同时,网民的监督作用也在督促着其他主体保证绩效[2]。
面对网络文化的复杂发展状况,政府作为网络文化管理最重要的主体,应该科学引导和积极管理这一新生事物,使之规范运行、健康发展、生机勃勃,塑造持续健康发展的网络文化。在互联网时代,政府不能再仅仅依靠简单的行政命令来管控互联网企业,来规定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事实上,这样政府管不好也管不了。政府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根据社会和市场需求,通过政策法规、经济手段和技术监督等方式进行间接管理和柔性管理。在鼓励和发展网络文化的过程中,政府要尊重市场规律,充分营造网络文化发展的良好环境,增加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注重引导教育,鼓励良性竞争,惩治违法行为,避免在网络文化管理方面的越位、错位、缺位状况的出现。
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政府行为主要是为弥补市场缺陷而存在。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作为资源配置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的两种主要方式,对它们进行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式的选择与组合,将会对资源配置效能和社会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3]。因此,在网络文化管理过程中,必须协调好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凡是市场机制本身能够协调好的,政府不能错位甚至越位加以干预;另一方面,凡是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必须通过政府规制才能有效实施管理的,政府不能缺位[3]。
目前,我国政府参与互联网管理的部门有十多个。从各部门管理的目标看,基本可以把这些部门分为四大类:一是网络文化的主管部门,即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二是行业管理部门,即工业和信息化部。三是安全管理部门,如国家安全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四是网络文化应用管理部门,含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九龙齐治水,着力点应在于切实形成决策、执行、监督、反馈“一条龙”的管理链条。2014年2月28日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宣告成立,习近平总书记亲任为组长,从根本上改变各个部门依照自己的传统职能延伸管理互联网的局面奠定了基础,网络文化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据国家统计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调查显示,2019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34.8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6.7%。其中,商品、服务类电商交易额33.76万亿元,增长6.6%;合约类电商交易额1.05万亿元,增长10.1%。近年来,电子商务就业规模日益壮大,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加速,带动了更多人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2019年,我国电子商务行业从业人员达5125.65万人。目前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680万人。
2020年春节以后,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影响,全国几乎陷入停滞,人们宅在家中。网络直播可以避免人群聚集的风险,是一对多的有效沟通形式,异军突起。在电商行业,拥有8亿多网民的中国越来越成为一个创新源泉。淘宝直播高速发展,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也在快速抢占市场。直播平台与传统行业进行结合,通过“直播+”赋能传统行业,表现出直播的经济价值。以湖北为例,2020年4月8日,湖北省与抖音等直播平台联合发起“湖北重启抖来助力——抖音援鄂复苏计划”,投入百亿流量、发起百场直播,支持湖北复工复产,上线5天共计帮助湖北销售农产品67万件,总金额3505万元。
据CNNIC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经达到5.6亿,较2018年底增加1.63亿,占网民总数的62%。电子商务市场无论是交易规模,还是从业人员,在我国社会经济中都占据重要地位,特别是这些企业多为小微型、从业人员多为草根层,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更是重大。
网络文化市场的主体是互联网企业。互联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作为管理的主体直接参与网络文化市场的竞争,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在互联网世界得到印证,主要表现在网民对网络文化信息的选择方面。那些美誉度较高、社会责任感较强的企业有可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青睐,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甚至成为市场规则的主导者。然而,市场作为互联网治理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市场的缺陷在互联网作为交易手段时会产生放大效应。而市场以利益最大化为第一追求,并不具备道德辨识力。当某些不正当的需求能够带来利益时,市场也会像满足其他正当需求一样推动其供应体系的产生,而互联网会让这种供应体系更为迅捷[4]。一个典型例子是,色情通过网络传播就比通过出版物传播更为迅猛、可怕。再如,互联网被利欲熏心之辈创设“钓鱼网站”,利用QQ、微信、微博、抖音伪装,发布虚假信息,引诱人们上当受骗,非法牟利,这些情况频频发生,屡禁不止,破坏了社会最基本的信任秩序,增加了交易成本。如今“网红”更是喧哗众生。“网红”是一个中性概念,有些网红,如李子柒,致力于传播中华文化,甚至在海外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对于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一些人为了成为“网红”,信口开河,肆意妄为,甚至以污秽低俗的语言表达,或是进行离奇怪诞的表演哗众取宠,以贩卖丑陋恶俗来迎合少数网民的不良嗜好,以此蹭热点、蹭流量。这些“网红”挤占了有效信息的生产和传播空间,污染了网络空间环境,扰乱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互联网可自我调节的潜力也未能充分发挥。比如,为了增加互联网的可规制性,“实名制”常常被视为终南捷径。然而,事实已经证明,重点不在于实名之后的规制,而在于面对复杂多样的互联网接入服务销售渠道以及身份认证体系的缺乏,如何实现真正的“实名制”,这一任务通过单纯的行政命令方式显然无法实现,必须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才能解决。数字身份认证技术的开发和广泛应用,网络接入商的销售体系内的约束机制等关键条件,都不是一纸条文所能解决的。而执法的成本巨大,对违法违纪行为惩治乏力,也使得互联网自我调节功能生成缺乏外在动力。
