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烨,鲁杰,盛丰年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北京 100050)
历年来,学术不端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生物医学领域学术不端的现象接连被爆出后,有的更是引起公众轩然风波,人们对学术圈的质疑也在不断加深[1]。但是科研失信的历史久远并非我国特有现象,早在19世纪80年代,法国微生物学家路易斯·巴斯德就被质疑其在炭疽和狂犬疫苗研制中的实验数据记录真实情况;1974年,美国科学家威廉·萨默林的对于器官移植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不用免疫抑制药物就能避开排异反应最后被证明是“美国科学界的水门事件”,这一丑闻揭露后,萨默林承认了一切并以科研工作压力巨大而繁重为由辩护;1994年,英国圣乔治医学院资深医学专家米尔肯·皮尔斯发表的两篇论文,经过英国医学总会九个月的调查被证实其在原始记录和材料中动了手脚;2004—2005年间,被认为是生命科学研究领域首屈一指的王牌杂志《Nature》上,韩国学者黄禺锡有关胚胎干细胞的论文造假,违背了科研工作者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2014年日本小保方晴子有关发现类似干细胞的“万能细胞”的发布在《Nature》的研究成果被认定有篡改、捏造等造假行为;2016年,河北科技大学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韩春雨的论文《NgAgo DNA单链引导的基因编辑工具》引发舆论对其实验的可重复性提出质疑,最终被撤稿;2017年,世界著名学术出版商Springer宣布撤回旗下学术期刊《Tumor Biology》(肿瘤生物学)当中来自中国的107篇论文[2-3]。
随着近年来此类话题正式进入公众视野,热度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学术工作者在公众心中的地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越来越多,如何避免在学术上知法犯法、学术造假从而误入歧途,值得我们从事科研工作的每个人内省自咎。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惩戒学术不端,力戒浮躁之风。”作为一名科研人员,尤其是从事医药学研究科研活动的科研工作者,我们手中的工作事关人类生命健康安全,是严谨又实事求是的工作,不可为了一时的名利丧失学者风范,甚至为公众健康带来风险,因此对医药研究领域科研工作者的学术道德的要求极高[4]。学术道德可以规范我们从事科学研究时的行为准则,体现科研工作者的学术价值观;科研人员也应加强自身建设,以科学的社会规范要求自己,加强自我约束,端正学术风气。
广义上讲,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任何获得、企图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或试图获得不公平的学术优势的行为。它包括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5-6]。由于医药学专业科学研究活动的特殊性,因此本领域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具有一定的特点和共性,试列举常见学术不端行为表现形式。
1.1 抄袭、剽窃或蓄意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目前医药学专业的硕博研究生毕业所要求的论文允许重复率一降再降,为的就是杜绝抄袭他人论文等研究成果的不端行为;高校或医药领域科研院所也不乏剽窃实验数据或成果、蓄意将他人辛苦所得科研思路或研究成果据为己有的不良行为。众所周知根据本领域的学术活动特点,新的研究成果一旦被别人抢先报道或发表,则意味着个人潜心研究多时的学术问题不再具有应有的重大价值,同时原创者的研究成果将不能得到相应的学术地位,对原创者来说损失重大。因此此类行为属于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有违学术道德。
1.2 伪造、篡改实验记录和数据等造假行为 伪造是无中生有、假造实验数据及文献注释等资料的一种行为,通过编造、以假乱真等方式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现实情况中,还有伪造学术身份和个人背景的情况存在,是明确的有违学术道德的不端行为[3]。2014年日本小保方晴子有关发现类似干细胞的“万能细胞”的发布在《Nature》的研究成果被认定有篡改、捏造等造假行为,对学者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1.3 一稿多投或隐瞒/虚构部分作者投稿以及论文代写行为 由于医药学研究领域的评价机制过分倾向于看重论文发表的优劣程度,这种“唯论文”导向驱使一部分科研人员不惜冒着失去自己珍视的职位和声誉的风险铤而走险,用一篇论文或者重复的实验成果反复投稿发表,扰乱学术环境;或者未经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是在多人共同完成的研究中未注明他人的实际工作和贡献。除此之外还有论文代写行为,找别人代写论文和为别人代写都是严重的投机取巧行为,并且这种不端行为直接导致市场上“黑中介”的生成,严重扰乱和破坏了学者安心于科研活动的生态系统。
