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岑妙莲(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网红食品,是依托互联网和自媒体平台的快速传播机制在公众之中广泛宣传,使得众人皆知而迅速走红的餐饮品牌。经营者和消费者间信息不对称、网络平台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和执法不到位是需正视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是由来已久的话题,而随着网红食品的负面新闻数量呈上升趋势,针对网红食品安全问题的讨论更有必要早日提上议程。尤其是部分网红食品有虚假宣传之嫌,在互联网平台进行欺诈销售,存在一定的隐患,特别是网络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使得现有法律制度难以对此做到监管全覆盖。目前关于网红食品的讨论主要是论述网红食品的现状、商业模式、运营问题和监管路径,对于网红食品销售中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将对现有制度进行检讨,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期望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能够在网红食品的销售中得以落实。
体系不完善
这几年网红食品涌现,作为食品行业的新分支,同样涵盖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之中。故此,适用于网红食品的规定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中。但是网红食品在适用前述规章制度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界定不清。不够完善的法律体系,无法妥善适应并处理好网红经济发展带来的相关食品问题。
首先,我国对于网红食品在网络交易的规制大多分散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上,其立法层级和效力较低,约束力较小,不易被经营者重视。另外,地方性法规具有地域性,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推广。而网红食品消费对象涉及全国各地,有可能出现同案不同罚、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其次,网红食品安全问题在互联网平台上显得愈发繁杂、难以攻克,需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体制是以传统食品经营者为核心进行规制的,网络平台网红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身份应当有所区别。诸如抖音、微信上的个体销售,并未被纳入监管范围。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网红食品的销售,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就可以进行经营,准入门槛低。随着越来越多的微信个人网红食品销售行为的出现,也给监管部门明确监管对象带来困难。
再次,现行法律针对网红食品过多地强调平台审查义务,轻视了对经营者行为模式进行监管。而第三方平台会基于自己的利益以权谋私,难以将保障消费者利益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为了扩大经营者规模,淘宝小二为卖家删差评、刷信誉的新闻比比皆是。部分网红食品经营者给平台提供虚假信息,并利用网络具有隐蔽性、违法成本低的特点,从私人作坊变为规模化生产、销售,最后酿成食品安全事故。对规范经营者和赔偿方法等系列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对非法经营者的罚款也相对较低。由于退出机制的缺失,经营者非法获利后就马上退出市场,仅剩下部分虚假信息,执法部门也难以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我国行政监管对于网红食品有所欠缺。具体表现在部分网红食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不达标,而政府对此并未进行充分监管,具体表现为生产包装不符合规定、储存运输不符合要求等。[1]就网络平台销售网红食品而言,由于运输涉及范围广、牵扯部门多,部门间协调工作滞后,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做到全面监管。目前,对于准入门槛不高的“网红带货”以及网红食品的销售,部分网络交易平台不重视资质审核,造成经营者套假证或者是超范围经营钻空子的状况。不法分子在平台上发布短视频销售所谓的网红食品,并通过添加私人微信完成交易,而平台对于这种分散式、个人化的销售行为没有落实审查责任,相关交易记录难以获取,更无法向监管部门备案,导致大部分网红食品都游离于监管之外。故此,对网红食品这种热度高、受众广的食品的监管应当与一般食品监管有所区别,才能更好保障网红食品销售中消费者的权益。
网红食品销售中消费者的权益易被忽略。譬如,因线上购物无法接触真实商品,买家通常会收到劣质产品,而鲜活易腐的食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导致退货、投诉都存在困境。另外,单个消费者进行维权,无论是法律知识还是应诉能力上都处于弱势地位。传统的诉讼制度耗时长、取证难、成本高,导致真正通过诉讼解决困难的消费者寥寥无几。虽然我国确立了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但把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资格设定在省级以上,门槛较高。基于互联网消费呈现跨区式的特点,针对网购式网红食品的维权,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买家维权还需前往卖家住所地,维权成本远高于受损利益。网购式消费还会存在责任主体不清的问题,除了前文提及的第三方平台监管责任落实不严外,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快递之间责任会互相推诿。即便是在同区域内向实体店经营者追责,面对过高的维权费用和耗费大量时间,大部分消费者对此自认倒霉,甚至不予追责。
网红食品安全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只有对网红食品进行全面合理的规制才能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故此,笔者将从如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规范网红食品经营者准入、退出制度。网红食品想成为“网红”,就应当相应提高准入的门槛,特别是网络平台上网红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低,未形成规范的准入制度,导致监管缺位,网红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较低。网购的网红食品作为监管的新领域,要确保规定事项的合法、合规、合理,从而形成固定的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将通过抖音、小红书、微信朋友圈等途径进行个人销售的行为纳入监管当中。网红食品网店开设程序简单,退出市场也较为随意。应构建网络平台网红食品经营者退出机制,并作出具体的条件和程序限制,防止经营者违法经营东窗事发后销声匿迹。