最后,互联网企业的服务和产品缺乏合理的标准和评估机制。优胜劣汰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之一,质优价廉的服务和商品理应更能胜出。但互联网服务和产品具有虚拟性,对其质量的评估大多是不同的用户体验,很难形成一种普遍的选择标准。这种情况的存在,阻碍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构建一种合理的、获得广泛认可的标准和评估机制就显得特别需要,它使互联网提供的服务和商品易于辨识优劣,易于互联网从业人员的自主选择,易于互联网企业的优胜劣汰,从而恢复市场机制的功能,但目前这种标准和机制的供应并不充分。
长期以来,网络文化产品无论是视频网站,还是各种视讯即时互动娱乐社区,对或多或少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以种种理由解释:比如,涉黄视频难以逐一监控;视频聊天室等及时互动娱乐太过分散,且涉黄的举动稍纵即逝;海量的网络文字,依赖“违禁词”的后台处理器和人工排查难以一一“排毒”。与此同时,也不排除部分企业,有意无意地打打擦边球,把提供敏感内容的服务作为自己潜藏的卖点,从而吸引眼球、吸引流量和吸金。对此,政府对市场加强监管的同时,更需要强化互联网的自我治理机制。互联网具有自我净化功能,常见的互联网自律机制主要有:一是舆论监督。正面的舆论监督不仅会给网络行为、网络事件提供具有引导性的、积极的意见,而且有利于社会共识的达成,进而促使互联网自律机制的形成。二是制定共同守则。在这方面,目前国内外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的互联网行业自律规则。比如,国际反垃圾邮件联盟就是出于一种共识,认为网上的垃圾邮件泛滥危害互联网,所以对它共同制裁。作为互联网行业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先后出台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文明上网自律公约》等20多部自律性文件。2016年,新浪、搜狐、优酷、百度等20家网络直播平台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三是互联网企业的内部监控制度。抖音网络社区2019 年制定的《抖音网络社区自律公约》,对违规直播账号及内容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打击色情、低俗PK、诱导打赏诈骗、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违法违规内容。仅在疫情期间,就处置违规直播50多万次,永久封禁18675个账号直播权限。监管需要从源头做起,对所有互联网企业来说,加强内部监控是责任也是一种义务,互联网企业要从企业价值、经营理念和内部管理上重新审视,还广大网民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四是社会监督,即组织或个人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基本方式对网络文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
此外,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也是中国互联网企业发展的重要使命。当前互联网企业尤其是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主动承担起一系列社会责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针对少儿、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投入大量资金量身打造相关文化产品,努力缩小“信息鸿沟”;倡导环保理念,保护环境资源;重大灾情发生后,及时反应,参与灾难救助等。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的切实履行,生动诠释了企业价值观和担当意识,在道德层面为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核心竞争力[5]。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强调企业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同时,政府要主动承担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在网络文化管理过程中,我们同样会面临网络文化公共品供给的问题,如在传达党和政府主流声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提倡社会正气、塑造美好心灵等网络服务和产品的过程中,企业难以从市场上获取正常的价值补偿,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必然会导致这类服务和产品的短缺。对此,政府必须采取一定的规制措施,如“公私合作模式”(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促进公共部门有效率地监管或采取单边措施以保护公众利益[6],对公共性网络文化服务和产品给予必要扶植,以保障和增加网络文化公共品的市场供给。
网民是互联网的主人。CNNIC第45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手机网民规模达8.97亿,我国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3%。网络技术的发展、资讯传播和接收改变了传统的资讯传播方式,丰富了人际交往的渠道,网民与网站间的交流、网民与网民间的交流,迸发和产生大量新的资讯和信息量。这些资讯和信息的广泛传播,改变着人们对政治、经济及社会重大问题的看法,注定了网民的意见必将对政治、经济及社情民意产生影响。在互联网时代,网民不仅仅是受众,而且日益成为信息发布者,成为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草根”摄影记者和文字记者,成为当今影响越来越大的新兴活跃的特殊社会群体,成为中国社会一股强大的推动力量[2]。网民维护社会正义和监督公权力失控的作用逐步显现出来,众所周知的“周老虎事件”、网民“双规周久耕局长”,以及云南“躲猫猫”事件,无不透出网络和网民的力量。网民中间蕴藏大量的优秀人才,这些人可以根据事态的表象,推演出存在不合理的成分,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从而最终还原事件真相,让那些企图抱着侥幸心理的歹人,难以逃出网络这个显微镜。那些欲借用公权力为非作歹之人,在网民的视野下无处遁形,终究被网民将其伪装拔掉,一丝不挂地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而受到应有的惩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反腐倡廉方面越来越开放,越来越自信,把网络信息平台作为监督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窗口。2014年4月8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在首页开通了纠正“四风”监督举报直通车,引导群众积极举报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问题。中纪委作为最权威、最有影响力的部门,开门反腐,建立网络反腐的正规渠道,搭起和网民沟通的桥梁,提高了网民反腐举报的积极性,也让人们看到了希望。很快,各地开始积极响应,利用新媒体技术,发动全民反腐。如今,反腐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说明反腐已经常态化、全民化,每一个网民都可能就是反腐败的主角。
