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伟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南昌 330031)
总承包项目通常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和环境变化大的特点。双方在信息不对称的合作之后,业主和总承包商会建立长期的关系,以实现各自的利益。总承包商利用与业主的信息不对称来隐藏其他风险行为,降低整个供应链的效率。
契约机制是供应链管理的主要方法之一,供应链管理需要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合约的参与。在将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基于深度的协同供应链管理中,开发基于人机协同的机制、行为限制和反馈的智能决策,并用于提供合理交易的合同。合同不是基于直接信息交换;合理的合同表明管理层有意以牺牲收入为代价增加整个供应链的总收入,契约机制对环境的变化和破坏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在分析讨论的协同效应时,需求对价格敏感和未考虑非价格政策因素进行。采用半结构化收集原始数据,运用合理的理论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和归纳,识别出影响合作契约执行的要素,包括项目变更的控制权、价格调整和行为承包商。对影响总承包商对项目行使控制权进行建模,展示要素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关系,以及改进合同履行的建议。合作契约理论主要侧重于一方对其特征有特定了解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当一方的不能被另一方证明是合理的,通过竞争性和合同条款审查,可以减少不利选择。在供应链环境中,检查标识合同过程,货物的成本取决于买方和供应商的资源。材料成本期间互利的最优线性协议,针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分析行业采购合同对供应链效率的影响。分析需求不确定且受价格影响的供应链制造商和供应商的产品定价,以及能力建设协调,提出了可以有效协调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方法。从一个不利的模型来选择客户如何报告真实价值信息,并描述了最优合同的特征。检验由供应商和零售商组成的供应链的协调,面临着指数需求,并证明收入分享协议在稳定的条件下提供供应链协调。证明仅基于生产变量的合同不能提供最优解,而基于固定成本和生产变量的合同可以达到最优解。如果支付验证其他参与者的成本,可以获得最佳解决方案。由于监控成本导致效率低下,参与者无法获得最佳方案。因此,通过扩大双边信息不对称的条款,探讨合作服务,在选择合同的过程中,验证厂商信息,以及双方的信息当事人确保可以查证[1]。
在行为不能按预期情况下,如果双方信息不对称,则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无法控制,双方的行为无法得到验证,导致双重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有懒惰的动机,无论哪一方从另一方的努力中受益,在相应的利润上减少了自己的努力。当双向信息不对称时,对于双方的努力,总有一个唯一的次优解。所以,根据单一的次优解,从制造商到零售商的商品批发价格应该有一个唯一的最优契约,前提是制造商提供了补偿协议,零售商在缔约方的利润最大化方面。鉴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制造商和零售商对于服务水平有一个独特的系统次优解决方案,要实现这种非最优方案,制造商为零售商提供最佳奖励。合同由固定成本和产品分销组成,最优合同是唯一的。在双重道德风险情况下,非最优合同是基于绩效的合同,比如收入份额的增加。基于绩效的合同包括从代理到经理的付款转移。调整以避免不利的汇款,降低生产商产生总利润的能力,因此制造商更喜欢授予零售商的合同不承担有限责任[2]。
管理工程变更的权限影响承包商的生产力,技术变更管理权的构建会影响承包商的绩效。从开发商的角度来看,在合同执行中,承包商对项目变更的控制越多,承包商就越有权利提出变更。以自身利益为导向,增加了承包商承担存在可能性的能力,通过生产的变化创造利益,大多数承包商都有权提出工程变更。为保证项目的开展,承包方可以按照合同履约,发包方会适时妥协,给予承包方一定的权限,但同时对承包方采取严格的审批措施。因项目变化而进行的价格调整影响承包商的绩效,对于因项目变动而调整价格,确定承包商的主要问题是价格。如果开发商控制价格调整条款的变化,不允许价格调整偏离已完成的工作量,建议的风险分配不合理,承包商就会感到不公平,可能导致信息发生严重变化。考虑到这一点,除了调整项目变更的价格外,还有助于提高承包商的绩效。在对设计变更规定时,需要事先考保证变更发生后不损害开发商的权益,并且确保承包人能够接受。在确定条款时,要权衡双方的权益,尽量做到公平合理,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如果条款要求工程价值的偏差在一定范围内,承包商可以提出变更。在公平的影响下,承包商有意提高合同的履行。如果确定承包方除基本信息错误外无权进行变更,承包方可以在权利有限的情况下表现出有条件的合法行为。在确定条件时应考虑承包商的响应时间,承包商的响应时间不同,对项目的控制必须有所区别。参与可行性研究的承包商应建立明确的控制点,初始项目完成后,承包商应相应地找出优势和劣势,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为项目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承包商的履约情况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在分析模型下,了解到承包商活动的结果,是确定合同履行的关键。承包者的行为可分为有条件周期性的、真实的和有效的行为。承包商的投机会降低合同的有效性,准确地执行合同会增加合同的履行和项目的价值。但在现实生活中,承包商利用信息损害项目利益,利用偷工减料机会行为谋取自身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为提高合同履约能力,需要制定附加条款,分配工程变更控制权,调整工程变更价格,以此来鼓励承包商全额履约甚至优异履约[3]。
本文基于传统信息不对称,将扩展场景应用于制造商与零售商的服务协议,根据不同信息结构对补偿协议的选择。当制造商和零售商具有双向对称信息时,得到最佳解,合同可以是固定和可变部分收益的组合,以覆盖供应商的留存收益。当制造商和供应商的知识不对称时,只能实现次优的解决方案,制造商根据结果签订合同。在无法验证制造商信息和可以验证信息的情况下,做出最优服务决策,从制造商处收取所有生产收入。本文采用半结构化方法理论,确定了影响总承包商绩效的管理要素,分别是项目变更控制权、变更定价权和承包商的绩效,分析了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影响契约的执行方式。建议控制项目变更和设定项目变更价格影响承包商的履约,进而影响合同的履行,有助于遏制承包商的行为,提高合同绩效,并为合同项目的变更管理和控制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