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权益保护的时空维度*

2021-11-29 08:28冯建华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21年8期
关键词:新闻记者权益权利

■ 冯建华

一、记者权益保护时空条件的变化

在记者权益保护问题上,需要考虑的外部环境的最大变化,是新闻职业的社会结构功能和记者的专业地位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动。在传统媒体时代,在中国特殊国情下,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具有较强的政治属性和组织化功能。新闻媒体享受“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特殊待遇,新闻记者总体而言是一份光鲜而受人尊崇的职业。

传统媒体时代,作为舆论的化身和公众的代言人,记者被赋予“无冕之王”的美誉。新闻职业排他性的结构功能,使记者享有自带光环的社会地位。在信息和媒介稀缺的环境下,新闻记者不仅可以设置社会舆论的“议程”,在特定条件下甚至可以决定什么是“新闻”,什么是“旧闻”,什么是“不闻”。受技术条件、制度壁垒等因素的制约,新闻信息传播主客体之间始终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

而利用唾手可得的新媒介,非职业记者(通常被称为“公民记者”或“草根记者”)凭借地位优势或学科背景可能比职业记者发布新闻信息更快、更专业。有学者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发现:记者的自我认同从“无冕之王”滑向了“新闻民工”。这导致了记者职业神圣感的丧失、职业伦理的下滑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又反过来加速了记者职业地位的下滑,形成一个恶性循环。①这种窘况虽带些许自嘲意味,却也是时空环境变化的真实写照。

时空环境的变化大大增加了记者权益保护的复杂性。一方面,新媒体兴起使得新闻工作者(记者)队伍的整体状况及类型结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记协)发布的《中国新闻事业发展报告(2016年)》指出,中国的新兴媒体已逐渐成为传媒发展的主导力量,为中国网民提供了更多舆论表达渠道,在凝聚社会共识方面发挥出更重要作用。随着信息传播不断走向平台化、移动化、智能化,从长远来看记者不应按所属媒介形态的不同而被划分为传统媒体记者和新媒体记者,两者区隔打破后将共同往“全媒体记者”方向演进。

另一方面,新媒体平台及其产业的快速发展,促动了记者在体制内外的流动,职业记者与非职业记者的共存,打破了记者的身份壁垒,重构了新闻信息传播格局。在互联网思维和流量优先观念的导引下,记者身份的多元化与模糊化促使新闻信息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也使得记者固已持守的传统职业伦理和专业主义观念面临极大冲击。受多种功利因素的驱动,“记者”队伍的扩容及其专业素质的良莠不齐,在客观上增加了突破新闻职业边界的可能性,也加剧了记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二、记者权利性质的转向

在不同的媒介体制和信息环境下,新闻记者的内涵和外延会有所差异。根据我国2009年修订施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按此规定,新闻记者是指就职于媒体机构且持有从业资质证书的专业工作者,组织化和职业化是其必要属性,两者不可或缺。中国记协发布的《中国新闻事业发展报告(2020年)》表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232830名记者持有有效的新闻记者证。从媒体分布来看,报纸81988人,期刊6365人,通讯社2798人,电台、电视台和新闻电影制片厂140150人,新闻网站1529人。值得注意的是,该报告考察对象主要限于传统媒体的三大领域,即报社、广播电视和通讯社,其所指向的“新闻网站”应主要是包括大型综合性门户网站和传统主流媒体网站,新兴互联网平台媒体特别是体制外新兴媒体因缺乏授权资质而不在统计之列。可以肯定,若没有“持有新闻记者证”这个限制性条件,现已成长为“主导力量”的新兴媒体,将会使广义上的记者数量出现较大幅度增长,新媒体记者也可能不是目前居于末位的比重(新闻网站1529人,占持证记者总数不到1%)。

