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华(渤海大学文学院,辽宁锦州 121013)
在《诗经》中“是”出现146 次,其中《国风》23 次、《小雅》56 次、《大雅》39 次、《周颂》3 次、《鲁颂》14 次、《商颂》12 次。这表明“是”在《诗经》中使用非常普遍。
1.代词,近指代词,共126 例,占86%。
2.形容词,共2 例,占1%。如:“彼人是哉”(重复2 次)(《园有桃》)。
4.连词,共4 例,占3%。如:“承筐是将”(《鹿鸣》)、“德音是茂”(《南山有台》)、“匪舌是出/维躬是瘁”(《雨无正》)。
5.连词“是用”,共7 例,占5%。如:“我是用急”(《六月》)、“是用不集/是用不得于道/是用不溃于成”(《小旻》)、“是用大谏”(《民劳》)、“是用大谏”(《板》)、“是用大介”(《酌》)。
6.连词“是以”,共3 例,占2%。如:“是以有衮衣兮”(《九罭》)、“是以有誉处兮”(《蓼萧》)、“是以有侮”(《正月》)。
1.宾语,共53 例,占42%。其中动词的前置宾语,44 例,占83%。如:“是剥是菹(重复两次)/是烝是享(重复2 次)/先祖是皇。”(《信南山》)介词的前置宾语,8 例,占15%。如:“是以为刺”(《葛屦》)、“乱是用长/乱是用暴/乱是用餤”(《巧言》)、“是以有誉处兮/是以有庆矣/是以似之”(《裳裳者华》)、“我是用忧”(《角弓》)。动词后的宾语,1 例,占2%。如:“反是不思”(《氓》)。代词“是”作宾语,有98%都放在动词或介词的前面。
2.宾语前置的标志,共46 例,占37%。如:“外大国是疆/受小国是达/受大国是达/上帝是祗/百禄是遒/百禄是总”(《长发》)。
3.定语,共18 例,占14%。如:“成是贝锦/成是南箕”(《巷伯》)。
4.主语,共7 例,占6%。其中一般句的主语,6 例。如:“维是褊心”(《葛屦》)、“是曰既醉(重复2 次)/是谓伐德”(《宾之初筵》)、“亦是率从/亦是戾矣”(《采菽》)。判断句的主语,1 例。如:“是绁袢也”(《君子偕老》)。
5.状语,共2 例,占1%。如:“是生后稷”(《閟宫》)、“曾是莫听”(《荡》)。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从金文一直到《诗经》时期,“是”的主要用法都是代词,主要用作前置宾语和宾语前置的标志,在《诗经》中这两项已占到其全部代词用法的79%。同时在《诗经》时期,又出现了“是”的形容词、连词、疑似系词等用法,这都说明“是”的使用范围在不断扩大。
在《诗经》中既有“非”,又有“匪”,下面我们分别进行论述。
“非”在战国文字中有四种用法:(1)否定副词,相当于“不”。如《青川牍》:“非除道之时”(此为判断句,“非”否定名词谓语,帮助表达否定判断);《中山王鼎》:“非恁与忠”(“非”否定形容词谓语)。(2)指示代词,通“彼”。如《侯马盟书》:“麻非是”,应读为“昧夷彼是”。(3)地名。如《货系四九五布空》:“非”。(4)人名。如《陶汇三·一二三七》:“非囗”,即“非子”,伯益之后。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得出:(1)“非”的本义是“违背、不合”,为动词。(2)“非”的引申义是“不”,为否定副词,可以用在否定判断句中,帮助表达否定判断。(3)“非”的通假义是“彼”,为指示代词。
在《诗经》中,“非”共出现3 次,都在《小雅》中,有两种用法:
(1)动词,违背(“非”的本义),共1 例,占33%。即:“无非无仪”(《斯干》)。
(2)否定副词,共2 例,占67%。即:“莫非王土/莫非王臣”(《北山》)。两个“非”都用在判断句中,否定名词谓语,帮助表达否定判断,是“非”的引申义。
