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玉莲,耿广汉,张轶辉
(安徽科技学院农学院,安徽 滁州 233100)
乡村创业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人才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主体力量,农科类大学生作为农业领域的精英人才理应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因此,有必要丰富和深化我国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领域的研究。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学界对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的研究成果颇为丰硕,涵盖了创业意愿与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1-3]、创业困境与路径(对策)研究[4-5]、乡村创业激励机制研究[6],如郑兴明等采用调查研究方法,对农科类大学生服务基层意愿进行实证研究,得到“个人特征、家庭条件、社会资本、家乡环境和三农认知状况对大学生服务意愿产生显著影响”的结论[2];杨育智等提出建立激励机制,采取激励措施,完善制度管理和监管机制,充分保障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的合法权益[6]。
以上研究成果为进一步开展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也存在不足,目前为止尚未发现有学者对我国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体系开展系统性研究。基于此,本文对我国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的演进逻辑开展研究,厘清政策在助推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活动方面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由此提出具体建议,丰富和完善我国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体系,推动政策福利与社会资源向乡村创业的农科类大学生聚集,助力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
我国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缘起于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和农村农业发展政策。1978年以前,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大学毕业生完全由国家统一分配,指令性和计划性特征非常鲜明,因此,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1978年以后,国家开始创新性地探索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并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政策,高校毕业生“就业包分配”制度也因此松动。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倡导毕业生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自主择业”,鼓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由于当时曾连续几年取得农业大丰收,农业人才在引进和使用上被忽视,倒逼农科类大学生在择业观念上开始从等待就业向自主创业转变。自此,我国支持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的相关政策出台。本文将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后,我国乡镇企业、家族企业得到迅速发展。到1986年,乡镇企业总产值突破3 000亿元,为乡村创业孕育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对于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而言,1982年以前,国家一直坚持“学用一致”的分配原则,当时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指令性和计划性特征很强。到1983年,高校毕业生分配政策略有调整,在“学用一致”基础上提出“供需见面”分配制度试点,一种带有明显试验性和探索性的毕业生分配办法应运而生,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指令性和计划性出现松动。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继续加强教育改革,尝试在毕业生分配上将宏观指导与微观搞活相结合,激发毕业生发扬艰苦创业精神,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改革进一步深化。同时,国家决定“在沿海地带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一批新的农产品、特产品和乡镇企业小商品出口基地,发展创汇农业,先一步把农村产业引向高质量、高标准的新水平”①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中发〔1986〕1号)。。这为农村发展市场经济提供了政策支持。到1988年4月,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为乡村创业提供了法律支持。到1991年,国家进一步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指导思想,确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③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一九九一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0〕72号)。。围绕毕业生就业分配问题,有学者对农科类大学生就业提出“灵活就业”设想,建议“允许农业科技人员创办农场和农业联合企业”[7],改革农科类大学生就业分配方式。
这一阶段,政府已经开始反思高校毕业生就业“包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和延续性,并提出新的举措,为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孕育了政策种子。 该阶段农科类大学生就业政策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农科类大学生就业分配的指令性和计划性仍然很强,但开始有所松动;二是“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就业导向为农科类大学生在乡村创业埋下了种子;三是政策内容比较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具体性。
