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萱 张元洁
(山西农业大学,山西 太谷 030801)
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本地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内从业的农民工。外出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
第一代农民工是农民工里的特殊群体,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近年来,随着农民工逐渐老去,第一代农民工的发展,特别是其养老问题,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学术界也开始有相关研究。[1]我国社会转型有着绵延的历史维度,在我国农民工代际转换加快,流动方式更加复杂的背景中,将第一代农民工作为研究主体具有更加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2]
由于农民工自身参保意识的淡薄、用工单位对农民工的不重视、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等多种因素,大部分第一代农民工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当人至迟暮,无力进行体力劳动回乡后,几乎失去收入来源,以至于老无所依。
据有关数据显示,99%的第一代返乡农民工仍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因此仍有就业需求。但是他们长期在外务工,对家乡的就业需求缺乏了解,以至于再就业机会的丢失。
养儿防老本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但第一代农民工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象,很多一代农民工只有一个孩子,子女养老压力很大。且第一代农民工的子女大都进入城市,不愿回到农村,养儿无法防老,一代农民工们只能自己照顾自己,晚年无法享受天伦之乐,大多成为空巢老人,生活孤寂。
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没有足够财力和物力建设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而第一代农民工在城市务工大多从事体力劳动,随着年龄增大身体出现各种毛病,虽然国家对医疗建设一直比较重视,但是现有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仍然无法满足返乡农民工的需求。
新中国的户籍制度中,将户籍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户籍制度一诞生,就带有浓重的命令经济色彩,并为之确立了一套完善的具体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二元户籍制度也就逐渐地确立,在这个时期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再加上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农业和非农户口的区别对待,因此农民工基本被排除在了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第一代农民工往返于城乡之间,在不能享受城市居民养老待遇的同时,回乡后又面临着无业和养老的困境。统计显示,2016年50岁以上的第一代农民工已经超过5400万,养老问题已经提上这些农民工的议事日程,但面临城市养老体系进不去、农村养老保险靠不住、儿女养老功能弱化的尴尬处地。[3]
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由于在企业中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需要支出额外费用,企业的管理费用就会相应的增加,所以一些企业为追求利润极大化、劳工费用最小化,选择逃避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不愿与农民工签订正式、合法的劳动合同。[5]一些企业还会存在压榨劳动力的情况,为了加快工程的进度或者加大工程量强迫农民工增加工作时间,这些都会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这一群体具有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因此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就显得十分的必要,现阶段关于全国统筹、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实施,养老金的转移接续政策依旧需要相关部门的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额度较高,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于农民工来说负担较大;虽然养老保险相应的补缴政策已经出台,但由于各地缴费基数、缴费标准不同,并且第一代农民工流动性较强,工作收入较不稳定,漏缴属于正常现象,国家应在制度、政策上保证农民工参保的统一性和连续性。[4]
第一代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较差,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大。根据相关数据表明,截止2013年年底,全国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第一代农民工占其总量的比例高达85.9%,而拥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仅占14.1%。[5]农民工的收入低并且不稳定因素较多,城乡养老保险超出了农民工缴费的能力,再加上农民工属于流动群体,当时全国性的养老保险还没有统筹以及流动投保的难度较大,容易导致农民工不能完成缴费需要而被迫退保。
1.我国致力于实现城乡一体化,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我国城乡一体化的主要因素,为了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要对我国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劳动者向城镇转移,努力形成城乡劳动者地位平等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推行城乡平等、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打破社会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壁垒等。
2.用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公平合法的劳动合同,履行为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义务,坚持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提升社会责任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农民工大多从事高危低薪的工作,做好农民工的安全保障工作,也是企业应该尽到的责任。
3.农民工自身也要提高文化素养,提高参保的意识,增强自己的法律观念,在知法、守法的同时,也要勇敢的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遭遇侵权行为,积极地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4.政府要发挥好社会保障的功能,扩大农民工的社会参保率,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农民工进行一定的补助;增加财政投入,在乡村创建一些支持第一代农民工就业的岗位,提高第一代农民工回乡后的收入,李兴华等认为,农民工被城乡双重边缘户,需要妥善解决户籍问题,同时深化分配方式改革[6];政府还要发挥好文化建设的职能,建立公共娱乐设施,丰富文化生活和精神世界;建立法律咨询平台,帮助解决第一代农民工的维权问题,学者于建嵘认为一个良好社会必须有明确的法定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司法等救济途径。[7]
5.社会媒体要发挥好自己的传播功能,宣传国家的相关政策,逐渐地转变农民工的观念,新闻媒体可传播法律和社会保险相关知识,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和自觉参保意识。[8]
1.第一代农民工为我国的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在第一代农民工面临着养老的难题,帮助他们解决养老问题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对于解决我国主要矛盾中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也有积极地意义。
2.[9]第一代农民工虽然已经老年,但是依旧是可以利用的大规模劳动力资源,深入地了解第一代农民工的特点、能力和身体条件等内容,可以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发挥好第一代农民工的价值,同时可以提高第一代农民工的经济收入,提升第一代农民工的生活水平。
3.对于第一代农民工来说,养老问题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通过社会上对这一问题地研究,可以在社会上提高对第一代农民工养老问题的重视,增加社会的关注度,汇集社会的力量来帮助第一代农民工解决养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