《诗经》中“非”的用例虽然非常少,却证实了“非”的本义和引申义从甲骨文开始一直在使用的现象。
“匪”,甲骨文、商周金文以及战国文字中均未出现。《说文解字》:“器,似竹筐。从匚,非聲。本义为竹筐。
从《说文》及造字规律中可以得知:“非”产生在前,本义为违背、不合;“匪”在“非”之后产生,本义为竹筐;“篚”最后产生,本义为車笭。“非”的引申义是否定副词“不”,而“匪”和“篚”与“非”形相关、音相近,所以都与“非”在表达否定副词“不”时,形成通假字的关系。
1.《诗经》中“匪”的用法
“匪”在《诗经》中,共出现99 次。其中《国风》33 次、《小雅》34 次、《大雅》25 次、《周颂》4次、《鲁颂》2 次、《商颂》1 次,这表明“匪”在《诗经》中使用非常普遍。
“这99 例‘匪’共有六种用法:
(1)否定副词,共75 例,占76%。
(2)代词,远指代词,共11 例,占11%。如:匪车不东《旄丘》,匪风/匪风发兮/匪车偈兮/匪风飘兮/匪车嘌兮《匪风》,如匪行迈谋《小旻》,匪鹑匪鸢/匪鳣匪鲔《四月》。代词‘匪’,都作定语,修饰后面的名词,相当于远指代词‘彼’。
(3)动词,相当于‘无’,共5 例,占5%。如:匪斧不克/匪媒不得《南山》,匪斧不克/匪媒不得《伐柯》,莫匪尔极《思文》。
(4)通‘斐’,是‘匪’的通假义,共5 例,占5%。如:有匪君子(重复5 次)《淇奥》。
(5)通‘诽’,诽谤,是‘非’的通假义,共1例,占1%。如:虽曰匪予《桑柔》。
(6)连词,相当于‘非但、不但’,共2 例,占2%。如:匪手携之/匪面命之《抑》”[2]。
2.“匪”作否定副词的用法
“75 例作否定副词的‘匪’,按照意义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1)‘不’,用在一般句中,共34 例,占45%。匪+动词谓语,16 例;匪+形容词谓语,18 例。如:匪载匪来《杕杜》,匪饥匪渴《车舝》,这种用法的‘匪’在《国风》中一例也没有,都出现在《雅》和《颂》中。
(2)相当于‘不是’,用在一般句中,共20例,占27%。匪+动词谓语,11 例;匪+主谓短语,9 例。如:匪适株林《株林》,匪女之为美《静女》。这种用法的‘匪’只出现在《国风》和《雅》里,《颂》中没有。
(3)相当于‘不’,用在判断句中,帮助表达否定判断,共18 例,占24%。匪+名词,17 例;匪+代词,1 例。如:匪兕匪虎《何草不黄》,兄弟匪他《頍弁》。这种用法的‘匪’,《风》、《雅》、《颂》中都有。
(4)相当于‘没有’,用在一般句中,共3例,占4%。匪+动词,如:如匪浣衣《柏舟》,匪教匪诲《瞻卬》。前一句中的‘匪’与“浣”一起作衣的定语”[2](95)。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匪”在《诗经》时期,主要用法是作否定副词,占76%。除此之外,还有动词、代词、连词等用法,这也说明“匪”的用法非常灵活。
“匪”用作代词时,从不与“是”成对出现;“是”用作疑似系词时,也没有与否定副词“匪”成对出现。这两个字虽然没有成对使用的用例,但它们都有用在判断句中表示肯定或否定的用例。而且这两个字用法都很灵活,不像“彼”和“此”那样单一。
在《诗经》中,“此”出现86 次,其中《国风》21 次、《小雅》34 次、《大雅》28 次、《周颂》2 次、《鲁颂》1 次。这表明“此”在《诗经》中使用非常普遍。
这86 例“此”只有一种用法,即作代词。
“此”作代词的用法:
1.定语,共73 例,占85%。其中宾语中的定语49 例,如:“逢此百罹/逢此百忧/逢此百凶”(《兔爰》);其他定语24 例,如:“此日而微/今此下民/此日而食/抑此皇父”(《十月之交》)。
2.主语,共7 例,占8%。其中一般句的主语4 例,如:“此有不敛穧/此有滞穗”(《大田》)、“此维与宅”(《皇矣》)、“此宜无罪”(《瞻卬》);判断句的主语3 例,如:“此何人哉”(重复3 次)(《黍离》)。
