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圣
(岫岩县文化馆,辽宁 鞍山 114300)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不同群体或者不同社区,随着其生存、生活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文化得到传承与创新,同时使他们对自己产生一种认同感,从而推动了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以及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它是“无形的黄金”,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文化财富之一,也是人们在对传统文化的不断认识中而产生的一种新概念;它对一个民族的发展方向有着一定的指引作用,并深刻地体现了这个民族深厚的文化内涵以及历史底蕴,使这个民族的人民具备其他民族所不具备的优秀品质。在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这个民族日常生活、社会形态以及精神意识的体现,也与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这主要体现在这个少数民族的歌曲、舞蹈、艺术、技能以及风俗习惯等方面,并且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从该民族的手工工艺品以及传统节日等文化形式中予以展现。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随着人们日益增进的物质文化水平变得愈发完善,各方面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越发重视。在国际上,自1972 年联合国国际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启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开始,我国数十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入选联合国非物质文化名录,其中最受瞩目的便是2001 年中国入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昆曲。此后,我国入选联合国非物质文化名录的项目更是逐年递增,来自中国各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也在不断地走上世界舞台,向世界人民展示来自中国的文化与艺术的魅力。中国在2004 年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中,此后,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更是前所未有。在各个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自治区再次推动下,相继颁布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通过颁布强制的法令,对民间的传统文化进行规范保护,为该地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有效地宣传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虽然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越发重视,但是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实践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年轻国民对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接受程度,以及年轻一代的后辈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是很感兴趣,使许多需要长期学习、言传身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失传的风险。甚至有许多在历史上赫赫有名的艺术品流失海外,被转卖到外国。这些事实都证明了我国人民都还未真正树立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没有认识到这些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历史见证,以及这种文化遗产对该民族的不可再生性。其次,各地政府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工作都异常重视,在申报保护项目中也投入了非常多资金和技术支持,但是每当项目落成,政府对项目申报之后的规划、建设以及管理等工作缺乏相关的监督,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而产生破坏少数民族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阻碍了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进程。
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公共事业,这种耗时长且无明显经济利益的工作需要在当地政府的推动下,协调各方共同完成。当地政府可以通过公益政策吸引有实力的相关企业进驻该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开发,将其转换成为商品销售出去,可以宣传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为当地居民提供收入来源,使当地居民更愿意去接受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在地方的博物馆中,可以建设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区,并邀请相关的非遗传承者进行定期表演,给青少年们讲述与之相关的历史故事,从而渗透民族文化知识。
在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经济以及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许多文化遗产在这一时期被损毁或是遭到破坏,这些文化遗物可以通过修复、搬迁或者重建得以重现。但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却与其不同,如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剥离原民族,那么它就会失去原本属于它的魅力以及活性。因此,各部门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需要放在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上,保证其可以更好地传承下去。在少数民族地区,相关宣传部门要对一些具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仔细调研,对一部分面临失传的要展开大力的宣传工作,让民众认识到这种文化遗产对我们民族的重要性,让全国人民感受来自这些文化遗产所展现的无穷魅力;其次可以号召广大青年学生接触、学习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在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可以将该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美,利用多媒体教学的方式向学生介绍,号召孩子们去学习这些意义非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