与中国不同,欧洲理事会在《关于记者拒不公开信息源的权利》中将记者定义为“定期或专门从事信息的收集,并通过各种大众传播方式将信息传递给公众的自然人或法人”。比利时通过立法将记者界定为“为了公众利益,通过一种媒介定期直接从事信息的获取、编辑、生产与传播的从业人员或自然人”②。在上述两者界定中,记者不仅包括职业工作者,而且涵盖“自然人”。从司法实践来看,国外既有将“博客作者”作为记者保护的案例,也有不保护的案例。③

在新媒体环境下,“记者”身份去组织化和职业化的特点日益明显。进入“大众自传播时代”(南加州大学学者Castells提出的概念,指人际传播与大众传播的交融),不是从一种类型的新闻机构移动到另一种类型,而是新闻的定义发生了改变:“它从一种机构特权转变为一个信息传播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各种正式的组织、非正式的集体和众多个人都处在这个生态系统当中。”④由此,职业化的“新闻界”走向了社会化的“新闻领域”。传播法学者魏永征提出,随着互联网新媒体不断拓展,媒介与新闻的边界日益模糊,新闻报道已经从“谁在业谁报道”变成了“谁在场谁报道”,把自媒体排除在外并不现实。⑤事实上,在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上,“自媒体”的声音对职业媒体起到了补充甚至纠偏的作用,而且这些自媒体上的“大V”或者说“公民记者”,有部分是在岗或离职的职业记者。此时其身份是多元或重合的,既是一名专业记者,又是一介普通公民。这两种身份在新媒体时代实现了合二为一,难分“你”“我”。这无疑进一步增加了记者界定的可变性和复杂性。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互联网新媒体只有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与授权,才能从事特定的新闻信息服务。没有从业资质就不可能取得新闻记者证,这些新媒体从业人员自然亦不可能成为体制意义上的“记者”。从实际发生的大量案例来看,很多被打的“记者”是没有取得新闻记者证的新媒体从业人员,而实际上这些编制外“记者”往往与媒体机构存在或直接或隐秘的关系,难以简单定性。2020年4月,网上曝出有记者在采访“河南原阳县4名儿童被压埋死亡事件”过程中,遭遇不明身份的人员阻挠甚至殴打,手机等物品被抢夺。一些主流媒体随即以各种方式声讨此事,可网上很快有“反转”消息传出,这些被打的“记者”是没有取得新闻记者证的“身份不明者”,并因此被斥为“黑记者”“假记者”。⑥

此次“记者被打”事件背后应有诸多复杂的社会因素,暂且不论其是非曲直,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在“人人都是自媒体”“人人都是记者”的传播环境下,新闻记者证是否有必要作为界定“记者”的不可或缺的限制性条件?技术迭代发展促进了新闻信息爆炸式增长,在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兴媒体周围,事实上存在大量没有或难以取得新闻记者证的“编外记者”,或者说新闻信息服务从业者。从长远来看,如何对之进行适当规范并在法律范围内充分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是有关主管部门所应正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在开放式的信息传播环境下,记者从职业共同体走向了社会共同体。记者内涵外延发生变化,记者权益保护自然亦应打破固有观念和思维,抱持开放、发展的眼光加以整体统筹推进。脱离了大环境和大格局,记者权益保护工作就可能失去内生性支撑力。记者是带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特殊职业,加强管理和规范实有必要,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创新管理理念和方式同样非常重要。

我国记者的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政治和公民权利衍生而来的职业权利。在制度层面上,其主要体现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或有关公权力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原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⑦《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⑨,以及各级党政机构发布的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的政策性文件等⑩。记者采访被打事件为什么层出不穷?这恐怕与记者权益保护的规章软弱、法律缺位不无关系。这种保护过于原则化,尚无具体明确的惩罚措施,因而缺乏最基本的威慑力。

