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兆利
随着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一些地区在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个别村民“摊大饼”式超占、违法买卖宅基地以及侵占耕地建住宅等问题时有发生,加上青年农民进城务工、购房等因素形成“空心村”,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并引发诸多纠纷。为从源头上消除这些隐患,农民在申请宅基地时有哪些规定需要了解呢?
案例:农民李老汉育有一子一女,其子大李去年婚后虽然办理了分户登记,但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今年随着儿子的降生,大李打算与父母分家单独居住,于是便以其儿子的名义向村委会提出了批划宅基地的申请。村委会研究认为,大李应当以本人的名义申请。那么,村委会的答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吗?
说法:村委会的答复是正确的。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一直实行一户一宅、无偿分配、面积法定、不得流转的法律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浪费。为切实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这既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延续,又是重大补充和完善。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那么,怎样才算“一户”呢?根据公安部《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农村村民以居住地家庭户为单位立户,户主一般为成年人。据此,本案中,大李的儿子尚为婴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与父母共同生活。根据一户一宅的规定,大李应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一处宅基地。
案例:村民赵某家获批的宅基地面积比规定标准少了15平方米。住宅建设过程中,赵某自作主张利用旁边的空地加盖了两间瓦房。去年秋后进行新村规划时,村委会要求赵某拆除未经批准擅自加盖的房屋,但后者认为自家的宅基地比别人的少,表示坚决不拆。那么,赵某的做法正确吗?
说法:赵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必须遵守法律程序。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将宅基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下放到乡镇,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为畅通审批渠道,《通知》提出进一步要求:“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案例:村民秦某因与儿子分家需建新房。经过申请,村委会在村里的规划区内为他划定了宅基地,但秦某嫌位置偏僻,迟迟未建。后来,秦某在本村村民刘某的承包地中“相中”了理想的建房位置,便不顾承包人的阻拦,毁掉土地上的农作物,强行开挖、碾压地基,占地面积达300多平方米。根据刘某举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责令秦某停止侵害,恢复耕地原貌,并按评估价值赔偿刘某的损失。
说法:国家的法律、政策从各个方面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并保护土地承包户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通知》对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对于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的第75条还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