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力量巨大,网民的意见汇聚着来自中国民间的智慧,带有很大的普遍性和社会通性。这几年,举凡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新制定的政策法规,一般都要事先透过网络收集来自民间的意见。2020年8月,“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在网上征求意见,这在中央全会文件起草历史上是第一次。广大人民群众踊跃参与,网上留言有100多万条,有关方面从中整理出了1000多条意见建议。这充分说明了中央对网民的意见的高度关注。网民群体中汇聚了社会不同阶层,国家在进行重大决策前,透过网络问政使各项决策更符合中国实际情况,成为国家收集社情民意的新型方式。网民不仅仅关注自身权益,更关心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网民促使政府改变观念,把改革推向纵深。可以说,网民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转变的推动力量,并且这股力量不断向更高层级延伸和发展。网民的意见引起国家高层的重视,是网络发展的必然结果。
网络这一公共空间正在形成,成为公众广泛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一种表达媒介,其中的各种声音基本上可以反映直接真实的民意。网络目前的议论话题虽然极为庞杂,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却非常集中,网民的价值取向有时也会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所形成的舆论力量不可低估[7]。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舆情分析机制,对热点问题一般予以及时回应与疏导,对于网民提出的一些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政府也主动回应,形成沟通和互动。因此,越来越多的网民对于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给予理解,网上更多真实地反映出民众理性的呼声,从而形成一种良性有序的社会舆论环境。而对于网上出现的虚假的或不良信息,政府也应快速研判,及时予以纠正,正确引导,第一时间公布事实真相,让谣言失去市场。只要广大网民多一些建设性意见,少一些破坏性言论;多一些理性思考,少一些情感宣泄,广大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作用就能得到更有效的发挥。
中国网民在网上大都隐姓埋名,虚拟其身,网上游戏,网上聊天,网上宣泄,网上写作,网上发帖,网上浏览,网上购物……对大大小小的事情喜欢评头论足,争论不休,甚至骂骂咧咧,其文字不够规范,其言辞不太正统,给人的印象,网民的言行常常与传统的价值观念相悖,其“三观”的体现也不那么高洁,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我们必须认识到,真实的社会既然难免有假丑恶现象,虚拟的网络更不可能是一片净土。我们在为网民素质提高、为民意得以真实表达而欢欣鼓舞时,也应注意到网络上仍有不少非理性的噪音,这些网民的素质不容乐观,网民的社会意识还不够成熟,因此,如何正确引导网民行为,有效地利用这一强大力量,值得我们深思。
提高网民的质量除了依靠网民的自律,还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在这里,政府、网络运营商、大众媒体都应当重视对网民力量的引导。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个人数据等,强化网站社会责任;互联网企业特别是网络媒体,应当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观,为广大网民和社会贡献高质量的文化内容,合理引导舆论,在新闻报道上关注网民的情绪,不恶意煽动网民情绪。网络应该是一张资讯快捷丰富、内容真实可信的网,是一张充满正能量、凝聚民族力量的网,是一张舒缓压力、方便生活的网。在值得欣喜的网民数量面前,我们应该对网民力量的引导策略进行思考,如何运用网络网民的力量推动中国前行,推动社会进步,推进生活和谐,这需要管理者、互联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每一位网民共同携手实践。
哲学上所言客体,指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事物,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网络文化管理客体可分为九大领域:互联网资源管理领域、互联网网络犯罪管理领域、互联网保密管理领域、互联网网络安全管理领域、互联网内容监管领域、互联网业务管理领域、互联网著作权管理领域、反垃圾邮件管理领域、电子商务管理领域[7]。
互联网需要管理的领域异常广阔,很明显,上述各领域之间的划分也存在不少交叉重合的部分。无论网络资源提供者、网络经营者、网络传播者还是网络使用者都十分庞杂,管理难免出现漏洞,管理政策也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经过多年摸索和积累,我国网络文化管理坚持“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目的在于尽可能地有利于网络文化的发展与市场竞争,同时能使政府部门能对网络内容进行有效控制[8]。
20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近60部,这些文件成为我国对网络文化实施有效管理的依据。网络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互联网的应用,包含精神价值、要素体系和文化实践等多重内涵[9],主要包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6件,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0件,部门规章如《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14件;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件,规范性文件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17件;政策文件如《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6件。
我国网络文化管理法制化建设,已取得了较大成就,初步形成了法律规范、经济调节、行政管理、技术保障相结合的互联网运行机制与监管体系。同时,这一体系仍处于变革和完善之中。网络区别于传统媒介最大的特点就是包容性, 要最大限度地为多元文化价值提供表达和传播平台。 因此,我国的网络立法既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也要尊重和保护多样化文化价值观表达[10]。
