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燕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东 广州 510700)
为适应新时代知识产权发展的要求,中国专利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已于2021 年6 月1 日正式实施,与之配套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不少新的改动,但仍然保留了细则第20 条第2 款,且其仍属于细则第53 条所规定的驳回理由及细则第65 条所规定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理由。因此,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如何准确适用细则第20 条第2 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三个案例来浅谈细则第20 条第2 款的审查。
细则第20 条第2 款为:“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适用对象为独立权利要求,其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1]。该条款明确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通过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使得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完整地反映出技术方案,规范了独立权利要求对于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性。
细则第20 条第2 款的审查分为四个层次:首先确定独立权利要求为审查对象;其次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再次确定哪些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最后确定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完整记载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通过阅读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以申请人声称的技术问题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来确定出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注意,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创造性审查中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于确定必要技术特征,需要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并避免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案例1:
一种车钩连接装置,说明书记载该车钩连接装置能够适用复杂的道路变化,安全、高效的牵引故障车辆,有益效果为:车钩连接装置主体的斜坡部和呈Z 字型的牵引拉杆在整体上缩短了力臂,减轻了车钩连接装置的重量,安装省时省力,且安装后可以上路,无需在救援现场时临时安装,不需频繁拆卸,方便快捷;车钩连接装置主体能够在上下、左右四个方向调节,可以适应复杂的路面情况,确保安全。
权利要求1.一种车钩连接装置,设于拖车和被拖车之间,其特征在于,包括车钩连接装置主体和支撑架,所述支撑架一端固接于拖车,另一端具有倾斜向下的斜坡部;所述车钩连接装置主体一端通过连接孔及穿过所述连接孔的第一转轴与拖车相连,另一端具有与被拖车相连的车钩连接部;所述车钩连接装置主体与所述斜坡部通过连接组件相接,所述连接组件包括第二转轴和对称设于车钩连接装置主体两侧的弹性组件,所述第一转轴的轴线垂直或近似垂直于水平面,所述第二转轴的轴线与所述第一转轴的轴线呈一定夹角设置。
该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缺少哪些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本发明说明书的“有益效果”可知,本发明解决了两个技术问题:1.减轻了车钩连接装置的重量,安装省时省力;2.车钩连接装置能够适应复杂的路面情况,确保安全。因此,“呈Z 字型的牵引拉杆”和“车钩连接装置主体能够在上下、左右四个方向调节”,属于各自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既未记载必要技术特征“呈Z 字型的牵引拉杆”,也未记载“车钩连接装置主体能够在上下、左右四个方向调节”,因此,独立权利要求不符合细则第20 条第2 款的规定。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解决了多个技术问题,则只要求独立权利要求能解决其中一个技术问题即可,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两个,因此,可将上述两个必要技术特征中的其中一个增加至权利要求1 即可符合细则第20 条第2 款的规定。
案例2:
一种生产沉香的方法,背景技术提到传统的人工结香方法操作复杂,沉香得率很低,成本高,造成很大程度上的浪费;根据某在前发明的方法生产的沉香虽然满足国家对其醇溶性浸出物的含量要求,但其沉香促香剂成分并未考虑如何提高沉香油含量以及沉香油中倍半萜含量。本发明方法生产的沉香能够提升沉香油以及沉香油中倍半萜含量,提升沉香品质。本发明调整现有沉香促香剂的组分,用6-BA 代替生长素(IAA),刺激沉香或白木香树干的防御系统,使其产生合成沉香化学成分的相关酶类,然后这些酶类作用于本发明新加组分-促香剂苯乙醇,使得树干迅速产沉香中相关化学成分,经过积累,最终形成棕褐色或黄棕色的变色木质部,经采集晒干后得到沉香。经过和未添加苯乙醇制备的沉香以及不同配方组成制备的沉香对比,本发明不止提高了沉香油和沉香油中倍半萜含量,在醇溶性浸出物方面的含量也得到提高。
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沉香诱导剂的组分为由植物激素、无机盐和苯乙醇组成,然而并未记载沉香诱导剂各组分的百分比浓度,各组分的含量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
判断组分的含量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要从发明的实质出发,如果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只在于组分本身,其技术问题的解决仅取决于组分的选择,而组分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或者通过简单实验就能够确定的,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只限定组分;但如果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既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其技术问题的解决不仅取决于组分的选择,而且还取决于该组分特定含量的确定,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同时限定组分和含量,否则该权利要求就不完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案例3:
一种在多读写器环境下读取电子标签数据的方法及装置。多读写器协同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多读写器相互临近,会造成读写器之间的相互干扰或者碰撞,使多读写器不能正常工作,读卡效率大大降低。现有技术中,解决多读写器干扰或碰撞的方法需要同步控制多个读写器工作在不同时间,虽然可以提高信道利用率,但其实现较复杂,同时需要硬件及软件的配合,成本较高。针对现有技术的上述实现较为复杂、成本较高的缺陷,本发明提出在检测到电子标签的回波信号通道存在干扰或碰撞时,读写器延迟一定时间才发出激活信号并与电子标签进行通讯;从而使多读写器在协同工作时,可以实现无须同步控制的更有效率的读取电子标签。有益效果为:由于在开机时,使该读写器延迟随机时间才发出激活信号并与其作用范围内的标签进行通讯,在检测到电子标签的回波通道不存在干扰或碰撞时,直接发出激活信并与其作用范围内的标签进行通信,在检测到电子标签的回波信号通道存在干扰或碰撞(别的读写器发出的信号或标签回波信号)时,将使得该读写器延迟一定时间才发出激活信号并与其作用范围内的标签进行通讯,使得该读写器的读取电子标签数据的时间与其他读写器读取时间或电子标签发送回波的时间避开,从而解决了一定空间内读写器之间相互干扰或碰撞的问题;同时,使得当多台使用该方法及装置的读写器同时工作时,不需使用任何同步装置及主控制器就可以达到多读写器环境下更有效率的读取电子标签,避免了现有技术中需要对多台读写器同时控制的情况。
权利要求1.一种在多读写器环境下读取电子标签数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A)对电子标签被激活后发送回波信号的信号通道进行信号强度检测,依据得到的信号强度值,判断在该信号通道上是否存在干扰或碰撞,如是,执行下一步骤;否则,执行步骤E);
B)依据所述信号强度值,确定当前阈值,并取得与所述当前阈值对应的延迟时间值;
C)使所述读写器进入等待状态,并开始延迟计时;
D)判断计时是否达到所述延迟时间值,如是,执行下一步骤;否则,重复本步骤;
E)使所述读写器在设定的读写时间内开始发送激励信号,并取得电子标签数据。
权利要求3 进一步涉及如何检测信号强度和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干扰或碰撞的技术特征,则权利要求3 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属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说明书,现有技术中解决多读写器干扰或碰撞的方法需要同步控制多个读写器工作在不同时间,虽然可以提高信道利用率,但其实现较复杂,同时需要硬件及软件的配合。即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多读写器环境下如何更有效率的读取电子标签数据。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该发明提出在检测到电子标签的回波信号通道存在干扰或碰撞(别的读写器发出的信号或标签回波信号)时,将使得该读写器延迟一定时间才发出激活信号并与其作用范围内的标签进行通讯。在权利要求1 中记载了“(A)对……信号通道进行信号强度检测,依据得到的信号强度值,判断在该信号通道上是否存在干扰或碰撞”,即权利要求1 已经明确了在读取电子标签数据之前要检测信号强度值和判断是否存在干扰或碰撞,当存在干扰时,执行延迟一定时间、更有效率的读取电子标签数据的步骤;至于有关如何检测信号强度和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干扰和碰撞的技术特征,其本身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检测信号强度和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干扰,并不是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更有效率的读取电子标签数据,因此有关如何检测信号强度和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干扰和碰撞的技术特征并不是权利要求1 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第26 条第4 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2]。其中,“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1]。专利法第26 条第4 款的立法宗旨在于“公开换取保护”,规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说明书披露的具体技术信息相适应,避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以至于与发明人所作出的技术贡献不相称[3]。专利法第26 条第4款的适用对象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而细则第20 条第2 款的适用对象仅为独立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不合理,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范围中存在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不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的部分,则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当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即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简言之,专利法第26 条第4 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审查的是权利要求是否存在技术特征概括过大的问题,即,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大不大”的问题,细则第20 条第2 款审查的是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缺不缺”的问题。在具体的审查实践中,对于某个独立权利要求,从技术特征“大不大”的角度分析该权利要求适用于专利法第26 条第4 款,从必要技术特征“缺不缺”的角度分析该权利要求也适用于细则第20 条第2 款,那么,审查意见在满足理由合乎逻辑、说理与结论相一致的前提下,专利法第26 条第4 款和细则第20 条第2 款均可适用。
细则第20 条第2 款既是驳回理由,也是无效宣告理由,该条款的审查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申请人的权利范围。本文分析了细则第20 条第2 款的法条释义及立法宗旨,并归纳细则第20 条第2 款审查的一般审查方法,通过结合三个具体案例来实践细则第20 条第2 款的审查,最后将其与专利法第26 条第4 款进行简单辨析,希望有助于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正确把握细则第20 条第2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