1.4 基金项目申请到结题过程中的不端行为 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近年查处的不端案件可以看出,约有80% 的案件都发生在基金项目申请阶段,某些人为尽快获取资助而篡改研究背景、经历或者研究工作基础,也有少数是冒用他人姓名或者在参与者未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署名并冒充他人签名申请课题;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时也会受到“圈子文化”影响,使一些原本创新性和立项依据较弱的课题依然能够成功立项,有失学术风范;此外,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管缺失可能会导致已立项的课题中后期考核及管理松动,助长科研人员“重立项,轻结题”的不端正态度,激发课题在整个研究过程当中的不端行为发生。据基金委报道,这些案件最终都受到批评、警告、内部通报或通报等各种处罚,终止和撤销项目甚至被取消申请项目资格,损失惨重[7]。
1.5 科研成果奖励或人才选拔评审中的失信行为 在组织专家对科研成果或人才进行选拔、奖励的过程中,较易出现违背规则、流程或学者道德准则的行为,因为这些过程常涉及个人或单位的利益及名誉,出于利益冲突等原因,极可能致使评审专家徇私力推或是恶意压低评价等级。如哈佛医学院的皮耶罗·安韦萨教授关于C-kit阳性细胞的干细胞可用于再生和修复心肌的研究,引起学术界广泛关注,虽有学者2004年就对其研究的可重复性提出质疑,但直到2014年被干细胞领域的关键人物Jeffery Molkentin指证后,才知因忌惮皮耶罗所在机构和个人学术声望,而使其论文和研究成果审评时过于宽松,对干细胞领域的科学研究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和危害。
翟天临学术造假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 两会期间,国家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全国政协委员郑晓龙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凡是造假,一定是一个严重的污点。不管是什么人,都应该坚决杜绝造假,做人诚实是第一位的,其他的都往后说[8]。2018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各级管理部门虽然一直致力于出台各类政策肃清科研体系,但科研诚信建设仍需要管理者、高校或研究单位、科研人员等多方面共同努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任重道远。鉴于此,了解和探讨高校科研不诚信行为现状及原因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2.1 科研诚信相关教育的缺乏导致学者界限模糊而“无知”违规 考察我国科研制度和相关法规的实际状况,有些条例或制度虽然存在,但是其内容上具有一定缺陷,不能够有效约束科研活动的行为规范。比如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虽然也定义了抄袭和剽窃的范围,但是界限仍模糊不清,致使科研人员难以真正区分“借鉴”和“抄袭”的概念,因此有时的违规现象很可能是由此界限不明确所致。可见落实科研制度的可实行机制不健全其实是不诚信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9]。
2.2 科研工作者思想松动,急功近利 其实学术造假行为并不是个例,大到2017年107篇论文被撤稿,小到论文“第三方服务公司”泛滥,学术界本是一块探求真知的净土,以往的例子告诉我们,没有正确的价值导向,学术研究也会跑偏,没有严格的把关,论文发表就会流于形式,要想写出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还是要下苦功夫。
就学者而言,职称和科研绩效固然重要,但如果忽视科学研究的实质,将个人利益置于科学发展之上,面对功利的诱惑,在道德和信仰的约束力量逐渐淡化的现代社会中,出于攀比心理或是功利心态,不惜抛弃客观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真精神,在论文中捏造篡改数据,申报项目时夸大研究基础,满足一己私欲;或将不成熟甚至伪造的学术成果运用于商业活动,获取直接利益[9]。这种道德滑坡,要求不严,自律放松,急功近利,是导致学术造假行为猖獗的重要诱因[10]。