1992年,邓小平发表具有代表性和指向性的南方讲话,之后,不少体制内员工纷纷离职下海经商,一时间国内掀起“下海热”。不久,全国大规模进行国企改制,许多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倒闭,大批国企职工下岗。国企改制的结果也必然辐射到高校,高校毕业生就业迎来寒冬,传统的就业“包分配”模式遭遇挑战。1996年,国家探索大学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模式,鼓励毕业生自主择业,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寻找一条新的就业通道。1998年,国家继续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要求高校和毕业生转变就业“包分配”观念,“积极引导毕业生通过经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的毕业生就业市场,采取‘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的办法就业”④见《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2000年,国家要求“尽快建立‘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机制”,“引导、鼓励和教育毕业生面向基层、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⑤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号)。。自此,大学生就业“包分配”制度被全面取消,而大学生自主创业则成为大学毕业生新的就业方式,且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得到确证。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8]。为了推动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教育部遴选清华大学等9所高校作为创业教育试点院校。
相较于上一阶段,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变化很明显: 一是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受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国企改制等多重因素影响,政策带有明显目的性和创新性;二是国家初步将大学生基层就业和乡村创业结合在一起,鼓励大学生以多种方式服务农村农业发展,政策具有指向性;三是高校教育功能发生变化,大学生创业教育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工作,政策体现出教育性。
2003年,国家制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①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政策,该政策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并不折不扣地落实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②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76号)。。2004年,国家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增加为毕业生创业提供小额贷款及担保的扶持政策。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工商企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乡土人才创办现代农业企业”③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为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擘画了蓝图。在乡村创业政策的号召下,不少农科类大学生积极转变就业观念,返乡创业,并涌现出一批小有名气的创业新农人,如安徽盛农农业集团总经理夏金林,把户口迁入农村、种蘑菇的苗娟,他们都是学农践农的创业典范。与此同时,许多农业院校也积极参与到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工作中来,探索专业教育与创业教育相结合的新型农科人才培养模式。安徽农业大学联合安徽省共青团、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办“现代青年农场主”试验班,培养农科类大学生到乡村创业并带动现代农业发展,实现了政府、高校、企业联合推动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的发展局面。
此时,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进入形成阶段,一是政策内容较之前更加具体和有可操作性,出台了为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提供小额贷款、创业担保等扶持政策;二是形成了支持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共识,不仅国务院和教育部等几个部委号召农科类大学生到乡村创业,而且国务院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更多部委积极推动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三是政策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化,形成了政府部门、高校、企业协同推进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的良好局面。
2014年,李克强总理首次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理念,说明创业群体开始由精英群体向平民群体转变。为了带动更多农村青年能人创业致富,共青团中央决定实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以农村青年能人、返乡创业青年、大学生村官等为重点,推荐具有一定群众基础和创业经验,有较强示范带动能力的农村青年作为带头人培养对象”④见《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的通知》(中青办发〔2014〕11号)。。这为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并成为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同年,团中央联合农业部等主办“邮储银行杯”中国青年涉农产业创业创富大赛,携手支持涉农创业青年融资、融智和品牌传播。2015年,安徽省第一届“现代青年农场主”试验班的30位学生顺利毕业,其中有10位毕业生选择继续从事涉农行业,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初显成效。2017年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明确要“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9]。这说明乡村振兴离不开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科类大学生,因为他们是“三农”工作队伍的重要力量。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鼓励高校毕业生、企业主、农业科技人员、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人才回乡下乡创业创新,将现代科技、生产方式和经营模式引入农村。”[10]之后,国家持续完善乡村创新创业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到乡村创业,“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创业支撑服务平台,完善乡村创新创业支持服务体系。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鼓励地方设立乡村就业创业引导基金,加快解决用地、信贷等困难。”[11]
2014年以来,鼓励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进入丰富阶段,一是国家提出新的创业战略和乡村发展战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创业;二是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体系已相对完善,涵盖了资金筹措、税费减免、基建设施、组织保障、风险防控、平台建设、项目孵化等方方面面;三是支持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的政策出现在不同的政策谱系中且出现的频率不断提高。