当前,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综合采用技术、法律、行政、行业自律、宣传教育等手段,TOPSIS方法,完善网络文化软实力的量化评估研究[11],大力推进互联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探索建立互联网管理长效机制,形成建设与管理的整体合力[12]。其主要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属地化管理。属地化管理是互联网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地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的重心归口当地宣传、文化、公安、国安、教育、工商、通信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它们分工负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法律规范。当前,适应互联网社会化管理的要求,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集中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互联网等新媒体的政策主张。因此,严格执法既是法制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党和政府意志的基本要求,在社会生活多元化、文化观念多元化、群体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把解决互联网上的新问题、新矛盾逐步纳入到法制框架之内,有利于我们掌握工作的主动权,这是新时期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一大创新,符合互联网管理的规律,也符合我国国情。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网络发展日新月异,新生事物总会带来新的问题,关于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总显滞后,有待完善,依法行政还有一些薄弱环节,特别是需要尽快为电信业务经营商、网络服务接入商设定应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义务和责任,为各类网络文化行为主体设定明确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禁限活动范围[12]。
三是行政监管。国家承担着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大责任,有义务规范和管理网络文化,以调整网络空间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保证其健康协调发展。政府可以通过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及特别的监管部门对网络文化进行行政规制。政府对网络空间的行政管理主要体现在对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有效行政规制上,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内容提供商连接着有形的和虚拟的世界,他们了解客户端位于什么地方,并向客户收费,或者通过吸引网民眼球以期赚取广告费用,政府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各种真实资料备案,监督其合法经营,网络文化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可以在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这个环节和层面上得到解决。
四是技术保障。互联网技术保护措施是指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设施和技术方法。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比如未经用户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网络管理人员需要科学收集与分析相关数据信息,防止出现非法占用网络资源现象,其中还需要运用科学的网络管理系统实现计算机网络资源安全性与完整性的快速提升[13],适用于网络文化发展的技术在带来威胁的同时,技术的不断发展也使消除这种威胁成为可能。譬如,由于互联网的分散管理结构体系,任何人和机构都可以独自在网络上随意地发布信息,结果可能导致各类不良信息充斥整个网络,而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反而难以发现和利用,但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云服务技术的出现使这些被人们所诟病的信息孤岛、信息垃圾等问题有望得到根本性地解决,技术在防范网络文化的偏向问题上必然发挥独特的作用。
五是行业自律。互联网发展很快,法律规定很难及时跟进,不可能面面俱到解决每一个问题,政府也只能监管主要的方面和典型案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不是依靠法律规定,而是依靠道德规范约束,互联网也是一样的。互联网行业要加强自律,要尽可能把现实社会中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延伸到网上;对互联网要进行必要的立法,全面制定互联网的规则,通过政府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
六是网络法治和道德的公共教育。我国政府在网络立法方面尚存在许多空白,社会对网络文化存在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因而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伦理教育显得尤为重要。要通过综合运用互联网,加强对网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伦理教育,将网络法治和道德的公共教育渗透到课堂、学校、社区,重点针对互联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加强自身道德素质,提高其政治和道德的判断力和敏锐性,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的网络社会舆论氛围。
当网络生活已经逐渐成为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活方式的时候,当网络已经深度融入各行各业的时候,当网络文化逐渐成为人们时刻关注点的时候,网络文化对我国行政管理的影响就成为我们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并主动应对的重要问题了[14]。任何新生事物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都可能对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冲击。网络文化是新生事物,网络文化管理也是新生事物,其问题是不可回避的。理清网络文化管理的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联机制,有助于保障网络文化管理日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