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
(云南省科学技术院,云南昆明 650000)
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通过美国创新战略和美国专利战略计划实现的。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主要体现在《美国创新战略》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战略计划》中。2009年,美国首次发布《美国创新战略—推动可持续增长和高质量就业》,2011年和2015年分别发布《美国创新战略—确保经济增长和繁荣》和《美国创新战略—投资建立美国创新区》,对知识产权都提出具体举措。其次在专利领域制定了战略计划。美国专利商标局正式发布《21世纪战略计划》(2002年)、《2007—2017年的战略计划》(2006年)、《2010—2015年的战略计划》(2010年)、《2017—2018年战略计划》(2017年)、《2018—2022年战略规划》(2018年)。《2018—2022年战略规划》提出的战略重点包括优化专利质量和审查的时效性、优化商标质量和审查时限性、改善全球的知识产权政策、执法和保护力度。美国专利商标局愿景就是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政策中发挥领导作用,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政策和意识的领导和教育,试图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政策、执法和保护,倡导美国政府的知识产权政策,保持经济竞争力。
此外,美国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保障。美国是实施知识产权制度较早,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比较完善,同时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比我国深入、严格。美国政府还经常利用《出口管制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对关键技术、尖端技术施加严格保密,限制关键技术流失到国外,以维护技术垄断地位[1]。
日本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持续实施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日本实现了从二战后初期的“贸易立国”、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技术立国”到21世纪初“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发展战略不断升级[2]。2002年日本国会通过《知识产权基本法》,同年发布《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把“知识产权立国”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之后日本一致有序推进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简称“推进计划”),2006年推进目标是知识产权水平要进入世界最先进行列,2009年推进计划突出扩大、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循环,正式引进政策评估制度,在理论—实践—理论”良性循环的基础上推进政策评估工作,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2011年推进计划提出国际标准化组升级战略,知识产权创新竞争战略,最尖端数字化、网络化战略,以及“酷日本”战略。2012年推进计划提出“知识产权创新综合战略”与“数字内容综合战略”两大战略。2016年推进计划包括推进第四次产业革命时代的知识产权创新、普及和渗透知识产权意识、推进文化信息产品内容的新拓展、完善知识产权体系的基础。2017年推进计划包括建立作为第四次产业革命基础的知识产权系统;运用知识产权潜力的地方创生与创新推进;强化2020年之后使日本扩大影响力的媒体情报力。2018年推进计划主要围绕培养适应未来社会的人才和企业、促进各项挑战和创造活动的开展以及设计新的领域框架3个方面。《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19》是基于现有的知识产权成果,以实现价值设计社会为目标,为全面一致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而设立的。可见,日本是基本每年都制定了相应的推进计划,并且制定了实施清单,促进战略的完全实施,近几年加强“酷日本”、支援各地区中小企业等传统战略同时,积极推进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知识产权战略。
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健全。以《知识产权基本法》为基础,构成了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框架。日本的组织实施体系完备,人才的培养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由行业层面转变为日本全社会的行动,日本保护知识产权体现了法律化、制度话、体系化、社会化的特点。
欧盟作为区域性国际组织,其知识产权战略有特殊之处,采用“超国家战略”,战略制定兼顾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利益同时,还需应对外部其他国家挑战与对抗[3]。欧盟管理委员会批准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2025战略规划》,其核心是通过战略驱动因素将EUIPO及其利益相关者联合起来,打破成员国专利领域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各成员国专利申请和诉讼制度[4],2007年《欧洲专利公约2000》正式生效,该公约对欧洲专利的审批程序产生巨大影响。欧盟采取逐步进行模式开展著作权保护,如针对数据库的权利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有关艺术作品作者财产权利转让等多个方面做了具体指令。欧共体注重立法保护商标,1993年欧共体委员会正式通过了《欧共体商标条例》,授权其“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正式受理共同体商标(CTM)的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的 CTM可在欧盟成员国内产生效力并受到保护。2012年,欧洲议会和其成员国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决定实施“统一专利制度”,新的统一欧洲专利法院在2017年正式实施,欧洲统一专利法庭(UPC)和统一专利项目是简化整个欧洲创新产品保护手续的重要方式。欧洲欧盟知识产权战略执行比较突出的有德国、英国、韩国。
德国的知识产权政策主要体现在高技术战略中。2006年德国政府通过《高技术战略》,旨在将德国打造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具有先导地位的国家。2010年制定了《面向2020年高技术战略》,2018年,德国联邦内阁通过了“高技术战略2025(HTS 2025)”,集中介绍了跨部门的发展目标、重点以及未来几年中研究与创新政策的发展规划,其中在促进知识转化方面,联邦政府将通过实施转化计划重点支持企业的转化活动。
2015年英国公布《知识产权局五年战略(2015—2020年)》,同时发布《知识产权局2015—2018年行动计划》,提出了“通过知识产权政策促进英国发展”等六大战略目标,部署了“推动全球专利改革”“加强与中国的双边关系”“实施知识产权局数字化工程”等战略任务。2016年英国脱欧后,英国知识产权局表示,将会继续参与欧洲统一专利系统以及支持其运转的欧洲统一专利法庭(UPC)。