随着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活动不断推进,政府针对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制定了方方面面的政策文件,这对于支持、鼓励和促进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具有积极效果,但现有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在出台时间、政策执行力度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1.政策供给存在滞后性。为了更好地推进乡村创业,政府在政策供给方面作出积极回应,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但是,这些政策多为“回应性”政策,表现为对已发生问题的解决,原因是政策制定主体在决策时缺少对可能问题转化为现实问题的预见。现有政策模式下,一旦创业活动中的可能问题转化为现实问题,政策便会出现明显滞后性。政策供给滞后不仅会削弱政策权威,降低政策执行时的价值含量,还会把许多有创业意愿的农科类大学生拒之门外,据统计,“回乡创业的比例仅占大学毕业生的0.7%”[12]。
2.政策执行存在滞后性。政策执行是创业问题得以解决、创业目标得以实现、创业理想转化为创业现实的关键环节。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后,政府不断加大对农村创业者的支持力度,在技能培训、税费减免、基建设施、组织保障等各个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帮助创业者在乡村顺利创业。但是,在政策执行中,受政策宣传不到位、政策主体对政策解读存在偏差、政策执行者人少事多等主客观因素影响,政策执行效果大打折扣,经常出现政策不落实、落实不到位或者延迟落实等现象。一项对河南省14所高校360位创业大学生的调查结果显示:“83.3%的被调查者认为政府对创业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13]
3.乡村创业配套政策供给存在滞后性。乡村创业政策的制定对吸引和鼓励农科类大学生返乡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政府在进行乡村创业政策决策时,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乡村创业领域,属于为乡村创业而制定政策举措。政策决策者没有对乡村创业之外的,如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保险接续等方面的事项给予充分关注,乡村创业配套政策滞后,难以满足农科类大学生在乡村的发展需求,使许多已具备良好乡村创业条件的农科类大学生不愿回乡创业。
随着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进一步发展,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缺乏及时调整与改进,比如政策缺乏针对性,政策之间缺乏关联性,部门之间缺乏联动性。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农科类大学生在乡村创业过程中享受不到理想的政策支持和社会保障,弱化了政策运行的实效性。
1.政策对象不明确,政策缺乏针对性。从现有创业政策来看,有针对下岗职工创业的优惠政策,如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从事建筑、娱乐以及桑拿、按摩等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算起,3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有针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扶持政策,首次创业且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农民工可以享受5 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也有针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然而,未发现明确针对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的政策意见,现有政策忽视了农科类大学生的主体性和差异性。
2.“政”出多门,政策之间缺乏关联性。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均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制定了促进乡村创业的扶持政策,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的通知》,但上述政策之间并不具有相互关联性,政策部门化特征明显。由于政策之间缺乏关联性,严重影响到政策效力的发挥。据调查显示,2019届本科毕业生自主创业比例为1.6%[14],这一数据与国家乡村创业预期目标以及西方国家当前的创业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3.各自为“政”,部门之间缺乏联动性。“创业活动作为涉及多个领域的综合性工程,必然涉及政府多个机构和部门。”[15]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后,各部门各机构均认识到乡村创业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并积极制定落实促进乡村创业的政策意见,支持、鼓励大学生乡村创业。但是,至今尚未有专门部门(机构)统筹负责乡村创业活动,各部门(机构)在促进大学生创业活动上各自为“政”,部门之间无法形成内在统一的联动机制,使得政策在支持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的实效性上大打折扣。
从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的整体驱动来看,政策在经济支持力度、风险防控强度、社会保障广度和人文关怀温度方面均存在不足,政策激励没有对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产生预期的驱动效应。
1.政策激励缺乏经济支持力度。农科类大学生是乡村创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缺乏资金和社会资源等劣势,许多有创业想法的农科类大学生并不能在乡村大展拳脚。对此,如果政府能够在资金和社会资源方面给予农科类大学生更多支持,将有利于更好地驱动他们回乡创业。令人遗憾的是,一份对河南省部分高校毕业生创业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41.91% 的大学生表示曾经申请过大学生创业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但申请成功的比例仅有16.83%。”[16]在创业资金来源问题上,仅有2%的被调查者表示依靠政府支持。
2.政策激励缺乏风险防控强度。创业与风险是一对孪生兄弟,根据公益组织YBC(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的统计,目前我国青年首次创业的成功率不足10%[17],这说明大学生创业失败概率极高,也说明现行政策在防范和化解大学生创业风险的效能方面尚存在不足。
3.政策激励缺乏社会保障广度。与城市相对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相比,我国乡村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覆盖面窄、保障能力弱、发展层次低、管理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对于因乡村创业延伸出来的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保险接续等相关问题,政府还没有制定具体的政策,而这些问题都关涉到农科类大学生切身利益,也是影响农科类大学生是否到乡村创业的重要因素。在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下,由于乡村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少有创业想法的农科类大学生最终打消了乡村创业念头。
