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数字乡村发展机制创新

2021-11-29 15:39文_王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21年6期
关键词:要素机制数字

文_王 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数字乡村发展是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和新动能,要充分发挥其先导和示范作用。自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实施数字乡村战略”,2019年5月《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发布,以及同年12月《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制定完成,这一系列政策为数字乡村发展勾画了蓝图,指明了方向。“十四五”时期是数字乡村战略全面“布局”和重点“破局”发展的关键阶段,数字乡村发展机制创新将是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对数字乡村发展战略提出新要求

《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对实施数字乡村发展战略作出了四阶段划分:第一阶段是2019——2020年,数字乡村建设取得初步进展;第二阶段是2021——2025年,数字乡村建设取得重要发展;第三阶段是2026——2035年,数字乡村建设取得长足发展;第四阶段是2036——2050年,全面建成数字乡村。

我们设想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经过“十四五”时期的进一步探索突破之后,再经过10年的快速发展,到2035年时,城乡“数字鸿沟”大幅缩小,农民数字化素养显著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这一现代化愿景对数字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乡村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和数字乡村治理体系完善都提出了新要求。

加快数字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5G、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型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应用。比如,5G技术在农业大数据试点示范县和农业农村数字经济示范区的探索应用,区块链技术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和一村一品示范村的应用。在硬件基础设施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的覆盖以及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推进农村水利、公路、电力、冷链物流、农业生产加工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转型。比如,智慧水利、智慧交通、智能电网、智慧农业、智慧物流的大力发展和应用。

加快数字乡村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探索。伴随快递物流网络、冷链物流体系以及农产品质量追踪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各类电商企业在生产端和经营端的深度参与,除了农村电商在经营端的新模式创新之外,我们需要进一步从交易环节切入,在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的驱动下,不断向农业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智能农机调度、数字农业管控等生产端环节渗透,形成经营端和生产端的良性互动和正反馈,持续提升乡村产业的数字化水平。

加快完善数字乡村治理体系。数字技术需要同乡村治理进一步深度融合,补齐乡村治理的信息化短板,提升乡村治理的透明度、精细化和专业化水平,探索“互联网+党建”“网上村(居)民委员会”“互联网+社区”等乡村治理的新模式,提升乡村治理的数字化水平。

二、数字乡村发展战略呼唤机制创新

数字乡村发展战略除了硬件基础设施的建设之外,更需要的是发展机制创新。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因此,如何通过数字乡村发展机制创新促进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形成是未来工作的焦点。

推进要素融合发展机制创新。数字乡村发展战略要创新要素融合发展机制,规划和落地数字乡村建设。在实践中,既存在数据要素同其他生产要素之间的割裂,也存在城乡之间以及农业和非农产业之间土地、劳动力、技术、资本和数据等要素的割裂,这些割裂极大地限制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的推进,制约了数字乡村发展新动能的释放。

因此,亟须着眼长远,从城乡、工农之间互促、互补、互惠的角度,大力推进要素融合发展机制的创新,促进要素从割裂走向融合,为数据赋能乡村发展,使各类生产要素在工业和农业、城镇和乡村之间畅通流动,最终为实现乡村发展方式转变创造有利条件。

推进网络协同发展机制创新。“十四五”期间,如何实现“小农户”与“大生产”“大市场”之间的有机衔接,真正释放出数字化生产力,这是数字乡村发展的一个关键突破点,而突破的关键在于网络协同发展机制的创新。数字技术带来生产力的提升主要是通过“小农户”对各类数字技术应用平台的连接、参与和网络化,以及同“大生产”“大市场”之间的进一步有效协同来实现的。

乡村农业生产管理系统、乡村农产品电商平台和农业信息服务平台等一些数字化平台在生产和经营环节的应用,可以推进“小生产”向“大生产”的网络化转变,进而实现“大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协同。