近几年侵害新闻记者权益的主要形式是暴力侵权,主要是采取抢夺、殴打、阻拦、恐吓等方式,甚至动用极端暴力手段来侵害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由于缺乏专门法律特别是具有操作性法律条款的定向保护,我国记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虽依托于所属行业协会,但根本还是依赖于各级行政权力或者说组织性权力。在当前媒介体制下,我国新闻机构的背后通常都有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作为支撑,记者的权利由此也体现为一种被外在赋予的组织性权力,有着特定的“时空”界限。由此可以看到,频频被打的往往是那些没有或缺乏行政权力保护的偏市场化的都市报或行业报记者,特别是无组织资源的新媒体记者。这也带来另一种由来已久的独特现象,就是我国媒体记者往往倾向于选择进行“异地监督”。跨地域进行舆论监督固然有利于放开“手脚”,但在行政权力庇护下也可能导致被驱逐式追打,甚至出现“跨省追捕”记者的极端个例。这其中牵涉的社会因素错综复杂,与记者权利性质的脆弱性无疑有着深层关联,从而使得记者权益保护往往止于价值层面的倡导,或者主要依附于行政权力,难以切实转化为促进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新闻界的封闭结构被打破,记者内向性的职业权利走向开放性的社会权利。信息技术引发了新闻领域的互联网革命,造成了不同于职业新闻活动的新兴景象,新闻活动特别是新闻生产活动逐渐从职业性的活动转变为社会性的活动。由于新闻生产转变为社会性活动,新闻生产的主体范围自然亦相应有所拓展,不应仅限于传媒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还应包括以各种方式专职从事新闻活动且具有适格专业素养的“自然人”。这些体制外的“自然人”主要来自于互联网平台媒体,除了没有取得新闻记者证,其以各种方式从事的新闻活动与职业记者并无实质差异。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据此规定,记者权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即只有持新闻记者证的采访活动才受法律保护。随着新技术条件下传播方式和舆论生态出现深刻变革,静态政策法规和变动社会实践之间已然出现内在的紧张与冲突。从公众知情权的角度分析,记者特权的主体不应仅限于传统意义的新闻记者,而是只要其所发布于众的信息有助于信息的自由流通和监督政府的权力行为就可以主张特权的保护。

进入网络时代、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时代,各种新兴(新型)权利纷纷登场并渐呈勃兴之势,某些传统权利逐渐式微。权利制度应对科技发展、社会生活做出迅速、积极的回应,不断确立新的权利类型,重构新的权利秩序。无论做出何种抉择,权利变革之终极目的是为了人类更为美好、幸福、安全有序而舒适的生活。上文已述,记者的职业权利源自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合法性源自公众享有的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在传统媒体时代,由于媒介和公共表达渠道的稀缺性,记者权利的合法性依据主要在于其排他性的职业身份。随着技术赋能打破媒介资源的组织垄断性,“记者”身份资源的专有性被稀释。顺应此变革趋势,记者职业权利的性质亦应由面向少数群体的特殊性权利走向面向社会公众的一般性权利。

三、记者权利的生成路径

在中国特殊国情下,记者权利的生成路径是由外至内,由于相关法律政策只是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记者权益保护更多是依靠行政力量的干预和介入。行政权力的实施受到多种环境因素的动态影响,相比于刚性的法律手段,其往往带有较强的功能性和不确定性。

记者职业权利转向社会性权利,意味着记者需要更多地依靠专业能力获取认可与保护,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内化的权利。其权利生成模式是由内至外,即记者权益保护不是主要凭借其职业身份的位阶,而是依靠专业素养的提升,从而获得更具认同感和尊严感的自我保护能力。作为关系范畴的产物,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合理的期望”。也就是说,任何权利的生成和实现首先必须满足社会“合理的期望”,否则这种权利将难以在现实生活中生根,更难以发挥实效。由此反观“记者被打”现象,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客观因素就是记者职业权利的实现难以满足或者说偏离了社会“合理的期望”。在“人人都是记者”的新媒体环境下,若不及时回应社会“合理的期望”以增强记者职业权利的造血功能,大众媒体时代广为流传的“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论调,将可能进一步成为日益凸显的社会现实。