4.政策激励缺乏人文关怀温度。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既是对“以创业促就业”战略的遵循,又是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乡村创业政策时应包含社会大众对创新思维、创新品质、创业活动和创造新价值的鼓励态度以及对创业失败的包容精神。可惜,现有政策多为命令性、工具性、指令性任务、规范和要求,缺乏劝告性、灵活性和激励性的鼓励态度和人文精神,导致整个农村缺乏宽松包容的创业环境,缺乏对在乡村创业的农科类大学生的充分理解、尊重和支持,打击了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以丰富和完善我国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体系。
1.政策供给前移。政策供给滞后容易使许多有创业想法的农科类大学生不敢创业或者在创业活动中以失败而告终,削弱政策权威,降低政策执行时的价值含量,造成资源浪费。为了防范和化解政策滞后带来的不利后果,政府在政策供给上应树立前瞻意识,把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乡村振兴长远目标中去,全面考虑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的激励效应,增加“前瞻性”政策供给,减少“回应性”政策供给,提升政策效力。
2.政策执行前移。要创业首先得解决资金、场所、设备、人员、技术等基础性问题,而资金是挡在农科类大学生面前的最大的“拦路虎”。为了赶走这只“拦路虎”,政府可尝试将政策执行前移,也就是为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提供“创业前”的政策支持,解决资金、场所、设备等基础性问题。比如,在“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政策执行过程中把“创业后”贷款担保前移到“创业前”,对于赶走创业前的“拦路虎”非常有效。
3.乡村创业配套政策供给前移。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受到资金、场所、设备、人员、技术等基础性问题的影响,还受到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保险接续、创业失败后最低生活保障等发展性问题的困扰。因此,政府不仅需要围绕乡村创业制定方方面面的政策规定,还应考虑制定乡村创业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并把配套政策与乡村创业政策“打包”,形成“政策包”,全面保障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以西安市户籍改革为例,西安市将享受创业优惠政策的大学生的户籍范围由原来的西安市扩大到陕西省,对吸引大学生到西安创业具有良好效果。该政策表面上看是户籍政策改革,实质上是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的延伸。西安市的户籍政策改革对制定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配套政策具有很强的启发性。
农科类大学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政府有必要针对农科类大学生群体制定具体的政策规定,同时,加强顶层设计,统一指挥,切实提升政策运行的实效性。
1.明确政策对象,提高政策针对性。通过梳理政策文件,发现并未有针对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的具体政策,现有政策忽视了农科类大学生的主体性和差异性。为了激发更多农科类大学生到乡村创业,提高政策运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政府应该就农科类大学生群体制定相关创业政策,帮助农科类大学生解决实际困难。比如,在乡村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的农科类大学生可以享受大学期间的学费补偿代偿政策和不少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优惠政策,具体奖励额度视创业项目而定。
2.加强顶层设计,实现政策关联。鉴于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政”出多门问题,政府应加强政策的顶层设计,在进行政策决策时,关注到同一政策体系的连续性和不同政策之间的关联性,可以成立隶属国家农业农村部的专门负责乡村创业活动的部门(机构)——农科类大学生创业管理中心,由其统筹负责政策谋划、政策修订、政策管理、政策实施、政策监督,确保形成紧密衔接的乡村创业政策体系。
3.统一指挥,形成部门联动。由于至今尚未有专门部门(机构)统筹负责乡村创业活动,各部门(机构)在解决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问题上虽然比较积极,但是部门之间缺乏联动性。为了实现部门联动,发挥部门联动效应,建议政府给予农业农村部农科类大学生创业管理中心充分的决策权,授权其统一指挥乡村创业,并牵头其他部门(工商联、财政部、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以召开乡村创业联席会议的方式,统筹政策供给、政策执行、资源调配、资源使用,统筹处理政策滞后、政策“打架”等问题。
针对现有政策在经济支持、风险防控、社会保障和人文关怀四个方面的问题,应增强四种政策力,强化政策驱动。
1.分类施策,增强经济支持力。政府围绕农科类大学生制定乡村创业政策时应坚持分类施策,打破传统“上下一般高”的固定模式,即政府对在不同行业(农业、教育、批发零售)创业的农科类大学生提供不同的政策支持。对从事农业创业项目的农科类大学生,鉴于农业项目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等特点,政府不但可为农科类大学生提供“创业前”大额贷款政策,而且还可延长还贷周期。对于从事培训、教育等短平快创业项目的农科类大学生,政府可为农科类大学生提供“创业前”小额贷款政策。
2.多“策”并举,提升风险防控力。为了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帮助更多农科类大学生走上创业成功之路,政府应该为农科类大学生提供乡村创业“政策包”。针对农业项目周期长、风险大问题,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成立创业风险(风投)基金,帮助农科类大学生顺利进入/退出创业,消除农科类大学生因担心创业失败和无能力偿贷而不愿创业的现实顾虑。政府应多“策”并举,不断提升乡村创业风险防控强度,驱动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目标顺利实现。
3.全面覆盖,提升保障力。政府对扎根乡村创业的农科类大学生应给予全覆盖式的保障,如政府对在乡村创业的农科类大学生子女提供“自由择校”政策,消除农科类大学生因自己扎根乡村而担心子女输在教育起跑线上的顾虑。政府免费为在乡村创业的农科类大学生推销产品,以帮助解决产品无销路、积压等现实难题。总之,政府应尽可能为农科类大学生提供具体、可行、全覆盖的保障,保障农科类大学生在乡村安心创业。
4.开放包容,体现人文关怀力。“任何事业的成就与发展,都离不开文化的驱动和思想的引领,少不了精神的鼓舞与意念的支撑。”[18]所以,仅考虑经济效益和工具理性,纯粹依靠命令性、工具性、指令性的政策是不能有效激励农科类大学生到乡村创业的。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该考虑到伦理道德、人文关怀和社会文化等精神因素。政策应体现出灵活性、激励性和鼓励性特征。如通过开展“乡村创业年度先进人物”评选活动,增强农科类大学生对乡村创业的认同感;通过宣传创业典型事迹,改变部分农科类大学生家人等对乡村创业认同度低的问题。总而言之,带有人文关怀特征的政策能够帮助农科类大学生增强创业信心,实现创业梦想。
我国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为乡村创业政策孕育阶段、乡村创业政策萌芽阶段、乡村创业政策形成阶段和乡村创业政策丰富阶段。从乡村创业整体发展情况来看,政策成为支持和引导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的重要引擎。但是,随着乡村创业不断发展,政策在支持和激励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如政策供给、政策执行存在滞后性,政策运行缺乏实效性,政策激励缺乏驱动性。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多个方面提出举措,意在为丰富和完善我国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政策体系,切实提高农科类大学生乡村创业的实效性提供有价值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