2009年韩国政府联合13个部门,制定了《知识产权强国实现战略》,包括完善知识产权基础设施政策、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应用政策、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三个方面,共11项战略举措。从1994年各国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后,韩国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知识和技术资源实现产权化和资本化,此举已列为基本国策,目的是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将韩国打造成21世纪的知识产权强国,从而实现知识产权战略全球化的最终目标。
(1)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方面,平衡好激励和限制的关系。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和执法司法体系已经具备完备性,法律制度制定和执行过程要掌握好度。首先,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要能够得到足够保护,才能激发权利人的创新动力,知识产权法作为创新发展政策的重要法律工具,可以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的权利限制规范来控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当超控法律的控制范围时,需要与其他法律(尤其是反垄断法)协同实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次是制定相关制度时,也要平衡好保护和激励的度,过分的保护,权利范围远远超出权利人的要求范围,知识产权的推广应用就会受阻,如果知识产权出现弱保护,就会出现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2)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方面,政府围绕市场打造创新环境,创新活动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由企业主导。
国家推动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制度改革,提出系统集成和协同推进,消除阻碍创新的制度因素,减少科研系统行政干扰因素,不断提高专家在创新活动、资源分配、评价评估方面的话语权[5],深度抓好落实工作。其次引导企业不断完善创新管理,由市场因素引领技术创新活动,促进创新从纯科研活动向市场经济活动的转变,使创新投入产出的效率提高,减少了技术成果转化的中间服务。比如深圳在创新路径中很好地解决了市场和经济“两张皮”问题,深圳不存在一个游离于经济系统之外的科研系统,资源配置和政策设计都围绕市场主体进行,企业很自然地成为创新的主体,企业家成为创新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科研成为创新的配合环节而不是支配环节。
(3)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方面,应注重知识密集型产业全产业链的知识产权多维度立体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单一手段已经无法满足大保护的工作需求,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加强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监督协同配合[6]。在全社会共同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系统背景下,地方选择优势知识密集型产业,主动加强全产业链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则更加突出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附加值,更关注技术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施性,最能体现核心技术发展的高价值性,核心技术的市场化特征比较突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一系列技术形成了最具创新活力的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具备产业新兴属性,也可能具备高技术特征,更强调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中间要素与产业发展全链条的深度融合,凸显知识产权在创新链重要推动作用,更能体现知识要素的市场化和经济性的属性[7]。
(4)积极融入国际或国家知识产权相关组织,参与相关规则制定和谈判工作,统筹推进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知识产权全球化战略已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在20世纪就战略意志不断的社会化和国际化,发达国家都试图在全球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则制定方面掌握话语权,都以符合本国利益为制定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为出发点。目前,因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占多数的WTO和国际社会主义的WIPO组织存在,发达国家无法在短期内肆意提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门槛,制定利己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发达国家只能选择在WTO和WIPO框架之外,利用双多边贸易协议不断推动高标准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如制定TPP、ACTA多边贸易协议,实际上,发达国家如美国通过这种方式单边决定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就实现了现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逐步替代,达到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模式的控制意图,对发展中国家及其不利[8]。
国家一直致力于培养掌握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贸易规则的专家,提升国际贸易规则的战略谋划和谈判水平。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同样加快高层知识产权复合型专家的培引,熟悉掌握不同国家贸易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则,在地方贸易谈判过程中能抢占先机、赢得主动;鼓励省级层面智库积极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政策研究,提出建设性、专业化、操作性强的政策建议,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为了更好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战略可能对我国造成的负面影响,地方应尽快制定适应本土发展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战略,积极应对和防范他国贸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打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