毋庸讳言,记者合法权益寻求刚性法律保护非常重要。只有由法律赋予主体资格,权利才能获得正当性、确定性和安全性,在主体资格未被真实承认的社会,权利形态永远缺乏保护根基。在此前提下,记者权益保护最为根本的还是必须得到社会力量的广泛支持,这样才能让“尊重记者、保护记者”真正成为社会自觉意识和行为。这种保护才是持久的,也是更为牢靠的。

从社会性权利成长的角度而言,对记者主体资格进行外在的“物理性区隔”不仅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管理效果,反而有可能以反向方式加剧事态发展的复杂性。诸多事实表明,很多新闻工作者特别是新媒体平台的记者因为政策性原因没有取得新闻记者证,采访对象即可以“黑记者”为名拒绝接受采访,继而故意挑起事端干扰记者采访乃至直接采取暴力手段。新闻媒体不同于公权力执法部门,身份证件不应成为记者外在固有的标识,更不应成为其得到法律保护最为重要的限制性条件。

为了更好地保障记者合法权益,一方面应重新厘定记者的主体资格,特别是要从传播发展趋势和新闻工作性质的双重角度,将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一并统筹考虑,这样才能从长远战略的高度夯实和提高记者权益保护的地基与质效,更好地促进新闻传播行业规范发展。另一方面应该修改相关政策法规,在条件成熟时废除以身份证件作为记者权益保护必要条件的硬性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身份证件不仅难以成为记者权益保护的“护身符”,反而可能成为藐视和践踏记者合法权益的器用工具。

四、结语

新闻记者既要代表公众进行舆论监督,又要受到社会公众监督和制约。在法律法规面前,新闻记者不享有高于公众的特权。早在1998年,中国记协就成立了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委员会,受理全国各地记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与此同时,记者频频被抓,舆论监督遭遇越来越大的危险。保障记者权益,曾成为一个沉重话题。时过境迁,记者权益保护依然任重道远,可记者被打事件却日益失去社会关注度,大多是止于媒体惺惺相惜式的谴责。问题既然难以改变,恐怕要做的是改变看待和分析问题的方式与视角。

“公民记者”或“草根记者”等非职业新闻工作者的涌入,大大增加了记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复杂性,采取身份管理的方式排斥或无视他们的存在已不现实。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如何以超前的战略思维和全新的发展理念重新界定“记者”,继而对之进行规范化和体系化管理,是未来致力于更好维护记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程。

在此前提下,记者权益保护还应把握记者权利性质的定位,进而推动其由职业性权利走向社会性权利。权利性质的变化带来的是权利生成路径的改变。任何权利只有与履行权利主体的能力相得益彰,才能立于坚实的基础,获得生长的动力。单纯依靠外在赋予的权利,终究是不可持续的。一方面,保护记者权益要与中国国情相适应,服从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是在推动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的过程中,不断增强记者在新媒体环境下履行权利的能力和水平,打铁还需自身硬,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 赵云泽、滕沐颖、杨启鹏等:《记者职业地位的殒落:“自我认同”的贬斥与“社会认同”的错位》,《国际新闻界》,2014年第12期,第86-96页。

② 崔明伍:《欧洲人权法院对记者拒绝公开秘密信息源的保护》,《新闻记者》,2013年第12期,第73页。

③ 冯建华:《新媒体环境下记者拒证权的伦理困境与核心问题》,《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52页。

④ [美]克莱·舍基:《未来是湿的》,胡泳、沈满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⑤ 梁辰曦等:《中国媒介法治与新闻伦理规范高端论坛成功举行》,http://sj.cqu.edu.cn/info/1015/1359.htm,2021年5月19日。

⑥ 参见:《原阳“记者”被殴打事件,这么快就反转了?》,https://www.sohu.com/a/391075237_688977,2021年5月19日。

⑦ 原新闻出版总署2007年和2008年先后发布《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均明确规定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其合法的采访活动。

⑧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之二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⑨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庭审等正常采访活动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并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材料。

⑩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宣部随后下发了《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配合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和新闻调查,为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提供方便。公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机要和保密工作外,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接受采访,如实介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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