2.3 相关人才评价体系的导向 2020年初新冠疫情暴发之后,科技部特别发文强调,要求科研人员及应急攻关项目承担单位应把精力投入到研究课题中去,勇于担当,早日战胜疫情,并再次强调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11]。其实在疫情中挺身而出的一线医护和科研人员其实就是以实际行动在“祖国大地上”写论文。这较之于那些“不管疫情,先写论文”的做法,高下立判。就公平激励而言,抗疫特殊时期,如果在一线“拼命”的医护工作者,他们得到的激励,还不如“先写论文”的做法得到的奖励,不仅构成激励机制的紊乱,也容易引发科研伦理风险。这对于我们的职称评定和科研评价体系改革,同样不无借鉴意义。它不应该只是特殊时期的特殊做法,而更应该成为一种常态。这无关将科研论文与一线工作相对立,而是攸关评价体系的公平与求实。写出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意味着一流的学术水平毋庸置疑,其相对应的奖励措施也是国家和政府为更好地提高科技实力,提高科研学术创新能力的激励制度,但是这种“唯论文”、“唯SCI”、“唯职称”的考核制度所带来的导向势必会让一部分科研工作者迫于晋升而放弃科研工作者理应坚守的学术道德准则。这些考核制度如何能够如预期状态落地实行,以及相关考核和人才评价问题该与这些激励机制如何平衡,怎样给予一线科研人员及医护工作者充足的资源保障,让他们感受到公平的激励,不让真正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的人吃亏,怎样建立一种务实的激励导向,是科研评价体系值得深思的问题。
2.4 “学术黑中介”成为造假帮凶 近年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发表SCI 论文连续超十年排在世界第 2 位,占世界总量的将近20%,这样庞大的数量背后滋生出了一个行业——第三方“语言润色”服务机构。
这些服务公司主要业务就是为科研论文进行“语言润色”,并针对论文内容对投稿期刊进行建议,其实这样的咨询服务和建议原本是有利于科学研究和成果发表的,但是国内却有一些机构打着“语言润色”的旗号干着代写论文、代投稿、伪造数据甚至伪造审稿专家意见等扰乱正常学术生态环境的行为,以此来获取大量不正当收益。
利用僵化的人才评价体系导致的论文质量和数量都能直接决定科研人员的前景这一评价机制的弱点,这些三方服务公司明目张胆的钻了这个漏洞,他们的行为无疑是名副其实的欺诈行为,应该受到严厉打击和惩处。
2.5 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力度有限 与我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外国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态度[11]。以韩国和日本如何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为例:韩国著名生物科学家、首尔大学兽医学院原首席教授、韩国民族英雄、被视为韩民族摘下诺贝尔奖希望的黄禹锡,干细胞研究成果造假[12]。2009年10月26日,韩国法院裁定,黄禹锡侵吞政府研究经费、非法买卖卵子罪成立,被判2年徒刑,缓刑3年。曾经日本的骄傲、学术女神、“日本居里”小保方晴子,因涉嫌论文存在捏造和篡改,实验室关闭、学校解聘、博士学位被取消,至今未再踏足生命科学研究领域。相比国内,正是因为犯错成本太低,所以有些人才敢于冒险,大不了道个歉或组成调查组例行“调查”,最后总归是不了了之。如果不采取重拳惩治学术不端行为,今后类似于2020年7月初云南昆明六年级小学生研究结直肠癌基因而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奖的事件只会不断涌现。
在2015年发生的中国作者被集中撤稿事件后,中国科协就重申了不由第三方代写论文的禁令,国家自然基金委也进行了通报并且5年内不允许涉事者申请基金项目,但是成效甚微,甚至一些作者不仅没有受到此事件的影响,后又被评选为相关“人才”。
这样的处罚力度实为宽松,目前来看,我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体系和力度都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3.1 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科研诚信教育,正确引导 我国的教育在早期的一段时期内呈现出了偏重理论知识教育,轻视思想道德教育的倾斜,因此,基于这种现状,给即将步入科学研究及从事医药学研究专业的科研人员强化科研诚信方面的教育,组织其定期进行相关方面的诸如“科学研究伦理入门”此类培训课程,将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和准则、研究中实验数据的处理、研究成果公开、对于数据造假等不端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等等都纳入课程并引发研究生的思考和探讨,使科研诚信的种子从开始就播种在每一个将来会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心中。需强调,实验失败没关系,可以改变实验方案,即使最后没有好结果但至少我们知道此路不通并收获经验,但是不能因此丧失人格底线,那会是彻底的失败。求真求实永远是科学精神的核心,就学者而言,学术道德是立身之本[13-14]。
3.2 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用以规范科研工作 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科研诚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科研管理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及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建设管理委员会章程,以及对学术论文发表的备案和实验数据溯源情况进行规定,发表科研论文的实验记录应及时向科研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可有效避免为快速发表论文或凭借“大咖”教授权威发表论文而采取的违背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的行为。