推进内生发展动力机制创新。数字乡村的持续发展离不开强劲的内生动力,而人才和组织是内生发展动力机制创新的关键点。就人才而言,未来数字乡村建设最需要的是那些真正能够运用数字技术去提升乡村生产和经营效率的“示范引领者”。他们可以抓住数字乡村发展的机会,通过运用数字技术有效整合提升现有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资源,创造出数字乡村的独特价值,引领数字乡村发展,并发挥“能人效应”,让更多的人自发参与到数字乡村建设中,激发数字乡村自我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就组织而言,亟须发展能够真正连接各级政府、市场和乡村之间的“中间组织”。比如,新农民、新技术的创业创新中心,农民数字化素养的培训中心,农民合作社规范运作法律服务中心等。这类组织主体既是进一步激发各类主体参与数字乡村建设市场积极性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将政策顶层设计转化为落地实践不可或缺的环节。

推进数据要素流转机制创新。数据是数字乡村发展的生产要素。数据要素能否创造价值,关键取决于数据要素的高效、畅通流转。具体而言,数据要素流转涉及采集、汇集、存储、交换、分析、使用和销毁等环节。“十四五”时期,将是农村大数据平台或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大力建设的时期。在硬件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的同时,不可忽视的是数据流转机制创新。比如,数据的开放共享机制、数据的分类保护和分层供给机制、数据应用的场景服务机制等。

“十四五”时期,数字乡村建设首先需要县级层面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包括已有分散建设涉农信息系统的打通,对标准化、规范化和可扩展性乡村要素资源数据目录的建立,对数据权属的明确和相关机制的建立等。其次,国家和各省区层面建立以重点农产品全产业链为主线的数据共享机制,具体需要明确数据权属以及相关流转机制。

三、数字乡村发展机制创新的着力点

“十四五”时期,数字乡村发展机制创新需提升县域政策配套能力,加快推进相关试点示范工作,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和持续进行相关政策评价。

提升县域政策配套能力。县域政策配套将直接决定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落地的程度、质量和效率。县域政策配套能力不仅体现在数字乡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上,更重要的是对数字乡村发展机制创新进行大胆探索,并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面对城乡信息化战略统筹不够、城乡信息分化现象突出、乡村产业和乡村治理数字化水平较低的基本现实,更需形成以农村和农民为中心,以实际应用场景为引导,以基础设施、数字资源、应用开发为支撑的县域发展思路,切实将数字乡村建设纳入各地政府信息化规划和乡村振兴重点工程,完善产业、财政、金融、税收等领域配套政策措施,充分激发各主体的内生动力,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工农之间的顺畅流动。

加快数字乡村建设的试点示范。我国数字乡村发展水平不平衡,总体呈现东强中西弱。东部地区在人均年财政投入、农产品网络零售、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数字技术投入和应用上都大幅领先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乡村产业和乡村治理的数字化水平快速提升,农民获得了实质性的收益。因此,亟须分地区与分类相结合加快数字乡村建设的试点示范。

提升试点示范效果的关键是“做透一点,以点带面”。具体试点示范工作可以在产业发展、体系平台、技术应用、政策保障、组织机制、公共管理水平、发展模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不断进行经验总结和交流,寻找适合当地实际的数字乡村发展模式。

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在数字乡村发展过程中,需要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形成高效、有生命力的数字乡村生态系统。在这一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是“示范引领”者和相关各类技术、商品交易、物流、法律、金融、培训服务等市场组织的积极参与。

市场化是激活各类市场主体内生发展动力的关键。在数字乡村建设中可以进一步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数字普惠金融等多种市场化的运营机制,创造公开、透明、公平的发展环境,降低参与成本,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吸引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引导更多农工商企业、金融资本以及更多专业人才投入到数字乡村建设中。

持续进行相关政策效果的评价。数字乡村发展机制创新是一项需要持续探索,不断总结,逐步完善的工作。相关政策效果的科学评价是政策不断优化完善的依据,是数字乡村发展机制持续创新的重要保障。对于相关政策效果的评价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建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完整的政策评价制度体系,逐步完善评价方法、过程和标准。比如,首先可以从县市层面积极开展数字乡村发展水平的评价工作,设立和完善衡量数字乡村发展的相关指标,持续积累相关数据,以实际绩效来检验相关政策的效果,以评价维度和标准指明政策方向和重点。二是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主体不仅包括数字乡村发展相关主管部门的内部评价,也包括第三方主导的外部评价。可以由大学与相关发展主体联合设立数字乡村发展研究机构,对数字乡村发展的相关政策效果作出扎根实地的评价。三是建立分层评价机制,对国家、各省(区)和各市县出台的相关政策明确评价重点,进行分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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