3.动词宾语,共6 例,占7%。如:“为此春酒”(《七月》)、“予美亡此/予美亡此/予美亡此”(《葛生》)、“知我如此”(《苕之华》)、“在此无斁”(《振鹭》)。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从古文字资料一直到《诗经》时期,“此”的主要用法是代词,尤其是《诗经》中全部是代词。这说明“此”的用法非常单一。用作代词的“此”,主要作定语,占85%;作动词的宾语都是放在动词的后面。
在《诗经》中,“皮”共出现3 次。“羔羊之皮”(《羔羊》)、“相鼠有皮”(《相鼠》)、“献其貔皮”(《韩奕》),都是指“兽皮”。这表明,代词“bǐ”在《诗经》时期已经不假借“皮”来表示了。
“彼”,甲骨文,商周金文以及战国文字均没有出现。但代词“bǐ”的用法却有,用“皮”来表示。《说文解字》:“彼,往有所加也。从彳,皮声。”[3]徐锴《说文解字系传》:“彼者,据此而言,故曰有所加。”[4]王筠《说文句读》:“《释名》‘往,暀也,归往于彼也。’”[5]徐锴和王筠都依据《说文》,解释“彼”与“此”词义相反。
“皮”为“兽皮”之义,可以表示外部、外边、外面。用“彳”做形符的字,都与行走或道路有关,而“往有所加”,表明“彼”是跟“往”义有关的一个动词。“往”,“甲骨文写作‘’(合集五一一六),从之从王,王为声符,为往来之往本字……之也,去也,从此适彼也。”[6]所以“彼”的本义应该为“前往离此处很远的地方”,动词。再由动词本义引申为代词“那、那个、那些”等。
综上所述,代词“bǐ”最初没有本字,假借“皮”来表示,“皮”表示“bǐ”这个词是假借字。“彼”字产生之后,就用“彼”来表示,“彼”表示“bǐ”这个词时是本字。 因此,皮和彼在表示代词“bǐ”这个义项上是古今字的关系。
在《诗经》中,“彼”出现311 次,其中《国风》130 次、《小雅》121 次、《大雅》39 次、《周颂》7次、《鲁颂》9 次、《商颂》5 次。这表明“彼”在《诗经》中使用非常普遍。
1.《诗经》中“彼”的用法
这311 例“彼”共有两种用法:
(1)代词,共309 例,占99%。
(2)通“匪”,否定副词,共2 例,占1%。
此时“彼”通“匪”,相当于“不”,用在一般句中,彼+动词谓语,共2 例。如:“彼交匪敖”(《桑扈》)、“彼交匪纾”(《采菽》)。
2.“彼”作代词的用法
(1)定语,共276 例,占88%。其中宾语中的定语149 例,如:“寘彼周行/陟彼崔嵬/我姑酌彼金罍/陟彼高冈/我姑酌彼兕觥/陟彼砠矣”(《卷耳》);补语中的定语1 例,如:“城彼东方”(《烝民》);介词宾语中的定语1 例,如:“自彼成康”(《执竞》);其他定语125 例,如:“正域彼四方/肇域彼四海”(《玄鸟》)。
(2)主语,共31 例,占9%。其中一般句的主语17 例,如:“彼采葛兮/彼采萧兮/彼采艾兮”(《采葛》);判断句的主语4 例,如:“彼何人斯”(《巧言》)、“彼何人斯”(重复3 次)(《何人斯》)。
(4)重复它前面的词,共7 例,占2%。如:“嘒彼小星”(重复2 次)(《小星》)、“毖彼泉水/娈彼诸姬”(《泉水》)、“敦彼独宿”(《东山》)、“宛彼鸣鸠”(《小宛》)、“敦彼行苇”(《行苇》)。
通过上面论述,我们可以看出:代词“bǐ”的用法可以上推到金文时期,只是那时候还没有产生“彼”这个字,假借“皮”字来表示。到了《诗经》时期“彼”字主要用法仍然是代词,占99%;另一种用法是通否定副词“匪”,只占1%。而且,我们结合《诗经》时期的“匪”来看,“匪”和“彼”,在用法上偶尔可以通用。这样,实际上“彼”的用法也是很单一的,用作代词时,经常作定语,占88%。