科研管理部门也需要求新入职和新入学即将参与科学研究的人员在从事科研活动前对科研道德、实验伦理和实验记录真实性作出郑重承诺,并且需在实验室建立一整套科研道德规范和实验记录检查的体系,保证科研的严肃性,从源头上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15]。
3.3 教师考核评价要“破五唯” 科研工作者的学术修养水平的高低判断理应在职称评定中占据相当一部分,这本是合乎情理且有着一定的必要性的[11]。评价初衷是好的,但在实行中相当一部分的学者没有相应的学术研究成果但为了获得职称评定而选择寻找“黑中介”来进行学术论文“创作”,这样的灌水文章对于学术进步来讲毫无意义,更是为优秀学术论文的检索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2020年10月6日中共教育部党组发布《开启全面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新征程》重要讲话,表示教师考核评价要“破五唯”。切实改变唯论文、唯学历、唯职称、唯帽子、唯奖项等倾向,注重思想政治与师德考核,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和贡献,破除SCI至上,边破边立,发挥教师评价“指挥棒”良好导向作用。根据科技部印发的《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提出的培育打造中国的高质量科技期刊以及加强论文发表支出管理[16],从严控制论文资助范围、从紧管理论文发表支出的管理方法中可看出从流程中打断学术造假,并改革职称评定机制,是杜绝学术造假的根本。
3.4 社会规范层面 目前学术造假屡有发生,这些不端行为给学术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恶劣影响,损害了科学工作的良好形象。诚信为人之根本,更是学术研究者之根本。社会规范层面,国家应该联合各大高校,做好对于学术文体写作规范的严格把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引导相关人员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崇尚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诚信,抵制学术不端,知荣辱而明是非,努力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风的维护者,推动学校和社会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3.5 依法严厉打击和惩处不合规“第三方服务机构” 鉴于“学术黑中介”对学术环境的扰乱和破坏,我国工商部门应依法严厉打击和惩处不合规服务公司,应杜绝这些机构非法牟利的行为,不论采取媒体曝光还是执法部门的罚款及责令关闭等方式,都应该尽快采取措施,不能任这些机构为所欲为、抹黑中国学术界。同时,对这些机构的制裁和惩处也可以为那些意欲走捷径、想投机取巧的人员敲响警钟,起到警醒作用。
3.6 增加学术不端行为成本,学术界共同监督 目前,国内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以内部调查为主,过程鲜有公开透明,亦不会向整个学术界开放,各单位或高校之间也不会有相互的通告,除个别被媒体曝光的科研诚信恶性事件以外,外界人员对学术界内学术不端行为及其惩处结果知之甚少。而国外类似于Pubpeer等知名的网站会实时通报或质疑学术造假行为,增大了公众透明度,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科研诚信体系的建设,使侥幸者不敢投机取巧。因此,及时公开学术不端行为可使犯错成本大大增加,使广大科研工作者深知学术不端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起到敲山震虎之慑。
人才评价机制的不完善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的缺陷等都不能成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理由,牺牲了作为一个学者应当持守到底的科研诚信学术道德,以粗制滥造低质量甚至使用伪造数据发表的论文来换取职称或学术资源,是作为一名学者在科学战场上最大的退败,牺牲的不仅是个人的学术道德和诚信,更是国家的国际科学形象。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学术需谨慎,最忌浮夸风。”只有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坚守科研诚信,才能让科学真正回归纯粹。学者是知识群体、国家的后备力量,真实的科研成果反映的不光是平日的努力付出,更有道德的体现。对于学者而言应当注重不断提升自身能力与素质,端正学术态度,引以为戒,恪守科研诚信良好学风,做合格的、笃定诚实、名副其实的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