对于第三方管理平台,要构建网络平台监管体系,规范运营管理,对网红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拒绝为不法商家提供销售平台,协助捍卫消费者的权益。如,落实网上商家注册制度,经营者注册后由第三方平台将数据信息备案给对应部门。定期进行检查核实,避免出现食品经营者主体与登记证照主体不一致的状况。利用大数据实时监控,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关闭交易渠道。第三方平台要健全网红食品经营者的诚信档案建设,对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进行相应的记录,写入诚信档案系统,在平台上予以公示,推进网红食品经营者的信用体系建设。若第三方平台监管不实、不力,需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对于监管部门,应扩大监管范围。从线下到线上,尽可能做到对网红食品监管的全覆盖,与第三方平台和相关部门联手,形成监管合力,建立网红食品的常态化监管机制。由被动接受举报变为主动实时巡查,有针对性对网红食品经营行为予以整顿,将不符合资质要求或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逐出市场。第三方平台以及微信运营商等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违法查处工作,保障网络交易的可信性和安全性。此外,监管部门要重视食品召回制度,这不仅是对经营者监管的措施,也是消费者获取维权证据的方法。应明确监管部门在介入食品召回过程中的监管措施,保障消费者在问题网红食品被召回期间的权益。同时要采取具体措施激发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主动召回的积极性,如在实体上减轻主动召回问题食品主体的行政责任等。
强化网红食品经营者的食品信息披露义务。经营者应建立网红食品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将网红食品的相关信息准确记录并封存,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的采购、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信息,以便及时无误地向消费者进行披露,维护消费者知情权。
完善食品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就目前网红食品安全事件曝光来看,我国网红食品信息公开度和透明度相对较低。获取准确无误的食品信息就需要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近年来,我国食品追溯工作在取得一些成绩的同时,出现了管理部门多、平台多等问题。部门之间的系统平台建设开发没有统一的指导和原则,导致追溯编码的使用之间存在差异,不能顺畅地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无法形成完整的追溯链条,难以实现食品全程追溯。故此,管理部门应推行“互联网+网红食品”监管模式,借助大数据的力量,将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应用到网红食品安全信息服务平台之中。通过创新监管手段来实现政府智慧监管,做到信息透明共享。
关于线上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在互联网平台上购买的网红食品,由于网购异地维权难度大,可通过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来保障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ODR(Online Diversified Resolution Platform)是互联网发展下法律与科技的结合,打破了时空的局限,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解决网红食品安全的矛盾纠纷,可大大降低维权成本。故此,应不断完善ODR制度且予以推广,建立统一的ODR规则以协调不同地区之间的类似争议。
关于线下纠纷解决机制。要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所涉及的主体、范围、前置程序等内容都是亟待明确的事项。[2]而我国公益诉讼原告的标准较高,故可在作出限制、避免滥诉的前提下适当扩充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例如,设置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第一顺位,公民企业及其他社会个体第二顺位的起诉资格。消费者个人和公民企业只有先履行举报、控告的义务,检察机关或社会组织不予救济后才能提起公益诉讼。[3]落实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了保证消费者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赔偿,大力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不可少。该制度既能促进网红食品质量的提高,又能起到社会监督、社会保障的功能。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是网红食品经营者缓解风险的有效措施,当造成消费者的损害而自身无力赔付时,可由保险机构进行补充赔偿,促使消费者损害求偿权的落地。
目前,我国社会共治机制不够健全,在网红食品监管的路上,离不开官方机构和非官方机构之间的合作。[4]首先,要发挥社会组织自我监管的作用。明确社会组织的地位,赋予其一定的监管权力,加强开展与政府部门间的网红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科学回应消费者的咨询,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积极调动行业协会的力量,支持行业协会对网红食品建立行规行约及惩奖机制,最大限度利用行业协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修复。
其次,要促进社会公众参与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问题网红食品进行报道,有效引导舆论,并为监管部门执法、消费者维权提供证据,节约取证成本。另外,政府还可采取全民有奖举报的方式来辅助监管,完善投诉举报机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同时,鼓励企业职工举报内部违法行为,并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如此,方能有效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形成共享共治的格局。