在《诗经》中,“彼”和“此”经常成对使用,如:“维此圣人……维彼愚人/维此良人……维彼忍心/维此慧君……维彼不顺(重复2 次)”(《桑柔》)、“此宜无罪……彼宜有罪”(《瞻卬》)、“彼有不获稚,此有不敛穧,彼有遗秉,此有滞穗”(《大田》)、“在彼无恶,在此无斁”(《振鹭》)、“舍彼有罪……若此无罪”(《雨无正》)、“彼月而微,此月而微/彼月而食……此月而食”(《十月之交》)、“维此愚人……维彼愚人”(《鸿》),等等。
经过分析发现:彼和此,确实用法相似,它们都最常用作指示代词,而且都是常用作定语,又常成对使用。
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在讲指示代词时说:“‘是’和‘此’是同义词,它们常常可以互换。”[7]但是为什么“是”后来发展为判断句的系词,而“此”没有呢?我们据前述内容,分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是和非、彼和此的字义有着两两相对的规律,最后还各自形成新词,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大量的成语。
1.是和非
“是”的本义为正、适宜;“非”的本义为违背、不合。二者本义相反。“是”由本义引申为对的、正确的,再引申为表判断的系词,表达“是”的含义;“非”由本义引申为不对的、错的,再引申为否定副词,表达“不”“不是”的含义。二者引申义也相反。“是”的通假义为近指代词,表达“这”的含义;“非”的通假义为远指代词,表达“那”的含义。二者通假义相反。
“是”与“非”无论是本义,还是引申义,抑或是通假义都是相反相对的,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互相补充,相反相成,最后还合成了一个新词“是非”,并由此形成很多成语,如搬弄是非、是非不分、是非之地、是非之心等。
2.此和彼
“此”的本义为所立之地、眼前,名词。由表空间的本义引申为表时间的“眼下时刻、当下”,也是名词。再由名词引申为代词“这、这个、这时”等。
“彼”的本义为“前往离此处很远的地方”,动词。再由动词本义引申为代词“那、那个、那些”等。
“此”与“彼”无论是本义,还是引申义,都是相反相对的,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相反相成,最后也合成了一个新词“彼此”,并由此形成很多成语,如此起彼伏、此消彼长、不分彼此、彼此彼此、此一时彼一时等。
从《诗经》中,我们可以看出:“是”和“非”可以放到一起来看,而“此”和“彼”也可以放到一起来看。尽管《诗经》中的“是”也经常用作代词,但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用法。而“此”却只有代词一种用法。即使都用作代词,它们的差别也很大:“是”经常用作前置宾语和宾语前置的标志;而“此”经常用作定语。“此”和“彼”经常成对使用,而且它们都是最常用作定语,这也就限制了“此”发展其他词性的可能。
综上所述,“非”在《诗经》时期经常用作否定副词,其中一种用法就是用在判断句中,帮助表达否定判断,这也就同时需要一个可以表达肯定判断的词,如果从“是”和“此”中挑选一个的话,那肯定“是”更合适,因为它的用法灵活,而且“此”又经常与“彼”成对使用,所以选“此”的可能性就不存在了。所以才会在《诗经》中看到了疑似系词的五例“是”。同时语言中“是”和“非”、“此”和“彼”组成了两组反义词,并且“是”和“非”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而“此”和“彼”却始终坚守着代词这个阵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